浙江省创建绿色企业
浙江省创建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生态省的决定,促进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一,全面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有关规定,制定我省创建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办法。一、意义与目的
通过开展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创建活动,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树立一批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少、环境清洁优美、经济效益显著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绿色企业。通过鼓励先进,树立示范,全面推动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实现工业污染防治向以预防为主转变。
二、创建原则和对象
坚持“企业自愿,政府组织,社会监督”的原则。全省范围内符合本办法条件的企业均可参加创建活动。三、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具备的条件与要求(一)基本条件
1、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并与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机构签订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创建自愿协议,承诺并完成实施与清洁生产相关的指标,实施成果经政府和公众认可。
2、企业各项经济指标、经营管理、工艺技术水平、产品质量、社会效益处于国内和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3、企业认真遵守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利用等法律、法规、政策。4、企业环境清洁优美。(二)管理和组织机构
企业应积极采取有力措施,改善管理水平,加强全过程管理,推动本企业的清洁生产。
1、企业管理规范,有健全的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创建组织机构和人员,制定相关的计划、目标、制度和规划。
2、企业将绿色经营、绿色营销理念纳入企业经营战略、经营决策、经营过程和管理之中。完善环境管理体系和推行清洁生产。重视绿色产品宣传教育,企业领导及员工的清洁生产意识强。开发绿色产品,健全绿色营销网络,发展绿色产品物流,降低资源消耗和货损,完善报废产品回收网络。3、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有完整的清洁生产工作记录和档案,各种基础数据资料齐全。(三)资源合理利用与污染预防
1、改进设计。充分利用资源,生产的产品不危害人体健康,不对环境造成危害,能够回收的产品要易于回收;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技术与设备。
2、使用清洁的能源,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单位产品能耗、水耗、物耗以及万元产值污染物排放量处于国内先进或省内领先水平。
3、重视资源的综合利用,循环使用或综合利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资源,回收国家要求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固体废弃物处置率达到100%,综合利用率不低于80%,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处置处理率达到100%。
4、污染监控与管理。采用能够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防治技术。污染物监测设备完善,污染治理设施的实际处理能力与生产规模相配套,并同步运行。所有污染物达到国家和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设施稳定运转率达到95%以上,排污口规范化;有完善的环保设施运行和资源利用台帐。三年内无重复环境信访,无环境污染事故。5、企业新扩改建项目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项目关于工艺、能耗、水耗、物耗及资源的循环利用等方面有必要的论述,项目环境保护审批、“三同时”验收手续完备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6、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四、申报和认定程序
浙江省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的申报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一)申报程序
企业经自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与要求,自愿要求参加浙江省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创建评比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提出申请。
1、向所在地市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抄报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应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1)浙江省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申报表和申请报告;
(2)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创建工作总结和对照考核标准的自查报告;
(3)企业污染治理达标验收材料、监测报告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如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书等)。
2、市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受理企业申报后,会同环保(或其委托的单位)等部门联合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到现场进行核实与监测,对审查合格的企业,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经贸委(或其委托的单位),并抄报省环保局(或其委托的单位)。(二)认定程序
1、省经贸委和省环保局收到各市上报的推荐材料后,由省经贸委牵头,会同省环保局等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认为基本具备条件的企业,组织专家到申报企业实地核查。2、核查后专家组写出核查结论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会同省环保局根据专家组核查意见进行审议。3、经审议符合条件的企业,由省经贸委和省环保局批准,命名为“浙江省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颁发证书和奖牌。(三)核查
对“浙江省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原则上每三年复查一次,实行动态管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其“浙江省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荣誉称号。1、发生较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2、违反环保和资源利用等法律法规或群众反映较大并经查证属实的;3、停产、破产的;
4、弄虚作假或已不具备创建条件的。五、鼓励政策
获得“浙江省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业,可享受以下政策优惠:
(一)从事具有推广价值的清洁生产、环保产业、资源综合利用、节能节水等符合产业政策重点技改项目以及省级重点技术创新项目,优先给予支持;符合国家有关政策项目(产品)的,积极落实财政、税收优惠政策。逐步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度。
(二)从事具有推广价值的环境污染治理示范工程项目、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及废弃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示范工程项目的,所报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可按环保资金管理权限优先安排环保贷款和贴息。
从事具有推广价值的清洁生产、环保产业、资源综合利用、节能节水等符合产业政策重点技改项目,在污染物排放总量允许范围内可优先安排总量指标。
扩展阅读:浙江省创建绿色企业办法
浙江省创建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生态省的决定,促进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一,全面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有关规定,制定我省创建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办法。
一、意义与目的
通过开展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创建活动,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树立一批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少、环境清洁优美、经济效益显著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绿色企业。通过鼓励先进,树立示范,全面推动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实现工业污染防治向以预防为主转变。
二、创建原则和对象
坚持“企业自愿,政府组织,社会监督”的原则。全省范围内符合本办法条件的企业均可参加创建活动。
三、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具备的条件与要求(一)基本条件
1、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并与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机构签订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创建自愿协议,承诺并完成实施与清洁生产相关的指标,实施成果经政府和公众认可。
2、企业各项经济指标、经营管理、工艺技术水平、产品质量、社会效益处于国内和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3、企业认真遵守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利用等法律、法规、政策。4、企业环境清洁优美。(二)管理和组织机构
