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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城县阳光信贷实施方案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8 21:23:36 | 移动端:澄城县阳光信贷实施方案

澄城县阳光信贷实施方案

澄城县信用联社阳光信贷工程实施方案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银监会“三大工程”,支持新农村建设,促进我县农村信用社进一步规范管理、提高效率、防范风险,更好地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信贷服务,进一步提升信用社社会形象。根据银监会《关于实施阳光信贷工程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阳光信贷工程的主要意义

“阳光信贷”是指实行信贷过程阳光化管理,拓展贷款营销业务,优化信贷服务环境,加强贷款业务监督,为客户提供公开、诚信、高效的信贷服务。

推行“阳光信贷”意义重大。一是有利于提升行业形象。通过实行信贷过程阳光化管理,提高信贷业务透明度,增加必要的社会监督,必将有助于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二是有利于促进业务拓展。通过畅通贷款申请渠道,公开信贷流程、服务内容,公布管片信贷员联系方式,实行“首问负责制”等,有助于解决“客户不知找谁贷款”、“没有熟人贷不到款”等问题,促进贷款营销。三是有利于实现便民惠民。通过实行公开服务、限时服务、违规处罚,提高办贷效率,真正达到便民惠民,吸引优质客户。四是有利于培育健康的信贷文化。通过实行信贷阳光化运作,可以抑制信贷人员权力寻租及潜在的道德风险,杜绝违法乱纪行为,培育健康的信贷文化。五是有利于防控信贷风险。通过公开贷款条件、操作流程、服务承诺以及设立投诉电话等,接受社会公众的有效监督,促进信贷管理规范化,防控信贷风险,实现业务可持续发展。

二、实施阳光信贷工程的具体措施

(一)加强领导,大力推行。县联社针对工作需要成立“阳光信贷”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姜建鹏

副组长:权佩丰、张波

成员:陈宏斌、王建刚、李少华、张利锋、陈卫民、赵宇哲、王军虎。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业务发展部。

(二)实施六项工作。一是推行公示制度,主动公示贷款种类、条件、流程、利率、信贷人员信息、办结时限及监督方式等。二是开展社会评议,按村组成评议小组,吸收威望高、情况熟的村民代表参与授信评议。三是实行阳光操作,推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一站式服务”等,实行一揽子阳光化操作。四是承诺办理时限,业务各环节均要合理确定办结时间并及时告知客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在限定时间内说明原因。五是公开定价标准,公开贷款利率定价方法和各项优惠政策,严格遵守银监会关于整治不规范经营的“七不准”规定。六是强化社会监督,通过选聘群众代表担任阳光信贷监督员等方式,监督违规放贷和不作为行为。

(三)完善服务设施,增强服务手段。根据“六项要求”,完善服务设施,规范服务程序。一是建立信贷服务大厅,按规范化标准将各种办贷流程和制度公示并上墙。包括:信用社资信等级评定小组,信用社授信领导小组,信用社风险管理小组,信用社五级分类认定小组,客户经理公示牌,岗位职责,办贷流程,服务承诺,信贷人员工作纪律、客户经理监督牌等共16个。二是设立客户经理便民服务牌,下发到村,公开信贷政策,明确信贷服务范围,客户经理联系方式等,虚心接受群众监督。三是建立授信村评小组吸收威望高、情况熟的村民代表参与授信评议。

(四)推行贷款公示制度。在贷款正式发放前,将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基本情况、担保形式、审批金额等内容,在规定范围内,采取灵活多样的办法(一般采取固定公告栏张贴公告),进行3-5天公示,贷款公示期间,对所公示的贷款存在异议的机构内部员工或农户,应以书面形式向风险管理部提出异议。公示期届满未提出异议的,视同无异议。同时,设立举报箱,公布24小时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等措施,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不定期的开展贷款公示的普查、抽查和重点检查工作,保证贷款公示的顺利实施。

