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渎局工作经验
成安县检察院反渎局:科学办案显神通
在草莓之乡河北省成安县,活跃着这样一支检察队伍:全员5人,组建不到2年,连年被上级检察院评为先进集体。这支队伍,就是成安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201*年以来,办理多起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数百万余元。
严查渎职不手软
201*年,上级检察院将成安县交通局涉嫌滥用职权专案,交成安县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办理。
成安县人民检察院迅速成立了专案小组,展开了一系列的调查,经过一个多月的加班加点的调查,现已查实,刘某等人违法情况,成安县人民检察院201*年已经立案侦查,身为公路执法人员,在治理超载超限工作中,滥用职权,以罚代卸,私收运输车户的罚金。
随后,办案人员就犯罪嫌疑人从事交通工作的性质、职责、职权等情况,按照案件批准处理的程序和权限对涉案的工作人员进行询问。同时适度运用已掌握的证据和所获取的书证材料,合力攻坚,一举查办了此桩交通人员滥用职权案件。侦查措施“细、快、准”
在查处案件中,成安县检察院反渎局坚持“细、快、准”三步走,确保初查成案率,增强反渎工作效果。
一是“细”。反渎局组织办案人员进行细致分析,选择最好的侦查时机进行初查;对案件线索的初查制定详尽的初查计划,通过各种途径进行细致深入的初查;办案人员在通过深入细致的初查工作后,根据收集到的各类证据,树立一种审讯心理强势,有效提高办案成功率。
二是“快”。即快侦快立案。在发现有重大犯罪嫌疑时,根据证据线索,同时采取拘留、同步录音录像等侦查措施,从而固定死证据,不给嫌疑人丝毫翻供、串供之机。
三是“准”。对收集到的证据组织办案人员仔细研究分析,及时补充证据,使证据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使嫌疑人对其涉嫌犯罪行为亦供认不讳。
战术谋略是法宝
谋略是侦查措施的灵魂,更是打击渎职犯罪的制胜法宝。在办案中,成安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总结出了自己的战术战略法宝。敲山震虎法。
201*年成安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交通局治超站人员涉嫌滥用职权案中,头次约见当事人时态度还算诚恳,第二次约见时,由于陈某听信了社会上的一些传言,躲起来了,只通过家属、朋友和我们联系;经多方做工作仍不肯露面。鉴于此情形,成安县人民检察院反渎局果断采取了敲山震虎式侦查谋略。一方面,成安县人民检察院反渎局向陈某的亲友表达了检察机关要找他的坚定决心,另一方面,大张旗鼓的调查和多次去家寻其下落,煞有介事地向他的亲友通报我们发现的问题,并同时向公安机关下达了网上追逃。
在这些猛烈的“敲”势下,陈某终于坐不住了,开始出来打探消息,一个月后,陈某主动交代了其犯罪事实。敲山震虎式谋略一般适用于反侦查经验不很丰富、罪行不很严重的犯罪分子和有污点的当事人。情感施压法。
成安县人民检察院反渎局在办理刘某涉嫌滥用职权案中,刘某拒不供认,使案件侦破工作陷入僵局。在此情形下,我们通过走访调查了解到刘某的母亲现已70有余,长年卧病在床,急切盼望六刘某能早日回家。当侦查人员想起说出这一情节时,刘某顿时热泪如下,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罪行,并表示想与母亲相见。情感施压法在工作中起到了意想不到的效果。刚柔并济式。
在审讯交通局治超站案件的第二犯罪嫌疑人时:一方面具它有“趋利避害”、逃避惩罚的侥幸心理,另一方面又有争取从轻减轻处罚的认罪心理和改恶从善的可能。办案人员既要与其针锋相对,又要注重法律政策教育,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积极创造条件促使犯罪分子转化。
成安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充分关注渎职犯罪活动中出现的新变化、新特点和新规律,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为发展成安县经济,构建和谐社会谱写出了新篇章。(记者张爱军特约记者吴伟)(责任编辑王开成)
扩展阅读:反渎职侵权工作经验
三项举措,确保案件快立、快诉、快判
一年以来,在市院反渎局的领导下,汝州院反渎局分析研究本地反渎工作形势,制定落实工作措施,突出办案重点、重视办案实效,主管检察长、局长带头查办,顽强拼搏敢于碰硬,有力地推动了反渎职侵权工作深入健康开展。全年共受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20件23人,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7件11人(滥用职权2件3人、玩忽职守5件8人,全部侦查终结),法院已做出有罪判决6件8人,较去年提高了25%,在年终考评中取得了第二名的好成绩。下面我就我院反渎局的做法做以介绍,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严把案件源头关,立案前对案件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估。1、做好信访风险评估。涉检信访风险评估,是检察机关践行科学发展观,落实三项重点工作,服务大局的重大举措,是涉检信访问题源头治理的一个有益尝试。我局对所要立案侦查的每一起案件都做有完整的信访评估,从源头上预防化解信访隐患,将矛盾纠纷调处关口全面前移,实现信访工作由“事后处”向“事前预防”的转变,并注重方式和策略,化解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为案件的顺利进展打好基础。2、做好证据收集评估。证据是司法人员认定渎职侵权犯罪事实的唯一手段,证据是否详实、充分直接影响着案件
