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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学院团支部团员推优工作报告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8 20:30:59 | 移动端:公共管理学院团支部团员推优工作报告

公共管理学院团支部团员推优工作报告

附件2

公共管理学院团支部团员推优工作报告

推优学期:-学年上/下学期

一、基本情况

本支部为级团支部。至本次推优工作开展时,共有团员人。团支部所在数班级共有学生____人。根据《公共管理学院团员推优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本支部至多可推选被推荐人名。

二、支部团员大会推选被推荐人的情况

根据《办法》的规定,本支部于年月日在召开支部团员大会推选被推荐人。出席大会的团员共__人。

在支部团员大会召开前,支部委员会对本支部所有团员的推优条件进行了组织考察,其中,等名团员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被列为了被推荐人候选人,原因是

大会在对候选人进行民主评议后,共进行了轮投票。无记名投票共发出选票张,其中有效票张;第二轮投票共发出选票张,其中有效票张。

三、支部被推荐人情况

根据支部团员大会的投票结果,支部委员会经讨论,决定将以下名团员确定为支部本次推优的被推荐人:

姓名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挂钩党员签名:支部书记签名:宣传委员签名:组织委员签名:

年月日

绩点无记名投票获得的赞成票数第二轮投票获得的赞成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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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学院团员推优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工作,规范推优的条件和程序,保证被推荐人的质量,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以下简称团章)第二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我院共青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团中央《关于在基层团组织和团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意见》,我院对于优秀团员作出如下要求:

一是带头坚定信念。自觉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不移跟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二是带头刻苦学习。认真学习科学文化,掌握过硬本领,提高综合素质;

三是带头争创佳绩。立足本职岗位,钻研业务技能,开拓创新,艰苦创业,不断取得优异成绩;四是带头弘扬新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努力奉献社会、服务人民,积极参与志愿服务等公益活动,在急难险重任务中勇于挺身而出、迎难而上。

第三条推优工作的原则:

(一)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推优工作的标准、程序以及结果公开,并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二)民主与集中相统一的原则。团支部在形成推荐意见和作出推荐决定时,必须经过推优工作小组集体充分讨论。对推荐对象暂时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不宜草率作决定,应对推荐对象作进一步培养考察后再行讨论;

(三)实事求是原则。保证推优质量,宁缺毋滥。

(四)党建带团建的原则。团组织要及时了解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和要求;经常向党组织汇报对申请入党的团员的培养考察情况,在确定推荐对象时,应事先征求有关党组织的意见,认真听取党组织的建议,力求使团组织推荐与党员发展工作协调起来;

第四条学院团委组工部门负责全院的推优工作。由团支部委员会、团支部挂钩党员以及学院团委组工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的推优工作小组负责本支部的推优工作。

第二章推优条件

第五条被推荐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且组织关系在我院;(二)是具有华南农业大学学籍的我院全日制学生;

(三)承认团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团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团的决议和按期缴纳团费;

(四)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五)在推优学期的前一学期结束之前已经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

(六)学习认真刻苦,推优学期的前一学期的课程考核无不及格科目,学业指标的平均绩点不小于3.0;

(七)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公益活动,关心集体,热心为同学服务,在同学中起到先锋模范作用;(八)通过所属团支部推优工作小组的组织考察;(九)学院团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团组织在“推优”工作中,要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把政治立场坚定,入党意愿强烈,在工作、学习、生活中起到先锋模范作用的优秀团员向党组织推荐。推荐重点是品学兼优、全面发展

的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社团活动积极分子及获得其它荣誉称号的团员青年。

一年级上学期推优的,不适用前款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但是应当具备在推优工作开始前已经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的条件。

本办法所称团员,包括保留团籍的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

本办法所称学业指标,推优学期为学年上学期的,为前一学年学生平均绩点;推优学期为学年下学期的,为前一学期学生个人平均绩点。

第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候选人:(一)是保留团籍的党员或预备党员;

(二)已经被批准确定为学院或者其他推优单位的被推荐人;