(五)建立“阳光信贷”值班制度。各社(部)负责人每周至少在信贷服务大厅坐班一天。营业期间由指定的客户经理轮流值岗,接受客户的贷款咨询和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的贷款申请材料,及时将客户的贷款申请材料交给相应片区的客户经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建立服务事项登记制度做好记录,承诺办理时限,(小额农贷3个工作日,大额贷款7个工作日调查后给予答复)实现便民惠民,促进贷款营销。(六)要建立违规处罚机制。对于群众举报的冷、推、拖等不文明办贷、不依法办贷、不廉洁办贷的,或未按贷款限时服务承诺办理业务,尤其是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存在吃、拿、卡、要的工作人员,稽核监察部门一经查实,要给予相关人员相应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三、实施阳光信贷工程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社(部)要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推行“阳光信贷”工作的重要性,并与辖内开展的信用工程建设结合起来,统一领导,统一布署。要成立领导小组,加快信贷服务大厅的建设,尽快完善各项信贷制度上墙公示,提高信贷业务透明度,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联社各部门要加强对包联社工作的督导,确保此项工作在9月15日前完成。

(二)强化宣传力度。各社、部要加强宣传引导,利用信用社点多面广,直接面向“三农”的优势,通过宣传页、宣传牌及面对面讲解等方式,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营造浓厚的推进氛围。各单位主任要认真总结和推广好的做法和先进经验,及时向联社汇报工作的进展情况,便于及时解决具体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三)加强监督检查,保证“阳光信贷”落到实处。联社九月份将开展“阳光信贷”工程实施情况专项检查,对经检查未落实各项公开上墙措施及其他具体要求,活动开展流于形式,没有坚持客户经理轮流值岗制度和服务事项登记制度的将追究社主任责任。

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扩展阅读:庐江县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附件3:

庐江县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贷款管理,规范贷款业务操作程序,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银监部门规章制度以及《安徽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的信贷业务管理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原则;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制度;坚持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坚持先评信、后授信、再用信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程的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包括贷款操作流程、抵债资产操作流程、贷款呆账核销操作流程。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融资贷款等按照《庐江县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细则》、《庐江县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实施细则》、《庐江县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庐江县农村信用社项目融资业务管理实施细则》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规程中借款客户提交的所有资料复印件,信贷人员应要求提供人签名盖章并负责与原件进行核对后签字,以示负责。所有的信贷档案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统一为A4纸张。

第五条办理贷款业务各环节的时间要求。短期贷款从申请受理到审议审批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中长期贷款的时间可相应比短期贷款延长2倍,但最长不超过2个月。

第二章基本程序

第六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操作流程:建立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档案→核发《农户贷款证》→农户借款申请→持证办理贷款→签订借款合同→订立借款借据→贷款业务发放→贷款业务发生后的管理→贷款收回。

第七条农户联保贷款的操作流程:农户提出联保申请→信用社调查核准→与农户签订联保协议→签订借款合同→订立借款借据→贷款业务发放→贷款业务发生后的管理→贷款收回。

第八条自然人客户大额贷款的操作流程:自然人客户申请→贷款业务受理→贷款业务调查→贷款业务审查→贷款审议与审批→贷款业务发放→贷款业务发生后的管理→贷款收回。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客户贷款的操作流程:建立信贷关系→客户申请→贷款业务受理→贷款业务调查→贷款审议与审批→贷款业务发放→贷款业务发生后的管理→贷款收回。

第十条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操作流程:借款人(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新生和在校生)提出申请→贷款业务受理→审查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贷款审议与审批→贷款业务发放:按照《划款委托书》的委托事项将贷款资金划款给高校账户,并附上借款学生名单→贷款业务发生后的管理→贷款收回。

第十一条个人存单质押贷款操作流程:客户申请→受理以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存单作质押的贷款申请→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贷款业务发放→贷款业务发生后的管理→贷款收回。

第十二条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操作流程:受理用于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等各种类型的住房专项贷款的客户申请→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贷款业务发放→贷款业务发生后的管理→贷款收回。

第十三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操作流程:受理用于个人购买汽车或汽车大修理贷款的客户申请→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贷款业务发放→贷款业务发生后的管理→贷款收回。

第十四条个人消费贷款操作流程:受理支付购买耐用消费品等多种用途贷款的客户申请→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贷款业务发放→贷款业务发生后的管理→贷款收回。

