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检测师继续教育培训总结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
继续教育培训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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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九月,我们怀着愉悦的心情迎来201*年公路水运检测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的开班典礼,这次培训恰逢教师节期间,在此非常感谢老师们的辛勤付出。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开展将对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行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必将进一步有效地促进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与行业需求的对接。开班仪式那天与会的领导纵观全局,对现阶段以及未来我省公路行业的发展和走向作详细的介绍,在三年大会战后,我省公路建设将接近饱和,后期的管养将是主要的发展趋势,公路检测行业迎来了春天。对于我们所从事的检测行业,我们心中充满的是热情,我们将用我们的热情积极第投入到检测行业的大潮中,尽自己的能力为公路事业的贡献自己的一份绵薄之力。
对于《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指导手册》这本手册,适用于公路工程等级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工作,以及质量监督机构对试验检测行业的管理工作。其他仪器设备使用、生产单位可参考使用。在课上,老师详细、认真地向我们学员作进一步的解说,使我们对手册中的一些关键的名词有了更深一步的理解,更加加深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对手册娴熟的应用。其中让我印象深刻的是自校验:指试验检测机构按照CNAS-CL06《量值溯源要求》的有关规定,在内部实施的,使用自有人员、设备及环境等条件,为保证仪器设备量值准确、可靠而开展的校准活动。虽说老师给我们上课的时间较倡促,但我们还是能够学到老师所提取的精华,这对我在今后的工作中是很有大的帮助的。
公路工程常规试验依据和判定标准的新旧对比与应用,确实对我们实际工作有了些影响,规范在变,我们作为执行者就应该按规范上的要求去指导自己的工作,这样可以减少不必要的麻烦。现行《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F10201*),自20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J033-95)、《公路软土地基路堤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JTJ017-96)、《公路粉煤灰路堤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JTJ016-93)、《公路加筋土工程设计规范》(JTJ015-91)、《公路加筋土工程施工技术规范》(JTJ035-91)同时废止。规范在变化,
相应的我们平时用的一些试验仪器的规格也相应的发生变化,如根据最新规范要求,沿用多年的两套标准筛系统统一为一种规格,孔的形状全部为方孔,其中的孔径设置有:75mm、63mm、53mm、37.5mm、31.5mm、26.5mm、19mm、16mm、13.2mm、9.5mm、4.75mm、2.36mm、1.18mm、0.6mm、0.3mm、0.15mm、0.075mm。现行《公路工程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试验规程》(JTGE20-201*),自201*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公路工程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试验规程》(JTJ052-201*)同时废止。
让我印象深刻的是原来我们做沥青的三大指标试验时,我们所做好的试摸,要先放在室温下冷却半个小时,然后再放在25度的恒温水槽中保温11.5个小时,新规范实施后,我们所浇筑的沥青试摸就要取上限,直接放在室温下冷却1.5个小时以上,就省掉了放入恒温水槽中冷却的时间。这样就减少一些工序,提高了做试验的效率。
隧道监控技术对于现在的公路行业的人来说是不陌生的,对于监控量测,有这样一个概述,隧道施工过程中,使用各种类型的仪表和工具,对围岩和支护、衬砌的力学行为以及它们之间的力学关系进行量测和观察,并对其稳定性进行评价。它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措施,也是判断围岩和衬砌是否稳定,保证施工安全,指导施工顺序,进行施工管理,提供设计信息的主要手段。隧道工程作为工程建筑物,受力特点与地面工程有很大的差别。由于隧道处于千变万化的岩体之中,其所受外力是不明确的,施工过程中应采用量测手段掌握结构受力情况。隧道在开挖、支护、成形、运营的过程中,自始自终都存在受力状态变化这一特性,监控量测可以了解变化情况。隧道监控量测是隧道施工安全的哨兵,是确保隧道安全施工的前提条件。所以隧道监控量测隧道施工中不可或缺的工序,实践证明:很多隧道的变形与坍方都是因为没有进行量测、或施工单位对量测成果不够重视造成的,教训深刻。
就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的建设与管理而言,在这里有必要探讨一下工地试验室的重要作用,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是工程质量控制和评判的重要基础数据来源,是工程建设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试验检测行为,提高试验检测数据的客观性、准确性,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技术、管理好的工地试验室,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同时,有助于节省造价、保证工期。同时工地试验室的标
准化建设是公路行业刻不容缓的事,我们要认真地去落实上级领导对所传达的指令,为公路行业朝着精细化管理,精细化施工迈出坚实的步伐奠定基础,为贵州的公路事业争创优质工程,造福贵州人民!