企业应积极采取有力措施,改善管理水平,加强全过程管理,推动本企业的清洁生产。
1、企业管理规范,有健全的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创建组织机构和人员,制定相关的计划、目标、制度和规划。
2、企业将绿色经营、绿色营销理念纳入企业经营战略、经营决策、经营过程和管理之中。完善环境管理体系和推行清洁生产。重视绿色产品宣传教育,企业领导及员工的清洁生产意识强。开发绿色产品,健全绿色营销网络,发展绿色产品物流,降低资源消耗和货损,完善报废产品回收网络。
3、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有完整的清洁生产工作记录和档案,各种基础数据资料齐全。
(三)资源合理利用与污染预防
1、改进设计。充分利用资源,生产的产品不危害人体健康,不对环境造成危害,能够回收的产品要易于回收;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技术与设备。
2、使用清洁的能源,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单位产品能耗、水耗、物耗以及万元产值污染物排放量处于国内先进或省内领先水平。
3、重视资源的综合利用,循环使用或综合利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资源,回收国家要求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固体废弃物处置率达到100%,综合利用率不低于80%,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处置处理率达到100%。
4、污染监控与管理。采用能够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防治技术。污染物监测设备完善,污染治理设施的实际处理能力与生产规模相配套,并同步运行。所有污染物达到国家和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设施稳定运转率达到95%以上,排污口规范化;有完善的环保设施运行和资源利用台帐。三年内无重复环境信访,无环境污染事故。
5、企业新扩改建项目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项目关于工艺、能耗、水耗、物耗及资源的循环利用等方面有必要的论述,项目环境保护审批、“三同时”验收手续完备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6、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四、申报和认定程序
浙江省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的申报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一)申报程序
企业经自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与要求,自愿要求参加浙江省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创建评比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提出申请。
1、向所在地市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抄报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应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1)浙江省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申报表和申请报告;(2)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创建工作总结和对照考核标准的自查报告;
(3)企业污染治理达标验收材料、监测报告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如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书等)。
2、市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受理企业申报后,会同环保(或其委托的单位)等部门联合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到现场进行核实与监测,对审查合格的企业,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经贸委(或其委托的单位),并抄报省环保局(或其委托的单位)。(二)认定程序1、省经贸委和省环保局收到各市上报的推荐材料后,由省经贸委牵头,会同省环保局等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认为基本具备条件的企业,组织专家到申报企业实地核查。
2、核查后专家组写出核查结论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会同省环保局根据专家组核查意见进行审议。
3、经审议符合条件的企业,由省经贸委和省环保局批准,命名为“浙江省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颁发证书和奖牌。(三)核查
对“浙江省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原则上每三年复查一次,实行动态管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其“浙江省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荣誉称号。
1、发生较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2、违反环保和资源利用等法律法规或群众反映较大并经查证属实的;3、停产、破产的;
4、弄虚作假或已不具备创建条件的。五、鼓励政策
获得“浙江省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业,可享受以下政策优惠:
(一)从事具有推广价值的清洁生产、环保产业、资源综合利用、节能节水等符合产业政策重点技改项目以及省级重点技术创新项目,优先给予支持;符合国家有关政策项目(产品)的,积极落实财政、税收优惠政策。逐步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度。(二)从事具有推广价值的环境污染治理示范工程项目、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及废弃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示范工程项目的,所报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可按环保资金管理权限优先安排环保贷款和贴息。
从事具有推广价值的清洁生产、环保产业、资源综合利用、节能节水等符合产业政策重点技改项目,在污染物排放总量允许范围内可优先安排总量指标。
浙江省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申请书申请企业(盖章)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第一部分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创建工作总结
企业概况,创建过程、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等(主要围绕开展清洁生产方面)
第二部分企业自查报告
一、基本条件序号指标要求1是否通过清洁生产审核2上一年的产品销售收入与利润总额在国内或省内同行业的位置3工艺技术、经营管理在国内或省内同行业处于何种水平4是否严格遵守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5污染物排放总量是否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6最近两年内有没有发生污染事故或纠纷,是否受到环保部门处罚78环境是否清洁优美是否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二、管理和组织机构序号指标要求1是否成立了清洁生产组织机构和环保机构,是否制定了相应的计划、目标、制度2各种基础数据资料是否齐全,其中是否有完整的清洁生产工作档案3是否有污染物监测的化验设备和完善的环保设施运行台帐三、资源合理利用与污染预防序号指标要求1主要产品主要原材料利用率(%)及在国内或省内同行业处于何种水平2主要使用何种能源,万元产值能源消耗量(吨标煤/万元)及在国内或省内同行业处于何种水平3是否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完成情况完成情况完成情况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产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是否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产品对环境、人体有何影响是否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原料单位主要产品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国内或省内同行业何种水平企业执行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企业排放的主要水污染物及平均水污浓度染物企业平均日排放废水量废水处理设施设计处理能力达标企业废水处理的主要方法(物化/生化/进城市污水管网)排放大气污企业执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染物达企业排放的主要大气污染物及平标排放均浓度企业平均日排放废气量企业废气处理的主要方法噪声达标排放企业厂界噪声达标排放企业固废产生量企业固废综合利用量固废综合利用方式和去向固废处企业固废综合利用率置固废处置率产生的危险废物的类别危险废物产生量危险废危险废物处置率物处置危险废物处置方式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28293031排污口规范化排污口实行在线监控,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企业环保设施运转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规定的指标内四、清洁生产序号指标要求1无、低费清洁生产方案的实施率(已经实施个数/审核出的全部方案数)2中、高费清洁生产方案的计划实施数与实施完成数3企业在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是否与相关部门签订了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的协议完成情况第三部分地方经贸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审核意见
企业所在地县(市、区)经贸部门初审意见:(公章)年月日企业所在地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初审意见:(公章)年月日市经贸部门复审意见:(公章)年月日市环境保护部门复审意见:(公章)年月日主题词:企业管理通知抄送:省文件阅览中心。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室201*年10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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