第十五条门面房抵押贷款操作流程:受理用于生产或经营活动中临时性、季节性流动资金所需的人民币贷款的客户申请→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贷款业务发放→贷款业务发生后的管理→贷款收回。

第十六条保证担保贷款操作流程:受理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

款申请→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议与审批→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贷款业务发放→贷款业务发生后的管理→贷款收回。

第十七条种植业、养殖业大户特别授信贷款操作流程:授信受理→评级调查→信用评级初评→信用等级审查→信用等级评定→核定额度→贷款担保→贷款审批→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贷款业务发放→贷款业务发生后的管理→贷款收回。

第十八条返乡农民工创业贷款操作流程:客户申请→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议与审批→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贷款业务发放→贷款业务发生后的管理→贷款收回。

第十九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贷款操作流程:受理购买集镇统一规划的小区门面及住宅房的农户申请→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贷款业务发放→贷款业务发生后的管理→贷款收回。

第二十条农村青年创业贷款操作流程:借款人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团委审核把关后推荐至当地农村信用社或经县团委推荐至县联社→农村信用社和乡镇(街道)团委共同对借款人开展信用评定、贷款调查及贷款证发放工作→贷款审批→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贷款业务发放→贷款业务发生后的管理→贷款收回。

第二十一条公司+农户贷款操作流程:受理担保企业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申请→贷款调查→贷款审查→担保授信审批→与客户

签订借款合同→贷款业务发放→贷款业务发生后的管理→贷款收回。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贷款操作流程:客户申请→贷款调查→贷款审查与审批→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贷款业务发放与支付→贷款业务发生后的管理→贷款收回。

第二十三条项目融资贷款操作流程:客户申请→贷款调查→贷款审查与审批→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贷款业务发放与支付→贷款业务发生后的管理→贷款收回。

第二十四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操作流程:受理票据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的申请→贴现业务调查→贴现业务审查→贴现业务审批→贴现业务复审→贴现资金发放→提示付款→垫款的追索→贷款收回。

第二十五条抵债资产操作流程:收取时的操作流程:以物抵债的实施意向→以物抵债前的调查→抵债资产的定价→抵债资产的审查→审议与审批→签订抵债资产协议→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账务处理;处时的操作流程:处方式的确定→处定价→处审查→审议与审批→签订处协议→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账务处理。

第二十六条呆账贷款核销操作流程:信用社申报→县联社审核→税务部门审批→信用社账务处理。

第三章贷款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七条客户申请贷款。客户需求贷款应以书面形式向所辖信用社提出借款申请,其内容主要包括客户基本情况、申请贷款的种类、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以及还款来源等。

第二十八条建立信贷关系。企(事)业单位客户首次向信用社申请贷款时,要向信用社提出建立信贷关系的申请,信用社应在1个工作日内确立是否与客户确立信贷关系,在与客户信贷关系确立后,及时通知客户填写统一制式的《建立信贷关系申请书》,并要求客户提供营业执照、验资报告、法人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和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企业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

(一)信用社与客户建立信贷关系后,应根据企业客户的要求,组织信贷人员对企业客户信用等级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的结果连同以下资料提交县联社信贷部门审查:

1、企业概况表;2、基础数据表;

3、上年度及上月(季)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4、企业发展简介说明;5、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表;

6、农村信用社客户统一授信审查表。

(二)县联社信贷部门负责对信用社移送的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初评情况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测算信用额度,连同以下资料

提交县联社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审议核定:

1、县联社信贷部门统一授信审查表;2、县联社贷款审查委员会统一授信审查表。第三十条客户申请办理贷款业务需提供以下资料。(一)自然人客户需提供的资料有:

1、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和家庭成员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2、借款人家庭基本情况(包括总人口、主要劳动力、经济收入、资产负债情况等);

3、信用社颁发的有效《贷款证》。客户如没有办理《贷款证》,应申请并填写《自然人(农户)贷款证申请书》,向信用社申请《贷款证》;

4、信用社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二)企(事)业单位客户需提供的资料:

1、客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正、副本的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人民银行颁发的有效《贷款卡》、税务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等;

2、企业客户注册资本验资报告、上年度及近期的财务报表、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履历表;

3、企业客户组建公司的批文、成立公司的合同、章程,股份制企业的股份协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合同,董事会决议等;

4、企业客户商品购销合同和生产经营许可证证明;商贸企

业需提供商品购销合同;工矿企业需提供生产经营许可证、开采许可证和产品购销合同。

5、企业客户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需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证明;特殊企业需持有权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6、房地产开发客户的贷款业务还需提供有效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施(开)工许可证》、《房屋销(预)售许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十一条贷款受理。信用社信贷人员负责受理客户贷款申请,并对客户基本情况、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和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以及项目可行性等情况进行初步调查,确认客户是否具备贷款发放的基本条件。根据初步确认的结果和信用社资金状况等,决定是否受理客户贷款申请。

第三十二条对同意受理的贷款业务,信用社的信贷人员应根据贷款业务的种类,通知客户提供以下资料:

(一)自然人客户应提供的资料:

1、填写统一制式的《自然人(农户)短期贷款申请书》或《自然人客户担保贷款申请书》;

2、保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家庭成员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同意担保书面承诺书;

3、抵(质)押物清单和有权处分人同意抵(质)押的书面

承诺书;

4、个体工商户须提供营业执照等原件及复印件;5、其他需要的有关资料。

(二)企(事)业单位客户应提供的资料:

1、客户要求贷款申请书(企业单位以文件格式申请)、《企业短期借款申请书》或《农村信用社中长期借款申请书》;

2、客户上年度及上月(季)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有关情况统计报表;

3、经人民银行年检有效的贷款卡的原件及复印件;4、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的证明(开户许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借款客户主要开户及往来银行的帐户与存贷款情况;

5、抵(质)押物清单和有权处分人同意抵(质)的书面承诺书;

6、担保人同意担保的书面承诺书;

7、申请中长期贷款还须提供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

8、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三)担保人需提供的资料:

1、保证担保方式的:(1)保证人为自然人客户的,保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家庭成员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同意担保书面承诺书;(2)保证人为企(事)业单位

客户的,应与企(事)业单位客户贷款(保证担保)所需的材料相同。

2、房地产抵押担保方式的:(1)借款客户应提供房地产权属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属第三人财产抵押担保的,应提供权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企业的营业执照、人民银行的贷款卡、机构代码证、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担保人同意担保的承诺书、授权委托书等同企业客户贷款(担保抵押)所需的资料相同;(2)经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书;(3)房地产权利为夫妻共有的,须提供夫妻结婚证明及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质押担保方式的:(1)借款客户需提供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同意质押担保的书面承诺书;(2)质押物权属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章贷款调查

第三十三条信贷人员负责对客户及担保人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人员必须2名或2名以上,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客户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1、查验客户提供的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否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

2、查验客户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是否真实、

有效;

3、查验客户申请书的内容是否真实、齐全、完整;4、查验客户在信用社开立帐户情况。(二)调查客户信用及品行状况。

1、客户及其担保人生产经营是否合法、正常。

2、了解客户目前借款、其他负债和提供的担保情况,对外提供的担保是否超出客户的承受能力等;

3、了解客户法定代表人及财务、销售等主要部门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能力和业绩,是否有个人不良记录等。

(三)对客户及其担保人的资产、生产经营状况和市场前景情况进行调查,分析贷款需求和还款方案。

1、查阅客户及其担保人财务报告、帐簿等资料,对客户及其担保人的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帐款周转率、所有者权益、收入、支出、利润等情况进行分析;

2、分析客户及担保人生产经营的主要产品技术含量、市场占有率及市场前景等情况;

3、分析贷款需求的原因及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合法性;4、查验商品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5、分析还款来源和还款时间的可能性;

6、判断客户提供的担保是否符合担保条件,并确定其担保能力;

7、测算贷款的风险度。

第三十四条对个人客户,应调查分析其个人及家庭的经济收入是否真实、稳定,是否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有担保的,还要对担保人的经济收入和担保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

