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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委派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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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委派人员管理制度

淮北市东兴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委派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淮北市东兴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参股安徽盛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资公司)中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经营管理健康、持续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规定,就规范公司委派到出资公司担任董事和监事成员(以下统称委派人员),加强对其工作的管理,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作为出资人,对出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资本额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等相应权利,并向出资公司委派人员,以维护集团公司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第三条委派人员必须全面执行公司决定,准确表达公司意见。按照出资公司章程,实时参与、监督出资公司经营管理决策过程,了解出资公司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及时向集团公司反映出资公司的运行状况,自觉维护本公司的利益。遇有不明确事项,应及时报告请示公司主管部门

第二章委派人员的条件

第四条委派人员必须符合《公司法》第六章的规定。应具

备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对企业忠诚、责任心强、胜任本职工作等基本条件。

第五条委派人员须具有与承担工作岗位相适应的业务水平、工作经历和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条委派人员任期年限根据出资公司领导班子任期确定。

第三章委派人员工作职责

第七条委派人员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及出资公司章程赋予的各项职权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八条委派人员按《公司法》和《出资公司章程》行使相应的职权,并重点履行以下职责:

(一)委派董事的职责

1、贯彻执行公司发展战略、重大决策和有关规定;2、依法参加出资公司董事会会议,就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独立发表意见,并为此承担受托责任;

3、关注出资公司中长期发展目标与核心竞争力培育,依法避免或纠正决策经营上的短期行为,规避企业经营风险。

(二)委派监事的职责

1、检查出资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2、及时了解、掌握和跟踪企业重要经营管理活动,评估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及执行情况,监督企业重大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执行情况;

3、检查出资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效益、利润分配、资本运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

4、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综合素质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三)其他职位委派人员职责

除以上述委派人员以外的其他职位委派人员,要按照公司和出资公司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自觉接受公司和出资公司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委派人员按以下程序执行工作

(一)委派人员在接到出资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办公会等通知及议案后,须在第一时间将涉及重大决策类议题的有关情况和材料向公司主管部门报告。

(二)委派人员发现出资公司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害本公司资产安全,造成公司资产流失或所有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向公司主理部门及区政府作出汇报。

(三)专职委派人员应在每年年末,或在任期结束后,按个人职责要求,向公司主管部门提交年度或任期工作报告,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1、个人履职情况;任职期间本人德、能、勤、绩、廉等情况。2、综合反映出资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日常运营情况,对突出问题提出解决建议。

3、提出次年工作计划安排。

第四章委派人员的推荐和考核

第十条委派人员的推荐

(一)由公司根据拟派往出资公司担任相应岗位职务的任职条件,提出初步的推荐人选建议。

(二)建议人选经公司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后,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委派人员的考核

(一)公司委派到出资公司的专职委派人员,按照集团公司的统一安排,参加本公司组织的年度干部考核。集团公司依据本人在任职期间德、能、勤、绩、廉等情况,作出年度考核评价。

(二)公司委派到出资公司的专职人员,参加出资公司的年度考核。公司将综合出资公司的考核结果与集团公司对其委派期间的考核意见,作为其晋升、奖惩和绩效收入的依据。第五章委派人员待遇

第十二条公司向出资公司委派的所有人员,均不得在其所兼职的公司领取任何薪酬。

第十三条公司委派到出资公司的人员,因出资公司业务发生费用原则上由出资公司支付和报销

第六章委派人员的监管与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委派人员必须遵纪守法,自觉接受公司和出资公

司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影响的,委派人员要分不同情况对其进行提醒谈话、诫勉谈话、调整撤换;对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不反对、不制止,造成国有资产流

失的,要坚决予以查处,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201*

第七章附则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本管理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年12月12日5

扩展阅读:南通市常青建安公司公司财务人员委派管理制度

南通市常青建安公司文件

(规定)