(三)推优学期及其前一学期受到通报批评,或者因违纪受到处分且处分尚未撤销。

第三章推优工作的组织开展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七条推优工作应当每学期进行一次。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多次,或者不进行推优工作的,由学院团委决定。

第八条学院团委组工部门应当于每学期适当的时候组织开展学院的推优工作。支部推优工作小组应当按照学院团委组工部门的统一安排组织开展本支部的推优工作。

第九条团支部“推优”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推优工作小组对准候选人进行组织考察;(二)推优工作小组确定候选人名单;

(三)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出被推荐人;(四)团支部委员按规定程序办理上报审批手续。

第十条挂钩党员为该推优工作小组组长,负责指导、规范并执行该支部的推优工作。

第十一条支部推选的被推荐人的名额(以下简称支部的推选名额)不得超过本支部团员总数的百分之十三。但是,一年级上学期推优的,推选名额不得超过本支部团员总数的百分之六。

支部的推选名额就是支部能够推选的被推荐人的最高人数。

例1:若某支部团员总数为30人,则推选名额不得超过3人。(30×13%=3.9,取整即为3。)若该支部为一年级上学期推优,则推选名额不得超过1人。(30×6%=1.8,取整即为1。)

第十二条依照本办法进行的无记名投票和第二轮投票的结果应当当场宣布。第十三条被推荐人应当由各支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推选,经学院团委审核确定后报学校团委批准。但是,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节确定候选人

第十四条支部团员大会召开前,参与推优的团员向所在团支部的推优工作小组递交推优自我鉴定表,成为准候选人。

根据第五条第七项,准候选人应该向推优工作小组提交至少一份下列事项的参与证明材料或获奖证明材料:

志愿服务活动;三下乡;社会调查;大学生科技竞赛、体育竞赛获奖、大学生文化艺术比赛获奖;在期刊、报纸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或文章;获得发明专利、申报科技成果、科技创新等;团校优秀分子;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拾金不昧;

第十五条组织考察包括推优准候选人基本推优条件的审核、群众调查和准候选人的个人面谈三个部分。

(一)基本推优条件的审核。推优工作小组对准候选人提交的申请表及材料进行审核,基本推优条件为:第五条第一款(一)至(七)项条件且无第六条规定。

(二)群众调查以挂钩党员为主导,范围为被考察团员所在的支部以及学生社团组织;群众调查的对象要兼顾男女、学生干部、学生党员以及团员的比例,且被调查人数不少于六人。

(三)群众调查和个人面谈主要针对准候选人的入党动机、学习情况、工作情况、生活作风、群众基础、优点缺点等方面开展考察。

推优工作小组在考察过程可参考以下指标,对准候选人的资格进行评定:思想方面:政治立场坚定,入党动机纯洁,关注时政等;学习方面: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等;

工作方面: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善于合作,无公权私用、徇私舞弊等行为;生活方面:生活作风良好,遵循宿舍管理条例,群众基础良好。(四)若团支委成员为准候选人,则在组织考察阶段应当回避。符合基本推优条件并通过组织考察的准候选人即被评定为候选人,进入支部团员大会的无记名投票环节;不符合基本推优条件或未通过考察的团员,其推优程序终止。

第十六条支部候选人名额不得超过本支部团员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一年级上学期推优的,候选人名额不得超过本支部团员总数的百分之十。

支部合格候选人名额就是准候选人中被选出作为无记名投票对象的最高人数。例2:若某支部团员总数为30人,则候选人名额不得超过6人。(30×20%=6)若该支部为一年级上学期推优,则候选人名额名额不得超过3人。(30×10%=3)

团委组织部负责对各团支部的候选人的审核、确定进行监督。

第三节支部团员大会和无记名投票

第十七条支部推选被推荐人,应当召开支部团员大会。出席支部团员大会的团员人数达到支部团员总数的四分之三的,推选有效。

例3:若某支部团员总数为30人,若要推选有效,则出席支部团员大会的团员人数至少应为23人。(30×3/4=22.5,取大于22.5的最小整数即为23。)