第三十五条对中长期项目贷款由有权审批社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评估或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可行性评估,并撰写可行性评估报告。

第三十六条依据企业客户信用等级的评定办法,测评企业的信用等级。按照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的规定,测算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三十七条调查人员必须撰写贷款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为:客户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申请贷款的种类、金额、期限、用途、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和限制性的条款;客户的财务状况、经营效益及市场分析;贷款风险评价;贷款的综合效益分析;提出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信贷人员要及时将贷款贷前调查报告,连同所收集的客户有关资料提交贷款审查人(信用社农贷会计或主任)审查。

第五章贷款审查

第三十九条信用社农贷会计(主任)负责对信用社所有的贷款业务进行审查,县联社信贷部门负责对信用社上报的贷款资料进行审查。

第四十条信用社农贷会计(主任)或贷审组的审查:(一)信用社农贷会计(主任)接到信贷人员提交的贷款报告后,要及时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基本要素、主体资料、贷款是否符合政策、贷款风险程度等。

(二)信用社农贷会计(主任)对借款客户贷款审查后,要在自然人大额贷款基本情况调查表或企业贷款基本情况调查表中的主任审查意见栏明确签署贷款种类、贷款金额、贷款方式、贷款利率以及贷款风险情况和限制性条款的审查意见。

(三)信用社农贷会计(主任)审查完毕后,对超授权范围内审批贷款,要及时召开信用社贷审组会议进行会审。对须报县联社审批的贷款业务,信用社要以文字书面报告的形式,连同客户提供的相关资料,贷款调查报告及时提交县联社信贷部门审查。

第四十一条县联社信贷部门的审查:

(一)县联社信贷部门收到信用社提交的要求对客户贷款审批的报告后,要及时进行登记,并由提交人签字。

(二)县联社信贷部门贷款业务审查经办人要及时对信用社提交的客户贷款资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主体资格的审查。客户及担保人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客户及担保人组织机构是否合理,产权关系是否明晰;客户及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部门负责人有无不良记录。

2、信贷政策的审查。贷款用途是否合规合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贷款用途、期限、方式、利率等是否符合农村信用社信贷政策;客户贷款余额是否超过最大一户、最大十户占资本总额规定的监管比例。

3、信贷风险的审查。审查信贷人员测定的客户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分析、揭示客户的财务风险、经营管理风险、市场风险、贷款风险度等,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第四十二条审查结束后,应将审查的贷款资料录入信贷业务信息管理系统,撰写审查报告,审查报告的主要内容:1、客户基本情况,项目背景及可行性,客户现有信用及与经营社合作情况;2、客户财务、生产经营管理、经营效益和市场评价;3、贷款风险评价和防范措施;4、审查结论,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包括贷款的种类、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和限制性条款、贷款担保的合规性和有效性等。贷款审查经办人和主责任人在审查报告上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移送贷审会。

第四十三条县联社对信用社移送的贷款资料不全的、调查内容不完整的,应要求信用社补充、完善;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的,将材料退回信用社,并做好记录。

第六章贷款的审议与审批

第四十四条信用社主任或贷审组,县联社分管信贷业务主任或贷款审查委员会负责对授权范围内的贷款进行审议与审批。

根据贷款贷前调查情况、贷款审查情况,详细分析借款客户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决策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事项。

(一)信用社主任或贷审组审批:信用社主任负责对贷款业务授权范围内的贷款进行审批,或召集信用社贷审组成员对贷款业务进行审议与审批;对贷审组审议的贷款决策意见形成后,应在自然人大额贷款基本情况调查表或企业贷款基本情况调查表中信用社集体研究意见栏,明确签署审议决策意见,并由全体成员签字认定,经信用社主任审批后实施。

(二)县联社分管信贷业务的主任审批。县联社分管信贷业务的主任对联社信贷部门移送的客户贷款审批资料应及时审查,并在《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查表》表中的分管主任审查意见栏,明确签署审查与审批意见。

