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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关于开展201*年度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评比工作的通知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8 22:07:07 | 移动端: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关于开展201*年度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评比工作的通知

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关于开展201*年度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评比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年度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评比工作的通知

分公司所属各单位劳动竞赛委员会:

201*年,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全体员工在公司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认真贯彻集团公司、分公司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科学发展,团结一心、艰苦奋斗,较好地完成了各项生产任务,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肯定成绩、总结经验,树立榜样,鼓励创新,分公司劳动竞赛委员会决定开展201*年度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评比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比内容和范围1.先进单位:在分公司所属二级单位和矿区服务事业部下属单位中评比10个左右的先进单位;

2.劳动模范:在分公司各条战线评比30名左右的劳动模范;

3.先进基层单位:在分公司所属单位作业区(运销部、车间、分厂、队、研究室)等基层单位中评比30个先进基层单位(机关职能部门及附属单位不参加评比);

4.优秀“五型”班组:在分公司命名的“五型”班组中评比50个优秀“五型”班组。

二、评比推荐要求

(一)评比推荐原则

1、分公司所属各单位的评比推荐工作,要在认真总结201*年各项工作的基础上进行。通过总结评比,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树立典型,推动本单位工作跃上新台阶。

2、评比推荐坚持评选条件,实事求是,注重实绩;坚持面向基基层,重点突出一线;坚持先进性,推荐的各类先进有较强的典型示范作用。

(二)申报办法

1.先进单位:由各单位根据评比申报条件和自身实际自行申报。

2.先进基层单位、优秀“五型”班组:由分公司劳动竞赛委员会下达推荐名额,各单位根据分配的推荐名额择优推荐申报。

3.劳动模范:

(1)评选推荐劳动模范,应突出基层,将评选推荐的重点放在生产、科研、营销一线的员工中。分公司201*年度劳动模范按照如下构成下达推荐指标:一线员工(含科研、营销、管理一线)占劳动模范总数的50%以上,女员工占总数的20%以上。

(2)由分公司劳动竞赛委员会下达劳动模范推荐名额,各单位按照分配的推荐名额和构成要求择优推荐申报;

(3)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劳动模范推荐名额不做分配,各单位自行决定是否推荐参评。如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参评劳模,原则上本单位应是201*年度分公司先进单位。

(4)推荐上报参评分公司劳动模范的人选原则上获得过本级劳动模范称号(成绩特别突出者可适当放宽),并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讨论同意或通过其他民主形式充分听取群众意见。

三、先进单位否决事项

201*年关键业绩考核指标未完成,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生产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出现问题的集体和涉及到的个人,均实行一票否决。

四、材料要求

1.参评先进单位,需在自行考核基础上,写出参评材料(201*字以内),并分别填写先进单位申报表一式三份,参评先进基层单位、优秀“五型”班组,需分别填报先进基层单位、优秀“五型”班组申报表一式三份,推荐参评劳动模范,需填报劳动模范推荐表一式三份。

2.各单位上报申报表时,要同时将先进单位、劳动模范主要事迹材料(先进单位800字以内,劳动模范600字以内)通过电子邮件分别发送至分公司工会生产部杨岐、梁智鹏邮箱。

邮件地址:y_qi@petrochina.com.cn

liangzp@petrochina.com.cn

联系人:杨岐、梁智鹏,电话:211138、213371

五、申报截止时间

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201*年1月5日,逾期不报视为放弃申报。

六、评比表彰

分公司劳动竞赛委员会将于年底组织对各单位推荐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进行评比,参照分公司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表彰名额控制总数,对各单位推荐的劳动模范和集体经评审并公示后,分公司将在201*年初进行表彰。

分公司所属各单位考核评比工作要认真、负责、细致。推荐工作要自下而上,坚持民主评议,群众公认,重事实、讲实绩。上报材料必须真实可靠,数据准确无误,如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参评资格。

