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阳县文化和体育局201*年计划生育工作总结
田阳县文化和体育局201*年计划生育工作总结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我局计划生育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帮助和支持下,根据我局年初制定的计划生育工作计划,坚持实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加强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认真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现将全年的计划生育工作报告如下: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认真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我局领导十分重视计划生育工作,成立了计生工作领导小组。坚持实行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形成了上下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年初,我局对各级下发的计划生育工作计划进行认真研究,并对201*年的计划生育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
201*年,我局继续实行了目标责任制的双向管理,我局分别与各单位签订了目标责任书,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本局目标管理体系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与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做到年初有计划,半年有自查,年终有总结。二、充分发挥文体工作的宣传作用,增强系统职工、群众计
生和健康意识
(一)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普及。我局坚持把学习、教育摆在计生工作重要位置,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纳入“五五”普法教育内容,大力普及计划生育法规知识,用法律法规推动计划生育工作向纵深发展。201*年,文体系统各单位利用业务学习时间,组织职工学习各级计生部门下发的文件,进一步学习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释义》,提高了干部的业务素质,增强了职工的责任意识,强化了国策观念,提高了遵守和维护计划生育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二)积极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知识“五期教育”,不断改革创新宣传教育形式和丰富宣传教育内容,继续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拓宽宣传阵地,丰富宣传内容。我局坚持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要求,以人为本,以强化群众计划生育意识、改革创新宣传教育形式和内容、注重宣传教育效果入手,逐步形成了适应群众多样化、个性化学习需要的路子。
1、今年,根据要求我局加强了对禁毒、预防性病和艾滋病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在文化娱乐场所、网吧、等地张贴了相关标识和知识图片,使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与生活健康知识有机地结合,有效地加大了宣传教育的广度和深度。
2、图书馆开设推荐图书专架,将法制、计生、卫生等新书
推荐给广大读者,使其及时了解相关的政策法规。今年县文化馆歌舞团、图书馆等单位在送文化下乡演出活动中有意识增加了计划生育方面的内容,寓教于乐,在带给大家娱乐的同时,又宣传了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政策法规。
3、利用板墙报、健康知识挂图、横幅、标语和节假日上街宣传等形式,向广大群众、职工、家属、亲朋好友宣传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措施,解答有关问题。通过以上活动,促进了职工对计生工作进一步认识,克服松劲、麻痹思想。
三、认真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大力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今年我局按照县政府相关要求,对外来人员办理《文化经营许可证》时,做到先检查有无外来人口,对有外来人口的经营单位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无《证明》的督促其限期办理。执法人员在对文化市场和出版物市场的执法过程中,对经营场所服务人员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持证情况进行了5次以上检查,并按要求督促其已婚育龄妇女参加妇检。为配合计划生育部门对流动人口的宣传教育活动,文化稽查人员经常向经营业主和服务人员积极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健康知识、法律法规等,经营业主和服务人员计生法律法规意识得到了明显提高。四、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日常工作
我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准时参加各级计生部门召开的会
议,认真完成各级计生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局机关为育龄妇女建立了台帐,台帐数据清楚,没有错统或漏统数字,各项计生工作得到全面落实。
田阳县文化和体育局201*年11月29日
扩展阅读:故城县教育体育局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
故城县教育体育局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组长:李同旺副组长:于国恒
成员:张文生师家峰袁自才骆海燕下设计生办公室:主任:张万东(兼)副主任:刘荣梅
王明刚孟庆涛
张万东
故城县教育体育局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和县委有关规定,结合教体系统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教体系统内全体干部职工。
第二章严肃党纪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共产党员应模范地贯彻执行。对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以及《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共产党员、应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第四条对符合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但未经批准而生育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
第五条对违反《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规定,生育(或抱养)第二个子女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政策外生育第三个以上(包括第三个)子女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条对末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育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因不正当两性关系造成生育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条对违反《收养法》非法收养子女的视为政策外生育,按第五条处理。
第八条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结婚证、准生证、假证明而早婚、政策外生育或非法收养子女的,比照第四条至第七条从重处理。
第九条弃婴、溺婴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婴儿出生后隐瞒去向的、虐待女婴或虐待女婴生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条藏匿或转移政策外怀孕的妇女而造成政策外生育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有子女政策外生育、非法收养子女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
内职务处分。
第十二条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威胁、侮辱、殴打、诬陷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及其家庭子女,损坏他们个人财产或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等报复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三条对本单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人员的问题,隐瞒不报或故意拖延不作处理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十四条对破坏计划生育而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一律开除党籍。
第三章政纪处理
第十五条教体系统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人员,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对不符合《条例》规定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单位聘用的临时工,代课教师,合同制工人等,一律开除;生育第三个以上(含第三个)子女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不符合收养子女条件收养子女的,或将已有的子女送他人收养后又生育子女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第十八条不足法定婚龄或未办结婚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生育第二个子女或其他婚外生育子女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对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不力而出现政策外生育的单位,给予主要领导人和计划生育主管人员警告直至降级处分。
第二十条对弄虚作假,瞒报和虚报计划生育数字的领导人和当事人,给予降职直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案件不调查,不按规定处理
或包庇纵容故意拖延处理的单位,给予主要领导、主管领导警告直至降级处分。
第二十二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一)阻碍教职员工实行计划生育的;(二)虐待女婴或女婴母亲的;(三)遗弃、溺害、买卖婴幼儿的;
(四)干涉、阻碍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五)弄虚作假,骗取生育指标的;
(六)拒绝、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或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
(七)威胁、侮辱、诬陷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八)支持、藏匿、包庇他人逃避计划生育的;(九)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造成重大事故的;(十)其他拒不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情节严重的。
第四章经济处罚
第二十三条凡不符合《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生育规定而生育的,为政策外生育,对政策外生育的夫妻双方各一次性征收政策外社会负担费。
(一)对不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夫妇双方分别按不低于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5倍征收;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对当事人按政策外生育第二个子女应征金额递增100%征收;生育第四个以上(含第四个)子女的,以此递进累加。
(二)不足法定婚龄同居而非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比照第(一)项规定的第二个子女征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比照第(一)项规定的第三个子女征收。
(三)非法收养的子女视为政策外生育,按子女数比照前款规定征收政策外生育社会负担费。
第二十四条对不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而政策外生育的,除按规定征收政策外生育费外,五年内不准提拔和晋升职务,取消
一次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取消一次调资资格,不予享受行政五种奖励,不能录用聘用为国家干部,不能发展入党,预备党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二十五条对不按期接受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普查的,由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元至500元罚款。对不符合《条例》规定而怀孕者,应当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采取终止妊娠措施。拒不执行的,由计生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至201*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乡镇中心校负责本单位干部、职工(含家属)的计划生育管理和工作任务的落实。如有下列情形,除给予党政纪处分外,并予以经济处罚:
(一)年度内出现一例早、私婚,对单位通报批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各处500元罚款。并给以党内警告处分。
(二)年度内出现一例政策外生育,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人处1000元罚款,给予警告处分,并实行一票否决,取消一切评先、评优、晋级、晋职资格,班子成员不得享受五种奖励,不准提拔、不准调动,连续出现两例政策外生育的,给以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三)出具假证明,造成早婚或政策外生育的,对直接责任人罚款l000-3000元,并给予党政纪处分。
第五章工作权限
第二十七条凡涉及党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的,由局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提出意见,经党组会、局务会研究确定,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职工管理权限,分别由纪检监察,人秘、计财等部门办理并会同有关单位负责落实。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局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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