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开展201*年科技活动周情况汇报
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开展201*年科技活动周情况汇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转发科技部中宣部中国科协关于举办201*年科技活动周的通知》(安监总厅201*55号)文件要求,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开展了201*年全省煤矿安全科技活动周活动,现将科技活动周开展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科技活动周活动从5月15日至21日在全省煤矿系统举行,主会场设在江西煤业集团公司萍乡分公司白源煤矿,全省各煤业分公司和矿务局都设立了分会场。5月15日,由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举办、萍乡矿业集团公司承办的科技活动周启动仪式在该公司的白源煤矿举行,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朱怀萍亲临启动仪式现场并讲话,到会参加启动仪式的还有:江西煤炭集团公司总经理胡运生、总经理助理余子兵,萍乡矿业集团公司总经理魏建明、副总经理刘富生,江西煤监局赣西南分局局长陈文华,江西煤监局装备处处长付元春及其他有关处室人员,萍乡矿业集团公司所属矿井的矿长、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等。
上午10点启动仪式拉开序幕,有关领导发表热情洋溢的讲话后,到会代表和白源煤矿部分干部职工及家属共600余人观看了萍乡矿业集团公司文工团表演的精彩文艺节目,随后参观了科技成果和宣传图牌板,参与了科技兴安万人签名等活动。围绕“携手建设创新型国家”,结合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突出“科技兴安、安全发展”主题,全省煤矿科技活动周主会场和各分会场都举行了一系列内容丰富多彩的活动:张贴宣传标语、展示科技成果图片、制作科技文化宣传牌板、组织安全科技咨询和科技活动万人签名等,活动图文并茂,音像齐全。
通过科技活动周活动,在全省矿山弘扬了科技精神、传播了科学思想、普及了科学知识,为进一步推动科技走进矿山,提高矿井安全生产水平,将起到积极作用。
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科技装备处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扩展阅读:《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工作规则》
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印发《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工作规则已经201*年8月14日局务会讨论修订,现予印发执行。原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工作规则(赣煤安发[201*]1号)同时废止。
二OO六年九月十三日
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工作规则
一、总则
(一)为规范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工作制度和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印发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二)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为国家安监总局的直属机构,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监局”)业务管理,实行国家安监总局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国家安监总局为主的管理体制。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能,指导全省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局机关各处(室、机关党委、机关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各处室”)全体人员要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努力完成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以及江西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独立负责地做好职责范围内各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相互协调,密切配合,保证政令畅通,做到令行禁止。
二、领导分工负责制度
(一)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工作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行政全面工作,副局长按照分工,协助局长工作并对局长负责。
(二)局长召集和主持局务会议,副局长按照分工或受局长委托,召集和主持有关会议。
(三)局长外出或休假期间,指定副局长主持日常行政工作。
(四)局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在局长、分管副局长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工作,对局长、分管副局长负责。处室负责人在处室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工作,按照分工对处室主要负责人负责。
(五)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召集和主持处室会议及相关专业会议。(六)处室主要负责人外出,指定一名处室负责人主持工作。
(七)各处室应在职责范围内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涉及几个处室的工作,应当由主管处室牵头会同有关处室研究处理;处理不了的要提出具体意见,报分管副局长或局长决定。各处室职责中没有明确界定的问题,由局长、副局长指定的处室处理。
三、请示报告制度
(一)凡属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或省委、省政府请示或报告:
1、煤矿安全生产及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重大举措;2、安全监察体制的改革措施;3、年度工作部署;