附件1:《西南油气田分公司201*年度先进单位评选申报条件》

附件2:《西南油气田分公司201*年度劳动模范评选推荐条件》

附件3:《西南油气田分公司201*年度先进基层单位评选申报条件》

附件4:《西南油气田分公司201*年度优秀“五型”班组评选申报条件》

附件5:《西南油气田分公司201*年度劳动模范推荐名额(构成)分配表》

附件6:《西南油气田分公司201*年度先进基层单位申报名额分配表》

附件7:《西南油气田分公司201*年度优秀“五型”班组申报名额分配表》

附件8:《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先进单位申报表》

附件9:《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劳动模范推荐表》

附件10:《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先进基层单位申报表》

附件11:《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优秀“五型”班组申报表》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扩展阅读: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员工奖惩(暂行)办法

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员工奖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分公司生产建设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分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员工是指与分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

第三条员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和分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爱护分公司财产,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第四条对员工实行奖励与处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二)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原则;

(三)坚持奖优罚劣,奖勤罚懒,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并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四)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五)处分的轻重与违规违纪行为和所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

第五条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一)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节约资产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勘探、开发、科研、科技应用、设计、安全生产等方面,有重大发现、发明创造、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三)改进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有突出贡献的;

(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单位和他人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五)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护和谐稳定,有显著成绩的;

(六)维护各项纪律,模范遵守规章制度,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七)廉洁奉公,一贯忠于职守,工作积极负责的;(八)见义勇为的;

(九)其他符合奖励条件的。第六条奖励分为:(一)表扬、通报表扬;(二)记功、记大功;(三)通令嘉奖;

(四)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各级各类荣誉称号。

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特别优秀的也可以给予晋级。

第七条表扬,由基层单位或部门研究决定。通报表扬,记功、记大功,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荣誉称号,以及发给奖金、晋级,由业务部门或者工会提出建议,单位或者分公司主管部门决定。发放奖金一般一年进行一次,并在单位劳动竞赛奖的奖金总额内或在生产成本中列支。

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的,按《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条给予奖励,需经所在单位员工讨论或评选,并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处理。

第九条对有发明、技术改进或合理化建议,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按照《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合理化建议和技术创新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条员工获得奖励的,有关资料应按档案管理规定记入本人档案。

第三章处分

第十一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情节给予处分: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的;

(二)旷工,即违反单位工作制度,不请假或者请假未获批准而缺勤的。下列情况按旷工论:

1、弄虚作假,骗取休假的;

2、无正当理由从正式分配或批准调动之日起超过规定期限不报到的;

3、迟到或早退三十分钟及以上至两小时以下的计旷工半天;迟到或早退两小时及以上的计旷工一天。

(三)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四)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

(五)严重失职(没有按岗位职责履行,玩忽职守),营私舞弊或者工作不负责任的;

(六)生产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和能源的;(七)在工作时间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的;(八)违反生产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的;(九)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单位财资的;

(十)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或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招(投)标标的、专利技术、关键数据及文件、资料、档案等违反单位保密制度和规定的;

(十一)盗窃原油、天然气及其它产品或者单位其他财物的;

(十二)组织、策划、煽动、参与违法集体上访事件或为其创造条件、提供帮助的;

(十三)参与或者组织迷信活动,违反社会公德的;(十四)吸食或注射毒品的;(十五)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以上行为如果构成犯罪,按法律程序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处分分为:(一)警告;(二)记过;(三)降级;(四)记大过;(五)降职;(六)撤职;(七)留用察看;(八)开除。

第十三条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降级、记大过、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罚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除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并执行关押改造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外,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四条两人以上共同违规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单位经人民法院、检察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违法行为,或者经上级机关认定有违规违纪行为,需要追究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六条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责令其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金额,由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可由员工一次性缴纳,也可从员工本人的月收入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本人实发收入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七条受处分的影响期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

(三)降级,记大过:18个月;(四)降职、撤职:24个月;

(六)留用察看处分:不超过两年。

第十八条同时有两种及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应当分别给予处分。同时受两种及以上不同种类处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

在处分影响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处分影响期限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

第十九条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包括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不得晋级、晋升工资,不得评选先进。

