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开展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工作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文件
财政部
国科发农[201*]196号
关于继续开展科技富民强县专项
行动计划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精神,发挥科技在县(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作用,提高县域科技创新和基层科技公共服务能力,推动县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科技部、财政部于201*年启动实施了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成效。
3年来,专项行动共批准398个县(市)进行了试点。通过专项行动的实施,引进推广了先进实用技术1500多项,培训农民300多万人次,覆盖农户600多万户,使试点县农民人均增收806元,新增就业岗位近100万个,提高了农民科技素质,促进了农民就业和农民增收;促进了县域特色主导产业的发展,提升了农产品附加值,壮大了县域经济,平均每个试点县年增收1000万元以上;促进了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形成了各种形式的科技服务组织1411个,强化和引导了地方政府对农村基层科技工作的支持,提升了基层科技工作的能力和活力。实践证明,专项行动已经成为构建完善农村科技服务体系、推进县域经济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力抓手。
目前,专项行动实施的试点任务已初步完成,经研究决定,科技部、财政部将继续组织实施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现将下一步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1、认真总结经验,继续推进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的实施。各地方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试点县(市)成功做法和经验,不断提高专项行动实施效果。重点总结专项行动试点县(市)在运行模式、管理体系、配套措施、机制与制度等方面进行的有益尝试,积极探索和创新专项行动的机制和体制,建立健全科技富民强县的长效工作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地方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继续推进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的实施。
2、加大监管力度,保障专项行动的顺利实施。各地方要充分发挥国家、省、地、县四级联动机制的作用,按照管理办法,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专项行动的顺利实施。试点县(市)要充分发挥科技富民强县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作用,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按照批复方案的内容和要求组织各相关单位具体落实,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执行情况和重大事项,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各项监督检查工作。
3、认真抓好试点县(市)绩效考评工作。科技部与财政部将启动专项行动绩效考评工作,按照专项行动的考评制度,对项目立项、执行、效果、资金管理等进行绩效考评。项目完成后,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科技部、财政部备案,科技部、财政部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对专项行动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和整体评价,对开展工作积极、措施得力、效果显著的县(市),以项目补助的形式给予适当奖励,奖励经费仍然用于试点县继续实施专项行动。
4.加强培训和宣传工作。各地方要围绕专项行动,开展面向广大农民的实用技术培训和面向企业劳动者的技术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科技素质和技能,培养一批农村致富带头人和专业技术人员。要加强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和展示试点工作过程中涌现出来的优秀典型,充分发挥典型试点县(市)的示范带动作用,实现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工作又好又快地发展。
5.认真做好201*年新上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各地方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的精神,严格按照科技部、财政部下发的《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试行)》(国科发计字[201*]264号)和《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140号)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201*年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请于201*年5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十份)报送科技部、财政部,申报材料委托科技部农村中心受理。联系人及电话:
科技部农村科技司:许增泰魏勤芳电话:010-58881428
财政部教科文司:王佳郭阳电话:010-68551828
中国农村技术开发中心:王强孙晓明
电话:010-68511850电子邮件:68511850@163.com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54号(100045)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主题词:科技专项工作通知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201*年4月24日印发
扩展阅读: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教〔201*〕54号
为规范和加强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资金的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依据《山东省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201*年试点县和项目的遴选工作,请各市按照《办法》要求,于201*年11月13日前将有关申报材料报省科技厅、财政厅,并同时报送电子版(相关文件可登录省科技厅、财政厅教科文处网站查询下载)。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山东省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教兴鲁”战略,建立科技支撑平台,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县域经济持续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壮大县乡财政实力,根据科技部、财政部有关要求,我省决定实施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省财政设立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山东省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试行)》和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先进适用技术成果的引进、推广、转化,能培育和壮大县域特色支柱产业,促进农民增收,对其他县(市、区)有一定示范带动作用的项目;支持国家级试点县实施专项行动。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项目一次性申报立项和批复预算。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原则:
(一)分级管理、以市为主。专项行动由省、市、县(市、区,下同)分级管理,以市为主,县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市科技管理部门和财政管理部门负责集成相关科技资源,协调落实相关政策和专项资金投入。
(二)统一部署、分步实施。根据各市区域特色和科技工作基础,进行整体设计,统一部署,按照进度安排,选择不同类型的、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县及科技项目,成熟一批,实施一批。
(三)财政引导、奖补结合。以财政投入为引导,构建多元化投入机制。通过财政资金的前期引导和后期奖励等多种方式,调动社会各方参与实施专项行动的积极性,加大对专项行动的资金投入。
