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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年个人财产险业务核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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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年个人财产险业务核保政策

201*年个险业务核保政策

非车险

(一)、个人抵押住房保险

1.适用条款: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条款(A21)、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条款(A35)2.核保规则

严禁承保单笔或累计贷款金额超过160万的业务(类型:A35);对于贷款额超过RMB160万的保单,可在160万以内用A35承保,其余部分用A21承保,每张保单需在特别约定内注明出险后按比例赔付;

严禁将商铺、车位、办公楼等消费信贷用个人抵押房屋保险条款和个人抵押商品住房综合保险条款承保,只能投保个人抵押物保险;对贷款额超过500万的大额贷款建议以A21承保;承保规定一:

险种A35贷款金额120万以下(含)120-160万(含)贷款年限明折比例1-20年7折以上(含)21-30年1-20年21-30年1-20年21-30年7折以上(含)8折以上(含)8折以上(含)6折以上(含)6折以上(含)代理费10%8%8%5%10%8%A21可按房价或贷款金额投保

承保规定二

险种A35贷款金额120万以下(含)120-160万(含)贷款年限明折比例代理费1-20年6折以上(含)5%21-30年1-20年21-30年6折以上(含)/6折以上(含)6折以上(含)/5折以上(含)5折以上(含)8%5%5%A21可按房价或贷款金额投保1-20年21-30年

郊县支公司若在本地区有中、高档楼盘需承保抵押住房保险,请书面上报个人核保部审批,并根据历年的赔付情况审批。

3.承保提供单证

A21、A35投保时必须提供《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中有借款人姓名、借款金额、抵押物地址、银行盖章的几页或有银行盖章的贷款申请表、身份证、投保单,缺一不可,和保单副本一起装订归档;

(二)、个人抵押物保险

1.适用条款:财产基本险(A00)、财产综合险(A01)2.核保规则:

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必须提供消费信贷合同、投保单和身份证;所有消费信贷业务合并录单,不再分年出具保单;

个人消费信贷只有8%的手续费,无其他任何费用;

对于保险期限是一年且签单保费大于201*元的个人财产基本险或财产综合险,逐笔上报审批代理费且必须提供银行盖章的批改申请书,最高比例不超过25%;

(三)、家庭财产保险

1.适用条款:

《新世纪关爱型》A(80元)、《新世纪温馨型》B(100元)、《新世纪超越型》C(150元)、《新世纪全能型》D(200元)、《新世纪自由型》E(不定额)、

《新世纪关爱II型》F(160元)—目前仅限于综合开拓部对于单位投保家财险,必须提供单位盖章确认的员工名单清单;

所有家财险保单一律必须电脑出单

(1)、家庭财产保险(A12)

家庭财产保险基本险及附加险条款

(四)、民用管道煤气综合保险

1、适用条款:民用燃气综合综合保险条款(A36)2、对于批量业务可上报申请代理费

-3-

(五)、批单的具体操作要求

1、代理费的处理

每周一对上周所有A21、A35保单集中处理代理费。2、保险期限、保额、被保险人、地址

机构出单内勤先在业务系统上报批改申请;传真相关银行证明或借款合同;

分公司专职核保员收到相关资料后审核核保。3、注销

机构出单内勤先在业务系统上报批改申请,并将注销汇总表、保单和发票原件(加盖注销章),及相关证明上送分公司交专职核保员审核;

分公司专职核保员审核资料确认后,返还保单和发票原件。

只有对签单后20天内的保单在银行不出具证明时,内勤将注销汇总表、保单和发票正本原件(加盖注销章)上送分公司交专职核保员审批;

对超过20天的保单银行不出具证明,内勤将注销汇总表、保单和发票正本原件(加盖注销章)上报稽核部或市场部审批。4、退保

A21以客户到司办理退保手续之日为保险期限终止日A35以银行贷款结清之日为保险期限终止日

机构出单内勤先在业务系统上报批改申请;传真银行还贷证明;

分公司专职核保员收到相关资料后审核后核保。5、涉及金额的批改(或由于录单错误造成的批改)

机构出单内勤先在业务系统上报批改申请;传真批改申请书,必须有支公司经理签字;分公司专职核保员收到相关资料后审核核保。

(六)、代理事项规定:

1、针对抵押住房保险业务的特点,为建立公司与代理商之间良好的合作关系,避免在业务开展中发生的矛盾,个险部制定了抵押住房代理协议,各业务单位在开办抵押住房综合保险业务时,须事先由代理商与我司签定代理协议,并向个险部报备。1、代理点必须为银行或房产商,其他中介环节不得为我司代理抵押住房按揭业务

本政策自20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如与以往政策相抵触,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的解释权归个人客户核保部。

扩展阅读:财产险核保核赔

财产保险核保核赔

核保与核赔是保险经营的核心环节。核保的本质是对可保风险的判断与选择,是承保条件与风险状况适应或匹配的过程。保险公司以经营与管理风险为主要特征,识别、控制和把握标的的风险,是保险企业的核心工作。核保人员通过对积累数据的分析判断,根据公司自身的财务和经营能力、对风险的接收程度、经营状况及市场情况,确定核保策略。核保工作对标的的选择及对承保条件的制定直接影响到保险企业业务质量的高低和盈利的大小,是保险企业防范经营风险的第一关。核赔是受理报案、现场查勘、责任判定、损失核定以及赔案缮制、赔款支付的过程,核心是审核保心安责任和核定保险赔偿额度与事项,具体体现为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公司要保证赔得准确、快捷、合理,让客户满意,这完全取决于合理的核赔流程、核赔技术水平和核赔人员的素质。核赔过程中,客户会对公司履行保险合同情况和服务水平的高低有直接和深刻的印象。客户的满意程度,决定了他对保险公司品牌的认可程度,也关系到保险公司能否稳定住忠诚的客户群,并以此扩大销售。另一方面,核赔水平的高低也直接影响公司的赔付率和最终的盈利状况。

“核保”和“核赔”每天都在发生,保险公司现金流主要通过“核保”与“核赔”两个环节进行运作,核保核赔工作正是处在保险企业“收”和“支”两条大动脉的重要关口上,把握着公司命脉。总的来说,核保核赔在保险企业的风险控制能力、盈利能力的提高和企业信誉的建立等方面起着关键作用。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保险市场逐渐对外开放,外资保险机构进入中国的步伐加快,国内保险市场经营主体不断增加,竞争越来越激烈,承保利润逐渐摊薄。面对一个巨变的市场,只有坚持贯彻执行稳健核保核赔制度的保险公司才能保证公司盈利目标的实现、财务状况的稳健及业务的健康发展。保险公司必须建立起专业化的风险甄别和控制体系,加强对核保、核赔两大关键经营环节的控制和管理,有计划地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核保核赔队伍,增强自身的市场适应能力。

第一篇财产保险核保原理与实务第一章财产保险核保原理1.1核保基础

核保工作主要是对任何不利于保险经营、有损被保险人群体的因素加以排除或者进行适当的危险评价,以维护保险制度运作的公平,实现保险经营安全与获利,确保投保大众经济利益,达到危险分摊公平等目的。核保对于事故率是主动的,利用承保条件,核保选择行为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决定了事故率的高低。

1.1.1核保的含义

核保是风险选择的过程,是实现保险经营中盈利目标的主要手段,是保险企业管理水平和状况的重要标志。

核保是寻求与标的风险相适应的承保条件的过程。图1-1浅析了风险信息的主要来源。风险状况界定是在对各种来源的风险状况信息进行全面分析与研究的基础上,沿引大数法则,对风险的高低进行定性或定量描述的结果。

“核保”是指“审核承保条件”的意思,而承保条件主要指保险责任范围(包括基本条款、扩展条款、承保协议中有关的内容等)、保险金额(限额)、费率、免赔额度、缴费方式、费用(经纪费用、服务成本等)等。根据保险公司的有关政策、再保险安排能力与状况,承保条件是确定风险大小的主要因素之一。同时,承保条件的各要素之间是可以呈现一定的非线性互动关系的。

风险状况信息来源标现查与估录的场勘评记标的风险状况记录保险公司以往类似标的记录同业经营记录类似标的及行业性记录各种常识专业研究记录法及策度定律政制规

图1-1风险信息组成

有的保险企业倡导“必须确保公司承保的每笔业务都盈利”的策略,对核保工作提出了非常明确的工作目标与导向。

在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环节中,核保岗位直接面对各种投保咨询资料,对于进入保险公司的各种风险进行判断和选择,处于控制风险入口的核心岗位和前沿地位。优秀的核保人员不但可以正确地对风险进行判断和选择,而且能够促进业务的发展,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强化公司的专业形象,增强竞争能力。核保工作做不好,对公司的业务发展风险控制都有很大的负面影响,既无法处理好业务发展速度与质量的矛盾,又不能有效地控制风险。

1.1.2核保工作流程

总公司核保省级核保超本级权限和特殊业务填写重大事项报告表上报1、符合电脑自动核保业务;2、符合核保政策及规定,本级权限内核保的业务;3、通过上级公司核保同意承保的业务;4、经调整符合公司核保条出单点业务外勤与客户协商后同意调整的,重新填写投保单并调整投保录将本级及上级核保未通过须调整和协商的意见通知出单点业务外勤出单点接受投保单,初审后录入投保信息,复核后提交核保核保岗对基层公司录入的投保单进行核保

1,制定核保政策

各公司根据业务经营情况,因时、因势、因利的制定具体核保基本原则。实现长期的承保利润。1)全面、细致、谨慎地进行核保,争取最好的承保条件,保证保险公司具有长期的承保利润;2)避免片面追求规模的短期行为,这将破坏市场和客户的关系,不利于保险公司的长远发展。

例如:在业务质量把控上将业务类型分为以下三种:一是提倡承保的业务,①效益险种:近两年已决加未决赔付率之和小于40%的险种;②优质客户群体的业务:近两年已决加未决赔付率之和小于40%的客户。二是控制承保的业务:①高赔付险种:近两年满期赔付率大于65%的险种;②高赔付率的客户群体:连续两年满期赔付率大于65%的客户;③老、旧车型不得承保全车盗抢险、自燃损失险或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三是禁止承保的业务:①有欺诈行为的客户,②严重亏损客户。

(2)以风险控制为基础,实施科学决策。1)积极、主动开展承保标的风险评估工

作,为核保决策提供依据;2)收集整理、分析与研究历史灾害数据,进一步细化业务政策。

(3)谨慎运用公司的承保能力。1)在任何条件下,都不要在条件不成熟的时候,

盲目承保高风险项目;2)研究巨灾风险,注意风险积累。

(4)实施规范管理。1)遵守国家、地方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2)遵守行业协

会规定和市场准则。

(5)有效地利益再保支持。1)以确保公司利润为原则,最大限度地利用而不是片

面地依赖于再保支持;2)慎重核保,准确划分危险单位,确定自留比例,合理分散风险。

(6)通过风险改善建议,降低损失发生率和严重程度,增强与客户的关系。

2.核保管理

(1)坚持集中核保原则。并按照授权管理规定,确定各级核保权限。(2)根据风险经营状况制定本公司核保规定,并及时进行调整。(3)核保岗位人员必须实行持证上岗及考核制度。(4)加强对初核人员进行业务技能、核保规定培训考核。3.核保操作

(1)属于本级权限内业务核保

1)录单员初步审核投保单及相关资料、录入投保单后,经复核提交核保员。2)符合自动核保条件的业务,由业务系统自动核保后生成保险单。

3)不符合自动核保条件的业务,由核保员按照本级公司的核保规定进行审核,核保通过时,生成保险单。

4)须修改或调整的,通过业务系统或《重要事项报告表》将核保意见反馈给承保公司业务人员,由业务人员负责与投保人协商调整后,重新填写投保单,修改录入信息再次提交。

5)核保不通过时,应签署拒保意见。拒绝承保的,业务人员应及时将信息反馈给客户。(2)超出本级权限的业务核保

(1)1)必须按核保权限规定,填写《重要事项报告表》并提出承保意见,逐级上报上级公司核准同意后方可核保。

2)接到上级公司回复的核保意见后,核保中心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与承保公司联系,确保出单时效。

4.核保时限

(1)属本级权限内的业务

应立即通过电脑业务系统进行核保。(2)超本级权限或特殊需要上报的业务:

1)地市级公司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填报《重要事项报告表》;

2)省级公司对本级权限范围内业务的核保必须在接到上报《重要事项报告表》的一个工作日内完成核保;超出本级权限范围的业务应在接到上报的《重要事项报告表》的一个工作日内提出本级核保意见并上报总公司。

3)总公司收到省级公司上报的《重要事项报告表》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核保并将意见反馈给上报的省级公司。

1.1.3核保工作的主要内容

保险核保内容主要包括承保选择和核保控制两个方面。1.承保选择

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尽量选择同质风险标的的承保,从而使风险在量上得到测定,以期风险平均分散;二是淘汰那些超出可保风险条件的保险标的。

承保选择包括事前选择与事后选择。事前选择使保险公司处于主动的地位,若发现问题,公司可以根据具体的风险状况决定拒保或附加条件承保。

(1)事前选择。事前选择包括两方面:一是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选择,虽然保险

标的本身的性质与保险风险的大小关系最为密切,但是在整个保险经营活动中,保险标的始终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控制下,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的品格和行为都会直接影响到保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与损失程度的大小。二是对保险标的的选择,保险标的是保险公司承保风险责任的对象,其自身性质和状况与风险大小以及所造成的损失程度直接相关,保险公司在承保业务时必须对不同性质的保险标的加以分类,核保时依据分类标准对具体的保险标的作出合理选择,剔除影响保险经营稳定的保险标的。对保险标的选择的重点应集中在保险标的本身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大小上。

(2)事后选择。事后选择是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的风险超出核保标准的保险合同作

出淘汰的选择。具体表现为:一是保险合同保险期满后,保险公司不再续保;二是保险人如发现被保险人有错误申报的重要事实或欺诈行为,可解除合同;三是按照保险合同规定事项注销保险合同。

2.核保控制

核保控制是指保险人对投保风险作出合理的核保选择后,对承保标的的具体风险状况,运用保险技术手段,控制自身的责任和风险,以适合的承保条件予以承保。核保控制的对象主要有两类:一是风险较大但保险人还是予以承保的标的,保险人为了避免承担较大的风险,必须通过核保控制来限制自己的保险责任。二是随着保险合同关系的成立二诱发的两种新的风险;道德危险与心理危险。

保险公司控制道德危险的主要措施包括控制保险金额,避免超额保险,控制赔偿程度。保险公司控制心理危险的主要措施包括控制保险责任,设定免赔,实施共同保险,订立保证条款,设置优惠条款等。

1.2风险概述

1.2.1风险的概念与特征1.风险的概念

现实世界中,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客观地存在这,但这种不幸事件何时何地发生,致害于何人,造成何种程度的损失,通常是无法预知的。因此,对于特定的事物而言,人们对自己是否会遭遇不幸事件,受到多大的损失,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于是,特定的事物,对于特定的人们,就构成了风险。

风险是收益或损失的不确定性。它有两层含义:一是可能存在收益或损失;二是这种收益或损失是不确定的。

2.风险的特征

风险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特征:一是客观性;二是偶然性;三是可变性。1.2.2风险的度量

风险的度量是对某种特定的风险,测定其风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及其损失程度。1.损失频率与损失程度

损失频率亦称损失机会,是在一定时间内一定数目的危险单位中可能受到损失的次数,通常以分数或百分率来表示。即:损失频率=损失次数/危险单位数

损失程度是标的发生一次事故损失的额度损失程度=实际损失额/发生事故件数

损失频率与损失程度一般成反比关系,即往往是损失频率很高,但损失额度不大;损失频率很低,但损失程度大。

2.风险与概率

计算保险费要应用概率原来分析以往的经验数据。在人寿保险中,生命表体现了把概率原理应用到以往的经验数据。火灾保险要把概率原理应用到以往火灾损失的经验数据。

概率是不确定时间的确定性程度。在一般条件下,概率大,表示某种随机事件出现的可能性就大;反之,概率小,则表示某种随机事件出现的可能性就小。

以概率为尺度,从数量的角度来研究随机现象变动的关系和规律性的科学则称为概率论。标准差是常用的风险度量指标。

3.大数法则

保险的职能是以减少不确定行为主,减少事件出现的概率为辅。如果损失概率从为数有限的损失风险单位取得,例如,由雷击造成的住宅损坏的概率可能很少,但不确定性很大,那么损失概率不可信。大数法则是在随机事件的大量出现中往往呈现几乎一致的规律。大数法则是概率论的法则之一,是保险的数理基础。

根据大数法则,当试验次数不断增加,事件发生的频率趋近某一个常数时,其差额接近于零。保险的运作是集合大量损失风险单位来降低损失发生不确定行,从而准确预测风险的损失发生率,然后在这基础上制定保费。

大数法则的重要意义在于,风险单位数量越多,实际损失结果会越接近从无限风险单位数量得出的与其损失结果。

1.2.3风险的分类

为了达到准确评估、控制及承保风险的目的,须对风险加以分类。根据不同的因素或条件,风险可进行不同归类。不同分类容许核保员更准确地把握风险的本质。基本的分类方法主要有以下六种:

1.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

纯粹风险是一种只有损失可能性的风险,如未老身故、责任事故的诉讼。大数法则适用于纯粹风险。

投机风险是既可能造成损失也可能产生收益的风险。其所致结果有三种可能:损失、无损失和获利,比如购买股票。

2.静态风险和动态风险

静态风险是一种在经济条件没有变化情况下的一些不规则的自然行为和人们的失当行为形成的损失可能性。大多数静态风险是纯粹风险。

动态风险是与一个变化的经济相联系的风险。动态风险总是投机行风险。3.基本风险和特定风险

基本风险是风险的起源与影响方面都不与特定的人或物有关,至少是个人或物件所不能造成的风险,即全社会普遍存在的风险。

特定风险是与某特定的人或物有因果关系的风险,即由特定的个人或物件所引起且损失仅涉及个人或某物体的风险,如偷窃。

4.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和信用风险

财产风险是可能导致财产发生损毁、灭失和贬值的风险。

人身风险是指因生、老、病、死、伤残等原因而导致经济损失的风险。

责任风险是指因侵权或违约依法对他人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负赔偿责任的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在经济交往中,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由于一方违约或犯罪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5.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和政治风险

自然风险是指由于自然现象或物理现象所导致的风险。

社会风险是指由于个人行为的反常或不可预料的团体行为所致损失的风险。经济风险是指在产销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变动或估计的错误,导致产量减少或价格涨跌所致损失的风险。

政治风险是由于种族宗教的冲突、叛乱、战争所引起的风险。6.可管理风险和不可管理风险

可管理风险是可以预测及可以控制的风险。

不可管理风险则是不可以预测及不可以控制的风险。

1.2.4风险的基本要素

风险的基本要素由风险因素、风险故事和损失构成1.风险因素

风险因素是指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机会或扩大损失幅度的原因和条件。风险因素根据性质通常分为实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和心理风险因素三种类型。其中:

实质风险因素是有形的并能直接影响事物物理功能的因素。又称物理风险因素,属于有形因素。

道德风险因素是与人的品德修养有关的无形的因素,即是由于个人的不诚实、不正直或不轨企图促使风险事故发生,以至引起社会财富损毁或人身伤亡的原因或条件。

心理风险因素是与人的心理状态有关的无形的因素。它是由于人们主观上的疏忽或果实,以致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机会或扩大损失程度的因素。

2.风险事故

风险事故是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偶发事件。3.损失

损失是指非故意、非预期的和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减少。

风险是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三者构成的统一体,三者的关系为:风险因素是指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机会或扩大损失幅度的条件,是风险事故发生的潜在原因;风险事故是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偶发事件,是造成损失的直接的或外在的原因,是损失的媒介;损失是指非故意的、非计划的和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

1.2.5风险管理与保险

风险管理是经济单位通过对风险的识别和衡量,采用合理的经济与技术手段对风险加以处理,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的一种管理活动。而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风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的行为。保险是一种转移风险的办法,它将风险转移给保险人,一旦发生意外损失,保险人将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

风险管理与保险存在着密切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风险是保险产生和存在的前提;(2)风险的发展是保险发展的客观依据;(3)保险是风险处理的传统有效的措施;(4)保险经营效益要受风险管理技术的制约。

1.3可保风险

从保险的角度,风险可分为可保风险和不可保风险。保险公司只承保可保风险。1.3.1可保风险的概念

可保风险是保险人可接受承保的风险,即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风险,是风险的一种形式。

1.3.2可保风险的条件

保险人一般承保纯粹风险,然而并非所有的纯粹风险都具有可保行。可保风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大量同质风险的存在。据此,保险人能比较精确地预测损失的平均频数和程度。(2)损失必须是确定的或可以测定的。具体地说,损失的原因、时间、地点和金额

具有确定性。

(3)损失必须是意外的。所谓意外,是指:1)非必然的;2)非受害人的故意行为

所致的。必然发生的事故为人们准确预期;故意行为涉及道德风险,而且为法律所禁止,与社会道德相矛盾。因此,必然发生的风险及故意行为引起的风险,都不可能通过保险来转移,比如自然损耗、机器磨损、赌博等则为不可保风险,由于自然损耗,折旧为必然事件,而赌博是故意行为而且为法律所禁止,因此就不可能为保险人承保。

(4)保险对象的大多数不能同时遭受损失。如果保险对象的大多数同时遭受损失,

保险分摊损失的职能就会丧失。

(5)保险费必须经济合理。保险费必须使被保险人在经济上能承担得起。以上五个可保风险条件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根据上述条件,人身、财产和则风险均能为保险公司所承保,而市场、生产、财务等经营性风险一般都不能被保险公司承保。1.4保险相关原则及适用

补偿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最高诚信原则构成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本节重点介绍与核保关系密切的保险利益原则和最高诚信原则。

1.4.1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其存在是保险合同的必要条件,也是保险学的一个基本原理。早期的海上保险法和人寿保险法就禁止发保单给没有保险利益的人。

1.保险利益的定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在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2.保险利益的条件

保险利益形成须满足下列三个条件:一是合法的利益;二是客观存在的利益;三是经济上可确定的利益。

3.保险利益的种类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财产所有权;2)委托保管权;3)抵押权;4)债权、合同利益、合理预期。

3.保险利益原则的具体内容

(1)保险利益原则在一般财产保险中的规定。一般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是最严

格的。在一般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对其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所对应的保险标的应具有保险利益,而且所约定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利益额度。一般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从保险合同订立到损失发生的全过程都存在。一般财产保险的保单转让一定要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并由其签字。否则转让无效。

(2)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要求在投保时可不存在保险利益,但在发生

保险事故时保险利益一定要存在。同时,由于运输货物处于流动状态,为了便于国际贸易快速顺利地进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单可以自由地转让无须征得保险人同意。

4.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鉴于以下原因,保险合同必须要求保险利益的存在;

(1)与赌博从本质上划清界限,防止赌博行为的发生。(2)防止道德危害的发生。(3)限制赔偿的最高额度1.4.2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如实告知各自掌握的关于保险标的及保险条款的信息。保险合同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的基础上。保险合同双方应向对方提供影响签约决定的全部真实情况。

1.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保险合同必须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基础上的原因主要有二:

(1)保险信息不对称性。一方面,有关保险标的的信息呈现不对称性,投保人对保

险标的的情况比保险人清楚;另一方面,有关保险合同条款的信息不对称,保险合同为保险人制定,内容复杂、专业性强,不是一般人可以明白的。

(2)保险合同的射悻性。保险合同的射悻性指投保人的保险费支出与保险赔款不对

称,以及是否取得保险赔款取决于偶然事件。

2.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如前述,最大诚信指投保人、保险人相互如实告知。如实告知指合同订立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订立之后的有效期内,双方当事人均应如实申报、陈述。

(1)投保人的告知内容。第一,在签订合同时,投保人必须主动吧有关保险标的的

风险状况和其他重要事实告知保险人。第二,合同订立后,如果保险标的风险增加,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第三,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第四,如果有重复保险,要通知保险人。第五,在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发生转让时,投保人必须通知。

(2)保险人的说明内容。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主动向投保人说明合同条款

的内容,特别是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

(3)告知的形式。投保人的告知形式有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两种。保险人的说

明形式有明确列名和明确说明两种形式。我国采取询问回答告知和明确说明。

(4)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第一,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如果这种违反告知义

务的行为是故意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在保险人解约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保险人可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且不退还保险费。第二,如果这种违反告知义务的行为是因过失、疏忽造成的,保险人同样可以解除合同,对在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所致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退还保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条款,保险人违反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1)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同时没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合同中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2)保险公司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了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构成犯罪的,已发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对保险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5核保及相关技术的发展

核保管理总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即行政阶段、政策阶段、数字化阶段,分别以业务决策行政化、分类指导专业化、量化控制精细化为基本特征。在客观认识与分析风险不确定性基础上,提升风险管理的能力与技术是核保管理的关键。目前核保决策支持能力的提升与改善主要集中在精算技术、风险管理技术、信息化处理能力及基础研究工作等四个方面。

1.5.1精算技术

我国的寿险精算从引进到目前为止,已取得了巨大发展,而非寿险精算仍是一片空白。从国外来看,非寿险精算也是在寿险精算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借用了寿险精算的许多现有成果,但它们之间的区别仍然是十分显著的,就如同寿险与非寿险之间存在很大差别一样。从理论发展的角度来看,寿险精算源远流长,理论体系比较完善;而非寿险精算起步比较晚,目前还处于探索阶段。从具体应用的解读来看,寿险精算的应用已经相当成熟,具有许多规范化的操作程序;而非寿险的应用在很大程度上还依赖于精算师的个人判断,不同的精算师可能会使用不同的精算方法,从而得出不同的精算结论。

公共数据的积累和共享是非寿险精算技术应用的重要环境之一,公共数据包括行业公共数据与行业相关的公共数据。行业公共数据的积累和共享直接关系到保险业经营和稳定,尤其是对一些新进入市场的公司和规模不大的公司。

精算在核保核赔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产品的费率调整、经验统计资料之建立和分析、各类准备金的提留、利源分析、再保险自留额之订定、标的承保条件的分析等六个方面。

1.5.2风险管理能力

目前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问题与不足主要体现在:一是风险管理水平较低,风险管理理念不强;二是较为注重显性风险管理,对隐性风险管理重视不够;三是未能建立起有效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风险管理决策缺乏依据;四是风险管理理论滞后,风险管理人才不足。

保险风险管理不仅是一种风险识别、衡量、控制、融资的技术方法,还在于风险管理制度是一种保险制度安排。在强调风险核保管理的同时,须强调逆选择风险和道德危害的控制,实施风险管理计划,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和风险预警系统。

1.5.3信息化处理能力

近几年,国内各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电子化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运用业务综合处理程序,实现承保和核赔的电子化,使业务处理的各主要环节通过系统予以管理和控制;二是运用电脑程序进行核保核赔的操作,通过强大的数据库的支持使核保核赔的内容得到扩展,在提高效率的同时减轻工作量;三是运用网聊实现业务数据的采集和汇总,便于随时掌握业务动态,为科学决策、精细管理提供基本依据;四是初步导入了客户资源管理系统。

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的重点是要实现信息的相对集中,实时处理,实现专家技术资源的整合,有效管理,开发历史数据资源。随着全球保险行业的日趋成熟和完善,根据保险公司实际情况全面引入信息科技来加强外部沟通和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已经成为评价保险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

在开展信息系统建设的同时,要进一步强化信息处理功能,建立健全业务统计与分析系统、完善相关功能,逐步建立主动、动态、科学的业务核算体系与功能,提升系统决策能力、加强成本控制与管理。

1.5.4进一步加强核保基础研究工作

要加强对自然灾害的研究工作,为灾害预警及安排奠定基础。自然灾害保险研究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灾害分析:评估灾害现象发生的可能性;二是风险评估;评估由某种现象造成的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及程度,财产损失程度、经济活动的受干扰程度等;三是易损性分析,评估某种强度的灾害时间发生后,人类、建筑、经济活动等的受损失程度。自然灾害保险研究工作可以采取两种形式:一是保险专业人员开展的灾害数据采集、分析、评估等研究工作,其研究成果对于保险业开展自然灾害的评估与风险管理具有一定程度的参考与指导功能。

同时,要进一步构建、完善专家咨询网络,实施科学决策。搜集、建立、整理、整合相关的技术资源,并在核保实践中充分运用。

思考题:

1.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意义是什么?

2.什么是可保风险,可保风险需具备那些条件?3.风险的组成因素有哪些?它们之间的关系如何?

4.有一租户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租户在租房期间

应对房屋损坏负责。租户为此而以所租借的房屋投保火险一年。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大火。于是租户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保险公司索赔。问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如果租户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能否以被保险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

第二章财产保险核保基础2.1财产保险产品介绍2.1.1财产保险的概念

财产保险是以投保人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或者以投保人的民事责任或信用为保险标的的保险。2.1.2财产保险的分类财产保险种类繁多,但可以按以下方式分类:1.按实施方式分类

按财产保险实施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强制保险是政府规定某类企业或个人须投保的保险,自愿保险则是投保人为转移风险而投保的保险。

2.按保险价值的确定方式分类按保险价值的确定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定值保险的保险金额在保险合同签署时已经确定,不定值保险则按赔偿时的补偿需要而定。

3.按保险保障的范围分类

按财产保险的保障范围的不同,可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4.按保险标的的内容不同

按保险标的的内容不同,可分为物质财产保险、经济利益保险、责任保险。物质财产损失保险是以各类物质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分为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运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农业保险等;经济利益保险是以各类物质财产损失所产生的间接损失,或者对他人依法应履行的经济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如利润损失保险、履约保证保险等;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如职业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

5.按保险标的的性质分类

按照保险标的的性质不同,可分为积极型财产保险、消极型财产保险。积极型财产保险是以已经存在的物质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消极型财产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如第三者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等。

6.按风险的内容分类

按照承保风险的内容的不同,可分为火灾保险、地震保险、洪水保险等。7.按保险业务内容分类

按保险业务内容的不同,可分为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营业中断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运输工具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航空航天保险)、工程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2.1.3各大类产品简介

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产品主要按照业务内容进行分类,下面对这些险种进行一些简要介绍。

1.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物质财产及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主要包括企业财产保险及相关利润损失保险、工程保险及其相关利润损失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

2.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由于过失等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应对受害者承担的赔偿责任提供经济赔偿。主要有公众责任、雇主责任、产品责任、职业责任等保险产品。

赔偿方式主要分为期内发生与期内索赔两种。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及特征

意外伤害保险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身体蒙受伤害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被保险人须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二是须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三是意外伤害事故是死亡或残疾的直接原因;四是意外伤害事故须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2)意外伤害保险的险种

最常见的意外伤害保险主要有两种,即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主要包括:一般意外伤害保险、航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机动车驾驶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游客意外伤害保险、铁路和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包括: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学生团体平安保险等险种。4.信用保证保险

信用保证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履行合同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它分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信用保险是保险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担保义务人(被保证人)信用的保险,如出口信用保险;保证保险是义务人(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要求保险人向权利人担保义务人自己信用的保险,如分期付款履约保险。

5.货物运输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分为海上(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和国内货物运输保险。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主要承保条款有平安县、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可承保的风险主要来自货物装卸及运输期间所遭受的意外事故,如风浪、火灾、船舶碰撞、沉没等。航空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险别有航空运输线和航空运输一切险。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

6.船舶保险

船舶保险是运输工具保险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是以各种运输工具本身和运输工具所引起的对第三者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主要承保各类运输根据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造成的损失,以及对第三者造成的财产直接损失和人身伤害衣服应负的赔偿责任。

船舶保险是以各种类型的船舶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承保其在海上航行或者在港内停泊时遭到的由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及可能引起的对第三者的责任赔偿。

船舶保险的保障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船舶的物质损失,指船壳、机器(包括主机、副机、发电机等)以及海洋船舶的导航设备、燃料、给养等方面的损失。凡属于船舶本身以及附属船上的财产,而为船东所有的,均予以承保。物质损失是船舶保险保障的主要内容。二是船舶的有关利益。即船舶本身物质损失意外的利益损失。三是船舶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是由于船舶引起的法律责任而需要在经济上给予赔偿的损失。

船舶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碰撞责任、施救费用、共同海损费用和救助等。

船舶保险的责任期限主要有两种:一是定期保险,定期保险期限一般为1年;二是航次保险。

7.航空航天保险

航空航天保险分为航空险业务与航天险业务。航空险业务包括所有与航空系统中各航空公司、机场、民航、空管站、飞机制造维修公司、航空油料公司和航空食品公司等相关的险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飞机综合险、机场责任险、注油责任保险、空管责任保险、飞机维修人责任保险等各险种业务。航天险业务包括所有与航天系统中的卫星公司、卫星制造公司、卫星发射服务公司等相关的险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卫星发射保险、卫星在轨运行保险、卫星在轨责任保险等各险种业务。

8.机动车辆保险

机动车辆保险是产险第一大险种。机动车辆保险主要承保车辆因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本身的物质损失或第三者的财产损坏、人身伤亡而须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条款有基本险和附加险两种。

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险一般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其中,机动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第三者责任险是指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的险种有: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其中,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为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为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而不计免赔特约险同时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即只有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才能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

机动车辆保险主要有五个方面的特点:一是机动车辆保险属于不定值保险;二是机动车辆保险的赔偿方式主要是修复;三是机动车辆保险赔偿中采取绝对免赔方式;四是机动车辆保险采用无赔款优待方式;五是机动车辆保险中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一般采用强制保险的方式。

2.2核保操作要点

核保是保险公司对可保危险进行评判与分类,进而决定是否承保,以什么样的条件承保的分析过程。核保是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的初始环节,是保险承保工作的核心。核保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保险合同能否顺利履行,关系到保险公司的承保盈亏和财务稳定。严格规范核保工作是降低赔付率、增加保险公司盈利的关键,也是衡量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

核保流程是保险公司保险经营的核心流程之一,流程环节的掌控对于公司整体风险选择能力的管理与改善是非常关键的。核保基本流程见图3-1.

1.接收投保申请

投保申请主要通过投保单的填写与递交来实现。关于投保单的内容与投保单的审核,在本书地2.4节有详细描述。

2.风险调查与评估

接收投保单后,保险公司开始进行风险调查与评估,主要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审核分析投保人点写的风险申报表(评估表)的内容;二是现场查勘。风险评估必须以达到了解标的风险状况为目的。以下是风险评估的具体步骤。

(1)审核投保单内容。投保单的审核是核保工作的第一步,是保险公司对投保风险的第一条监控防线,非常重要。关于投保单的审核,在本章2.3节详细描述。

(2)明确主要风险。主要风险实质在投保责任范围内是的可能性较大而一旦发生造成损失金额也较大的风险,主要风险取决于保险标的内容,保险标的所在行业性质、地区、保险时期。

(3)明确风险点位。风险点位是在保险标的范围内最容易发生保险事故的环节点、地点或位置,如高楼建工险的地基工程、高速公路建工险的护坡、软基路段;公众责任险的电梯间、浴池、游泳池等。调查风险点位应着重调查主要风险点位。

(4)了解风险源。风险源即承保风险的来源或产生风险的原因。产生风险的原因来源于两大类:自然的,如地质结构的变化、台风、地震等;人为的,如恶意、疏忽等。

(5)了解被保险人风险管理水平。被保险人风险管理水平应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人员素质、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设施。

(6)了解保险责任事故发生的可能性。重点了解保险标的所在行业发生类似事故的概率,被保险企业以往的损失记录,保险标的当前所处的状况。

(7)分析一次事故有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一次事故有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取决于:保险标的的性质,保险标的各个部分的间距(财产险),事故影响范围的大小,消防与风险防范的措施,法律对损失金额的认定(责任险)等。

对标的进行风险调查与评估后,应对标的风险状况进行总的评价,评分等级可分为优、良、一般、较差、差等作为参考。

3.承保决策

(1)根据标的风险状况,决定是否承保。实务中,保险公司核保政策禁止承保的风险不能承保;风险较大,而承保条件不能相应提高的项目不能承保。对于不予承保的项目要向投保人说明理由;对于决定承保的项目要根据投保人的保险意图和标的想状况拟定承保条件。

(2)正确拟定承保条件。要选择合适的险种条款,适合投保人的保险意图。主要考虑三个因素被保险人、保险标的、保险责任,避免张冠李戴错误地选择险种条款。同时,要严格界定保险标的的内涵与外延。保险标的要明确名称、项目、所在地址、地域。在财产保险中,如投保人仅对部分财产投保而又不确定具体的财产部分,应在保单上明确说明投保财产在全部企业财产中所占的比例,并约定在发生赔案时,按比例赔偿。

(3)正确使用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保险金额有两种基本确定方式:按照保险标的的价值确定,一般适用于财产保险;按照保险标的有可能发生的损失范围确定,一般适用于责任险。按照表现标的的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分为两种方式: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除艺术品、古董等价值波动大的特殊财产外,财产保险应采用不定值保险方式。除非特殊情况,否则财产保险不能按保险标的有可能发生的方式投保,应根据标的损失的区间概率对费率作出相应的调整。财产保险标的含一个以上项目,除明确总保险金额外,还应视具体情况确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赔偿限额。

(4)正确厘定费率和免赔额。费率和免赔额的厘定要与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相对应。保险标的风险状况评级为优、良的,费率可在市场平均水平上适度下调;风险状况评级为一般的,费率可适用市场平均费率;风险状况较差或差的,费率应在市场平均费率基础上适度上调。免赔的设置考虑三个因素:必然发生的损失金额;被保险人风险管理意识和水平;被保险人选择自担的风险。免赔的变动应与费率的变动相联系。免赔额提高,费率降低;免赔额减少,费率提高。两者相互变动的幅度取决于标的损失在金额上的分布概率。