处分影响期间的相关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在处分影响期满后,相关待遇按有关规定重新确定,晋升工资、职务、级别、评选先进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降级、降职、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二十一条处分程序等具体规定按照《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员工处分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奖励、处分由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归口管理,分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被委派(聘到)投资公司或者其他单位工作的员工,在其工作期间,符合本办法规定应给予奖励或者处分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依照本办法给予员工处分时,按其他规定应当给予处理的,或者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在执行中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与集团公司(股份公司)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股份公司)规定执行。

分公司及各单位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发布实施前已经处理的,如需复查复议的,适用原处理时的规定,尚未处理或者尚未处理完结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分公司人事处、劳动工资处负责解释。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员工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员工奖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员工奖惩(暂行)办法》)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员工奖惩(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节轻微,是指具有《员工奖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行为之一,没有造成影响或者损失在一万元以下的情形。

情节较重,是指具有《员工奖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行为之一,造成一定影响或者损失在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十万元以下的情形。

情节严重,是指具有《员工奖惩(暂行)办法》第十一

条行为之一,造成的影响超出适当范围或者造成重大损害、损失(即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情形。

《员工奖惩(暂行)办法》规定给予员工处分应根据其情节给予适度的处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

(一)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次数超过工作日历天数百分之三十或一年内累计迟到、早退次数超过工作日历天数百分之二十的;

(二)在工作时间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或工作秩序的;

(三)违反生产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

(四)组织、策划、煽动、参与违法集体上访事件或为其创造条件、提供帮助,扰乱地方或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的;

(五)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或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招(投)标标的、专利技术、关键数据及文件、资料、档案等违反单位保密制度和规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连续旷工五天及以上,或者一年累计旷工十五天及以上的;

(二)盗窃原油、天然气及其它产品或者单位其他财物的;

(三)吸食或注射毒品,经教育不改正的。

第三条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除处分。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一)在共同违规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二)拒不退还违规违纪所得或者拒绝赔偿损失的;(三)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规的;

(四)伪造、销毁、隐匿、转移证据材料的;

(五)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六)滥用职权,利用处分员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处分的员工进行包庇的。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七)有其他干扰、妨碍调查处理行为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分:(一)主动配合违规违纪问题处理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员或者其他人员的违规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上交违规违纪所得或者赔偿损失的;(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六条受处分本人对处分不服的,可以在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分公司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受处分本人对解除劳动合同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做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重新做出决定:

(一)处分所依据的违规违纪事实证据不足的;(二)违反程序,影响公正的;

(三)做出处分决定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变更处分决定:

(一)适用依据错误的;

(二)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三)处分不当的。

第九条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员工的岗位(职务)、工资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员工的岗位(职务)、工资,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被撤销处分的员工工资福利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十条员工在处分影响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依法终止。

第十一条给予员工处分时,也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给予员工开除处分的,应当自开除处分之日同时解除劳动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留用察看期间又有《员工奖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行为应给予处分的。

(二)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员工,自受处分之日起三年内又有《员工奖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行为应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第十二条对同一行为适用处分时,记过、降级,记大过、降职、撤职,可以同时并用,也可以单独使用。

同一行为同时受两种及以上处分的,只计处分一次。第十三条《员工奖惩(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情节严重情形或本细则第二条规定应当认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第三项“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第十四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十五条处分应由有管理权限的部门负责办理,并应当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处分决定应自批准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六条对涉嫌违规违纪员工的调查、处理,应告知员工本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经矿(处、厂、院、所、公司、中心等)办公会讨论,并以单位的名义做出处分决定。分公司机关员工的处分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并以分公司的名义做出处分决定。

对开除处分的,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同级工会,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再由单位将拟处理的意见和建议报分公司主管部门,经批准后,由单位做出处分决定。

处分决定自行文之日起生效。处分决定必须送达员工本人,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并将处分决定及相关资料按档案管理规定记入员工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被处分员工基本情况;(二)经查证的违规违纪事实;(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决定单位的名称、印章和做出决定的日期第十八条本细则由分公司人事处、劳动工资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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