(三)县联社贷审会审议与审批。县联社贷审会例会原则上每周二召开。贷审会审议贷款时,参会的贷审会委员均要发表意见,并当场在《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查表》贷审会表决栏签署表决意见;贷审会决策意见形成后,经主任委员签发,由县联社信贷部门批复后实施。须上报省联社报备咨询的贷款,经省联社审查回复实施。

第七章签订合同

第四十五条所有贷款业务都必须签订省联社统一制式的

信贷合同,主要内容包括:贷款种类、用途、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

第四十六条所有贷款业务必须按照县联社有关信贷业务权限管理的规定,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后,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

第四十七条信贷合同由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组成,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主从合同必须相互衔接,从合同必须写明主合同编号,借款人名称,借款数额及期限。

第四十八条信贷合同的填写和签章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合同必须采用钢笔书写或打印,内容填制必须完整,不得涂改;

(二)相关条款应与贷款业务审批的内容一致,不得随意增加或删减条款;

(三)信贷人员必须当场监督客户、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信贷合同上签字、盖章,核对预留印鉴,确保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

第四十九条借款合同签订后,移送贷款业务审查人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合同文本的使用是否恰当;合同填制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客户、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是否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审核无误后,交有权人签字盖章。信贷会计对信贷合同进行统一编号,按顺序依次登记信贷合同登记簿。同时主从合同的编号相互衔接。

第五十条应区别不同担保方式,要求客户、抵押人或质押

人办理以下事宜:

(一)以抵押担保的要到相关的房管、土管、林业、车辆、工商行政等有权登记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他项权证交经营社执管。非强制登记的,到公证部门公证;

(二)以存单、债券、保单等质押的权利凭证应办理止付手续或相关登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需要背书的,办理质押背书;

(三)动产质押担保的,要对质押物进行评估、鉴定,取得有关书面证明,质物交接应填制“质物交接清单”,客户部门要与出质人共同签章办理质物交接手续。

第八章贷款发放

第五十一条信用社在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办理抵(质)押权证登记后,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第五十二条农贷会计审查贷款是否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并确认领款人是借款人或授权委托人。

第五十三条农贷会计应依据借款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填制一式五联的借款凭证,签字并盖章。借款凭证填制要求:

(一)填制的借款人名称、借款金额、利率、期限、用途等内容要与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致;

(二)借款凭证的大小金额必须相符;分笔发放的,借款凭证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相应借款合同的金额;

(三)借款凭证与借款合同的签章必须一致。

第五十四条发放担保贷款业务,信用社农贷会计应对抵(质)押物权证进行登记。并将有关登记权证、止付文书移交信用社出纳入库保管。

第五十五条信用社柜面业务人员审查借款凭证是否齐全、填制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审查无误后,办理贷款业务账务处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资金可转入信用社发放的涉农资金卡,自然人大额贷款资金和企(事)业单位客户贷款资金必须转入其在信用社开设的存款帐户,不得直付现金。

第九章贷后检查

第五十六条信用社在贷款发放当日,按照信贷业务信息管理系统要求及时录入信贷信息和担保信息数据和资料。

第五十七条农贷会计负责信贷档案资料的管理,保证信贷资料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档案管理人员承担档案资料的保管责任。

第五十八条信贷人员在贷款发放15日后,要及时对贷款进行首次跟踪检查。检查客户是否按照信贷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信贷资金;对未按贷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的,应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的意见和建议。填制《贷款贷后跟踪检查表》或撰写贷后跟踪检查报告,对影响到期还本付息的贷款,应及时报告信用社主任,并由信用社主任在贷后跟踪检查表上签字。

第五十九条信贷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客户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贷后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客户及其担保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是否正常,主要产品的市场变化是否影响产品的销售和经济效益;

(二)了解掌握客户及其担保人的资产、机构、体制及高层管理人事变化等重大事项,分析这些变化是否影响客户偿债能力;

(三)检查抵(质)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受到损失,抵押权是否受到侵害,质押物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质押权利凭证是否到期;

(四)检查固定资产建设项目进展情况。项目资金是否按期到位,项目贷款资金是否被挤占挪用,是否按招投标规定进行,项目工程进展是否正常,项目是否能按期竣工,项目竣工投产能否达产等;

