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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锅炉水质化验标准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8 20:10:54 | 移动端:工业锅炉水质化验标准

工业锅炉水质化验标准

工业锅炉水质化验标准

一、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业锅炉运行时的水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出口蒸汽压力小于等于2.5MPa,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和汽水两用锅炉也适用于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承压热水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

二、水质标准1、蒸汽锅炉和汽水两用锅炉的给水一般应采用锅外化学水处理,

水质应符合表1规定表1项目给水锅水额定蒸汽压力,MPa≤1.0>1.0>1.6≤1.0>1.0>1.6≤1.6≤2.5≤1.6≤2.5悬浮物,mg/L≤5≤5≤5总硬度,mmol/L1)≤0.03≤0.03≤0.03总碱度,mmol/L

2)无过热器6-266-246-16有过热器≤14≤12pH(25℃)≥7≥7≥710-1210-1210-12溶解氧,mg/L3)≤0.1≤0.1≤0.05溶解固形物,mg/L4)无过热器<4000<3500<3000有过热器<3000<2500SO2-3,mg/L4)10-3010-30PO3-4,mg/L10-3010-30相对碱度游离NaOH/溶解固形物)

5)<0.2<0.2含油量,mg/L≤2≤2≤2含铁量,mg/L6)≤0.3≤0.3≤0.31)硬度mmol/L的基本单元为c(1/2Ca2+、1/2Mg2+),下同。2)碱度mmo1/L的基本单元为c(OH-、1/2CO2-3、HC03-),下同。对蒸汽品质要求不高,且不带过热器的锅炉,使用单位在报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碱度指标上限值可适当放宽。3)当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6t/h时应除氧,额定蒸发量小于6t/h的锅炉如发现局部腐蚀时,给水应采取除氧措施,对于供汽轮机用汽的锅炉给水含氧量应小于等于0.05mg/L。4)如测定溶解固形物有困难时,可采用测定电导率或氯离子(C1-)的方法来间接控制,但溶解固形物与电导率或与氯离子(Cl-)的比值关系应根据试验确定。并应定期复试和修正此比值关系。5)全焊接结构锅炉相对碱度可不控制。

6)仅限燃油、燃气锅炉2、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2t/h,且额定蒸汽压力小于等于1.0MPa的蒸汽锅炉和汽水两用锅炉(如对汽、水品质无特殊要求)也可采用锅内加药处理。但必须对锅炉的结垢、腐蚀和水质加强监督,认真做好加药、排污和清洗工作,其水质应符合表2规定。

表2项目给水锅炉水悬浮物,mg/L≤20总硬度,mmol/l≤4总碱度,mmol/l8-26pH(25℃)≥710-12溶解固形物,mg/L<50003、承压热水锅炉给水应进行锅外水处理,对于额定功率小于等于4.2MW非管架式承压的热水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可采用锅内加药处理,但必须对锅炉的结垢、腐蚀和水质加强监督,认真做好加药工作,其水质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项目锅内加药处理锅外化学处理给水锅水给水锅水悬浮物,mg/L≤20≤5总硬度,mmol/L≤6≤0.6.PH(25℃)1)≥710-12≥7溶解氧,mg/L2)≤0.1含油量,mg/L≤2≤21)通过补加药剂使锅水pH值控制在10一12。

2)额定功率大于等于4.2MW的承压热水锅炉给水应除氧,额定功率小于4.2MW的承压热水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给水应尽量除氧。

4、直流(贯流)锅炉给水应采用锅外化学水处理,其水质按表1中额定蒸汽压力为大于1.6Mpa、小于等于2.5Mpa的标准执行。

5、余热锅炉及电热锅炉的水质指标应符合同类型、同参数锅炉的要求。

6、水质检验方法应按附录A(标准的附录)执行。注:①硬度[毫摩/升(mmolfL)]的基本单元为c(1/2Ca2+、信息来源环保英才网:

1/2Mg2+),下同。②碱度[毫摩/升(mmol/L)]的基本单元为c(OH-、

1/2CO2-3、HC0-3),下同。对蒸汽品质要求不高,且不带过热器的锅炉,使用单位在报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碱度指标上限值可适当放宽。③当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6吨/时(L/h)时应除氧,额定蒸发量小于6吨/时(t/h)的锅炉如发现局部腐蚀时,给水应采取除氧措施,对于供汽轮机用汽的锅炉给水含氧量应小于等于0.05毫克/升(mg/L)。

④如测定溶解固形物有困难时,可采用测定电导率或氯离子(Cl-)的方法来间接控制,但溶解固形物与电导率或与氯离子(Cl-)的比值关系应根据试验确定。并应定期复试和修正此比值关系。⑤全焊接结构锅炉相对碱度可不控制。

⑥仅限燃油、燃气锅炉。水质调整操作:锅炉运行中,进入锅内的水含有一定的杂质,随着锅水不断蒸发浓缩,锅水中的杂质含量会越来越高,当它们的量超过一定限度(允许值)时,会造成蒸汽品质恶化、锅炉结垢、受热面管子堵塞、水循环破坏、锅炉受热面腐蚀,严重危及锅炉安全运行。因此,在锅炉运行过程中,必须对锅水进行监督检测,使其水质指标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对于小型锅炉的锅内水处理主要是控制锅水中的碱度和溶解固形物。1.锅水碱度的调整