4、特大事故及调查处理情况;5、重要外事活动和其他重大事项。
(二)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和省委、省政府交办的事项,要及时反馈,报告办理情况。
江西煤矿安全生产及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重要情况,应以公文、简报、快报、专报信息、网站信息及其他形式报送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和省委、省政府。
(三)各处室在处理日常工作时,下列问题应当请示报告:
1、为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有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所定的细则和实施方案;
2、年度工作安排和主管业务范围的重大工作部署;3、外事活动和其他重要事项。(四)局长外出或休假,按规定进行请示报告;副局长、副巡视员出差、休假,需向局长报告,并经同意。局级领导在外活动期间,随行人员应加强与办公室的联系,及时通报主要行程安排等。
(五)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因公出差,须征得分管局级领导同意并报经局长批准;处室负责人因公出差,须征得处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并报经分管局级领导批准。回来要对工作事项报告局级领导。
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和负责人原则上不同时因公出差,尽量保证有一人在家处理日常工作。
(六)局属单位正式行文请示报告工作,应当送办公室按程序办理;非正式行文报告事项,按局级领导分工对口报送,不应多头主送;当面口头请示报告事项,应当先向分管领导汇报。
各处室请示报告内容如与其他处室有关,要事先协商一致,协商不一致时,应将有关处室意见一并上报并作说明。
四、会议制度
(一)局机关行政实行局工作会议、局务会议、局长业务办公会议、周一调度会议和监察业务座谈会议等五种会议制度。局工作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局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局长业务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周一调度会议固定每周一上午8时30分召开;局监察业务座谈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
1、局工作会议,由局级领导、机关各处室负责人、机关直属单位副处级以上干部出席,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1)通报、分析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及煤矿安全监察形势,研究和部署重要工作;
(2)传达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委、省政府重要会议精神和上级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
(3)研究部署有关江西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的长期部署和年度重大工作安排的事项。
2、局务会议,由局级领导和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出席,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上级指示、重要工作部署,研究决定需要及时处理,且需半年或半年以上时间和较大人力物力才能完成的事项;
(2)研究讨论有关江西煤矿安全监察系统重大利益和生存发展事项;(3)研究决定有关江西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全体职工重大切身利益事项;(4)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规范性文件;
(5)研究重大事故结案批复意见和特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6)其他需由局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3、局长业务办公会议,由局领导按照分工召集和主持召开。参加会议人员由主持会议的局领导确定。会议主要内容是处理分管业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协调机关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
4、周一调度会议,由局级领导和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出席,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
(1)汇报本处室上一周工作落实情况,本周工作安排;(2)通报近期煤矿安全情况和煤矿安全监察情况;(3)协调机关各处室工作;(4)对本周工作进行统一安排。
5、监察业务座谈会议,由局级领导和有关处室负责人出席,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
(1)传达学习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方面业务要求;(2)交流煤矿安全监察方面的工作;(3)部署下步煤矿安全监察业务工作。
(二)局务会议题由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经副局长审示后报局长或主持会议的局级领导确定。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局务会议和监察业务座谈会议必要时印发会议纪要。
(三)精简会议,端正会风。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凡用文件、信函、电话等方式能够办到的事情不召开会议。
召开会议要贯彻务实、高效、节约的原则。全局性的工作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2天,其他会议会期一般控制在1天以内,与会人员从严控制。除现场会外,会议一般应在南昌召开;不得发放会议纪念品;不得在会议期间或会议前后组织公款旅游活动;会议经费严格按规定的标准和资金渠道支付。
五、文件办理制度
(一)公文收发应严格执行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机关公文处理细则(暂行)的通知(赣煤安发201*26号)的有关规定,除办公室外,局内设处室一般不对外正式行文,由于联系工作确需以处室名义行文的,一般以信函格式行文。
(二)办公室负责机关公文处理并指导局属单位公文处理工作。所有来文归口办公室进行登记、办理文件处理单,提出拟办意见。一般事务性文件,以办公室名义下发。