(5)谨慎使用附加条款。附加条款分为:限制责任条款、中性条款、扩展责任条款,应根据标的风险状况谨慎使用。在一个险种项下,对一特定标的的必然要发生或发生机会非常大的风险,应附加特别条款将其排除在保险责任之外;对一特定标的,如对保险标的的范围、保险责任、核赔方式有歧义,应附加中性条款予以明确。可保风险的扩展责任条款可以使用,不可保风险(如某些契约责任、核辐射责任等)的扩展责任条款不可以使用。同时不可利用附加条款把一个险种改变为另外一个不同的险种。扩展责任条款应视具体情况单独设置赔偿限额和免赔额。

(6)确定保费交付方式和日期。在投保单和保险单上都必须明确约定付费方式和日期。一般情况下应明确约定保费的缴费期限。如保险费数额较大或其他特殊原因,可同意客户分期交付保险费,但分期付费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4.复核、签发保险合同

核保人拟定承保条件后,由出单部门或经办机构出具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协议等保险合同文件。

5.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变更必须有合理依据,须获得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同意,同时,保险合同的变更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批单)。

6.保险合同的解除

保险合同的解除要符合法律法规,要与被保险人达成相关的共识或协议。

2.3投保单的审核

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表达投保意向的一个文件,也是核保人员对保险标的了解的第一步。

2.3.1投保单的法律定位

投保单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保单、批改申请、批单等重要凭证共同组成了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个整体概念,单独的凭证不能成为完整的保险合同。

作为体现投保人购买保险意向的书面要约凭证,投保人必须在投保单上签名或签章。投保单的内容必须完整、准确和真实。所谓完整是指投保单所列明的栏目应当全部填写,无空缺;准确是指对各填写要素严谨无误,例如标的的地址、投保金额、投保日期、客户联系方式等等;真实是指投保单填写的主体资格人是投保人,而不是保险公司业务员代理填写并代签名。真实的最大体现是投保人自己在投保单上盖章或签名,这是合同的重要要素。如果投保人盖章(签名)栏目空缺或由业务员代填写则属于无效要约,要约本身是不完整的,对投保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无效要约意味着保险人的承诺保险单丧失了成立的基础,也无疑为日后产生保险纠纷埋下了导火索,容易将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置于法律上的被动局面。因此,严格操作程序凡对公业务,必须在“投保人签单”栏加盖与投保人名称完全一致的公章,对私业务必须在“投保人签章”栏由投保人签名并提供身份证影印件作为投保单附件一并存档,方可为完整的要约与接受要约的行为。

2.3.2投保单的主要内容

投保单按不同险种有不同的内容,但共同的主要内容包括:投保人资料(姓名、地址等)、被保险人资料、受益人资料(人身保险适用)、投保险种及应用条款、保险标的及其位置、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保险期限、保费支付方式及日期、风险申报表(评估表)、司法管辖权归属国(责任险)、过去损失记录、投保人什么所填写资料属实、投保人签章、投保日期等。

2.3.3投保单的审核

审核投保单是核保工作重要的一环,是风险评估不可或缺的一个步骤。以下是审核投保单重要内容的要点。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人身险)资料

确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身份是否正确、信息是否充分。一是确定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的关系,断定其中不存在道德想;二是审核投保人、被保险人是否对标的具有可保利益;三是对标的权属进行分析,清楚标的损坏赔偿的权益归属;四是审核投保单中投保人名称与其在法定机构的注册名称及投保单中的签章是否相符;五是姓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须清晰无误。

2.投保险种、应用条款

分析客户关心的风险所在,正确识别客户的意图与需求,根据现有险种、产品与条款,确认拟用险种正确无误。一是未开办险种或其相应的责任范围超出保险企业规定、保险惯例或保险监管规定的不能承保;二是投保险种不能出现张冠李戴与违规操作,例如,客户投保财产险就不能用机损险的投保单,或者为了规避核保规定而以客户投保公众责任险来替代雇主责任保险需求,或以质量保证保险条款来实现产品责任需要等;三是批改申请合乎规定,如降费的理由充分(确实证实标的风险降低或者以加大免赔的方式而申请降低费率),批改险种正确,如减少机损险的保额就应是对机损险进行批改申请而不是对财产综合险进行批改申请。

3.保险标的

准确界定承保标的的性质、范围、内容。一是明确区分承保标的是责任险、保证险还是财产险,如客户的需求是承保公众责任,就不能以财产综合险保单来承保。二是保险责任范围清晰,如承保公众责任保险,特别约定中仅提示“扩展火险责任”,就很不明确;又如产品责任险所保障的产品种类和型号必须清楚描述。三是审核对有关保险责任的措辞,避免模糊字眼的出现,确保责任范围清晰、无争端。四是对申请保险金额的批改,要清楚客户申请的是对流动资产还是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的批改。五是保险标的的行业性质或者标的类型须清晰。六是标的的位置、范围要准确、清晰地加以描述。

4.保险项目

审核投保单、批改申请,确保承保标的的具体项目清晰。一是审核财产险或机损险的保险金额是以某月报表上的某部分资产进行确定还是以附加财产清单的形式进行确定的;二是审核承保金额是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从报表角度看,在出单中以流动资产作为承保项目是没有任何意义的,而且概念模糊,因为报表上流动资产的范围非常广,包括应收款项、应付款项等等诸多内容)的全部还是仅仅承保存货等;三是承保金额中是否包括条款剔除的禁保财产或其他代销、寄卖标的deng四是被保险人的行业与标的特征须清晰(例如,建筑工程保险的建筑类型、财产综合保险中标的行业特征,如二级建筑的塑胶厂等等)。

5.地域范围

审核标的涉及的区域范围。首先要清楚承保标的的坐落位置、地点、周围环境状况,对财产处于多个地点的状况,要清楚财产的分布状况;其次,要清楚产品责任与质量险等产品的销售区域,对涉外客户尤其要给予重视。同时要认真审核拟援引的法律争议归属等问题。

6.保险金额、赔偿限额

确保保险金额数据来源准确、可靠。不管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如何,要确认保险金额与相关利益相符。数据要有源可循,如以报表数据为准,则要求社会有关的报表数据,以数据的相对准确、合理为原则。要避免因超额投保或不足额投保而产生的道德风险。若涉及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等须审核两者的关系及合理性。

7.保险期限

清晰的保险期限约定对保费的最终结算是很有利的,如预收保险费的产品质量险、货运险、产品责任险、煤气责任险等。保险期限通常不应超过一年。工程险项目或货运航次险的保险期限应根据项目或航次的实际完成时间而确定。实务中,一是要确保保险期限的确定性,如货运险开口保单中,对标的的预约运输时间段的界定要清晰,还有“钩对钩”或“仓至仓”等条款的选用,又如建筑工程保险中对保险期限的拟定要按条款规定进行等;二是在未实地验标或得到某些书面确认之前,切忌倒签保单;三是要确保保险期限的合理性,谨慎使用保险期限展期。

8.约定交付保费方式、日期

保险费缴纳时间通常分期初一次性交付和分期交付。另有期初预缴保费再按保险期限结束时的实际保险价值或其他参数调整保费。确保保费是否按约定交付将成为保单生效的先决条件。重点审核分期付款方式是否复核保险公司相关规定,是否合理,同时要审核付款方式是否会产生应收风险(如商业承兑等)。

9.风险申报表(评估表)

风险申报表是进行初步风险评估的重要依据与信息来源。不同险种须用不同的风险信息表。重点审核风险信息的完整性与真实性,确保申报项目不漏项;数据格式符合要求,如量化数据不能以定性方式来描述;投保人签章完整。

10.过去损失记录主要记录或提供近年来的主要损失信息,这是风险评估的重要依据之一。不管标的过去投保了还是未投保,均要提供。过去损失记录主要包括事故损失大小、损失原因、发生时间等信息,其损失涉及范围不一定与保险责任直接相关。

11.司法管辖权归属国(责任险)

责任险投保中,须明确司法管辖权归属国。通常分国内管辖权及世界管辖权两种,世界管辖权属高风险业务。

12.投保人申明、签名、盖章、投保日期

审核投保人签名、盖章与投保单或(批单)保单中的被保险人的有关内容是否相符,投保时间是否存在倒签现象;务必确保投保人申明所填写资料属实。

2.4核保管理要点

核保管理要以利润导向、卓越的风险选择为品质目标。核保品质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一是确立一个明确、以利润为目标的核保策略;二是建立并保持一支拥有高技术水平的核保人员团队,以便有效地执行既定的核保策略;三是核保必须进入流程管理,而不是形式管理或简单的人员管理;四是保持与销售、市场进行不断的沟通,建立良好的业务支持与引导能力,销售渠道与销售人员是核保风险选择的第一道防线,往往需要进行足够的政策与技术沟通,以充分发挥其风险防范的职能;五是充分重视风险信息的管理与运用,这是保险经营者的财富,专业的保险竞争在很大程度上就是风险信息的占有和使用的竞争;六是建立技术与数据体系,通过科学方法进行核保工作。

第三章企业(个人)财产保险核保实务3.1财产保险概论

财产保险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财产及有关利益,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而遭受经济损失时给予经济补偿的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财产保险有如下特征:

3.1.1财产保险的种类

根据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不同,财产保险业务可分为以下四类:企业财产险、机器损坏险、利润损失险、家庭财产险。以下分别介绍这四个险别:

3.1.1.1企业财产险

企业财产险与家庭财产险均起源于火灾保险。当然,随着火灾保险的发展,承保对象从只保建筑物,扩展到其他财产,如机器设备、存货等;承保范围从火灾逐步扩大到暴风雨、地震、暴动等。火灾保险已不再是传统的单一的承保火灾危险,它已成为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综合保险。各国的保险人在承保方式上有所不同,有些保险人把火灾以外的危险均列为火灾保险的附加责任;也有的保险人则把火灾以外的风险直接列入火灾保险的基本责任范围内,我国采用的是后面一种做法。尽管责任范围已超出了火灾的范畴,承保方式也不尽相同,但多数国家仍然使用“火灾保险”这一名称。而对于此类风险,我国现在一般通称为“财产保险”。我国目前企业财产保险有四个险种,即财产保险基本险、财产保险综合险、财产保险与财产一切险。

1.保险标的

(1)可保财产。凡载于财产保险单及附表上的财产,不论其为被保险人所有,或替他人保管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所负责的,均属于被保险财产。上述可保财产大体可分为四大类:

建筑物。包括厂房、仓库、办公室、住宅、宿舍及其他建筑物或附属建筑物。但在基本险和综合险中规定,码头、道路、桥梁、铁路等除有特殊约定外,一般作为不保财产。

装潢、装置、家具。指房屋、建筑上固定的装饰设备。如水、电、空调设备、地毯、室内陈设、各种家具等。机器设备、工具、用具。指各种装配线、生产线、输送运输装置等。

储存货物、物料及材料等。如库存品、半成品、原料物料、辅料及包装物料等。

另一方面,这类财产也可以用会计科目来反映,如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账外资产等。(2)特约可保财产。这类财产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市场价值变化大、保险责任也不同于一般财产的财产,如金银、珠宝、艺术品、邮票等。一种是为了满足部分行业的特殊需要的财产,如矿井内的设备等。在财产险和财产一切险保单中建筑物上外露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也作为特约可保财产。

(3)不保财产。保险条款规定不予承保财产的原因主要包括:一是这些财产不属于一般性的生产资料或商品,如土地、矿藏等。二是这些财产缺乏价值依据或难于鉴定其价值,如文件、票据、图纸、档案、账册等。在基本险、综合险规定电脑资料也为不可保财产,二财产险、一切险保单中将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作为特约可保财产。三是承保这些财产将与振幅的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如违章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等。四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五是应该投保其他险种的财产,如运输过程中的物质应投保货物运输保险,领取执照正常运行的机动车应投保机动车辆保险,动物、植物、农作物应投保农业保险,货币、有价证券等应投保现金险。在财产险和财产一切险保单中将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贵重物品也作为不保财产。

2.保险责任财产基本险、财产综合险以及财产险均采取列明风险方式确定保险责任,保险标的只有遭受保险条款中列明的灾害事故造成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赔偿责任。而财产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采取概括方法,不一一列明,也就是说,除外责任以外的灾害、事故,保险公司均予负责,财产一切险的除外责任采用列明方式列举。

(1)财产基本险的保险责任。它包括:火灾、雷击;爆炸;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灾害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水、停气的损失,但必须是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供电、供气、供水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害,引起“三停”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经济损失;施救、抢救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为防止或减少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2)财产综合险的保险责任。除包含财产基本险的责任外,财产综合险还将暴雨、洪水、台风、风暴、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等自然灾害列入了保险责任范围。同时,财产综合险明确规定露堆财产因上述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也除外不保。

(3)财产险的保险责任。财产险的保险责任与财产综合险的保险责任基本一致,但在财产险保单中,将火山爆发、水箱、水管爆裂也列入保险责任。而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损失则不在保险责任内。锅炉爆炸也不在保险责任范围。

(4)财产一切险的保险责任。在保险有效期内,当保险财产在保险单注明的地点由于自然灾害及任何突然和不可预料的事故造成的损坏或灭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财产一切险的责任范围是相当广泛的,财产一切险采用列明除外责任方式来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凡是不属于除外责任的风险均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3.1.1.2机器损害险

机器损坏险是在传统的锅炉、蒸汽机保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是从财产保险中分离出来的一个险种,可以说是财产保险的补充和其责任的扩展。机器损坏险承保各种机器设备因设计制造及安装错误、工人技术人员操作失误、离心力引起断裂、锅炉缺水等造成的损失。

1.机器损坏险及其特点

机器损坏险是以机器设备为保险标的,以机器设备毁坏为赔偿的前提,以机器设备的重置价值为承保基础,承担被保险人的机器在保险期限内工作、闲置或检修保养时,因除外责任之外的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的一种保险。

机器损坏险有以下特点:

(1)保险金额根据重置价值确定。

(2)承担的损失以意外事故和人为事故为主。机器损坏险主要承担由于人为原因或电气原因造成的机器损毁和灭失。不论任何原因引起的火灾、爆炸和暴风雨、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均不负责。

(3)有停机退费的规定。与其他保险不同的是,在机器损坏保险中,锅炉、发电机等连续停工超过三个月的时间,保险人退还一定比例的保险费。

2.机器损坏险的保险标的

机器损坏险适用于所有安装验收完毕并转入生产经营的机器设备及配套设施。机器损坏险的保险标的,包括各类机器、工厂设备、机械装置等,如发电机组、电力输送设备、生产机器和附属设备。投保人在投保机器损坏险时,一般要求将一个共产或一个车间的机器全部投保。保险人在承保时应予剔除的机器设备包括超负荷、超负载运行的,未按国家或有关规定淘汰和停止使用的,或未按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定期保养、检修的设备等。保险人还对一些使用期限很短的零部件,可以除外不保,如各种模具、玻璃、金属线等易耗物件,以及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同时,对于电脑,由于技术复杂,也不能用机器损坏险承保。

3.机器损坏险的保险责任

机器损坏险的保险责任主要是机械事故与人为事故,不包括自然灾害及一般的意外事故。而机器损坏险的承保风险都是财产保险不予承保的。而财产保险保障的危险基本上为机器损坏险的除外责任。机器损坏险与财产保险是相互独立又相互补充的。

4.机器损坏险的除外责任机器损坏险也是一切险,即采用列明除外责任的方法确定保险责任。凡是除外责任内不包括的风险都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3.1.2.3利润损失险1.利润损失险的概念

传统的财产保险只对保险责任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提供保障,因物质损毁而引起的间接损失,如停产、减产、营业中断而产生的利润损失则不负赔偿责任。利润损失险作为传统财产保险的一种附加和补充,必须是在依附于财产保险的基础上,而且所承保的风险必须与财产保险相一致。因此投保人只有在投保财产保险的前提下,才能投保利润损失保险、

2.利润损失保险的特征

(1)利润损失保险所承保的是财产保险不予承保的间接损失。利润损失险可以依附在财产保险保单项下,也可以依附在机器损坏险保单项下。

(2)利润损失险赔偿的只是投保企业合法、合理的后果损失,被保险人不能从赔偿中获得任何非法利益。所谓合法,是指损失的利润应是法律上承认的利润;所谓合理,是指投保企业在未遭受灾害事故,在正常营业或生产条件下能够实现的利益或费用开支,而不是主管臆测或推断的收益或支出。

3.利润损失险的保障项目

尽管利润损失险以财产保险为基础,但所承保的损失项目却不同。利润损失险承保的是投保企业的生产经营设备由于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企业生产停顿或营业中断而引起的间接的经济损失,即预期毛利润的损失和中断期间仍需支付的必要的维持费用。利润损失险的保障项目有三类:

(1)毛利润损失。一是营业额减少所致的毛利润损失。二是营业费用增加所致的毛利润损失。(2)工资。

(3)佣金损失。佣金主要是指会计师或审计师费用。该项目的费用通常是被保险人为了向保险人索赔而产生的。因为被保险人委托会计师审查,证明其账册和其他业务文件的合法性,编制索赔报告等需要支付费用。

3.1.2.4家庭财产险

家财险是以城乡居民住宅及存放在固定场所的物质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保险标的、承保地址、保险责任等与企业财产险均有相似性。

3.2财产保险核保实务3.2.1财产保险核保总则所谓核保,就是核保人员根据公司既定的核保政策,对拟承保项目的特定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定价,以及对保单责任及费率条件等进行审核,并最终加以确认的过程。在实务操作中,各级核保人员常会受到业务部门的巨大压力,故在控制住主要风险的同时,保持一定的灵活性也很重要,关键是要把握合法合规性、盈利性、和操作性风险管理三大核保要素指标,强调细致、谨慎与效率,努力体现技术含量、合作精神与服务意识。

(1)依法经营是公司之本。保证所有承保业务的合法合规是核保作业的基本要求。核保工作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保险监管部门的法规及文件以及公司内部的各项业务规定而开展。

(2)不亏本是公司经营活动的底线。保证承保业务总体上有盈利是核保作业的根本任务。承保业务总体上的盈利性依赖于逐笔业务成本条件所构成的平均成本曲线。承保业务的成本控制主要是通过对费率及其他承保条件的控制二实现的。其核保依据主要是各项业务规定、费率规章、市场信息及经验的积累。

(3)操作性风险。3.2.2财产保险核保要素3.2.2.1投保单

投保单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且每笔业务一定要有投保单。投保单必须由投保人亲自填写,保险公司的展业人员可给予协助和指导。填写投保单要求内容真实、字迹清楚、书写工整、完整,如有错误或遗漏,投保人必须在更正处签章,不得随意更改。审核投保单时应注意的要点:

(1)投保人名称应填写投保人单位的全称。投保人在一般情况下应与被保险人一致,如不同,应问清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否具有可保利益。因债券、债务、抵押或有关利益的关系方也可以成为被保险人,但必须同时列上各自的全称和地址。

(2)保险财产地址指保险标的所在地即坐落地点,如若保险标的存放地址不止一处时,应列明各处的地址、保险金额和保险标的。若被保险人变更或增加财产存放地,应及时向保险人申报,经保险人加批后将其列入保险财产范围。

(3)投保人对投保单填写内容核对无误后,须在投保人签章处加盖公章,并填写填单日期。

3.2.2.2风险评估表、风险查勘报告承保前,应根据所有的材料,实地查勘投保单位的周围环境、防灾措施、风险管理情况,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主要工作有:

(1)查明保险财产的占用性质,以便弄清可能存在的风险;查明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及所使用的材料,确定建筑物等级。

(2)了解地域范围情况。保险财产处于不同的地域范围,具有不同的危险,如保险财产处于沿海一带,就有遭受台风的可能,处于河边,就有受水淹的可能。要根据保险标的物所处位置分析遭受主要风险的可能性。(3)了解防灾安全措施。主要看被保险人有否设置有效的防灾设备,弄清其分布、维护情况。如在河边的,在汛期应有一定高度的防水墙和应急方案;一般说来,火灾是主要危险,要按消防部门的规定检查保险财产在设计、装修用料方面是否符合防火要求,是否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及消防器材的保养情况,是否订立安全防护措施,是否配有训练有素的消防施救人员等等,以保证随时使用。

(4)了解保险财产以往的损失情况。一般从被保险人过去3~5年间的损失记录中可看出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的管理情况,通过分析以往损失原因找出风险所在。

(5)了解被保险人的道德情况。特别是对经营状况差的企业,弄清楚是否道德危害存在,为防止道德危害发生,需要通过政府有关部门或金融单位了解客户的资信情况,必要时可建立客户资信档案,以备承保时使用。

(6)划分危险单位。危险单位划分是指组成保险财产的各个单元(如建筑物)之间遭受灾害事故时所波及的范围。若两个单元是可以分隔的,发生灾害时不至于相互波及,可视作两个危险单位,否则作为一个危险单位。

(7)分析最大可能损失。确定危险单位之后,就要估计最大可能损失,这是指保险单项下承保的财产在发生灾害事故时可能性的最大风险之后,根据这种风险可能对保险标的五的波及面和保险标的物本身的抗火、抗灾能力,尽可能合理地估计出整个保险标的最大损失率,以损失率乘以保险财产的保额,便是最大可能损失数字。

从以上几个方面进行风险评估之后,要填具有关风险评估表或核保问卷。3.2.2.3承保条件1.主条款

对于财产保险各险种主条款,原则上都应使用经保监会审批的主条款。对非标准条款的使用需求,必须首先对条款具体内容进行审核,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2.附加条款

附加条款是对主条款的扩展、补充和说明。对于附加条款的使用,应考虑标的实际风险状况和市场竞争因素,力求规范、严谨、逐一核保。财产险类附加条款有些主要只是明确保单赔偿基础或是对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一般不考虑加费,还有一些对保险范围的扩展,具体使用应该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情况,设定赔偿限额或每次事故免赔额,并在厘定feil时综合考虑。

3.特别约定

特别约定及备注均应作为重要的核保内容。保单上的特别约定及备注与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处理失当可能危及整个保单的实质性内容。

使用特别约定及备注,有标准文本的必须使用标准文本,没有标准文本的用语必须具体、完整、准确。

4.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确定的保险金额不同,所能获得的赔偿也不同。保险金额相当于财产实际价值的保险,称为全额保险(足额保险);保险金额低于实际价值的保险,称为不足额保险;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的保险,称为超额保险。不同的保险标的,可用不同的方法确定其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的确定应适当,否则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可能会得不到足够的赔偿。

保险金额一般按以下办法确定:

(1)按市价确定财产的保额,即按当时的市场行情进行估价所核定的资产(如商品、货物、建筑物、设备)的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在保险单上不约定保险标的实际价值,只列明保险金额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发生损失时,保险人按照标的损失当时的实际价值(即市价)计算赔款。(2)按财产的重置价值来确定其保额。重置价值是指重新置换或建造同样的全新固定资产所花成本及费用的估价,它包括货价、运费、工资、保险费、税款等。为适应被保险人重置财产的需要,保险人允许被保险人以超过实际价值的重置价值投保。如一台旧机器可以以同类产品的新机器的价值作为保险金额,以旧换新。以财产的重置价值作为保险金额时,所定的保险金额一般高于市价的20%左右,但具体比例,要根据重置或重建所需要费用来定。为了明确责任,保险人应附加“重置价值条款”。使用注意事项详见该条款的解释。

(3)按双方约定的保险价值来确定财产的保险金额。财产保险中,保险合同当事人不约定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但对于某些特殊标的,如字画、古玩、工艺品等,投保人或保险人在投保时双方事先约定一个金额,以此作为财产的保险金额。发生损失时不论所保财产在损失当时当地的实际价值(市价)多少,保险人认定按保险单上约定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全部赔偿,部分损失按保险金额乘以损失成数赔偿。为了明确责任,保险人应加贴“定值保险条款”。使用注意事项祥见该条款的解释。

(4)以约定的赔偿限额来确定财产的保险金额。这种承保方式与一般财产保险不同,其保额往往低于全部被保险财产的价值,当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不论其保额占实际财产估价的比例多少,只要在保额以内,保险人均按照实际损失赔付。这种方法一般只适用于某些特大土木工程如地铁、隧道、大坝、公路、桥梁等。

(5)按保险财产的账面原值或账面原值加成数来确定财产的保险金额。发损失时,保险人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来承担赔偿责任。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此承保方式不适用于管理制度不完善、账务不清的企业。

(6)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费用,如“清理残核费用”、“灭火费用”、“施救费用”、“专业费用”等,一般以第一危险责任赔偿方式单独列出保险金额承保。每项费用应计入总保险金额并按约定费率收取保费。但也有另外的习惯做法,即把此类费用列入扩展责任中,并规定一个与保额相适应的赔偿限额,但采用这种方式承保加收保费就困难了,一般在确定费率时应考虑这一扩大的责任。

5.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主要根据以下几种因素综合分析后厘定:(1)建筑物的建筑结构或物资类别(2)标的物危险性大小;(3)历年赔付记录;

(4)标的所处地理环境及当地水文、气象、地质情况;(5)防灾设施及其保养情况;(6)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情况;(7)免赔额高低;(8)特别条款。

利润损失险不得单独承保,其保障范围不得大于主险(即物质保险)的保障范围,且必须在保单封页上注明所跟主险的保单号。加保利润损失险后一般不得再划分危险单位,利润损失险自留须和主险同比例,总共最多一个自留额。利润损失险赔偿期限低于12个月的,保额必须以12个月计算,赔偿期限高于12个月的,保额相应扩大,保险费率一般为年费率,客户中途退保或短期投保,一般应按短期费率计收保费,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费率一经双方商定,在保险期满前一般不得中途改变,若因企业转产或占用性质改变、承保风险明显减少,可根据其危险程度适当调整。

及时收费是保险公司正常运作的基本保证,为尽可能减少应收保费,保单中还要订立最后付费日期,一般被保险人的付款期限应掌握在保险起讫日起两周以内,且应一次缴清,但对一次缴清保费有困难的客户或保险费数额巨大者可经双方协商后采取分期付费的方法支付保费,但最多不能超过四期,并以书面形式注明每期应缴付的保费和缴付日期。

6.免赔额

为减少小额赔款的支出,降低投保人的投保成本,同时督促被保险人做好防灾防损工作,财产一切险和机器损坏险应根据标的风险的大小,确定不同金额的免赔额。免赔额可以是一个具体金额、百分比,也可以是具体金额加上损失的百分比,以高者为准。如:1000元;损失金额的10%;1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以高者为准。利润损失险的免赔额用时间表达,一般不少于3天。

3.2.2.4暂保单

暂保单是正式保险单出具之前开出的一种临时合同,在一般情况下不得轻易使用。出具暂保单的前提必须是客户急需转嫁风险的需求,并且明确表示在我公司投保;另外,暂保单的保险责任和保险项目必须明确。

使用暂保单有两种情况:

(1)保险中介人在争取到业务而尚未向保险人办妥保险单之前,临时开出的证明。(2)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在就原则问题和费率、承保范围达成协议后,仍需就某些条件、保单条款细节进行商讨时,先给被保险人开出同意提供保障的证明。至于保单中的核赔、权利和义务等细节,均以正式保单为准。

暂保单在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上,与正式保单一样具有效力,但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0天。当正式保单开出之后,暂保单就自动失效。暂保单也可以在正式保单开出之前中止效力,但保险人应事先通知被保险人。

在出具暂保单时应注意:

(1)保险人必须充分了解被保险人的资信情况及保险标的的风险情况。(2)被保险人以往的投保情况,如是否曾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3)对保险双方已经协商确定保险条件的,被保险人要书面确认。

(4)要求被保险人先支付一定金额的保费(一般为预计保费的10%~20%)。(5)在暂保单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结案必须在正式保单签发之后。3.2.2.5批单

已经核保通过的保险单,如发现差错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更改,将出具相应的批单。批单的使用须遵循以下原则:

(1)所有批单都需核保,流程同原保单,原则上仍由原保单核保人核保。

(2)对非被保险人原因造成的差错,由上报单位填写处理保单差错申请表,经核保同意后予以批改。

(3)被保险人剔除的更改保单条件的申请,须由客户提供批改申请书,经核保同意后予以批改。客户提供的批改申请书应黏贴在投保单背后,并加盖骑缝章。

(4)批单的缮制一般最少三份。一份送交保户,黏贴在保单正本之后;一份经过单证流转后黏贴在保险单副本上,并加盖骑缝章;一份存入客户卷。

(5)凡是保险费有增减的,批单应列明加费或退费的计算公式,同时还要出具付费通知书。

(6)批单的文字要求既要简练,又要措辞达意,能准确的说明问题。

第四章工程保险核保实务4.1工程保险概述

工程保险是指以工程项目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现代工程保险不但包括主要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以及锅炉和机器设备保险,还包括核电站工程保险、航空航天工程保险、海上工程保险、电子工程设备保险,以及机器设备或工程建设利润损失保险等专项工程项目保险险种。

4.2工程项目建设的特点与风险种类4.2.1工程项目建设的特点

工程建设是工程资金投入与设计及施工的总称。工程建设有以下特点:

1.工程建设的流动性。工程建设是建筑及安装设计与施工生产的总过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大量的物质流动,如原材料的运输及储存,以及在施工场地内,工程的空间位置、施工机具、施工人员均随着施工进度的推进发生人机的流动、操作条件和工作面的不断变化,致使工程的流动性对施工的组织与管理工作造成重大的影响,因此施工必须严格按照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顺序和要求进行。

2.工程设计与施工工艺的复杂性3.工程建设周期长

4.工程施工作业条件恶劣。工程项目施工通常在露天施工作业,易遭受地震、洪水、暴风雨等自然灾害的侵袭。许多工程施工作业难度大、风险高,不良地质泥石流、滑坡、山崩、断裂带、软土流沙等给施工造成巨大风险。

4.2.2工程项目建设风险种类和风险源1.工程建设风险种类

建设风险。即由于设计错组、施工不善、材料缺陷、施工人员伤亡、第三者财产损毁或人身伤亡、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其他人为或自然的原因,对工程成本、工期、质量等造成损失或不利影响的风险。

市场风险。建筑市场是一个竞争激烈的市场,投资结构多元化,行业竞争,经济利益驱使等,使建筑市场处在有序和无序竞争交织状态,真正有技术实力和管理水平的业主有可能选择不到一个适当的或有能力的承包商;而分包商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各异,承包商也面临不能按时收到工程款和如期完工的风险。

信用风险。它包括承包商对业务承诺按工期合同保质保量如期完工的信用保证问题,业主是否按其支付工程款的信用保证问题,各工程关系方的信用风险问题。

环境风险。工程施工用地和工程本身对环境的破坏和影响可能是不可逆转的,造成的隐患和引发的灾害是目前科技水平无法解决的,后期治理环境的费用可能远远高于工程的建设。

政治风险。政治风险主要为政治变动、内乱、暴乱、战争以及政府没收和汇兑限制等风险。

法律风险。国家颁布或修改的建筑、外汇、税收、公司制度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将直接影响到工程建设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进而影响工程各关系方的根本利益。

2.工程建设施工风险和风险源工程建设期间,建筑物结构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是处在最软弱的状态,荷载承受能力最低,任何不利的作用和预料之外的荷载,都将给建筑物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坏和破坏,或者引起周边第三者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等。通常,工程建设施工风险定义为:在工程施工期限内,由于自然的、意外的各种各样的原因,发生灾害、事故或危险,造成工程项目财产损失、第三者财产或人员伤亡的可能性或概率

工程建设的风险源可分为自然的原因和人为的原因

自然的原因有地震及地震引起的海啸,滑坡、山崩、泥石流、洪水等地质水文灾害、台风、龙卷风、暴风雨、飓风、雷击、冻灾等气象灾害。

认为的原因有设计错误、施工工艺不善、原材料缺陷、施工管理问题与错误、施工操作错误等设计施工事故,工程人员的道德原因以及内外盗窃行为事故。

4.3工程保险核保实务4.3.1工程保险的基本程序工程项目从立项审批、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与工程保险项目的立项、评估风险、保险单的签署到保险期限借宿保险单终止的全过程紧密关系,具体详见表4-1.

表4-1工程建设与工程保险程序表阶段划分工程项目规划与研究决策阶段工作类型与工作程序工程投资意向工程建设市场研究与投资分析项目建议书工程勘察设计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立项工程项目建设准备工程地质详细勘察工程初步设计及审查工程技术设计及审查工程施工设计工程施工图设计施公奇案准备(征地拆迁、场地三通一平)工程项目招标(土建工程招标、主要机电设备招标、设备安装工程招标)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土建工程施工实施机电设备工程安装机电设备单机调试机电设备系统联动调试试车运行工程竣工验收生产试运行正式运营生产投资经营评估工程保险的程序工程保险立项工程项目初步风险评估工程保险初步承保方案工程地质水文及设计技术风险评估工程施工方案及组织设计风险评估工程保险投标书及竞标工程保险中标签订工程保险合同,缴纳保险费工程保险防灾防损及风险管理工程竣工,建筑、安装工程保险期结束工程保险保证期工程项目规划设计阶段工程项目建设施工阶段工程项目运营阶段4.3.2工程项目类型1.建筑工程项目类型

建筑工程项目主要是以土土工程建设为主的工程项目,建筑工程项目主要包括三大类:一是工业民用等建筑物。包括居民住宅、学校、医院、办公大楼、酒店等多层及高层建筑,工业钢结构厂房、仓库、展览馆、大型体育场、电视塔、飞机场等建筑、

二是市政工程建筑项目。道路交通工程包括城市高架道路、城市轻轨、地铁、普通公路、高速公路(道路、桥梁、隧道)、铁路等工程项目;管道和管线工程包括城市、郊县和跨省市的供水、供电、煤气、灌溉等管道,通讯电缆、电力电缆、光缆等的铺设工程;桥梁工程包括跨江大桥、跨海大桥工程等。

三是水工工程项目。主要包括水利枢纽工程、河道整治工程、航道疏浚工程、港口码头工程、水库、防波堤、防洪堤坝加固、围垦、围海造地或围海筑路以及水电站等工程。2.安装工程项目类型

安装工程项目涉及范围广泛,包括机械、冶金、化工、轻纺、建筑、交通能源、电子通讯、医药、农业和矿山等所有的工业、商业、农业等建筑领域。

安装工程项目风险匪类主要参考财产保险的六级企业危险划分。安装工程项目主要有以下方面:

(1)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机械设备是各种动力设备的总称,在运行中需要各种传动装置带动,使其处于机械运动状态。其主要包括:切削机床、锻压设备、铸造设备安装,起重设备(包括塔吊、大型龙门吊)、输送设备和电梯安装,各类风机、泵、压缩机、制冷机设备安装,工业炉设备安装(电弧炼钢炉、无芯工频感应电炉、电阻炉),燃气发生炉设备安装(天然气、煤气)。

(2)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是指从发电站(或发电厂)的电能输送到用电设备或电器具上的一系列装置的输电线路所构成的整个供电系统或其中的一部分的安装工程。其主要包括:各种类型的发电机、电动机设备安装,变压器、配电装置、电缆、动力及照明控制系统设备安装,防雷及接地装置安装。

(3)通信安装工程。通信工程包括电讯工程(电话、数字程控交换机设备、数字移动微波通信系统、电话传真)、广播及电视系统工程(无线电通信、闭路电视、网络系统工程)、信号系统工程。通信电缆及光缆工程、海底通信光缆系统工程。

(4)工艺管道安装工程。工艺管道工程是指在工业建设中为工业设备服务的工业管道及动力所需的各种介质的输送管道。工艺管道工程适用范围包括:厂区范围内外的车间、装置、站罐区及其相互之间各种生产用介质输送管道,厂区内外的生产用给排水、蒸汽、燃气输送管道、民用采暖及卫生管道。

(5)工业民用建筑给排水、采暖、燃气、通风及空调系统、消防系统和智能化管理系统安装工程。

(6)自动化控制装置及仪表安装工程。包括自动操纵系统、自动检测系统、自担信号连锁保护系统、自动调节系统等。

(7)工艺金属结构安装工程。工艺金属结构是指工业生产中,用来支撑和传递工艺申报、工艺管道及其辅助设施的结构施工项目,它主要包括设备框架、支架、管廊、柱子、桁架结构、联合平台、一般梯子等。另外还包括服务于工业生产在现场制作的物料储存设备,排放处理生产废气的大型金属构造物以及相应的附属设施,包括:金属油罐、球罐、气柜、火柱、排气筒、漏斗、料仓、烟囱、烟道等。

(8)炉窑及锅炉安装工程。炉窑砌筑工程在建筑安装工程中为特殊工程项目,它包括各种专业炉和一般工业炉的砌筑。例如:焦炉、炼焦化工炉、高炉(炼铁热风炉等)、炼钢炉(转炉、电炉)、混铁炉、轧钢均热炉、热处理炉、有色金属工业用炉(炼铜反射炉、炼铜转炉、铝电解槽等)、石油化工工业用炉(转化炉、石油裂解炉、汽化炉等)、蒸汽锅炉等。

(9)化学工业设备安装工程。化学工业设备包括化工机器和化学设备两类。化工机器指转动设备(包括主机及附属设备),如泵等定型产品。化工设备是指化工静止设备即化工容器(用于化工工业中的带有内件及填充物设备的成套容器),其范围包括设备本体及其与相邻装置连接的接管,如反应器、热交换器等类型非标设备,或非定型设备,按工艺范围可分为以下几类。

反应设备:如反应器、发生器、反应釜、分解锅、分解塔、聚合釜、变合炉。蒸煮锅等。换热设备:如废热锅炉、热交换器、冷却器、蒸发器、加热器、硫化锅、蒸煮锅、蒸压釜等。

分离设备:如分离器、过滤器、集油器、缓冲器、储能器、洗涤器、吸收塔、干燥塔等。贮存设备:如各种类型的贮槽、贮罐等。(10)电子、电器设备的安装工程。包括集成电器电路和半导体芯片设备及生产流水线的安装工程等。

4.3.3工程项目保险风险评价4.3.3.1工程项目风险调查

1.承保前工程项目风险书面调查内容保险人在承保建筑工程项目保险业务时,除了要求被保险人如实详尽地填写投保申请书外,还应对建筑工程项目及有关各方面进行风险调查,填写风险评估表和施工用机具和设备清单,主要包括:

(1)建筑、安装工程的种类、性质、结构复杂性及技术难度和风险程度。

(2)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和位置,特别明显的自然灾害威胁。(3)设计单位的技术水平及资信情况。

(4)工程承包人及其他工程关系方的资信,承包商及施工单位的技术水平、经营管理水平,施工及管理人员的素质。

(5)工期长短及施工季节和施工进度,试车期和保证期的长短。(6)工程投资额及资金来源、工程造价明细清单和质量考核方式。(7)原材料的供应方及质量情况,原料的性能及其危险程度。(8)设备的质量(新旧)、型号及制造来源和运输方式。(9)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的内容。

(10)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数量及相互关系(11)施工中的第三者责任风险大小。2.现场风险查勘内容

承保前必须进行现场查勘,主要了解以下内容:(1)工地位置、地势及周围的环境和危险因素。

(2)工程项目的性质、性能、设备新旧程度、结构状况及以往事故记录。(3)工地内有无现成建筑物和其他物资及其位置、状况。

(4)储存物质的库场状况及地理位置和水文记录以及运输距离、方式等。(5)工地安全保卫机器设施防护状况。

(6)工地周围及邻近地区第三者分布及性质和经营状况。

(7)设计及施工单位的技术力量和施工重点及难点的技术力量配置。

(8)工程承包商及施工单位的组织管理制度、应急抢救措施、消防培训计划和设备配置、持证上岗程度。

3.工程保险所需掌握的信息和工程资料

(1)建筑工程。需要掌握的工程建设信息包括工程建设投资组成、工程业主及总承包商和工程监理公司以及实际投保人,工程设计单位、建筑结构类型、工地场内或场外预制、工程现场周边业主原有建筑以及第三者建筑及地下管线、工程地点(标高)年平均降雨量和今年最大洪水水位或汛期最高水位。

需要手机的有关工程资料包括工程保险招标文件、工程承建合同、工程概况、工程平面图、工程平米及纵断面图、工程地质水文资料、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工程初步设计、工程施工方案及施工方法、施工组织设计、工程量清单总汇、工程施工计划进度表,工程设计及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施工机械设备清单等。

1)民用建筑与工业建筑(高层建筑、会展中心、厂房等)。除掌握和收集上述工程建设信息和资料外,还应了解以下方面:

建筑工程结构类型,是民用建筑还是工业建筑(钢筋砼结构:框架、剪力墙、筒状;网架结构;悬索结构;钢结构等),建筑总面积及土建单位造价,工业建筑辅助设施结构。基础结构类型(独立、条形、片筏、箱型基础;桩基础;打入桩、钻孔灌注桩等;深基坑支护结构:钢板桩、深层搅拌桩、地下连续墙、高压旋喷桩等),基坑形状、尺寸、深度、支撑结构及层数,地下水及承压水地下标高,基坑降水方式(轻型井点降水、深井降水等)。

安装设备类型、价格以及是否为进口设备,安装工艺及施工进度和试车安排等,要求收集安装设备清单、建筑安装平米布置图。

周边第三者建筑建构及基础类型、建造年代等状况以及地下管线等与工程基坑最近距离(要求收集工程平米略图)。

2)高速公路(道路、桥梁、隧道)。除掌握和收集上述工程建设信息和资料外,还应进行沿途现场查看和了解以下情况:

道路沿线地形地貌和地质结构,当地气象情况及沿途水文状况,沿途第三者建筑状况、高压电线、通讯光缆、工程技术人员配备)。

地质勘探设计情况(勘探点间距及布置原则),沿线施工合同段各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资质、大型工程经历、工程技术人员配备)。

沿线不良地质分布,不良地质处理方法(软土地基、活动滑坡体、岩溶、泥石流、雪崩、崩塌与岩堆、采空区、地震液化等)。

路堤及路堑高边坡防护结构:浆砌石、挡土墙、挂网素喷砼、抗滑桩、锚索结构等,最大高边坡高度及几级平台,路基工程挖方、填方、边坡防护工程量及造价。

大桥、特大桥、立交桥、高架桥结构类型以及地理环境和施工工艺:山间峡谷及江河滩涂地形地貌,洪水及汛期最大水位,桥梁类型(预应力连续钢结构桥、斜拉桥、悬索桥、拱桥上、中、下承式)(拱肋、系杠。桁式拱桥))、桥梁主跨度、水中桥墩数量及桩径、桩长,桩基持力层地质结构、承压水水位、桥墩周围断裂带、桥梁周围山体稳定状况,施工工艺(桩基工程、墩台墩身、上部结构悬臂现浇或预制吊装等)。

隧道围岩类型及施工工法:隧道类型(分离式或中隔墙连体隧道)、长隧道(1000~3000米)及特长隧道(3000米以上)长度和数量,隧道围岩类型(I、II、III、IV、V类以及I、II、III类围岩分布情况和占隧道长度比例,隧道内断裂带分布情况及破碎带水量和宽度,地质溶洞和地下水状况,隧道口护坡结构,隧道施工工法(新奥法、矿山法),隧道地质结构超前预报制度,隧道施工单位资质状况以及是否配备地质工程师等。

周边第三者建筑结构及地基类型、建造年代等状况以及地下管线等与路桥最近距离,要求收集工程平面略图。

3)地铁、轻轨交通建筑安装工程。除掌握和收集上述工程信息和资料外,还应进行沿途现场查看和了解以下情况:

工程总长度:地下线长度(盾构法施工、矿山法施工)、高架线长度、路上线长度;总车站数;工程造价:土建工程部分、安装工程部分、车辆段及基地土建与安装部分、车辆造价部分、

工程沿线地形地貌和地质结构,当地气象情况及沿途水文状况,沿途穿越河道、桥梁、建筑物情况;隧道、车站覆土深度及最大施工深度,地下承压水水位埋深;沿线断裂带及破碎带分布以及地下水情况。

工程沿线第三者建筑状况:第三者建筑物结构状态、距明暗挖车站和地下线距离;沿线高压电线、通讯光缆、地下管线布置情况。

安装设备明细清单及国产化率:供电设备造价、地面和高架车站降压变电所站名、地下车站降压变电所站名,信号通信,通风与空调,给排水及消防,自动售检票,自动扶梯及电梯,环境监控,防灾报警。

土建工程工期、安装工程工期以及车辆试车期计划安排。

(2)安装工程。需要掌握的安装工程建设信息包括工程建设投资组成,工程业主及总承包商和工程监理公司以及实际投保人,安装工程设计单位,被安装工程企业的生产流程工艺,工程地点(标高)年平均降雨量和近年最大洪水水位或汛期最高水位,厂房土建工程结构及基础工程类型,设备储存仓库结构及建筑面积,洪水暴风雨及汛期的防汛措施,施工单位消防组织和管理培训制度以及消防设备配置。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材料的管理制度,试车安排。

需要收集的有关工程资料有工程保险招投标文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装工程承建合同、安装工程概况、企业生产流程图、安装工程的流程图、工程平面略图、工程总平面图、工程纵断面图、工程地质水文资料、安装工程施工方案及施工方法、施工组织设计、安装设备及工程量清单总汇(包括名称、型号、单价、数量)、工程施工计划进度表、工程设计及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施工机械设备清单;主要设备的生产厂家、工艺成熟度、安装工程进度表,有无试车期及试车期时间、土建部分占总造价的比例等资料。

4.3.3.2工程风险评估和控制1工程保险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是根据对承保标的所搜集的情况、数据、结婚以往承保经验,对保险人在工程期间承担的风险大小做出的科学的分析和估算,它是承保工作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保险公司业务管理部门应根据风险调查问卷的要求向被保险人查询相关资料,完整填写后提交给保险公司,由专业核保员(或配合工程技术专家)进行风险评估。

涉及工程建设施工风险的主要方面为:工程概况、工程施工现场地质水文环境、工程地点气候条件、工程设计及施工组织设计、工程结构和安装、设备工艺流程以及承包商、监理单位、材料供应商、运输、仓库存储、消防体系等。以上各方面有相对独立的风险内容和不同的风险分析评估要求,应逐一进行分析评估,剔除风险所在,发现存在的问题,建议注意事项,提出防范措施。风险评估是建设工程保险业务决策的重要依据,保险公司必须加以重视。

风险评估有定性评估法和定量评估法。定性风险评估法适用于风险后果不严重的情况,通常是根据经验和判断能力进行评估,它不需要大量的统计资料,所采用的方法有风险初步分析法、系统风险分析问卷法、安全检查法和事故树法等。定量风险评估法需要有大量的统计资料和数学运算,所采用的方法有可能性风险评估法、模糊综合评估法等。

风险评估时要对工程建设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类型进行分析,找出风险事故可能出现的类型。在寻找风险源时,不但应该将整个工程项目分成若干个子系统来寻找和识别风险,而且还应该预先熟悉各个施工程序和采用的工艺技术措施来寻找和识别风险,而且还应该预先熟悉各个施工程序和采用的工艺技术措施,然后按照施工顺序逐项地查找风险源。但风险的存在并不表示一定发生工程事故。从风险发展到事故是转化条件或触发条件作用的结果,因此对风险的转化条件或触发条件需要从工程事故工艺过程、作用机理等方面进行分析。

风险评估包括对风险进行定级。工程项目风险评估是对可能造成损失的风险进行评估,一般可以按照风险可能造成损失的大小进行定级,通常分为四级:

一级:灾害事故后果损失可以忽略,可不采取控制措施。

二级:灾害事故后果损失较轻,不至于造成某个分项工程的破坏,可适当采取措施。三级:灾害事故后果损失严重,会造成某个分项工程的破坏并有人员伤亡,应立即采取措施。

四级:灾害性后果损失,应立即排除。

涉及建筑过程施工风险的主要方面有:工程概况,现场环境,气候条件,招投标,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设备、材料供应。以上各方面有相对独立的风险内容和不同的风险分析评估要求,必须逐一分析评估,以发现存在的问题,并且剔除解决问题的方法,防止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2.工程保险风险控制风险控制是指减少风险、避免事故发生的措施,是在风险识别和评估的基础上采取各种措施,以减少风险、避免事故的发生,以达到减少或避免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目的。

工程项目建设中,有不少风险是可以控制的,对这些可以控制的风险,只要消除或减少相应的风险源,就可以减少这些风险,避免相应事故的发生。例如,部分的自然灾害如台风、暴雨、洪水等可根据气象预报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技术风险也可通过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审核、检查以及制定强化措施予以减少或避免,而人为的和责任风险则可通过国家的法制建设和工程的组织管理等相应措施予以减少或避免。而对于由地震、海啸、泥石流等不可抗拒力引起的风险和造成的事故,可以根据风险的特点及历年损失的经验,采取各种相应的预防措施,以减少直接损失。

4.3.4工程保险核保内容1.工程项目核保

应对工程项目进行核保,投保的各类工程项目必须是具有正规设计和施工(相应的设计及施工资质等级)的永久性工程项目,非正规设计和施工的工程项目严禁承保。配套的临时性工程项目不予单独承保。一次性定向爆破拆除工程项目为非永久性工程项目,不宜承保工程保险。

2.工程保险主条款核保工程保险各险种条款,原则上都应使用保监会批准的主条款,即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根据我国《保险法》107条的规定,目前使用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主条款是向保险监管机构备案的,因此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主条款不得随意更改。如使用其他工程险主条款,必须按保险法规定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备审批。

建筑工程内含安装工程项目,其安装工程项目以不超过整个建筑工程总保险金额的20%为限,如在20%~50%间,仍使用建筑工程一切险主条款,但应按安装工程保险费率计收保险费,如超过50%时,则应按安装工程一切险承保。安装工程若含建筑工程项目,按照同样方式处理。

3.工程保险费率形式核保

建筑、安装工程,其不同的保险项目的风险程度是不一样的,尤其是大型工程项目,因此,建筑、安装工程保险的费率应分项确定核保。

(1)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业主提供的物质及项目、工地原有的建筑物、业主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项目、清理费用等保险为整个施工工期一次性费率。

(2)试车期为一单独费率,是一次性费率。(3)保证期费率是整个保证期一次性费率。

(4)施工用机器、装置及设备为单独的年费率。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费。

(5)各种附加险保障增收费率为整个施工公工期一次性费率。4.3.4.2工程项目保险金额确定

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物质损失保险项目计入保险金额的为:工程标的合同价、施工用机具及设备价、清理场地或清除残核费用、专业费用。

1.工程标的合同价

工程项目保险金额按工程合同造价确定,待工程完工后按工程决算金额调整保险金额。工程合同造价包括原材料费用建造费、设计费、设备费、安装费、运输费、临时工程费、关税、其他有关费用等,而计划利润费和税金等一般可不计入保险金额。

按工程预算价投保。一般按工程预算第一部分工程造价头吧(实际建筑、安装工程预算造价),对其中“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办公及生活家具购置费、职工培训费、开办费、科研费、勘察费、设计费、预算编制费、工程图纸编制费、勘察设计监理费、工程建设监理费、保险费、建设单位管理费等。另外,预备费(不可预见费用)、关税等也可投保。要去提供工程预算第一部分工程清单,并注明投保项目及金额。

按承包合同价投保。一般承包价包含工程直接造价和综合管理费用,但不一定包含“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而且工程量清单总汇列明了分项工程造价,因此,投保时应注明投保的分项工程,如注明临时工程项目和暂定费用(不可预见费用)等是否投保。对外资企业建造的工程项目要去提供建筑安装工程量清单总汇和工程合同文件,以确定功臣投保的具体项目。

涉及保险金额以及“有关费用”的特别条款有升值条款、原有建筑物及周围财产条款、业主现有的或由被保险人看管照料的财产条款、空运费扩展条款、特别费用扩展条款、灭火费用条款。

2.施工用机具及设备的保险金额

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是指施工用的各类机器、装置及设备,如起重机、打桩机、钻机、推土机、供电供水及抽排水等设备。此类设备一般为承包商所有,即施工单位所有,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合同价之内,工程合同价只包含施工机械使用费,即机械台班费。该项保险应按重置价值保险,即按重新换置同一厂牌、型号、规格、性能或类似型号、规格、性能的机器、设备及装置的价格,包括出厂价、运输费、关税、安装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承保。

一般要求提供施工方自有的或租赁施工机械设备清单。实务中办公用具等低值易耗品、电脑及家用电器、测量仪器、领有执照的运输工具等不宜承保;同时,桥梁工程,尤其是跨海桥梁工程的施工船舶等不宜承保。

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用机器设备的保险金额应按重置价值计算,按年费率计算保险费。承保施工用机具及设备必须向被保险人提供特别条款,包括《建筑、安装施工机具、设备扩展条款》以及《施工用机器特别条款》。

3.清理场地或清楚残核费用的保险金额

清理场地费用是工程保险所特有的一个保险项目,是指工程项目发生承保危险所致损失后,为恢复工程现场、保证施工顺利进行而清理工地现场所必须支付的一项费用,它包括清理施工现场内工程受损部分残核及任何外来的土石、泥沙等物体的费用。它不包括在工程合同价内。清理场地或清除残核的费用往往很高,有时甚至超过工程的造价,因此工程保险特将此项费用单独列出作为一个保险金额。

清理场地或清楚残核费用由被保险人自定并单独投保,不包括在工程合同价内。大型工程项目一般按不超过工程合同总价值的5%确定保险金额,小型工程一般按不超过工程合同总价值的15%确定保险金额。

承保清除残核(清理场地)费用必须向被保险人提供特别条款,即《清楚残核费用扩展条款》。

4.专业费用的保险金额

工程建设涉及地质勘测、工程设计、施工实施等多学科、多工种范围,专业性强、技术先进、复杂。工程项目发生承保危险所致损失后,为恢复工程建设或进行有关的技术鉴定、试验以及设计等所发生的专业费用往往很高,而该专业费用不包括在工程合同嫁内,因此工程保险特将此项费用单独列出作为一个保额。

专业费用由被保险人自定并单独投保,不包括在工程合同价内,其保险金额对大型工程一般不超过其工程总价值的5%,对小型工程一般不超过其工程总价值的10%。

专业费用必须向被保险人提供特别条款《专业费特别条款》。5.工地内现有的建筑物和业主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可与被保险人商定,可依据被保险人持有的有关财务凭证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该建筑物或财产的实际价值,并列明保险财产清单附于保险单上。

6.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

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建筑、安装工程险的附加险,不可单独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即是赔偿限额,限额一般不超过物质损失保额,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风险评估中,主要是根据工程平面略图来了解周边第三者建筑结构及基础类型,建造年代等状况以及地下管线等与工程建设项目的最近距离。要了解施工方开工前是否对周边第三者建筑结构、地下管线等进行调查或记录。同时需要掌握工程预算金额中对周边第三者建筑结构、地下管线等采取的预防措施费用情况,以及业主给予承包商或承包商在投保合同价中对周边第三者建筑机构、道路、地下管线的维护、加固、预防措施费用。

第三者责任险需设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及累计赔偿限额,如限额较大或风险较高,还需分别设定每次事故物质损失赔偿限额及雷击陪产限额,如限额较大或风险较高,还需分别设定每次事故物质损失赔偿限额及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以控制承保风险。

实务中,一般根据工程造价及规模大小,工程本身风险的大小(基础工程基坑大小、支撑结构、施工工艺顺序、弥散性易燃、易爆物事故范围等),周边第三者建筑结构、地下管线等状况,以及工程规模大小确定第三者责任赔偿限额。在第三者责任赔偿限额设定过程中,如果工程本身风险高,周边第三者建筑机构、地下管线等状况欠佳,则赔偿限额应降低;如果工程本身风险较低,第三者建筑结构、地下管线等状况尚好,则赔偿限额可适当升高。

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分为个人的人身伤亡和物质损失的赔偿限额。总赔偿限额是指在整个保险期内赔偿第三者责任的总限额,在保险期内有可能发生多此第三者责任事故,保险费是根据总赔偿限额计算的。赔偿限额主要是根据工程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给第三者造成的人身和财产的最大损失来估定。第三者人身伤亡的赔偿无免赔额,但对财产损失的赔偿可对每次事故设定免赔额。

(1)人身伤亡的总赔偿限额和每次事故中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人身伤亡总给付金额=第三者人身伤亡总人数×每人每次事故的给付金额×保险期内发生事故总次数

其中,人身伤亡总给付金额一般控制在保险费的5倍以内;每人每次事故的给付金额一般为2万元~20万元。

(2)每次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的赔偿限额

第三者财产总赔偿限额=每次事故第三者财产赔偿限额×保险期限内发生事故总次数(3)第三者人身和财产责任事故雷击总赔偿限额,一般控制在总保险金额的2%~5%。适用于第三者责任项下的特别条款包括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农作物、森林除外条款,契约责任扩展条款。

4.3.4.3工程保险期限及保证期核保1.保险期限

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必须依照工程合同规定的施工工期进行设定,建筑工程工期一般不超过4年,安装工程工期一般不超过3年。若保险工程的建造期超过3年,则被保险人必须从保险单生效日起每隔12个月向保险人申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金额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保险人据此调整保险费。