(五)按照合同规定,督促借款人和担保人按时报送会计报表等资料,注意收集分析借款人、担保人寄送的信函,按照信函的具体情况,作出处理意见。将借款人、担保人的各期会计报表、信函及时投入借款户档案;

(六)按合同约定期限结息,并及时向借款人发出付息通知书,直接送达的,由借款人在回执上自笔签收(单位盖章),邮寄送达的,注意保存回执。借款人未及时付息的,按规定寄出催息通知书。

信贷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影响信贷安全的重大事项,应立即采取防范和化解措施,同时报告经营主责任人或逐级报有权审批社。检查中发现的客户重大变化要及时录入信贷业务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章贷款到期的处理

第六十条信贷人员要五十八贷款到期前的1个星期,中长期贷款到期前的1个月,填制一式三联的贷款到期通知书,一联发送客户并取得回执,一联发送担保人并取得回执,一联留存备查,回执与留存联一并保存。

第六十一条贷款到期归还时要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还款方式,由客户主动归还。借款合同中有直接划收约定的,信用社可按约定从客户的账户中直接划收。

第六十二条客户还清全部贷款后,信用社应将抵押、质押的权利凭证交还抵押、质押人,并做好签收登记。

第六十三条客户因特殊原因到期无力偿还贷款时,可申请办理展期:

(一)客户应在短期借款到期前10天,中长期借款到期前20天向信用社提交贷款展期申请书,原担保人应在贷款展期申请书上签署“同意展期,继续担保”的意见并签章;

(二)贷款展期的调查、审查、审议、审批与办理贷款的程序相同;

(三)贷款展期批准后,信贷人员与客户、担保人签订借款展期协议书,并由有权审批人签批;

(四)信贷人员应及时书面通知会计结算部门办理展期账务处理;

(五)信贷人员在贷款展期当日将贷款展期信息录入信贷业务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一章不良贷款管理

第六十四条贷款到期后未归还的,列入逾期催收管理,信贷人员应填制一式三联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进行催收,一联发送客户并取得回执,一联发送担保人并取得回执,一联留存备查,回执与留存联一并保存。

第六十五条信用社的信贷人员负责对分工范围内不良贷款的日常监测和管理,按季进行跟踪检查,按期下发贷款催收通知书。信用社主任负责对信贷人员清收不良贷款考核管理。县联社对信用社单户大额不良贷款实行直接监管和重点监管。

第六十六条债权保全和清偿。信用社坚持以岗位清收、责任清收、依法清收等手段清偿保全信贷资金。对已形成不良贷款的,应通过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清收,必要时可采取以资抵贷的方式收回贷款。

第十二章抵债资产

第六十七条信用社应根据借款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法定程序取得抵债资产的所有权和处权。信用社收取的所有

抵债资产权限在县联社贷审会,以物抵债收取的主要方式有以下两种:

(一)协议抵债的;

(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

第六十八条信用社在办理以物抵债前,应指派专人进行实地调查,并到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核实,了解客户资产的产权及实物状况。

第六十九条以物抵债的定价。坚持合理、公平、市场公允的原则,在信用社利益不受损害的情况下,合理确定抵债金额。

(一)协议抵债的,原则上在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基础上,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签订抵债金额。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和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在抵债金额时予以扣除。

(二)依法裁定和仲裁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确无现金偿还能力,信用社要及时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以拍卖或变卖所得偿还债权。

第七十条收取抵债资产的审查、审议与审批。

(一)信用社贷审组审查。信用社贷审组负责对抵债资产的收取进行集体审查,对实施以物抵债进行审议。主要审查、审议抵债资产的状况、价值以及抵债资产收取手续的合规性、合法性,并向县联社贷审会提交收取抵债资产的审批报告。

(二)县联社贷审会审议与审批。信用社收取抵债资产均要上

报县联社贷审会审议与审批,其申报的主要资料:

1、信用社收取抵债资产的书面报告,其主要内容为:抵债资产的实际抵债资产的实际状况,即资产的名称、数量、性质、价值等;债务人的现状,即破产、关停、改制情况,以及生产、经营、资产负债情况和收取的理由等;