能否向前走。首先熟悉涉案的人员及所在单位的情况和与案件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行业规定、单位制度、文件等。对涉案单位的人事情况、财务情况、各部门的职责、具体的运行等状况了然于胸。其次在此基础上制定证据目录,将查清案情可能需要收集固定的所有证据完整列出,避免收集到的证据针对性不强、证明力不够,以达到理清头绪,明确目标,抓住重点,针对性地进行取证的目的。然后依此目录进行秘密收集证据。让知情人或嫌疑对象在不明就里的情况下,放任甚至于“自觉配合”我们调查取证、收集固定证据,使调取书证、物证及其他原始证据工作变难为易。3、对能否立案进行评估。从理论上和证据材料两方面进行评估论证。首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从法理上讨论研究当事人是否构成了渎职侵权犯罪以及何种罪名,对一些有争议的问题及时和上级院或我院法律专家沟通交流;其次就现行已掌握到的证据材料是否可以证实当事人确已涉嫌构成犯罪进行论证。理论上的犯罪不等于事实上的犯罪,作为侦查机关只能对事实上确已造成和存在的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例如,我们在办理寄料工商所靳涛、杜胜利涉嫌玩忽职守犯罪案件时,就其二人是否构成犯罪这个问题与本院公诉科及市院反渎局的领导进行了沟通和讨论,充分考虑各种情况后,最后才立案侦查。
二、充分运用侦查谋略,合法收集证据,快速侦结案件。合法收集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证据被收集后,能否发挥其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作用,进而最终被作为定案的依据,其形成的合法性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1、注重证据的转换。在实践中行政执法机关如安监、环保、税务等部门收集调查的材料(非刑事诉讼主体收集的材料)不能作为直接证据加以采用,但可以作为侦查办案的线索,我们在侦查中将其收集固定后,使之转化为刑事诉讼所能接纳的证据,避免因其表现形式上的瑕疵而导致失去证明力。在一些细节上也能做到合法、有序。如收集物证、书证时,要记名持有人、数量、特征等情况后,由持有人、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侦查人员也要签名等,以此证明证据获得程序及来源等客观过程。2、注重询(讯)问技巧。在熟悉案情后,办案同志们相互间密切配合,询问人员有遗漏时,记录人员要适时予以补充提示;我们在询问时如发现新的案件线索时,可以敲山震虎,使其交代违法事实。对一些避重就轻、信口开河、涉及案件关键环节、关键人物、关键地点的情形或者不说,说也是轻描淡写、似是而非的,我们在询问时就要采取欲擒故纵的战术,从与案件不相关的情形中找出被询问人员漏出尾巴的关键点,埋下伏笔,最终让被询问人不能自圆其说。当被询(讯)问人不予配合,有抵触情绪的,我们就以静制动,采取“聊天”、“拉家常”等方式,询问其家庭背景,
从其情感入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瓦解被询(讯)问人的感情堡垒,击破被询(讯)问人的心理防线,从而得到想要的理想笔录。3、注重卷宗质量。卷宗是执法水平的直接体现,是判定犯罪证据的载体,也是消灭败诉风险的第一证据。今年我局一直以市院开展的“案件质量年”活动为契机,狠抓卷宗质量,从外形是否整齐、完整到内容是否详实充分、顺序是否得当等方面,保证直观、全面地给阅卷者呈现犯罪事实及侦查过程。
三、完善工作机制,实现案件快诉快判。1、建立三级联系沟通机制。自去年初,我们就建立了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案件承办人三级联系沟通机制,案件侦结后,按照三级联系沟通机制,加强与公诉、法院刑事部门的协调。基本原则是主管领导对主管领导沟通、部门负责人对部门负责人沟通、承办人对承办人沟通,就案件在公诉、法院审理环节中出现的问题,相互及时进行沟通与反馈,提高了案件的起诉、判决效率。2、建立承办人全程跟踪机制。本着“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案件在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人还必须时刻关注案件走到哪一步骤,是否出现新的情况,是否有新的证据,一旦有影响案件进展的情况出现,就能在第一时间做好处理,如果不能自行处理,就积极向领导汇报,争取领导的支持,保证案件能顺利起诉,判决。3、健全公诉、侦监等部门提前介入机制。加强与院内部科室之
间的协作力度,尤其是公诉科和侦监科,建立侦结前部门集中沟通制度。在案件立案、侦结前,邀请公诉部门派员参加案件讨论,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等问题交换意见。通过建立这种提前介入的长效机制,可以有效的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办案质量,避免不起诉或撤案,同时也是促进快速结案的另一项重要举措。比如在办理教育体育局张官理涉嫌玩忽职守案时,我们提前与公诉科进行沟通,研究其是否构成犯罪以及需要哪些证据材料来证实其犯罪情节,在一切条件都达到立案标准时才立案侦查,进而使案件很快得到判决。4、实行疑难案件提交案件咨询小组制度。为了提高自侦部门的办案质量,院里专门成立了疑难案件咨询小组,成员是来自公诉、侦监、自侦部门的办案精英,专门解决办案中出现的难题。我局在办理霍香便、王利滥用职权案件时,就造成的后果如何认定这一问题,大家看法不一致,直接影响到能否立案。后来将该案提交到案件咨询小组进行讨论研究,最终做出相对权威的意见,我们才对其立案侦查。5、建立主管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制度,实现庭前沟通交流,有力促进共识、减少分歧,统一执法思想,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就案件在移送起诉和审判过程中对证据的认识、事实主体界定、证据的收集以及物证鉴定技术等方面的问题进行沟通,最终达到顺利判决的目的,必要时也可以由局长、承办人参加会议,就案件详细情况做一汇报。如在查
办寄料汞中毒事件涉及的四名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收集的证据能否足以定罪判决等问题时,局长韩建伟应邀参加审委会,就这些问题逐一作了详细汇报,并解答了主审法官和庭长提出的疑问,最终达成了共识,该案最终得到了顺利判决,提高了审判效率,有力地打击了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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