因专业实习等原因,支部团员大会可以采取灵活的形式召开。支部团员大会采取灵活的形式召开的,推优工作小组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上报审批时,应当在上报材料中说明有关情况和原因。

第十八条支部团员大会召开时,支部委员会介绍候选人情况,候选人应当向大会汇报个人在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候选人无正当理由不向大会汇报个人情况的,视为放弃候选人资格,不得作为大会民主评议和无记名投票的对象。

推优工作小组成员必须列席支部团员大会。

第十九条支部团员大会在听取支部委员会对候选人的介绍和候选人的个人汇报后,应当对所有候选人进行民主评议,并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

无记名投票就是第一轮投票。

无记名投票应当以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候选人为投票对象。其他人员获得的赞成票无效。

无记名投票中,每张选票上获得赞成票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支部的推选名额。超过的,该选票无效。

例4:某支部的推选名额为3人,甲、乙、丙、丁为投票对象。依照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若A选票上,获得赞成票的人员为甲、乙、刘某,则A选票本身有效,该票投给甲、乙的赞成票应当分别计入甲、乙获得的赞成票总数中,而投给刘某的票不需计算。

若B选票上,获得赞成票的人员为甲、乙、丙、丁,则B选票本身无效,该票投给甲、乙、丙、丁的赞成票均不计入甲、乙、丙、丁获得的赞成票总数中。

若C选票上,获得赞成票的人员为甲、乙、丙、刘某,则C选票本身无效,该票投给甲、乙、丙的赞成票均不计入甲、乙、丙获得的赞成票总数中,投给刘某的票亦不需计算。

第二十条无记名投票后,推优工作小组应当根据支部的推选名额,按照票选合格候选人获得的赞成票数由高至低的顺序确定可以确定的支部的被推荐人。

本办法所称票选合格候选人,是指在无记名投票或第二轮投票中获得的赞成票数达到出席支部团员大会的团员人数半数的候选人。

例5:某支部召开团员大会推优。若出席团员大会的团员共30人,则票选合格候选人至少需获得15张赞成票;若出席团员大会的团员共31人,则票选合格候选人至少需获得16张赞成票;若出席团员大会的团员共32人,则票选合格候选人至少需获得16张赞成票。

第四节第二轮投票

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无记名投票后票选合格候选人人数超过支部的推选名额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无记名投票后,由于部分或全部票选合格候选人获得的赞成票数相等而致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的被推荐人人数不足支部的推选名额的,推优工作小组应当采取下列处理方式之一:

(一)将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确定的被推荐人作为支部最终的被推荐人;(二)决定进行第二轮投票。

第二十二条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第二轮投票的,应当以获得相等赞成票数的候选人为投票对象。其他人员获得的赞成票无效。

获得相等赞成票数的候选人是指因其获得相等赞成票数而致支部的被推荐人不能完全确定的候选人,不是其他获得相等赞成票数的候选人。(参见例6)

第二轮投票中,每张选票上获得赞成票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无记名投票后的推选名额差额。超过的,该选票无效。

第二轮投票后,推优工作小组应当根据无记名投票后的推选名额差额,按照投票对象获得的赞成票数由高至低的顺序确定可以确定的被推荐人。

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确定的被推荐人,不需要其获得的赞成票数达到出席支部团员大会的团员人数半数。

本办法所称推选名额差额,是指支部的推选名额与已经确定的支部的被推荐人人数的差额。第二十三条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第二轮投票后,由于部分或全部投票对象获得的赞成票数相等而致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确定的被推荐人人数不足无记名投票后的推选名额差额的,推优工作小组不得决定进行再次投票,应当采取下列处理方式之一:

(一)将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已经确定的被推荐人作为支部最终的被推荐人;

