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创建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办法
浙江省创建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生态省的决定,促进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一,全面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有关规定,制定我省创建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办法。一、意义与目的
通过开展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创建活动,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树立一批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少、环境清洁优美、经济效益显著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绿色企业。通过鼓励先进,树立示范,全面推动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实现工业污染防治向以预防为主转变。二、创建原则和对象
坚持“企业自愿,政府组织,社会监督”的原则。
全省范围内符合本办法条件的企业均可参加创建活动。
三、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具备的条件与要求
(一)基本条件
1、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并与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机构签订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创建自愿协议,承诺并完成实施与清洁生产相关的指标,实施成果经政府和公众认可。
2、企业各项经济指标、经营管理、工艺技术水平、产品质量、社会效益处于国内和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3、企业认真遵守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利用等法律、法规、政策。
4、企业环境清洁优美。
(二)管理和组织机构
企业应积极采取有力措施,改善管理水平,加强全过程管理,推动本企业的清洁生产。
1、企业管理规范,有健全的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创建组织机构和人员,制定相关的计划、目标、制度和规划。
2、企业将绿色经营、绿色营销理念纳入企业经营战略、经营决策、经营过程和管理之中。完善环境管理体系和推行清洁生产。重视绿色产品宣传教育,企业领导及员工的清洁生产意识强。开发绿色产品,健全绿色营销网络,发展绿色产品物流,降低资源消耗和货损,完善报废产品回收网络。
3、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有完整的清洁生产工作记录和档案,各种基础数据资料齐全。
(三)资源合理利用与污染预防
1、改进设计。充分利用资源,生产的产品不危害人体健康,不对环境造成危害,能够回收的产品要易于回收;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技术与设备。
2、使用清洁的能源,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单位产品能耗、水耗、物耗以及万元产值污染物排放量处于国内先进或省内领先水平。
3、重视资源的综合利用,循环使用或综合利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资源,回收国家要求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固体废弃物处置率达到100%,综合利用率不低于80%,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处置处理率达到100%。
4、污染监控与管理。采用能够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防治技术。污染物监测设备完善,污染治理设施的实际处理能力与生产规模相配套,并同步运行。所有污染物达到国家和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设施稳定运转率达到95%以上,排污口规范化;有完善的环保设施运行和资源利用台帐。三年内无重复环境信访,无环境污染事故。
5、企业新扩改建项目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项目关于工艺、能耗、水耗、物耗及资源的循环利用等方面有必要的论述,项目环境保护审批、“三同时”验收手续完备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6、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四、申报和认定程序
浙江省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的申报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一)申报程序
企业经自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与要求,自愿要求参加浙江省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创建评比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提出申请。
1、向所在地市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抄报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应提交下列申报材料:(1)浙江省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申报表和申请报告;
(2)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创建工作总结和对照考核标准的自查报告;
(3)企业污染治理达标验收材料、监测报告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如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书等)。
2、市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受理企业申报后,会同环保(或其委托的单位)等部门联合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到现场进行核实与监测,对审查合格的企业,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经贸委(或其委托的单位),并抄报省环保局(或其委托的单位)。
(二)认定程序
1、省经贸委和省环保局收到各市上报的推荐材料后,由省经贸委牵头,会同省环保局等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认为基本具备条件的企业,组织专家到申报企业实地核查。
2、核查后专家组写出核查结论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会同省环保局根据专家组核查意见进行审议。
3、经审议符合条件的企业,由省经贸委和省环保局批准,命名为“浙江省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颁发证书和奖牌。
(三)核查
对“浙江省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原则上每三年复查一次,实行动态管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其“浙江省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荣誉称号。
1、发生较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2、违反环保和资源利用等法律法规或群众反映较大并经查证属实的;3、停产、破产的;
4、弄虚作假或已不具备创建条件的。
五、鼓励政策
获得“浙江省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业,可享受以下政策优惠:
(一)从事具有推广价值的清洁生产、环保产业、资源综合利用、节能节水等符合产业政策重点技改项目以及省级重点技术创新项目,优先给予支持;符合国家有关政策项目(产品)的,积极落实财政、税收优惠政策。逐步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度。
(二)从事具有推广价值的环境污染治理示范工程项目、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及废弃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示范工程项目的,所报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可按环保资金管理权限优先安排环保贷款和贴息。
从事具有推广价值的清洁生产、环保产业、资源综合利用、节能节水等符合产业政策重点技改项目,在污染物排放总量允许范围内可优先安排总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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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创建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办法(试行)