常建发(201*)27号

公司财务人员委派管理制度

各下属分公司、专业公司、总公司各部(室):

为了切实有效推进财务人员委派工作落实,真正发挥委派财务人员的作用,现将财务人员委派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完善,促进公司又好又快发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公司财务人员委派制的实施,保障财务人员切实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发挥财务人员在加强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中的职能作用,促进公司完善自我约束机制,严格财务经费管理,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和合法性,防止公司资产流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委派财务人员是公司的资产管理者,由总公司对下属公司委派任用,对总公司负责。行政上接受总公司和所在单位的双重领导,业务上必须接受总公司的直接领导,对所在单位财务会计活动进行全面监管。

委派财务人员按照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履行核算与监督的管理职能。被委派的财务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下属所在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工作,保障其职权不受侵犯。

第三条总公司设置财务总监和财务管理部,并设置总帐会计、现金会计,下属公司设置财务管理科,根据需要设置财务科长兼总帐会计、现金会计、材料会计、辅助会计岗位。除材料会计、辅助会计由下属公司自行聘用或任用外,其他各类财务人员由总公司聘用后委派任用。

第四条委派财务人员的管理工作由总公司财务管理部和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并按照授权要求和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委派财务人员的管理工作,并接受董事会和总经理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委派财务人员的选聘和委派

第五条委派财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一)品德高尚,修养良好,热爱本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原则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具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知识和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具有会计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五)财务总监、财务科长、总帐会计应当从事建筑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五年以上;(六)身体状况能适应本职工作要求,年龄一般在五十周岁以下。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财务人员任职资格:(一)有过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的;

(二)曾因渎职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七条财务人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一般三年。聘任期满,根据考核情况由总公司决定续聘或者解聘。

财务人员在聘期内不得兼职从事其他职业或者兼任其他职务。第八条委派在下属公司的财务人员任期最长不超过三年,根据需要由总公司决定在全公司范围内调整任用。

第九条财务人员的委派,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委派公司股东成员的直系亲属在任同一分公司、专业公司担任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章委派财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委派财务人员的职责:

(一)督促所在分公司、专业公司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检查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对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进行监督;

(二)制定建立健全适合所在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完善会计监督机制,检查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制度和遵守财经纪律及公司财务经费管理制度的情况,对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三)必须确保总公司资金安全,使用合理,应急调剂,监管有效,确保企业健康运行。所在单位使用公司贷款和以本公司资质承接的所有工程款必须及时足额打入总公司指定帐户,保证总公司按照董事会规定的百分比每月扣除上缴给总公司的费用;

(四)审计所在单位管理人员的薪酬及与职务相关的消费性支出;(五)参与所在单位研究决定材料会计、辅助会计人员配备方案拟定,负责年度考核,提出薪酬待遇及任用的建议;

(六)审核拟订所在单位的年度预算决算方案、资金使用计划、成本费用计划、筹资融资和投资方案、利润分配或亏损弥补方案等,对所在单位重要财务事项和财务活动的实施方案或计划的可行性进行指导与监督;

(七)参与所在单位材料采购合同、租赁合同、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参与所在单位对外投资和捐赠、债务担保、资金抵押、产权转让、资产管理费用等重大决策活动和清产核资工作,监督检查所在单位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

(八)审核财务报告,评价和报告所在单位经营管理业绩;

(九)总公司财务管理部规定的其它职责。W

第十一条委派财务人员对所在单位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向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总公司财务总监提出管理建议书,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总公司财务总监应当受理。

第十二条委派财务人员的权限:

(一)有权查阅所在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有关文档资料,审查重大财务收支项目,行使财务会计活动的监督权;(二)总公司财务总监、下属公司财务科长有权对财务会计岗位的设置、财务人员的任免、调动、奖惩提出建议;

(三)有权参与所在单位财务有关的重大决策活动,行使经营管理和决策过程的参与权;

(四)有权制止、纠正所在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五)有权制止、纠正所在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公司财务经费管理制度的行为;