(二)根据第二轮投票后的推选名额差额,在于第二轮投票中获得相等赞成票数的候选人中确定被推荐人。

例6:某支部团员总数32人,推选名额为4人。

支部召开团员大会推优,全体团员出席团员大会。无记名投票列甲、乙、丙、丁、戊、己、庚为投票对象。无记名投票后,甲、乙、丙、丁、戊、己、庚获得的赞成票数分别为21、19、17、17、17、16、16。依照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部委员会仅能确定甲、乙为支部的被推荐人,由于丙、丁、戊均为票选合格候选人且获得的赞成票数相等,支部委员会不能直接确定其中1-2人为支部的被推荐人。在这种情况下,支部委员会可以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甲、乙作为支部最终的被推荐人,也可以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进行第二轮投票。若支部委员会决定进行第二轮投票,则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只能以丙、丁、戊为投票对象,而不能把己、庚也列为投票对象。

若第二轮投票后,丙、丁、戊获得的赞成票数分别为14、12、11,则依照第二十二

条第三款的规定,支部委员会应当确定丙、丁为支部的被推荐人。

若第二轮投票后,丙、丁、戊获得的赞成票数分别为12、12、12。根据投票结果,支部委员会仍然不能从中确定支部的被推荐人,则依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支部委员会不得决定进行再次投票。在这种情况下,支部委员会可以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将甲、乙作为支部最终的被推荐人,也可以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从丙、丁、戊中确定1-2人为支部的被推荐人。

若第二轮投票后,丙、丁、戊获得的赞成票数分别为14、12、12,则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支部委员会应当首先确定丙为支部的被推荐人,但根据投票结果,支部委员会仍然不能从丁、戊中确定支部的被推荐人,则依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支部委员会不得决定进行再次投票。在这种情况下,支部委员会可以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将甲、乙、丙作为支部最终的被推荐人,也可以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从丁、戊中确定1人为支部的被推荐人。

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适用于无记名投票后票选合格候选人人数不足支部的推选名额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无记名投票后,票选合格候选人人数不足支部的推选名额的,推优工作小组应当采取下列处理方式之一:

(一)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将无记名投票的票选合格候选人确定为支部最终的被推荐人;

(二)决定进行第二轮投票。

第二十五条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第二轮投票的,投票对象以外的人员获得的赞成票无效。投票对象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确定:

(一)一年级上学期以外的学期推优的,应当以无记名投票的投票对象中尚未被确定为被推荐

人的候选人为投票对象;

例7:某支部于三年级上学期推优。支部团员总数为30人,推荐名额为3人。全体团员出席了团员大会。无记名投票列甲、乙、丙、丁为投票对象。无记名投票后,甲、乙、丙、丁获得的赞成票数分别为17、16、10、9,则依照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仅甲、乙为票选合格候选人。依照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支部委员会应当将甲、乙确定为支部的被推荐人。若支部委员会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进行第二轮投票,则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以丙、丁为投票对象。

(二)一年级上学期推优的,应当在除已经被确定为被推荐人以外的无记名投票的投票对象中按照其获得的赞成票数由高至低的顺序确定比无记名投票后的推选名额差额多一名的候选人为投票

对象;由于前述无记名投票的候选人获得的赞成票数相等而致可能确定的投票对象人数超过前述名额的,可以不受前述名额限制,而应当将该获得相等赞成票数的无记名投票的候选人列为部分或全部投票对象。

例8:某支部于一年级上学期推优。支部团员总数为30人,推荐名额为1人。全体团员出席了团员大会。无记名投票列全体团员为投票对象。

若无记名投票后,获得赞成票数最多的4人为甲、乙、丙、丁,其获得的赞成票数分别为9、8、7、6,则依照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有票选合格候选人。若支部委员会依照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进行第二轮投票,则依照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甲、乙为投票对象。

若无记名投票后,获得赞成票数最多的4人为甲、乙、丙、丁,其获得的赞成票数分别为9、8、8、6,则依照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有票选合格候选人。若支部委员会依照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进行第二轮投票,则依照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甲、乙、丙为投票对象。

第二轮投票中,每张选票上获得赞成票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无记名投票后的推选名额差额。超过的,该选票无效。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关于投票对象以外的人员获得的赞成票无效和选票无效的规定的原理与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的原理一致。