(1)影响锅水碱度发生变化的因素a.未按规定的数量加药。b.配置的软水剂不正确。c.选用软水剂种类有误。d.给水水质发生了变化。e.排污量不准确。

f.取样方法或化验数据有误。(2)调整方法

a.当碱度增高时,应加大连续排污量。如果没有连续排污装置,应采用定期排污排出部分碱度大的锅水,补充部分水。

b.当碱度降低时,可在补充水中适当加大投药量,减少连续排污量,停止定期排污。2.锅水溶解固形物的调整(1)影响锅水溶解固形物的因素a.未按规定的时间和排污量进行排污。

b.有炉外化学处理时,离子交换剂冲洗不彻底使残余再生液带入锅内。c.给水水质发生变化。d.取样方法或化验数据有误。(2)锅水溶解固形物超标时的调整方法

a.通过排污的方法进行调整,即开大排污阀连续排污。b.调整定期排污阀开启的次数及时问,降低锅水溶解固形物。信息来源环保英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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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阅读:工业锅炉水质检验细则

工业锅炉水质检验细则

1总则

(1)目的:为了认真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和要求,规范工业锅炉水质的检验检测工作,促进工业锅炉运行的安全、节能、经济、环保,特制订本细则。(2)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蒸汽锅炉、热水锅炉的水(介)质检验。2依据

(1)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TSGG0001-201*《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TSGG5001-201*《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4)TSGG5002-201*《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规则》;(5)GB/T1576-201*《工业锅炉水质》;

(6)现行的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技术条件以及设计图样等。

3方法、程序、内容和要求

3.1锅炉水质质量检验的样品由检验机构的人员在现场取样(送检样品也按此工艺执行),检验检测单位人员应检查样品的状况和数量,填写样品登记表,并做好样品标识。3.2水质检验检验检测次数(1)新安装锅炉以及进行技术改造后的水处理系统,在试运行期间应当进行水质检验。

(2)运行锅炉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水质检验。(3)检验不合格时应该增加检验次数。

3.3样品时效:水样应在取样后72小时内检测完毕。3.4样品采集

3.4.1样品采集种类:给水、锅水。根据需要也可采集原水、回水等。

3.4.2水样采集要求:水样的采集要求应依据GB/T6907---201*《锅炉用水和冷却水分析方法水样的采集方法》

(1)采样量应满足检验检测的需要,一般不少于500mL(2)采集有取样冷却器的锅水水样时,应调节阀门,使水样流速稳定,温度为30~40℃。无取样冷却器的锅炉,可从水位表排水管或锅炉排污管处取样。

(3)采集水样时,应先将取样管路中的积水放净,冲洗数分钟后再采集水样。

(4)盛水样的瓶应采用玻璃制品、聚酯类或聚乙烯类塑料制品。采样前应先将取样瓶清洗干净,采样时再用待取水样冲洗3次以上才能采集水样。采样后应迅速加盖密封,并粘贴标签,注明单位名称、锅炉型号、使用证号、水样名称、日期等。(5)检验检测单位取样人员在采集水样时,受检单位应做好现场配合工作,共同对水样的真实性、代表性负责。

4、锅炉水处理检验项目和要求

4.1资料核查检验前锅炉使用单位准备的资料,核查以下资料,审阅是否符合要求:(1)有关水处理技术、管理资料;

(2)水处理药剂、树脂、和填料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合格证)等技术文件;

(3)有关的运行、化验、检修记录;(4)水处理作业人员证书。

4.2锅炉使用单位水处理运行和管理情况的核查,查阅上一个检验周期以来的运行水处理监督检验报告、停炉水处理检验报告、化学清洗质量检验报告,了解水处理设备的使用、管理情况。电站锅炉必要时核查水汽系统测试报告、锅炉热化学试验报告等,审阅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上次检验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已经整改;(2)在岗的水处理作业人员持有相应类别的证书;

(3)水处理设备运行记录与水汽质量化验记录齐全,化验项目、频次符合要求;

(4)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齐全,能够有效执行;(5)停(备)炉保护有关记录齐全、可靠;(6)有与水处理有关的事故分析报告及其防范措施。4.3水质质量检验工业锅炉的水质检测项目与方法和质量指标符合GB/T1576-201*。

5、评定原则

锅炉水质质量检验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5.1合格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水处理系统出力和运行周期满足锅炉给水需求(2)水质所有检测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

5.2基本合格水质质量检测有个别项目不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但是不会造成锅炉快速腐蚀、结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判定基本合格。

(1)在锅水碱度、PH值合格情况下,给水硬度偏高量不超过标准30%的;

(2)在锅水PH值合格情况下,给水PH值不高于10.5的;(3)额定工作压力不大于2.5MPa的蒸汽锅炉,锅水PH值低于10.0但不低于9.5.或者高于12.0,但不高于12.2的;(4)补给水采用软化处理,在给水硬度合格的情况下,锅水碱度偏低量不超过标准下限值得30%的;

(5)采用锅外水处理的自然循环蒸汽锅炉和汽水两用炉,当对蒸汽质量要求不高,并且无过热器时,锅水全碱度偏高量不超过标准上限制的10%,溶解固形物不超过标准上限制的10%;

(6)锅水亚硫酸根、磷酸根偏低或者偏高量不超过标准上限制的+50%的。

5.3不合格: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评定为不合格:

(1)水处理系统处理和运行周期不能满足锅炉给水要求的;(2)水质检测的结果不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并且容易引起锅炉结垢、腐蚀或者造成回水不能回收利用的。

6、检验报告

按照TSGG5002-201*中《工业锅炉水质检验报告》格式要求进行填写,要求字迹工整,内容规范,术语准确,问题及整改意见分门别类,逐条完整,检验结论要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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