处室拟办的公文如涉及其他处室,由主办处室先送相关处室协商会签;经协商意见仍不一致时,主办处室应记录相关处室意见,由办公室报局级领导确定。
本局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联合行文,经办公室审核并经局长审签后,由文件拟订处室送有关单位签发后办文。本局为上级部门起草的文件代拟稿涉及其他单位工作业务,需要征求其他单位意见或需要其他单位会签的,同样由文件制订处室送有关单位会签后,送局级领导签发。
(三)以局名义上报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和省委、省政府的请示、报告,原则上由局长签发;副局长签发时,应注明局长“已同意”或“已阅”。
(四)副局长处理分管业务中涉及重大问题的公文时,应征求局长的意见。局长、副局长对公文作出批示意见后,应统一交回办公室,由办公室登记后,按照局级领导的批示意见送有关处室办理。
主送各处室的公文,由处室负责处理。
(五)审批文件应提出明确的批示意见。在审阅或审批的文件上应表示出“拟同意”、“同意”或其他具体意见。对需要办理的文件,签名表示同意;对不需要办理的文件,签名表示阅知。(六)上级交办的事项和局务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办,局长业务办公会议定事项,由业务处室负责督办。各处室承办的重大事项,由处室主要负责人检查落实。
六工作督办制度
(一)机关各处室应在会签月度工作抄告单时注明下月工作要点,办公室在各处室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月度工作要点;机关各处室在每年12月下旬提交当年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在各处室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局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二)办公室应就以下工作落实情况报请分管局领导对相关处室进行督办,或受分管局领导的委托对相关处室进行督办:
(1)全省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会议以及年度工作要点确定的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
(2)党组会议、局务会议等重要会议确定的政策措施和工作任务;(3)有关煤矿安全改革与发展大局的重要文件;(4)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5)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安监总局督办的事项以及省、总局级领导批办事项;
(6)局级领导要求进行的其他督查督办工作。(三)对有时限要求的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安监总局重要决定及主要领导批办件,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无时限要求的,一般应在15天内办结;对省委、省政府会议重要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在会后一个月内报告情况。
(四)对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的重要决定和主要领导批示件,由局长亲自负责抓落实;对党组确定的重要决策,由分管局级领导负责抓落实;省有关厅局征求意见、要求协办工作和通知办理的事项,由局级领导批示落实责任处室承办。
七政务信息和新闻发布工作制度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政务信息工作,每年会同各处室、局属单位统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督促落实。
(二)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处室、局属单位确定一位同志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凡涉及全省煤矿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及重要政策性、典型性、经验性信息应及时送局办公室。
(三)对新闻单位到局采访,一般应由处室领导接受采访。处室接受采访可以当面交谈,也可按事先商定的采访提纲给予书面答复。以当面交谈方式接受采访的,被采访人应审阅采访稿。局机关工作人员一般不接受媒体的电话采访。需要采访局级领导的,由办公室报请局级领导同意后,根据采访提纲,由相关处室提供素材,办公室组织安排。
(四)新闻发布由相关处室提供素材,办公室组织安排,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
八、政务活动工作制度
(一)局机关政务活动主要指局级领导活动安排及重要接待任务。政务活动坚持方便公务、廉洁勤政、高效服务的原则。除按要求参加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外,局长、副局长的政务活动从严掌握。
(二)非局属单位邀请局长、副局长参加会议或出席重要活动,由办公室请示局长;局长、副局长一般不参加局属单位召开的各种会议或活动;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安排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局级领导出席同一活动。除对内、对外有重大影响的活动外,局不组织庆祝和纪念类活动。
(三)局机关各处室组织召开的一般性会议,原则上不安排局长、副局长出席。重要的专业会议和影响较大的会议,可安排局级领导出席,但不主持会议,不作主报告。
(四)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来局拜访时,一般按对等原则,由有关局级领导会见。要求商谈具体问题的,一般先由有关处室负责人出面会谈。
(五)局级领导原则上不题词、题名和签发贺信、贺电。如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时,有关单位应正式行文说明内容并附有关材料,由办公室提出安排意见。
(六)对局级领导的事务性活动一般不作新闻报道。局级领导下基层调查研究、检查工作,需作新闻报道的,报道内容需经局领导审定。
(七)局级领导出差、休假,不安排迎送。
七、外事活动制度
(一)局级领导的出访计划及出国培训,由人事培训处提出报告,经局长同意后,按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规定报批。
(二)其他干部出国,按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局有关规定报经局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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