保险期限的起保日一般应晚于签单日,应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起保日至签单日是否出险的证明。工程保险期限结束为保单规定的终止日期。

试车考核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若超过3个月,应另行加收保险费。如试车设备为已被使用过的设备或转手设备,则自其试车之日起,该设备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承保试车期应附加试车考核期条款,并应单独设置试车期免赔额。

2.保证期保证期保险必须依照工程合同规定的缺陷期进行设定,保证期一般为6~1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保证期的保险期限最常不得超过保险单列明的期限。对旧设备或转手设备,一律不承保试车期,也不承保保证期责任。

保证期物质损失保险不承担自然灾害造成的标的物质损失,也不承保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责任损失,因此承保保证期物质损失保险必须附加保证期扩展条款,一般保险公司均推荐使用“有限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其次是谨慎使用“扩展责任保证期条款”,但应控制使用“保证期特别扩展条款”。

4.3.4.4特种风险核保1.特种风险种类

工程保险的特种危险规定为两大类:(1)地震、海啸;(2)洪水、暴风、暴雨。如何确定特种危险的赔偿限额,必须根据工地自然地理条件;以往发生灾害的记录,工期的长短和工程本身的抗灾能力等因素确定。

2.特种危险赔偿限额

特种危险赔偿限额是指保单列明的地震、洪水、海啸等特种危险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限额。不论发生一次还是多次事故,赔偿均不能超过限额。一般每次事故以及同一事故引起的工程物质损失部分掌握在总保额的50%~80%的幅度内,对于遭受特种危险灾害可能性较大的工程,限额应定得稍低一些,并可按特种危险处理;(1)地震、海啸设置相对免赔额;(2)洪水、风暴、暴雨设置绝对和相对免赔额。对于风险不大的地区,可定得稍高一些,并按上述设置免赔额。

在保险期限内不论发生一次还是多次事故,特种危险赔款均不能超过规定的赔偿限额。4.4.4.5工程保险承保条件确定

工程保险承保条件的核保包括费率、赔偿限额、免赔额和附加条款等承保条件的设置和拟定。

1.工程保险费率的厘定

(1)考虑工程的性质及基本工程情况。根据工程的使用性质、工程结构的特点和工程项目的分配来综合考虑风险以确定相适应的费率。

1)根据建筑工程是民用建筑还是工业建筑以及它们各自的设计要求、使用性质和安全性能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例如,工业建筑的建造涉及机械设备的安装,故土建和安装风险同时存在,相互影响,风险概率增大。所以承保时,必须按工程性质的不同,做好风险评估工作以确定相适应的费率。

2)根据建筑工程结构类型的不同,以及该类型的结构施工技术要求的高低等多项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例如网架结构、悬索结构大跨的体育馆、展览馆、飞机库等就要考虑建筑施工、安装技术的复杂性、风险、安全性等多项因素。

3)根据建筑工程中安装工程项目的比例考虑。如大楼内发电、取暖、空调、电梯、通讯等机器设备已包括在建筑工程合同金额之内,应在明细表中注明,按重置价值计算。安装工程项目以不超过整个建筑工程总保金额的20%为限,如在20%~50%间,应按安装工程保险费率计收保险费,如超过50%,则应单独投保安装工程险。

(2)考虑工程所处地理位置的地质、水文条件、工程建造地的水文、地质条件不同,其建筑结构从设计到施工工艺及施工机器设备等要求不同,差异很大。水文、地质条件差的区域,建筑工程的基础结构施工等风险剧增,故要求综合考虑水文、地质条件对不同建筑结构造成的灾害、事故概率和物质损失率等多项因素。

(3)考虑工程施工现场的周边环境问题。工程施工现场的周边环境状况直接影响着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大小。建筑工程施工中发生的事故中第三者责任事故占很大比例。因此,在承保前要到工地现场查勘,审阅工地略图,了解工程周边的企事业单位的分布情况、各种周边建筑物的现有状况以及各种社会关系。尤其是对周边的地下管道线路、电缆、通讯设备等,要求被保险人及施工方做好调查工作和安全保护措施,充分估计工程施工对周边环境的直接影响。

(4)考虑巨灾的可能性及最大可能损失程度。要求详细调查和收集各类信息以掌握工程当地主要自然灾害的类型;发生时间和规律以及影响范围大小。同时了解巨灾造成物质损失率的大小,掌握承保工程项目所受灾害的必然性和偶然性,对巨型灾害必然发生并造成最大可能的物质损失要规定承保条件、划分区域、限定范围和规定尺度方可承保,以确保承保质量。

(5)考虑工程施工工期及保证期的长短。建筑工程本身的特点就是生产周期长,较大的工程工期可长达数年。各类主要自然灾害将重复出现,意外事故发生的概率相应增加,风险率成倍增长。因此,必须根据工期进度表、施工季节,对照主要自然灾害,对工程进行风险评估。尤其要注意,基础工程的施工日期是否处在主要自然灾害发生期内是风险评估的重要因素。因此,施工工期的长短是考虑承保费率的因素之一。另外,工程项目是否加保保证期以及保证期的长短和保证期责任范围等也是承保费率厘定的重要因素。

(6)考虑试车期的长短、通常试车分为单机试车(冷试)、联动试车(热机试车)和试生产,其中单机试车风险相对联动试车(热机试车)风险较小,联动试车(热机试车)和试生产风险为100%。冷试是指设备进行机械性试运转,一般不投料;热机试车是指设备以及生产线进行生产性运转,也称联动试车,通常热机试车将进行投料运转;试生产是联动设车后的延续,其周期比热机试车相对长一些,可达3个月或者半年之久。试生产的目的是考核设备或生产性的生产能力和稳定性,试生产期也称为考核期。

安装工程在安装或设备组装时风险较小,试车时风险为200%,损失率要占整个安装工期的一半以上。由于试车期风险集中,安装工程保险的试车期费率占整个工程工期保险费的1/4到1/3。因此试车期的长短、试车的性质。内容和原料的危险程度等均是承保费率厘定的重要因素。

(7)考虑工程设计和施工方的专业资质和管理状况。工程设计单位和承包施工单位的专业资质水平是建筑工程建造的基本保证。专业资质水平的高低关系到工程质量的高低。具有严格的工程施工管理和丰富的施工经验的施工企业以及工程施工人员的良好素质和他们严格遵守一切与施工有关的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预示这其本身抗拒灾害、事故所具有的能力。而据统计,工程方专业资质和管理水平低下是造成工程意外事故的主要源头。

(8)考虑同类工程以往的灾害、事故损失,显示着工程风险概率及损失率的大小,对事故频繁的工程要相应提高费率,并根据实际工程情况要求工程方采取必要措施降低风险,保证工程质量。

对建筑工程的施工机械设备因其风险极高,按国际惯例一般不予以承保。特殊情况下承保的,要有特别约定和特殊的费率。

(9)根据工程综合风险评估情况确定承保条件。根据以上各类风险与实际工程情况,对工程进行综合风险评估确保优质承保,同时调查工程所在区域保险市场的基本费率等状况。工程综合风险评估有利于确定适合工程实际情况和保险市场的各项承保条件,有利于保险市场良性竞争。

2.免赔额的确定

建筑工程保险责任范围大于普通财产保险,为了促使被保险人加强对工地现场的管理和安全防护工作,建筑工程一切险对物质损失部分规定两类免赔额。保险项目免赔额和特种危险免赔额,均为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免赔额的大小,一般以工程风险的大小来确定或按保险金额的5%或损失金额的15%~20%确定,以高者为准。第三者责任物质损失免赔额也按此规定为宜。3.附加条款约定和再保险要求

费率的厘定还与使用的附加条款及其他约定条件密切相关,特别对于大型工程项目,应向再保险进行费率及承保条件询价。

控制使用的附加条款有八条:契约责任条款;清除污染费用条款;设计师风险扩展条款;保证期特别扩展条款;制造商风险扩展条款;不可控制条款;连续损失特别条款;放弃代位求偿条款。

工程险的附加条款大致可分为四大类:

(1)扩大承保风险,主要有:工程完工或交付使用部分扩展条款,契约责任扩展条款,交叉责任扩展条款,设计师风险扩展条款,扩展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保证期特别扩展条款,铺设供水管、污水管特别条款,埋管查漏费用特别条款,有限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制造商风险扩展条款,不可控制条款,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机器设备试车考核条款,地下炸弹特别条款,震动、移动或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放弃代位求偿条款。

(2)增加保单保障范围,主要有:空运费扩展条款,工棚、库房特别条款,建筑、安装施工机器、设备扩展条款、清楚污染费用扩展条款,升值条款,原有建筑物及周围财产条款,特别费用扩展条款,灭火费用条款,碳氢化合物加工业特别条款,内陆运输扩展条款,核燃料组建条款,工地外储存特别条款,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条款,业主现有的或由被保险人看管照料的财产条款,专业费用特别条款,清除残核费用扩展条款,地下电缆、管道及设施特别条款。

(3)限制保险人责任,主要有:农作物、森林除外条款,大坝、水库工程除外特别条款,地震除外条款,洪水除外条款,201*年问题除外责任条款,清楚滑坡土石方特别除外条款,隧道个工程特别除外条款,旧设备除外条款。

(4)明确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建筑材料特别条款,施工用机器特别条款,钻井工程特别条款,防火设施特别条款,第一受益人条款,运输险、工程险责任分摊条款,预付赔款条款,分期付款条款,分段开挖施工条款,洪水特约条款,地震地区建筑物特别条款,时间调整特别条款,建筑安装工程时间进度特别条款。

特别条款绝大多数属于上述1、2类,其实质都扩大了承保风险,故在厘定费率时都需要考虑,有的还需设立相应的赔偿限额或免赔额,地3、4类特别条款在一般不额外收费。

第五章责任保险核保实务5.1.1责任保险简介

责任保险承保的标的是致害人依附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以及在一定约定下的合同责任。它以损害后的责任赔偿而却别与人身保险的伤害或身故给付,属于广义的财产保险的范畴。

1.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

(1)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是致害方对受害人承担的责任。(2)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具财产性质。

(3)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具有补偿、恢复原状的性质,追究民事责任的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2.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成立条件

(1)损害事实的存在,这是构成民事责任的前提和基础

(2)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违法人应承担赔偿责任。(3)因果关系。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要存在因果关系。(4)行为有过错。3.责任保险的特征

(1)法律是责任保险的基础。

(2)偿付具有“替代性”与“保障性”。(3)具有赔偿限额。

(4)责任保险的保险事故成立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损害事实或违约事实的存在;二是受害人向致害人提出索赔要求。

(5)责任保险保障方式具有多样性。由于责任保险的保险事故发生时间和索赔时间之间可能存在较大的时间跨度,所以在如何确定保险事故是否属于保单有效期限的标准上,各张保单和条款的规定不同。目前较为常用的是以下两种,根据不同的责任保险险种,用不同的承保方式。

事故发生制,是指对保险单所约定的保险期限内所发生的损害事故,保险人在保单陪产限额内均负有赔偿责任。

期内索赔制是指保险单所约定的保险期限内和追溯期内发生的损害事故,受害方在保险期限内首次剔除索赔的,保险人在保单赔偿期限内均负有赔偿责任。

5.1.2责任保险核保

核保是保险公司的承保项目审核人员通过对投保人和投保标的信息的搜集分析,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结合保险公司确定的经营目标和政策,来识别风险、确定价格和承保条件。最终选择业务客户的全过程,它实质上也是一个对保险业务风险进行筛选、优化和淘汰的过程。责任保险核保就是要在与责任保险业务相关联的风险环境基础上,针对性地搜集、分析信息,把握和实现业务风险控制的目标。

责任保险核保主要步骤:

(1)信息搜集。信息搜集指的是从投保人哪里搜集有关被保险人要求的载入保单内的业务活动范围描述。例如产品责任保险需要有关产品技术性能、生产过程、质量管理和检验、包装和说明、销售渠道、售后服务、索赔记录等;公众责任保险需要有所处行业、营业地址、经营历史、风险防范技术措施程度等方面的信息,借以整体判断该投保项目的风险。信息的载体有投保单、风险问卷表、有关质检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实地风险查勘报告等。

(2)资料分析。资料分析是指对搜集到的描述该投保项目情况的所有资料,以评估风险为目的进行的系统、完整的技术性分析,形成对所投保项目的基本风险评价,并作为做出核保决定的基础。这一过程的实施,既要依照资料提供的信息,又要借助核保人员个人的经验和判断能力。

(3)核保决定。核保决定是指和报人对投保人、投保项目和保险条件进行分析(必要时与业务单位进行一定的信息沟通以修改承保条件)之后,作出的承保与否的技术性决定。核保决定须做到对所有的承保条件的认可,有些项目还要视再保险安排落实与否做出核保决定。另外,还需要考虑该险种是保险公司大力发展、适量维持、严格控制,还是计划收缩的险种。每个保险公司都有自身的业务特色,同一保险每个阶段也可能有不同的业务发展和结构调整政策。责任保险风险事故发生的地域范围广、风险的同质性要求较男达到,同时还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故应当从本公司实际出发,对于该险种采取有所选择承保的业务政策。比如,一定规模上发展国内市场销售的民用类型普通产品,严格限制承保出口且涉及美加地区司法管辖的产品。

(4)定期回顾。这是一项阶段性工作,是指在一定的业务量承保之后,需要对核保政策或尺度,结合实际业务风险程度进行分析,并就核保政策或尺度根据公司制订的发展策略进行适应性调整。

5.2产品责任保险核保要素1.投保单

投保单是体现投保标的的最基本的风险信息载体,与其他险种一样,对投保单审核是核保的最初步骤。对产品责任保险投保单审核主要审如下内容:

(1)投保人名称:是该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中间商、零售商、修理人等。对于出口产品,特别要注意的是不可将境外(尤其是位于北美地区)的任何机构作为保单的共同被保险人。

(2)投保产品名称:要求有全名和产品型号。从技术上说,仅有名称会产生多义性,例如热水器,既有电热又有燃气,但是确定的型号所表示的是特定的一种热水器产品。保单承保的产品应当是有明确型号的产品,并应将型号列入保单明细表中。

(3)销售区域:主要说明该产品的主要销售市场的地理分布,借以判别使用的司法管辖。

(4)司法管辖:指发生产品责任事故并进入诉讼处理后,保单可以接受的依照哪些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所作出的赔偿判决结果。关注这一要素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北美地区尤其是美国的法律规定,对产品的提供者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往往给予很高的赔偿判决,导致产品责任保险的风险大幅度增加。对销往美国和加拿大的产品的产品责任保险实行相对严格的核保政策,这已经成为大多数保险公司的共识,且这种共识已经存在多年并将继续。

(5)预计销售金额:主要用于了解投保人投保产品的销售量规模,并进行保费初算。2.产品相关信息

像其他保险的核保一样,核保人员应考虑该产品对公众的潜在的损害风险和发生损害后的损害严重程度。影响产品责任风险的因素很多,但产品的自然属性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产品的损害风险。例如,一台电锯和一个茶杯,直观来看前者比后者显然具有更大的固有危险性,因而有理由认为,确定产品的固有危险是核保当中最为重要的步骤。

因此,除了上述投保单审核以外,核保人员还需要清楚地了解其他投保人面临的关联风险,主要有以下一些方面:

(1)产品的固有危险。产品责任保险核保最重要的信息之一是投保产品的固有危险。如果固有危险极小(诸如一般的办公用具、餐具之类),则核保过程就很简单,要评估产品的固有危险,第一要考虑的是一旦发生产品事故,造成的损害程度有多大。比如,产品事故会不会引发人体伤害、死亡或者严重的疾病产品发生故障会不会造成生产流程或营业中断?该产品是否有可能被用于具体危险性的用途,诸如跳伞、赛车?第二,如果产品是某种零部件,那么使用这个产品生成的最终产品是什么?历史上曾发生过由于一个小小的密封部件失效而导致严重空难的事故。因此有理由认为,凡事用于航空航天器、高速运行的交通工具中的零部件,具有相对较高的固有危险。第三,如果一个产品的制造过程非常复杂,很显然在制造过程中出错的几率就会增加,从而产品发生故障或失效的可能性也有所增加。第四,该产品的使用(尤其是在发生问题的时候)是否会同时影响到众多数量的人员也是需要关注的问题。例如,用于大型客车的刹车系统的失效可能瞬时带来对多名乘客伤害的危险,而用于摩托车的刹车系统显然这方面的风险相对要小。一般来说,核保员应在充分收集到有关这些问题的信息之后,才能判断出一个特定的产品损失频率和严重程度。在一些发达国家,保险公司的核保人员往往会借助一些社会信息资源,来对不同类型的产品进行专业性风险判断,例如美国best’sUnderwritingGuide(BUG)对于评估产品的固有风险具有非常充分的信息量。

(2)销售/产品广告。产品销售资料,诸如使用手册、产品说明书等是评估产品责任保险风险的非常实用的核保信息源。这些资料往往既有产品完整的外形图片,又包含了诸如产品使用的原材料、使用方法、最终用户群、产品保证和告知以及生产质量管理等有价值的信息。虽然销售资料是制造商为促进产品销售而准备的,但核保人员可以借以了解有关产品的潜在损失风险的实际信息。如果广告中承诺的内容不能保持下去或者包含有对产品的不适当描述,则这个广告就可能增加产品责任风险。广告还会产生诽谤、污蔑以及版权、姓名权或特定标语权等的侵犯,虽然到目前为止国内还鲜见这样的案例,但这些一般是产品责任保险不予承保的范围。投保人在这部分范围内的任何索赔或者诉讼历史,核保人员均应当了解清楚。另外,最好了解投保人在起草或者修订广告资料过程中是否有法律顾问参与,因为这样可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避免风险。

(3)技术手册。许多产品制造商的产品中会附带技术介绍手册,这些手册提供了有关产品概况、如何安全使用、可能遇到的故障及如何消除或者避免这些故障,以及产品的期望寿命等与产品有关的信息。对部分产品制造还可能提供设计、测试和质量管理的详细情况,并会提供如何适当安装和使用产品的详细指引。很明显,无论谁是用户,一本通俗易懂的手册对于那些新开发的高技术产品或结构复杂、使用前需要详细装配的产品(这种产品目前在市场上比比皆是,尤其涉及电器、家具等多个日用领域)的核保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4)产品包装。产品包装是产品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因此产品如何包装也是核保过程中应当关注的一个问题。妥善的包装设计可以保证产品在流通过程中不被损坏,到达最终用户售中时可以是一个良好的使用状态。例如,由于包装不良导致产品上某安全装置损坏,就有可能引发对使用者的伤害。包装也会包含如何使用、安装和保存包装品的警告和说明。如果包装被损坏或者上面的警告标示无法阅读,也会引发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包装外部的标签应当正确使用,防止标签在产品操作中脱落或者无法看清。文字应当措辞明了,印刷要清晰。对某些需要在购回后由用户自行安装的产品,包括包装在内的每个部分都要有明显的标签。应当让使用者对于哪些部分应当安装在哪里一目了然。产品标签应当置于经常看见的部位,例如安全警告性标示应当直接放在产品上,而不是放在那些在打开后很快就要扔掉的产品包装上。最后,包装本身也会有损害。例如,枕头一般是个安全产品,但是包装用的塑料袋,如果上面没有标示,有可能造成处理不及时,孩童将其套在头上而造成窒息伤害。