作者:宣教信息来源:无发布时间:201*-01-13浏览次数:5710【字号:大中小】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生态省的决定,促进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一,全面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有关规定,制定我省创建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办法。
一、意义与目的
通过开展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创建活动,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树立一批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少、环境清洁优美、经济效益显著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绿色企业。通过鼓励先进,树立示范,全面推动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实现工业污染防治向以预防为主转变。
二、创建原则和对象
坚持“企业自愿,政府组织,社会监督”的原则。
全省范围内符合本办法条件的企业均可参加创建活动。
三、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具备的条件与要求
(一)基本条件
1、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并与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机构签订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创建自愿协议,承诺并完成实施与清洁生产相关的指标,实施成果经政府和公众认可。
2、企业各项经济指标、经营管理、工艺技术水平、产品质量、社会效益处于国内和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3、企业认真遵守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利用等法律、法规、政策。
4、企业环境清洁优美。
(二)管理和组织机构
企业应积极采取有力措施,改善管理水平,加强全过程管理,推动本企业的清洁生产。
1、企业管理规范,有健全的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创建组织机构和人员,制定相关的计划、目标、制度和规划。
2、企业将绿色经营、绿色营销理念纳入企业经营战略、经营决策、经营过程和管理之中。完善环境管理体系和推行清洁生产。重视绿色产品宣传教育,企业领导及员工的清洁生产意识强。开发绿色产品,健全绿色营销网络,发展绿色产品物流,降低资源消耗和货损,完善报废产品回收网络。
3、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有完整的清洁生产工作记录和档案,各种基础数据资料齐全。
(三)资源合理利用与污染预防
1、改进设计。充分利用资源,生产的产品不危害人体健康,不对环境造成危害,能够回收的产品要易于回收;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技术与设备。
2、使用清洁的能源,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单位产品能耗、水耗、物耗以及万元产值污染物排放量处于国内先进或省内领先水平。
3、重视资源的综合利用,循环使用或综合利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资源,回收国家要求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固体废弃物处置率达到100%,综合利用率不低于80%,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处置处理率达到100%。
4、污染监控与管理。采用能够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防治技术。污染物监测设备完善,污染治理设施的实际处理能力与生产规模相配套,并同步运行。所有污染物达到国家和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设施稳定运转率达到95%以上,排污口规范化;有完善的环保设施运行和资源利用台帐。三年内无重复环境信访,无环境污染事故。
5、企业新扩改建项目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项目关于工艺、能耗、水耗、物耗及资源的循环利用等方面有必要的论述,项目环境保护审批、“三同时”验收手续完备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6、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四、申报和认定程序
浙江省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的申报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一)申报程序
企业经自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与要求,自愿要求参加浙江省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创建评比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提出申请。
1、向所在地市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抄报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应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1)浙江省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申报表和申请报告;
(2)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创建工作总结和对照考核标准的自查报告;
(3)企业污染治理达标验收材料、监测报告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如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书等)。
2、市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受理企业申报后,会同环保(或其委托的单位)等部门联合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到现场进行核实与监测,对审查合格的企业,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经贸委(或其委托的单位),并抄报省环保局(或其委托的单位)。
(二)认定程序
1、省经贸委和省环保局收到各市上报的推荐材料后,由省经贸委牵头,会同省环保局等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认为基本具备条件的企业,组织专家到申报企业实地核查。
2、核查后专家组写出核查结论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会同省环保局根据专家组核查意见进行审议。
3、经审议符合条件的企业,由省经贸委和省环保局批准,命名为
“浙江省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颁发证书和奖牌。
(三)核查
对“浙江省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原则上每三年复查一次,实行动态管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其“浙江省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荣誉称号。
1、发生较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2、违反环保和资源利用等法律法规或群众反映较大并经查证属实的;
3、停产、破产的;
4、弄虚作假或已不具备创建条件的。
五、鼓励政策
获得“浙江省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业,可享受以下政策优惠:
(一)从事具有推广价值的清洁生产、环保产业、资源综合利用、节能节水等符合产业政策重点技改项目以及省级重点技术创新项目,优先给予支持;符合国家有关政策项目(产品)的,积极落实财政、税收优惠政策。逐步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度。
(二)从事具有推广价值的环境污染治理示范工程项目、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及废弃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示范工程项目的,所报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可按环保资金管理权限优先安排环保贷款和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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