2、债权关系的法律证明文书(人民法院裁决书、民事调解书、产权证书、以资抵债协议)及其价值评估报告、原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复印件、抵债资产清单、抵债财产管理责任书等;

3、信用社抵债资产接收审批表。

第七十一条签订抵债资产协议。信用社应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文书,协议文书内容应包括资产名称、抵债金额、资产交接时间及方式、过户费用等承担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七十二条抵债资产的登记过户。信用社对收取的抵债资产必须经有权部门办理登记过户手续,确保所取得资产的所有权或处权合法、有效。

第七十三条抵债资产的处方式。信用社抵债资产处原则应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对不适宜拍卖的资产,可根据资产的实际情况,采取协议处、招标处、打包出售、委托销售等方式变现。采取拍卖方式以外的其他处方式的,应在选择中介机构和抵债资产买受人的过程中充分引入竞争机制。

第七十四条抵债资产处价格的确定

(一)抵债资产拍卖原则上应采取有保留价拍卖的方式;(二)采取拍卖以外其他方式处的,应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提供资产变现价值。

第七十五条抵债资产处的审查、审议与审批。(一)信用社贷审组审查。信用社贷审组要对抵债资产的处进行集体会审,主要对抵债资产处方式、处价格等内容进行审查。贷审组对抵债资产处意见形成共识后,要及时向县联社贷审会提交审批报告。

(二)县联社贷审会审议与审批。信用社抵债资产处最变现均要上报县联社贷审会审议与审批。其申报的主要资料:

l、抵债资产处交现的书面报告。其主要内容为:抵债资产收取和保管的基本情况。拟处变现的方法和措施、费用、金额、溢价或损失情况,以及信用社审贷小组意见;

2、抵债资产收取时的有关资料;3、信用社抵债资产处审批表。

第七十六条签订抵债资产处协议。信用社应与抵债资产买受人签订具有效力的协议文书。协议文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处抵债资产名称、处金额、资产交接时间及方式、各项费用承担方式等约定事项。

第七十七条抵债资产处的登记过户。信用社处抵债资产应由资产买受人办理登记手续,将资产的所有权或处权过户给买受人。

第七十八条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进行抵债资产的账务处理。

第十三章贷款呆账核销

第七十九条贷款呆账核销认定必须符合国家财政部规定的呆账损失认定条件,逐笔、逐级审核和审批。坚持对外保密,帐销案存的原则。信用社贷款呆账核销认定必须坚持集体决策,内部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八十条贷款呆账认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关停倒闭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出具证明;死亡绝户和宣告失踪人员由法院或公安部门出具证明;遭受自然灾害的或集体贷款由乡镇政府出具证明。

第八十一条信用社对所有申报符合核销条件的呆账贷款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金融企业呆账损失核销审核表》;(二)《金融企业呆账损失核销申报资料》;(三)借款借据、借款合同的复印件;(四)贷款呆账损失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县联社和税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第八十二条呆账核销程序。

(一)信用社定期将所有符合呆账条件的贷款抄列清单,写出详细说明,并附相关说明材料,填制《金融企业呆账损失核销审

核表》,拟文上报县联社,在上报材料中申报应详细报告造成呆账的原因;

(二)县联社稽核部根据信用社上报的核销材料,须查明每一笔呆账形成的原因,确认相关责任人,并进行责任认定,提出认定意见;

(三)县联社纪检部门按照规定,对呆账负有责任的人员,视金额大小和情节轻重,根据《安徽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县联社不良资产管理中心按照规定进行逐笔审核认定,并提出审核认定意见;

(五)县联社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逐笔审理,对在审理过程中,意见不一致的,须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审核表》分别载明;

(六)经县联社风险管理委员会研究通过的,提交县联社理事会审议;

(七)经县联社理事会批准核销后,由县联社不良资产管理中心正式行文批准核销的内容及金额等通知申报社;

(八)县联社财务科技部和信用社根据呆账核销批文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四章附则

第八十三条本规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

业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八十四条本规程由县联社负责制定、解释,修改亦同。第八十五条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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