(5)产品销售渠道。任何产品的销售都有各自的市场渠道,有的有总经销、分经销,有的则是通过批发商到零售商。就产品责任保险而言,核保人员应从产品营销过程中投保人所处的地位来分析其潜在的风险。如果投保人是该产品制造商,其产品责任风险较大。批发商也可以投保产品责任保险,虽然相对于制造商来说它的责任较小,但还是存在产品责任风险。零售商的主要责任风险来自于业务场所的运营过程中,但国内现有的法规一般均允许消费者在遭到产品事故伤害的时候向销售商(即零售商)提出索赔、零售商,可以从一个购物商场的小商店到一家大型邮购公司,这对于核保人员来说也是需要评估的内容。就产品发生事故对公众的伤害来说,销售的每个环节都有不同的风险。从制造商到零售商,投保人在整个产品的销售渠道里所处的地位对核保分析有直接的影响,因为渠道中的每个位置显现了不同种类的风险和相同风险下不同的伤害程度。但从目前的市场来看,绝大多数投保人均是制造商,这就使核保人有条件多方面地了解产品的设计工艺、生产过程、质量管理、产品检验、包装广告等方面的信息。

(6)最终消费者或使用人。投保产品的消费者的类型和有多大范围的消费者最终使用该产品是核保考虑的两个因素。对于特别为孩童设计的产品,核保人有必要给予高度的关注,因为这种产品的使用人是那些智力尚未完善、行为难以自律的群体。另外还要考虑的是投保产品是作为生产工具还是生活消费来使用。生产资料产品通常只有为数很少的人使用,这样就降低了群体遭受伤害事件的可能性。但另一方面,如果投保产品是另一个危险性产品的某个部件或总成,折旧可能比普通公众使用的消费品具有更大的潜在风险。在评估产品最终用户的时候,核保人员要考虑该产品的使用是否很复杂,是否需要有一定的专业性技术。在一些产品责任法律严格的国家,对制造商来说即使当它的产品被误用或者滥用,在发生事故时也可能被控负有责任。而法官或陪审团处于保护弱势群体的考虑,会作出由制造商程度赔偿责任的判定。作为制造商,应了解产品说明书不仅要说明产品如何使用,而且还要说明该产品在哪些场合不可使用。核保人要核查投保产品的制造商是否提供了充分详尽的说明书、产品安全警示文字和有关的提示标签。另外,在有条件和必要的情况下,核保人员还可以根据自身的检验判断一下普通人是否能够在正确合理地使用该投保产品。

3其他核保要素

(1)了解投保人在所在行业中的地位或影响力。例如生产企业为行业龙头企业,其产品市场占比大的,当然比占比小的具有更低的产品责任风险,这在一般家用电器类行业比较明显。

(2)了解产品的声誉和投放市场的历史。某些产品投放市场时间很长,其品牌质量已经在消费者当中形成了很明显的信任度,长期投放市场并占一定的市场份额的产品,一般具有较好的风险环境。

(3)了解产品过去近几年的损失记录。这是评价一个产品的最实际的信息源。核保人员可以从过去该产品发生事故的原因或过程(例如漏电、爆炸、中毒、误用等等)、物损和人伤情况、争议解决途径(例如消费者协会调解、当事方协商、诉诸法院等)、责任的界定方法、被保险人自行承担赔偿、保险赔偿等历史信息中,全名了解该产品的背景,进而借以判断产品的风险程度。例如,对于上年度发生10多起爆瓶伤害事故的瓶装啤酒生产商,有理由认为该企业在包装瓶选型、酒瓶供应商选择方面存在问题,因为这些同类事故的重复发生,如果新保险年度中被保险人没有在这方面有所改进,则至少应当作出提高免赔额的核保处理。

4承保条款

对于主条款,目前使用的保险条款是保监会统颁条款,有中英文两种文字,与境外同类条款相比较,措辞相对简练,已经在市场上使用了多年。

除了主要条款以外,实务中还有一些附加条款,举例如下:成批条款。约定成批投放市场的产品发生相同原因的损害事故,作为保单项下一次事故处理。

保费调整条款。这是产品责任保险特有的做法,保单按照预计销售量收取预收保费,并采用期末按照实际销售量多退少补。实务中一般还应设立一个最低保费。

201*年问题除外责任条款。目前还没有证据表明计算机201*问题对计算机用户的影响已经消除,而且再保险市场对这部分风险无论是财产保险还是责任保险均作为除外责任。

索赔提出为基础条款。这是产品责任保险特别要坚持的条件。这里说的“索赔提出”是指承保产品的使用者因产品事故受到伤害而向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而并非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的索赔。同时,这一索赔必须是在保险期限内提出的。

产品回收/保证除外条款。这也是产品责任保险的一个惯例。所谓产品回收或召回,是指由存在缺陷的产品的制造商按照政府有关规定要求的程序,进行的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整个过程,包括制造商以有效的方式通知销售商、修理商和产品购买者等关于产品缺陷的具体情况及消除缺陷的方法等事项,并由制造商组织销售商、修理商等通过修理、更换、收回等具体措施有效地消除其产品缺陷的过程。境外市场上玩具、饮料、轮胎、汽车都曾经发生过类似事件。这种过程的结果往往伴随着一个集中性的高额费用开支,有时甚至是无法估计的。同时,实行召回的产品往往并不是产品已经实际造成对使用者的损害,但同批次产品发生问题时会波及大量的产品统一实施召回,这与产品责任保险承保的仅对发生损害事故情况下的受害人侵权赔偿相比,具有性质不同且金额无法预料的风险。

5.赔偿限额

产品责任保险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两个数量指标。其中每次事故还要设定对每一受害人的赔偿限额。赔偿限额的设定需要根据不同产品的特点、损害事故可能性大小和损害程度来合理确定,既要满足客户的保障需要又能够符合保险人承保能力以及核保要求。例如,对于瓶装啤酒产品,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万元是合理的,但对于家用电器产品,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就可能需要50万元,汽车产品往往会达到几百万元。

6.免赔额

为了处理一些出险几率相对较大而赔偿金额相对较小的核赔案件,一般在产品责任保险中要设立一个免赔额,规定在某一个金额之下不予赔偿。仍以啤酒产品为例,一个啤酒制造商投保瓶装啤酒的产品责任保险,在上年度保单期间,连续9个月发生了26此爆瓶伤人事故,赔偿金额除一例15000元之外,均在3000元以下,其中18起金额为400~700元。对于这种项目应当设立一个免赔额(例如不低于201*元)。免赔额的另外一个作用是鼓励被保险人尽量控制风险,以避免自己承担损失。

7.保险费率由于制造业、商业、仓储业等行业的基本生产经营流程和财产形态在一个有限的期限(例如一年)内相对固定,因而财产保险得以获得运用一个大数法则所需要的行业分类,并获得具有相当可信度的损失率和费率。产品责任保险费率的确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与财产保险定价不同,产品责任保险由于产品种类众多和新类型产品的不断推出,是的产品责任保险无法获得像财产保险定费那样基本稳定的风险数据模型,因而难以得到可信的费率。美国ISO定期向业内公布其搜集整理的多种产品的损失数据,但是其中大量的产品项目的损失率栏目仍然空缺。国内市场更是缺乏这类专业数据的来源,目前保险费率确定相当一部分是跟随市场需求之间的平衡、寻求再保险市场报价、参照以往同类业务以及保险人历年经营结果。

5.3公众责任保险核保实务

5.3.1国内市场公众责任保险简介

在境外部分地区市场上,公众责任保险,又称综合责任保险或普通责任保险,是指保险人对法人或公民因疏忽、过失行为致使公众利益受到损害而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提供保障的一项保险业务。它是责任保险中独立的、适用范围广的险别。它可以承保不同行业的企业和团体、家庭、个人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以及在日常生活中因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而引起的赔偿责任。

目前国内的公众责任保险,实务上是一个独立的险种,它是在参考了国际通行的同类保险条款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按事故发生基础设计的,属于场所责任保险范畴。它是承保任何自然人、法人在保单列明地点并在保险有效期内由于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第三者(即除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之外)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被保险人应付给索赔人的诉讼费用及经保险公司事先同意的被保险人自己支出的诉讼费用,但保险公司最高赔偿责任不能超过保单上规定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或累计赔偿总限额。

尽管公众责任保险都是承保被保险人对他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但不同的投保人对公众责任保险有不同的要求,因此,保险人会适应一些行业的个性化需求,设计各种专用的公众责任保险。

如前所述,公众责任保险这个名称,既表示一个险种,有时也表示一类险种。单独的公众责任保险就是上述的场所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在规定区域范围内自身经营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对第三者(例如被保险人的商场顾客、餐厅食客、公共机构的来访者等与被保险人没有雇佣或服务合同关系的人员)的伤害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但实务中公众责任保险类中的有些险种是在公众责任保险基础上根据市场需求或者展业方便,在遵循公众责任保险一般原则基础上演变的产品。目前保险公司根据不同客户的具体要求,为特定的对象度身订做,设计除了适合于不同的专业行业特色的公众责任保险。但是无论如何演变,其基本框架是同构的。这里仅举若干个性化险种做简介。险种举例1:展览会责任保险

该险种以展览会主办机构为投保人,一般是展会主办人为某一次特定的展览活动而投保,保险期限与展会基本一致或可包括布展和撤展时间。承保的展览场所必须是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领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同时通过公安消防等部门的验收。主要保险责任为由于被保险人或其雇请人员在展览场所进行展出工作、装卸展品、运转机器以及疏忽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或导致的费用:(1)所租用展览场所的建筑物、各种固定设备及地面、地基的损失;(2)第三者人身伤亡的抚恤金、医疗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3)雇请工作人员人身伤亡的抚恤金、医疗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险种举例2:公共营业场所火灾责任保险

该险种是为适应政府管理部门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采取的相关措施提供的配合险种,旨在对公共营业场所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对受害人的善后处理提供一个救助的渠道,明显体现了责任保险的特定功能。凡领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有固定营业地点的公共营业场所,均可投保本保险。该险种保险责任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公共营业场所发生火灾、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以及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费用和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诉讼、律师费用。

险种举例3:校(园)方综合责任保险

学校是一个特殊的场所。教学活动并非完全是盈利性经营活动,同时,学生尤其是接受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处于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段,这就给学校的教育管理带来较大的责任风险。该险种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取得合法办学资格的幼儿园、小学、中学。它既可以是公办教育单位,也可以是民办教育单位。公办教育单位是由国家各级政府设置。民办教育单位必须具备教育行政贮罐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行政法规进行登记。

该险种的保险责任按照有关的民法规定来界定。教育部201*年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可作为具体界定保险责任的直接依据,保单的保险责任也依此而设计。对保单的赔偿限额,有的保险公司分别针对“学生人身赔偿责任”及“校方损失”两部分设置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及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每人每次赔偿限额中包含医药费、抢救费等,以司法部门或有关职能部门的裁定为准。

5.3.2公众责任保险核保要点1.投保单内容

保险人承保公众责任保险业务时,投保单中应明确下列内容:

(1)业务性质。关于业务性质,被保险人须如实在投保单中写清楚,如化工厂、饭店、写字楼或百货商场等等,保险公司只对从事与其业务性质有关的活动时造成第三者责任予以负责。此外,业务性质及其活动又是制订保险费率的主要参考因素。显然,不同性质行业的企业所面临的风险程度是大不相同的。

(2)该保单有多少被保险人以及各自的全称及详细地质。被保险人的名称应该准确,对需要办理分保的,应提供被保险人英文名称。营业地址要详细准确,因为它一般就是承保地址,这样保险人对此地发生的保险索赔事故才有可能负责。

(3)承保区域范围。必须了解被保险人(投保人)所要求的承保区域,是营业地址还是有一承保区域范围。保险公司承保责任的地域范围限制就是保险区域范围,也就是说事故必须发生在规定的区域范围内,对区域之外的事故是不予负责的。

(4)赔偿限额的择取是否与投保人所处的行业和业务规面相适应。计算的方式及其具体标准,可以分为累计及每次赔偿限额。

(5)每次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免赔额。一般财产损失需要确定一个适当的绝对免赔额。(6)保险费交付方式。

(7)确定司法管辖权。司法管辖权,是指发生对第三者的责任事故后,在被保险人与受害方以诉讼方式解决索赔的情况下,保单认可的法律制度的国家和地区范围。保险条款一般规定,发生争议诉诸法律必须在被告方所在地,一般来说在中国境内,这对保险公司比较有利。但是,被保险人也会要求保险公司在保单是列明世界范围的司法管辖权,以达到保障其切身利益之目的。如客户由此需求,当然也可酌情考虑接受被保险人的要求,但必须提高保险费率,并力争在保单中注明法律诉讼费用包括在赔偿限额内,同时世界司法管辖应尽量排除美国和加拿大。

(8)确定被保险人是否需要附加险种保障及其附加险条件。实务中一般应依据每一扩展条款的风险特点和大小适当加收保费。

2.其他核保要素

(1)保险地点的地理环境及周围情况。如当地的人口密集程度、邻近建筑、临山、临河、临湖、临街等情况以及建筑物等级。

(2)从事业务的性质。即所从事的行业或职业,看是否存在特别的危险。如场所责任与承包人责任的风险就有较大差异。

(3)保险地点的安全设施及应急抢救手段。

(4)被保险人的管理水平及人员结构情况。如饭店、旅馆的等级就是衡量其管理水平的综合标志,企业的产品等级也是重要的参考资料。

(5)承保区域范围的大小及特点。如投保场所占地面积、使用面积、是集中在一起还是分散在若干处等。

(6)共同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被保险人有几方及各方之间的关系,如合资、合作、股份企业以及业主与承保人等。

(7)被保险人的防损措施及以往事故记录。包括责任事故次数、事件、原因。损害后果及处理情况等。

3.承保条款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包括主条款和附加条款。实务中一般使用保险监管部门核准之颁布的公众责任保险条款和个别行业专用条款办理业务,条款的内容和措辞不做任意变动和修改。另外,公众责任保险承保对象复杂,险种众多,在一张总保单内列举的责任范围往往无法满足投保人的需求。尤其是一些除外责任的规定,使投保人的需求更难以得到满足,如果使用附加条款,或经过保险人与投保人的特别约定在总保险单基础上以批单的形式扩展承保某些风险,一方面可以满足投保人不同的保险需求,另一方面有利于保险人扩大业务,同时增加保费收入。对扩展附加的条款审核时特别要看是否适用于该投保人的经营行业,是否扩展了投保人所属行业中的特别风险,如果需要承保,是否对特别条款在赔偿责任上有所限制和赔偿限额限制),是否对一些应该加收保费的附加条款加收或者在确定总保费时一并加收。

公共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而非有固定价值的标的,因此五保险金额的规定,二十确定赔偿限额作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度。超过限额的索赔,仍由被保险人自行负责。

4.赔偿限额和免赔额

这个限额一般都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可能发生的赔偿责任风险的大小协商制订限额的高低并订入保险合同中,也可由保险人实现在保单上列明,被保险人认可即可。其中诉讼费用也包含在内。责任保险中通常规定亮相赔偿限额:

(1)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即每次责任事故或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责任的赔偿限额和累计的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2)累计赔偿限额。即保险期内累计的赔偿限额,它分为累计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累计的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一般高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单上只规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规定累计赔偿限额,或者既规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又规定累计赔偿限额,或者将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合为一个赔偿限额。一般而言,应设定累计赔偿限额,通常该限额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1~5倍。

责任保险免赔额,有金额标书和损失额的比例表述,也有与免赔比例两者结合列入保险单中的。保险人在进行保险赔偿时,应扣除免赔额。公众责任保险项下,人身伤亡一般无免赔额的规定,但对财产损失应规定每次事故的免赔额。

5.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是计收保险费的依据。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或不到一年的短期,费率多为年费率,且费率是根据风险大小及损失率高低而确定的。在厘定保险费率时,主要应考虑下列因素:

(1)被保险人的所属行业和风险特点。一般来说,如果人员流动较多的大场所、有易燃易爆工序或使用带放射性材料的生产企业周边有相对密集的人员聚集或有他人所有的财产坐落者,具有较高的公众责任风险。

(2)被保险人已有的损失记录,包括事故情况、损失赔偿数量以及是否将所显现的事故隐患进行了整改进而杜绝了同样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3)被保险人产生损害赔偿责任的可能性大小和造成损害的程度估计。(4)被保险人的管理水平,包括企业制度建设、质量认证等信息。

(5)遇有附加保险条款时,应一并考虑扩展责任的风险情况(也可以依据每一扩展条款的风险特点和大小分别设定费率)。

(6)司法管辖权范围及当地法律对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5.4雇主责任保险核保实务5.4.1雇主责任保险核保要素

雇主责任保险的核保要素可以通过投保单、风险评估表及公共信息渠道得到,主要有以下各点:

(1)被保险人基本信息。包括被保险人的生产经营地质、是否在国内其他地区设有分支机构并有业务工作、建立时间、经营规模、在行业中的地位、管理水平、股东背景等。

(2)被保险人所属行业情况、行业性质。被保险人所在行业是属于生产行业还是第三产业,一般来说,服务性的第三产业风险小于第二产业,生产中型设备的风险大于生产电子产品的风险,初级加工业的风险大于服务业。对于诸如采掘业、地下、水下、海上、隧道等工程,高空作业人员、高层建筑外窗清洁工等,雇主责任保险应采取谨慎承保的态度。

(3)保险地点及周边情况。被保险人生产、劳动场所的基本条件,包括保险地点的地形条件、地理位置、周围环境;生产经营场所的状况,如房屋建筑结构、采光、电线、整洁程度及污染存在的情况等。(4)被保险人的雇员情况。包括雇员人数、年龄结构、年工资总额、工种。主要了解是室内作业、露天作业还是野外作业、雇员是否经常到外地出差,这些地区的具体情况、被保险人是否与雇员之间存在书面的劳动合同。

(5)被保险人的风险防范措施。目的在于被保险人是否已经履行了自己按劳动安全法规的要求配置必要的安全设施以防止事故发生的职责。包括生产经营场所是否配备防火设备、有无应急抢救措施、生产所用材料的安全程度,是否配备必要的防护服和防护设备、生产中可能造成切、夹、压公害的设备情况,是否制订并公布了相关的安全操作规则,是否为员工提供了必要的操作培训,工厂有无专业的安全管理人等。

(6)以往承保和损失记录。这一项目非常重要,可以得到实际损失数据,作为制订承保条件的重要依据。对于损失记录,应考察属于哪种性质的事故,在投保该险种时间较长的情况下,应将几年的损失记录对照查看。如果是由于被保险人的行业性质、生产条件缺陷等外部原因所致,由于这些因素不易改变,应相应提高承保条件,并注意总体保费规模不宜过低;如果是由于意外原因所致,可以适当放松承保要求。