第二轮投票后,推优工作小组应当根据无记名投票后的推选名额差额,在第二轮投票产生的票选合格候选人中按照获得的赞成票数由高至低的顺序确定可以确定的被推荐人。

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确定的被推荐人,其获得的赞成票数须达到出席支部团员大会的团员人数半数。

第二十六条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第二轮投票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优工作小组不得决定进行再次投票,而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第二轮投票的票选合格候选人人数不足无记名投票后的推选名额差额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将无记名投票和第二轮投票的票选合格候选人确定为支部最终的被推荐人;

(二)由于部分或全部第二轮投票的票选合格候选人获得的赞成票数相等而致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确定的被推荐人人数不足无记名投票后的推选名额差额的,应当将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已经确定的被推荐人作为支部最终的被推荐人,或者根据第二轮投票后的推选名额差额,在于第二轮投票中获得相等赞成票数的候选人中确定被推荐人。

例9:某支部团员总数为32人,推荐名额为4人。无记名投票以甲、乙、丙、丁、

戊为投票对象。无记名投票后,甲、乙、丙、丁、戊获得的赞成票数分别为18、10、9、9、8。支部委员会依照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将甲确定为支部的被推荐人,并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以乙、丙、丁、戊为投票对象进行第二轮投票。

若第二轮投票后,乙、丙、丁、戊获得的赞成票数分别为20、18、11、11,则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支部委员会应当首先确定乙、丙为支部的被推荐人,并依照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将甲、乙、丙确定为支部最终的被推荐人,不得决定进行再次投票。

若第二轮投票后,乙、丙、丁、戊获得的赞成票数分别为20、18、17、17,则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支部委员会应当首先确定乙、丙为支部的被推荐人。但根据投票结果,支部委员会仍然不能从丁、戊中确定支部的被推荐人,则依照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支部委员会不得决定进行再次投票。在这种情况下,支部委员会依照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以将甲、乙、丙作为支部最终的被推荐人,也可以依照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从丁、戊中确定1人为支部的被推荐人。

第二十七条推优工作小组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在于第二轮投票中获得相等赞成票数的候选人中确定被推荐人的,应当对获得相等赞成票数的候选人进行考察,并在充分听取候选人所在班级的班主任、助理班主任、挂钩党员、班级成员等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候选人平时表现及参加团校学习的情况,经充分讨论,取得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采取票决的形式。

第五节上报审批

第二十八条推优工作小组在确定了本支部推选的被推荐人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学院团委组工部门办理上报审批手续。不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上报审批手续的,学院团委组工部门应当认定该支部在推优学期没有合适的被推荐人。

已经办妥上报审批手续,但推优工作小组认为原确定的被推荐人人选有误,需要更改的,上报审批的截止期限尚未经过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改;上报审批的截止期限已经经过的,不得申请更改,申请更改的,学院团委组工部门不予受理。

上报审批的具体程序由学院团委组工部门规定。

第二十九条推优工作小组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报审批的,学院团委组工部门应当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学院团委组工部门认为上报材料有误或不齐的,应当责令推优工作小组在规定的期限内更正或补报。推优工作小组不在规定的期限内更正或补报的,学院团委组工部门对原上报材料不再受理,并应当认定该支部在推优学期没有合适的被推荐人。

第三十条学院团委组工部门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支部推优工作程序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可能影响推优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的,应当责令推优工作小组在规定的期限内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开展本支部的推优工作并重新办理上报审批手续。推优工作小组不在规定的期限内重新组织开展推优工作,或者重新办理上报审批手续的,学院团委组工部门应当认定该支部在推优学期没有合适的被推荐人。

学院团委组工部门在对推优工作小组重新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支部推优工作程序仍然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可能影响推优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的,应当认定该支部在推优学期没有合适的