(四)专款专用、追踪问效。专项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不得用于与专项行动无关的开支。同时,要建立对专项行动立项、实施、验收的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使用效果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二章专项资金开支范围
第五条专项资金应当围绕区域特色产业发展,重点支持技术引进、消化吸收、示范推广、技术培训等方面的工作。包括:(一)新技术、新品种引进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为引进新技术、新品种,或购买专利,进行消化吸收、生产工艺流程改造、技术的适用性改进和集成创新等发生的费用。
(二)技术示范应用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为开展技术示范所需购买或改造小型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以及租用示范场地等发生的费用。
(三)科技服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聘请科技人员对项目进行技术指导、咨询、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四)培训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的实用技术培训等工作所发生的资料费、讲课费、场所租用费、学员食宿补助等费用。
第六条各市和试点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对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切实加强管理,严禁擅自扩大开支范围。
第三章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申报内容包括试点县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格式见附件1)和项目预算。各市要将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同时上报。
当年新增试点县的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于当年3月15日前申报。第八条实施方案的申报和批复
(一)根据各市专项行动方案,申报专项行动的县应当由县科技富民强县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制定实施方案,由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上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实施方案应包括实施周期内专项行动的总体目标、具体任务、可行性分析、保障措施等。
(二)申报县应围绕本地有突出优势的特色产业,优选一个项目进行申报。专项行动实施周期根据科技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项目周期一般为两年。根据区域特色产业布局情况,也可以由市统筹组织若干个县围绕一个区域支柱产业的不同环节和内容进行申报。
(三)市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县实施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审核,确定上报的试点县,完善实施方案,正式行文并附市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将各县实施方案报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四)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申报县的实施方案论证后进行批复。第九条项目预算的申请和批复
(一)项目预算申请由市财政部门、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上报的试点县实施方案,填写专项资金申请表和项目预算支出表(见附件3),正式行文报送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专项资金具体开支范围报送详细的测算依据、标准、说明等。(二)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对各市提出的专项资金申请审核后进行批复。
(三)市财政部门会同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省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结合市里安排的资金,统一下达到试点县。(四)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经批准的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市财政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可根据项目的执行情况提出项目预算调整建议,并按照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市、县科技、财政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集成资源,落实资金,严格按照市专项行动总体方案和批准的试点县实施方案,认真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市财政部门要给予必要的投入,保障专项行动的顺利实施,并会同科技主管部门,协调落实相关配套措施,对专项行动的实施进行指导。
第十三条市级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专项行动的实施实行动态管理,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报告年度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试点县要充分发挥科技富民强县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作用,明确职责,合理分工,协调推进专项行动的实施。科技富民强县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按照批复实施方案的内容和要求,组织各相关单位具体落实。要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执行情况和重大事项,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各项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项目因客观原因必须中止的,试点县应及时提出申请,由市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清查处理,项目结余资金归还原渠道,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并将处理结果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备案。第五章绩效考评与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专项行动实行绩效考评制度,对项目立项、执行、效果、资金管理等进行绩效考评。省财政将对开展工作积极、措施得力、效果显著的市以项目补助的形式给予适当奖励,奖励经费仍然用于继续实施专项行动,也可以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引进、应用新技术、新品种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效果显著的农户、企业和相关单位给予奖励,以鼓励、引导农民和企业应用新技术、新品种。
第十七条市、县科技富民强县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立项、执行和验收全过程的监督检查。项目完成后,试点县科技富民强县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1个月内向市科技局、财政局提出考核申请,经考核后,在1个月内再向省科技厅、财政厅提出验收申请。省科技厅、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省科技厅、财政厅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对专项行动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和整体评价。对未经批准变更项目和任务,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未落实承诺经费等行为的试点县,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追回拨款、终止项目、取消试点县资格等措施。如市级未履行职责,造成项目不能顺利实施,项目目标不能实现的,将调减对市的专项资金支持力度。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省、市、县级政府安排用于国家试点县实施专项行动的资金,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管理;省、市、县级政府安排用于省级试点县实施专项行动的资金,按照《山东省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管理。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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