5.4.2承保条件

1.主条款和附加条款

实务中一般均使用经保险监管部门颁布的雇主责任保险条款。雇主责任保险附加条款主要有附加医药费条款。这个条款是在20实际90年代颁布的,系根据当时情况,满足医疗保险制度尚未健全的一些行业的特殊需求。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实际情况发生了变化,一些保险公司在实务中对该险种的承保作出了相应的调整,并逐渐收缩。

除此之外,雇主责任保险还有一些附加条款,例如承保雇员在被保险人住所地址内就餐时遭受伤害或死亡的赔偿责任的就餐时间条款,承保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商务旅行中所遭受的意外伤害赔偿责任的海外商务旅行条款等。

2.除外责任

雇主责任保险对于由于下列原因所引起的雇员死亡伤残事故不负责任: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暴动或由于核辐射所致的被雇人员伤残、死亡或疾病。

(2)被雇人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3)由于被雇人员自加伤害、自杀、犯罪行为、酗酒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5)被保险人对其承包雇佣的员工的责任。3.记名投保

雇主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必须在出单前向保险公司提供其投保雇员的明细清单,包括雇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工资额及其他须向保险人提供的情况、不得承保无记名投保的项目。在附加医药费的情况狭隘,应注意附加医药费的投保雇员名单须与主险雇员名单相同。在出险时,核赔人员应将出险雇员与原有雇员名单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认定保险责任。

4.赔偿限额

主险赔偿限额一般以雇员的月工资额为单位来表示,有死亡和伤残两种限额。死亡一般为36个月,伤残为48个月,也有一些项目直接以具体金额(赔偿限额)来表示。每一雇员的年累计赔偿限额须与其工资收入之间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不能承保累计赔偿限额与工资额相差太大的项目,以免被保险人选择过高的赔偿限额,造成风险与保费收入不成比例。若保单附加医药费,应单列医药费的累计赔偿金额。

5.免赔额对于主险,标准条款中的免赔仅有误工费的5天相对免赔,对于部分将主险医疗费用单列限额的投保单,可要求其就医疗费用加设免赔额,设每人每次免赔额或每次事故免赔率。对于附加医药费保险,一般应加设门诊20%,住院10%的免赔额。

6.保险费

在雇主责任保险中,应注意保险费的计费基础为雇员的年工资总额而不是累计赔偿限额,这是与其他责任保险不同的地方。由于雇主责任保险的保费是以一年的工资总额为基础计算的,在保险期限内,若被保险人的员工人数或工资发生增减变化时,须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交变动人员名单及工资变化情况,保险公司要根据这种变化重新计算保费,保费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补交,保费减少的,退还给被保险人。

5.5职业责任保险核保实务5.5.1核保需要考虑的主要要素职业责任保险的核保,首先当然是对作为专业服务提供者的被保险人有关基本情况的了解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审核被保险人是否具有开业资格,尤其是除了营业执照之外,是否持有政府专门管理机构依法颁发的有效执业许可证照,以证明被保险人为依法成立的执业机构,并了解被保险人的执业范围,从而判断其隐含的风险大小,并作为基本保费确定的基础。

(2)确认被保险人的执业场所和执业范围。

(3)调查被保险人是否刚刚进行过较大的管理结构调整,或是否为执业不到一年的新机构,若是,需从严掌握。

(4)调查被保险人的业务是否扩展到境外(含港、澳、台)。

(5)对执业人员的审核。包括所有执业人员都参与投保,原则上不接受选择性投保:承保必须采用记名投保方式,一般不接受不记名投保;收集执业人员明细清单,包括姓名、性别、学历、执业资格、从事执业工作年限、现任岗位、过往执业记录、

(6)保险历史及索赔记录。一般包括过去三年内被保险人有无因执业事故受到管理机构的任何形式的惩戒;被保险人是否曾投保过本险种或类似险种,赔付记录如何;调查被保险人于过去三年内发生执业事故的情况,对曾经发生重大执业事故,产生恶劣影响或发生较大数额赔偿的,核保时需从严掌握。

5.5.2承保条件

不同的职业须用不同的条款。

保费方面,执业责任保险的预收保险费一般与被保险人预计保险期限内业务收入关联,同时也应当考虑保单确定的赔偿限额大小。投保人应预估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的业务收入,以此计算预估保险费。实际保费超过预收保费的差额,应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补交;预收保费超过实际保费的差额,保险公司可退还给投保人,但一般保单中要预设一个最低保费条件,一般不低于与收保费的70%。如果无法轨迹保险期限内营业收入,则可以上以经营年度的实际营业收入为准。

保险期限方面,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原则上不承保保险期限超过一年的业务。

职业责任保险宜采用“期内索赔制”作为承保基础。实务中,根据投保人具有的资质高低、保险历史长短、承担专业活动的复杂性大小等因素,保险公司也可以给予一个追溯期,一般最多为二到三年。

职业责任保险现阶段司法管辖宜确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5.5.3医疗机构职业责任保险核保实务5.5.3.1医疗机构职业责任保险简述

医疗机构职业责任保险是职业责任保险的一种。保险人负责被保险人在医疗活动中因疏忽或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时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该险种是配合201*年4月4日国务院正式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推出的。

境外医疗事业发达的国家,相关的职业责任保险有医疗机构购买的,也有医生个人购买的。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主要将承担医疗事故或疏忽过失行为的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界定在医疗机构,因此目前该险种也主要针对医疗机构设计。

随着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医疗机构的所有制结构正在发生很大的变化,医疗机构也在向多元化、提供多层次服务的方向发展,原有的医疗机构升级划分已经逐步淡化。这样,保险人评估不同医疗机构执业风险的视点,也需要根据新的环境不断变化。在本险种开办不久,实践经验还相当有限的情况下,对保险公司提高相应的核保技术是一个挑战。

5.5.3.2医疗机构职业责任保险核保要素1.对投保人的审核(1)要求投保人提供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证明被保险为法成立的医疗机构。

(2)要求投保人提供有效的《医疗机构登记证》,以了解被保险人的执业范围,从而判断其隐含的风险大小,并作为基本保费确定的基础。

(3)确认投保人的执业场所范围的限制,一般承保区域在中国境内。

(4)投保人是否新成立,或者刚进行过较大的合并、管理机构重组,若是,需详细了解有关情况。

2.对医务人员的审核

(1)确认所有医务人员都参与投保,原则上不接受对高风险科室(例如产科、骨科等)选择性投保。

(2)采用记名投保方式,一般不接受不记名投保。

(3)应收集医务人员明细清单,包括姓名、性别、学历、从事医疗工作年限、现任岗位、过往执业记录。

3.其他核保要点(1)调查过去三年内被保险人有无因医疗事故受到管理机构的任何形式的批评和处罚。(2)调查医疗机构有无承担或计划承担临床试验的科研项目。

(3)调查医疗机构是否设有自有血库,若有,需请其提供血库管理规章。(4)请被保险人提供药品管理(须包括自制药品)规章制度。

(5)调查被保险人是否曾投保过本险种或类似险种,赔付记录如何。被保险人于过去三至五年内有否发生医疗事故的情况,对曾经发生重大医疗事故,产生恶劣影响或发生较大数额赔偿的,核保时需从严掌握。

4.承保条件

(1)保费方面。本险种的保费收取采取分项计收的方式,分为以下三项,总保费为三个分项之和。

基本保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医疗机构等级对照费率规章的相应基本保费范围收取。在每一个医疗机构等级的相应基本保费档次中给出的不是唯一确定的保费,而是一个可选择的范围,可以根据投保医疗机构的风险评估状况、规模大小和业务量的多少来确定。

人员保费。以各类人员每人每年基准保费乘以相应风险系数再乘以相应类型的人员数得出各类人员基准保费给出的也只是一个范围,如何确定实际金额,可以按照风险评估状况和业务人员的素质情况以及承保人员了解的医疗机构的管理状况来确定,对于不同种类的人员,可以分别确定不同的每人每年保费。

床位保费。首先应该确定床位数,在实际使用的床位数和核定床位数不一致的时候,应该采取其中高者作为计算保费的依据。同样,对于每床每年的保费也有科室的情况分别确定具体数额。

(2)保险期限。该险种保险期限为一年,原则上不承保保险期限超过一年的业务。(3)本险种必须采用“期内索赔制”作为承保基础,一般题库中均作如此规定。(4)追溯期设置。对于首次在保险公司投保的投保人,一般不设追溯期。对于在保险公司续保本险种的投保人,追溯日期为其在保险公司首次投保时保险期限的起始日,追溯期一般最多为两三年。投保人须以书面形式明确在投保时没有已知的客户索赔或者可能发生索赔的情况,保单有效期开始以前发生的索赔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5)司法管辖权。司法管辖权均设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

第六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核保实务6.1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核保概述

根据201*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6.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核保要素1.投保单

(1)被保险人签字。每笔业务均须由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并经被保险人签字或投保团体盖章。对撕单式保单,投保人不需填写投保单,但具名投保的撕单式保单,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凭证上签字。

(2)投保单要素。投保单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包括投保人姓名或名称、被保险人姓名、职业、职位、被保险人人数、险种名称、每人保险金额及总保险金额、受益人及受益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关系等。

2.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须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可以为其本人、配偶、子女、父母,或是与投保人有扶养、抚养、赡养关系的其他近亲属投保本保险;投保人可为被保险人的所在单位,也可为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其他人。

(2)受益人。受益人指的是身故受益人。保险人不应接受身故受益人之外的其他给付的受益人,比避免道德风险。

3.被保险人的职业分类

意外伤害保险在保费收取上一般要根据被保险人所从事职业的不同,分为若干个标准。考察被保险人所从事的具体工作性质,目的主要了解被保险人工作的危险性,以评判其职业风险。

(1)根据该类职业或工种的分类,通常情况下该类职业从业人员的风险程度;该类职业是否会导致被保险人参加或经常性参加有危险性的活动。

(2)出差几率大小;出差范围,是限于国内、省内、室内,还是范围遍及世界各地;出差通常采取的出行方式。

(3)被保险人从事该工作的收入情况,在工作单位的职位高低。(4)被保险人工作区域的治安状况。4.被保险人的其他个人事项

如实个人业务,除上述主要因素外,还须考虑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个人喜好问题、性格品质、家庭状况、被保险人生活区域的治安状况等因素,以及有无投保过其他同类保险、保险额度、期限、有无赔付记录等信息。此部分内容难以量化操作,但对高保额投保者必须仔细询问,作为控制风险的参考因素。

5.投保团体的风险识别

团体业务,应重点分析投保团体本身的风险程度,重点包括:

(1)投保人的经营管理水平如何,生产或经营的自动化程度高低。

(2)投保人通常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对工伤事故或重大险情,有无应急措施;投保单位过去三年的工伤事故发生及索赔情况。投保人如果采取了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则职工发生工商的可能性较之同行业其他单位就要低;对险情安排了良好的预警措施,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也会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程度;

(3)投保单位的平均职工收入水平。收入水平较高,则被保险人个人受到外来攻击的可能性就会加大,而收入水平的增高也可能会促使被保险人采取更为有利的防护外来伤害的措施。(4)企业所在地的社会治安状况。6.风险保障范围的确定

如前所述,本类保险所保风险为“意外伤害”,是有约定定义和界定范围的,并非一切原因造成的意外伤害都是可保风险。

7.承保条件

(1)主条款。投保人所要求的主条款必须是获准开办的主险条款。根据各个条款保险责任规定的不同,目前国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主要保险责任是:意外死亡保险金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意外医疗费给付。

(2)附加条款。保险公司在办理意外险时为了满足不同的需要,往往在主险基础上增加附加险,扩大了保障范围。扩展附加险承保应注意,附加险必须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方能投保。附加险的效力优于主险的效力,附加险没有规定的以主险规定为准。

(3)保险金额。主要审核被保险人所要求的保险金额是否合理,与其收入水平,所供养或赡养人的生活需要等是否相适应,有无超过条款规定的最高限额等。对个人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人规定的限额情况的,需重点调查其收入情况,必要时还需提供收入证明等资料。另外,对含意外医疗给付责任的险种,医疗保险金额不应高于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考察每张保单的保险金额时,应将主险保额与附加险保额合并计算。

(4)免赔额。意外伤害保险免赔额的规定一般是针对意外伤害医疗部分的,条款本身即对每人每次事故的免赔作了规定,一般是保险人对一次事故中100元以内的上述费用不承担给付责任,对于一次事故中100元以上的上述费用,按80%的比例在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

(5)保险费率。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率规定基本是以被保险人的职业分类来确定的。从风险较低的行业到风险较高的行业,费率依次上升。但这个基本费率,还要根据其他风险因素来调整,例如被保险人的健康情况、嗜好等。

8.过去损失记录

头包裹类似保险的投保团体或被保险人,查勘过去三到五年的保险给付记录,了解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次数、保险金给付的额度;对未购买任何保险的投保团体或被保险人,也要了解其过去的事故发生次数、事故原因、损失金额。目的主要是判断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并可据此决定是否承保以及确定保险费率及免赔额。

9.投保前已拥有的其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单

需要了解投保人(被保险人)目前拥有的其他人身伤害保险保单,审查其他保单与计划投保的保单的总保险金额与投保人的收入、经济北京等是否相匹配,以防范过量投保的道德风险。

第七章保证保险核保实务7.1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7.1.1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概述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是保证保险的一种,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而设立的。保险人作为生产和销售企业的保证人,对其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符合质量标准作出保证。该险种是以保证批量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在一段既定时期内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性能为特性的保险产品。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与产品责任保险在保险责任界定上有本质的区别,前者是承保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产品本身的损失,而后者承保的是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对自己的产品造成的事故所导致的使用产品者或其他第三者的损害依法应当负的赔偿责任。两个险种的承保责任范围相互没有交叉。

7.1.2核保要素1.被保证人审核

对被保证人重点应审核以下六个方面:

(1)审核被保证人的营业执照,确认被保证人为合法企业,并需注意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内。

(2)对实行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制度的被保证人,审核其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并需要注意许可证处于有效期内,如:酒类商品须有酒类专卖许可证、饮料类商品须有食品卫生许可证、燃气具类商品应有煤气公司认证证明。

(3)通过被保证人提供其营业场所地址及注册地址,确认被保证人为境内企业。(4)了解被保证人是否通过企业标准认证,如:ISO9001。

(5)了解被保证人是否为当地知名企业或同行业权威企业,是否得到相关荣誉称号或证书。

(6)了解被保证人是投保产品的生产商还是销售商,若是销售商,则需明确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在赔付后有代位求偿的权利,被保证人需配合提供有关生产商的信息,包括其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这一点最好于保单明细表中列明。

2.对投保产品的审核

对产品本身有关情况的审核是本险种核保的重点内容:

(1)本险种的投保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主要是轻工产品中的耐用消费品、一般情况下,下列产品的承保必须非常严格地审核: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烟草制品、建材、重型机械、机动车辆、农产品、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装置、饲料、美容美发用品。

(2)本险种的投保产品需有一定的市场成熟程度(生产并销售一年以上),不应承保新研制开发的或未曾进入市场销售的产品。

(3)本险种的投保产品必须有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书和批准生产的文件,如:国家质量监督局及其下属各省市、自治区机构出具的MA证明,并注意此证明需处于有效期内。

(4)需请被保证人提供所有投保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明细清单,以确认所有型号的投保产品均通过上述质量检测,也可作为核赔的依据。

(5)确认投保产品必须为被保证人的全部产品或主导产品,一般不接受选择性投保。(6)确认投保产品必须于中国境内生产并销售,一般不承保进口产品或出口至国外的产品。

(7)投保产品是否符合技术监督机构认定的质量标准,包括国际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

3.对承保条件的审核

(1)投保产品的预计年销售额。它包括在保险期限内生产并销售的所有产品的销售总额,是保费计算的基础。可参考过去几年的销售记录,以确定被保证人是否为其所有产品投保,同时可了解投保产品销售情况的走势,若销售额有大幅度下降,需调查原因,看是否由于质量状况不佳导致消费者丧失信心。

(2)保单累计赔偿限额。这一点要于保单明细表特别约定中注明。

(3)每次事故绝对免赔率。根据条款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按照实际损失的一定比例进行赔付。同样,为了避免核赔时的争议,建议于保单明细表特别约定中注明,也可根据具体业务情况再加设绝对免赔额。

(4)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设定。若累计赔偿限额很高,则可考虑增加设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以控制风险。此处,每次事故可定义为:以同一原料、同一工艺流程生产的产品,由于同一原因导致保险事故发生,视为一次事故。

(5)费率。费率应根据赔偿限额、免赔额、年销售额、产品风险情况、赔付记录等要素来确定。

(6)保费。预收保费是以预计年销售额乘以费率得到的,期满后根据实际销售额与预计销售额的比例进行调整,多退少补。一般还需设立一个最低保费。

(7)保险期限。在保险期限内生产并销售的产品才可作为投保产品。该险种保险期限为一年,原则上不承保保险期限超过一年的业务。

(8)保险责任期限。即自产品由消费者购进保险期限内生产并销售的投保产品之日起一年内。在保险责任期限内,若发生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需注意的是,若产品标明的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期在一年以内,则以标明日期为责任的终止日,这一点在投保产品为食品等短期消费品时尤其需要注意。因此,必须于核保时明确说明被保证人对投保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日期能够确定。

4.其他核保要点

(1)对每一业务需了解其过往相关损失记录或赔付记录,即投保产品过往的返修情况或退保换货情况,一般需了解投保产品开始生产销售以来的情况,这一点可作为风险评估的参考依据(特别是有多年的数据作为参考),但不能以此做出大幅降费的决定。

(2)被保证人需于投保单及其提供的损失记录上签章确认,以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

(3)一般而言,这一险种不宜由生产商以促销为目的作任何形式的保险宣传,包括于投保产品上作保险标记、于投保产品推介活动上使用保险公司徽标或作相关宣传、于投保产品说明书上印“由××保险公司承保”等类似文字。因为这种宣传无法在产品上清晰地说明保险和该产品的关系,误导消费者以为产品有问题可以直接找保险公司处理。

7.2雇员忠诚担保保险

7.2.1雇员忠诚担保保险概述

雇员忠诚担保保险是保证保险的一种,保险人作为被保险雇员的保证人(担保人),确保雇员在受雇期间发生不忠诚行为、导致雇主(被保险人)经济损失时,可从保险人处获得赔偿。因此,该险种是以保证个人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为特性的保险产品,其风险较难控制。这里的经济损失一般界定为直接经济损失,或者说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被保险人已经拥有的可以货币化计量的经济利益,不包括推定的、预计取得但尚未到手的利益(例如实现销售之后的利润)以及无法直接用货币衡量的其他利益(例如技术方面的Know-How)。

7.2.2核保要素

1.对被保险人的审核

(1)按照不同行业被保险人投保该险种的风险情况,将被保险人分为以下两类:高风险类: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快递公司、押运公司、黄金珠宝店。普通类:不属于上述行业的被保险人。

(2)了解被保险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以防止被保险人因经营不善或面临破产而进行骗赔的行为。

(3)要求被保险人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其他证明其为依法成立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材料,并确认被保险人营业地质在中国境内(港、澳、台除外)。

2.对被保险雇员基本情况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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