被推荐人。

第三十一条学院团委组工部门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支部推选的被推荐人人数超过支部的推选名额的,应当责令推优工作小组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据支部的推选名额重新确定支部的被推荐人并重新办理上报审批手续。推优工作小组不在规定的期限内重新办理上报审批手续,或者重新上报的支部的被推荐人人数仍然超过支部的推选名额的,学院团委组工部门应当认定该支部在推优学期没有合适的被推荐人。

第三十二条学院团委组工部门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支部推选的被推荐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推优条件的,应当作出不将该被推荐人作为学院的被推荐人人选上报审批的决定。

不予上报审批的决定作出后,推优工作小组不得补报其他人员作为支部的被推荐人。第三十三条学院团委组工部门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支部推优工作程序和推选的被推荐人的人数、条件均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的,应当将支部推选的被推荐人作为学院的被推荐人人选上报学院团委审批。

第三十四条学院团委组工部门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将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的处理决定的内容与理由告知有关的推优工作小组和利害关系人。

第三十五条学院团委组工部门将学院的被推荐人人选上报学院团委审批的,学院团委应当及时审批,确定学院的被推荐人的初步名单。初步名单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公示。

经过公示期未修正的初步名单,或者学院团委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理异议而修正后的初步名单为学院的被推荐人的最终名单。学院团委应当将最终名单报学校团委批准。

第六节异议处理和直接推荐

第三十六条推优工作小组或利害关系人对学院团委组工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学院团委申请复议。学院团委应当及时对申请的事项进行复议,并视情形作出撤销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驳回异议的决定。

学院团委作出撤销原处理决定的决定的,应当同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出新处理决定,并以适当的方式将新处理决定的内容与理由告知复议申请人。复议申请人对学院团委作出的新处理决定有异议而申请复议的,学院团委不再受理。对学院团委作出的新处理决定,学院团委组工部门应当执行。

学院团委作出驳回异议的决定,或者推优工作小组或利害关系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议的,学院团委及学院团委组工部门不再受理其对原处理决定的异议。

第三十七条我院学生或学生组织对学院团委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公示的学院的被推荐人的初步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学院团委提出。学院团委应当进行调查,并在充分听取异议人、当事人、有关的支部推优工作小组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等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认为异议不能成立的,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将不能成立的理由告知异议人;

(二)认为异议成立,需要修正初步名单的,应当修正初步名单,并以适当的方式将有关情况告知异议人和当事人、有关的推优工作小组、其他利害关系人;

(三)认为异议成立,但不需要修正初步名单的,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将有关情况告知异议人。第三十八条团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被所在支部的推优工作小组确定为支部的被推荐人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学院团委组工部门递交申请直接被确定为学院的被推荐人的书面材料:

(一)确有突出表现的;

(二)担任学院学生干部的。

前款规定的团员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第一款(一)至(七)项的条件且无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第一款规定的团员递交申请材料的,学院团委组工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前二款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考察申请人的现实表现,拟定是否确定其为学院的被推荐人的意见,报学院团委审批。

第一款规定的书面申请材料的内容由学院团委组工部门规定。

第四章学籍异动推优

第三十九条学籍异动推优,本章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的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办法的其他规定。

第四十条本办法所称学籍异动,是指学生因转学、转专业、休学、复学或因各种原因被注销学籍等引起的学籍的非正常变化并在推优工作进行前已办妥异动手续的情形。

本办法所称学籍异动推优,是指因存在前款规定的学籍异动而应当在推优工作中采取的措施。学籍异动推优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四条规定,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处理。第四十一条非我院学生因转学或转专业转入我院的,应当将该生作为转入班级学生对待。第四十二条我院学生因转学、转专业而转出我院,或者因各种原因被注销学籍的,不得将该学籍异动学生作为转出班级学生对待。

第四十三条我院学生休学且尚未复学的,应当将该生作为其原所在班级学生对待,但该生不得被列为候选人;

第四十四条我院学生因转专业或复学而在我院由一个学生班转至另一个学生班的,应当将该生作为转入班级学生对待;

第五章推优工作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推优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行为人应当依照学校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第四十六条学院团委组工部门工作人员在推优工作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照学院团委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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