(六)有权拒绝所在单位违反公司财务经费管理制度及会计制度和可能造成公司资产损失的行为,严禁使用公司贷款的项目及个人私立帐户,不得向占用公司贷款的个人信用卡帐户打入大额资金(超过2万元的经公司财务总监同意,超过10万元的经公司董事长同意);

(七)有权提出所在单位财务报告的审计方案,参与选择、确定委托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八)有权向总公司财务管理部和总公司主要领导报告所在单位财务会计活动和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论文浙江省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试行66WEN.C

(九)财务管理部和总公司领导授予的其它权限。

第十三条分公司、总公司负责人在决定办理下列事项前,应当报总公司财务总监审核;

(一)对外提供贷款保证、债务担保、资产抵押;(二)公司资产产权的转让或出租、出包;(三)从事风险性投资;(四)核销坏账损失,处置不良资产;

(五)向本公司以外单位提供非业务性资金和重大关联方交易;(六)工程项目招标、重大价格调整、重大信用销售和重要经济合同的签订;

(七)办事超过管理规定标准年度预算或项目预算的款项结算;(八)应报总公司财务管理部审批的财务事项。第十四条委派财务人员对下列情况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因未履行对所在单位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职责,造成所在单位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

(二)未履行对所在单位财务活动的监督职责,对所在单位或有关人员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行为未予制止或未按规定执行报告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因未履行对所在单位经营决策的参与和监督职责,造成所在单位重大决策失误而导致公司资产流失的。

第四章委派财务人员的管理

第十五条委派财务人员聘任期间的从业档案,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集中管理。财务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和专业技术职务的晋升,由总公司专项实施管理。财务人员的工资实行年薪制,由总公司负责发放,工资由基本年薪和奖励年薪组成,年薪标准原则上比照分公司、专业公司副经理的标准执行,具体标准由总公司确定。财务人员的福利、保险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委派财务人员不得接受下属公司或项目部的任何报酬和福利,不得向所在单位或项目部报销与公务无关的费用。

第十六条委派财务人员实行定期工作报告制度。每月10日前和年度末向总公司财务管理部提交书面工作报告。主要报告下列事项:

(一)所在单位执行国家财政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及公司财务经费管理制度的情况;

(二)所在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会计信息的情况;(三)所在单位经营决策程序的执行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四)所在单位重要财务事项和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五)其它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十七条财务管理部或总公司可以定期召开财务人员例会,了解掌握财务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八条财务管理部和人力资源部应对财务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考核。考核应根据委派财务人员的年度工作报告,在听取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职工代表或有关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其工作业绩作出评价。具体考核办法另行行制定。

第十九条委派财务人员忠于职守、成绩显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由总公司酌情给予奖励,并作为确定薪酬、晋升职务的重要考核内容:

(一)及时制止所在单位重大经济决策失误,避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二)对所在单位及主要负责人、会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严重违反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加以制止,避免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所在单位财务管理、经营决策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设,增收节支取得显著效益的。

第二十条委派财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予以解聘;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玩忽职守、丧失原则,指使、授意他人或按他人旨意违反财经纪律,给所在单位或总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指使或授意他人违反财务会计制度,搞虚假核算,编报虚假会计报表,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

(三)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不制止或不向财务管理部和其授权委派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的;

(四)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造成所在单位财务会计混乱的;(五)不注重政治和业务学习,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已不能适应本职工作要求的;

(六)接受下属公司或项目部给予的报酬和福利,或者违反规定向下属公司或项目部报销与公务无关的费用,影响恶劣的;

(七)连续两个月不向总公司上报财务报表,或连续两个月应缴总公司的费用(管理费、贷款、利息)未能上缴的;

(八)有其它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委派财务人员实行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审计工作由总公司审计稽查部或财务管理部或其授权委派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总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通过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通市常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

201*年7月22日

南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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