就全国的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的发展趋势而言,信息化将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这样对于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又多了一道有效的监督,对于工程质量的把关又多了一道筹码,使公路工程的建设管理更加的科学合理。
经过为期3天的培训学习,身感自己作为一名检测人员的使命和责任,检测是一份神圣的职业,需要的是我们拥有正直的身段,秉承对工程质量负责的态度。我深知自己成为一名真正合格的检测人员还有一些距离,但我把这作为了我今后工作奋斗的目标,创先争优。这次培训让我获益匪浅,对我个人专业技能的提高有较大的帮助,在此衷心地感谢为我们培训的老师们!
扩展阅读: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试行)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试行)
厅质监字(201*)22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巩固并不断提高试验检测人员的能力和技术水平,适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发展需要,促进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原交通部令201*年第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试验检测人员是指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和试验检测员证书的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是指为持续提高试验检测人员的专业技术和理论水平,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教育。
第三条接受继续教育是试验检测人员的义务和权利。试验检测人员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试验检测机构应督促本单位试验检测人员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保证试验检测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四条继续教育应坚持切合实际、注重实效,方便工程现场试验检测人员学习的原则。
第二章继续教育的组织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简称“部质监局”)主管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制定继续教育相关制度,确定继续教育主体内容,统一组织继续教育师资培训,监督、指导各省开展继续教育工作。交通运输职业资格中心配合部质监局开展相关具体工作。第六条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简称“省级质监机
构”)负责本省范围内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继续教育相关制度和年度计划,结合实际确定继续教育补充内容,组织、协调本省继续教育工作。
第七条省级质监机构可委托相关机构(以下称“继续教育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事宜,并按要求将委托的继续教育机构情况报部质监局备案。
第八条省级质监机构应选择具备以下条件的继续教育机构进行委托:
(一)具有较丰富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和工程经验,能够独立按照教学计划和有关规定开展继续教育相关工作;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完善的教学、师资等组织管理及评价体系;
(三)有不少于10名师资人员;
(四)有教学场所、实操场所(如租用场所应至少有三年以上的协议);(五)收支管理规范,有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能够按照相关规定核算有关费用,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六)师资人员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较强的政策能力,在专业技术领域内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工程经验;2.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3.通过部质监局组织的师资培训。
第九条省级质监机构应建立委托的继续教育机构和师资人员的数据
库,根据本省需求情况,动态、合理地控制委托的继续教育机构的数量和师资规模。委托的继续教育机构和师资人员名单应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继续教育的实施
第十条省级质监机构应根据部质监局确定的继续教育主体内容,结合实际制定并公布本省继续教育计划和内容,指导试验检测机构合理、有序地组织试验检测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继续教育采取集中面授方式,逐步推行网络教学和远程教育。
第十二条受委托的继续教育机构应根据继续教育计划和内容,按照确定的科目和课程编制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采取措施加强管理,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继续教育的授课内容应突出实用性、先进性、科学性,侧重试验检测工作实际需要,注重与实际操作技能相结合,一般应包括:(一)与试验检测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二)试验检测人员职业道德教育;(三)试验检测业务的新理论、新方法;(四)试验检测新技术、新设备;(五)试验检测案例分析;
(六)实际操作技能;(七)其它有关知识。
第十四条试验检测人员可就近参加省级质监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有关情况经相应省级质监机构确认后在管理系统中予以记载。
第十五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周期为2年(从取得证书的次年起计算)。试验检测人员在每个周期内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4学时。
第十六条试验检测人员在其资格证件有效期内,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当补充完成继续教育后办理审验手续(审验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七条试验检测人员的以下专业活动可以折算为继续教育学时。每个继续教育周期内,不同形式的专业活动折算的学时可叠加。(一)参加试验检测考试大纲及教材编写工作的,折算12学时;(二)参加试验检测考试命题工作的,折算24学时;
(三);参加试验检测工程师考试阅卷工作的,折算12学时;参加试验检测员考试阅卷工作的,折算8学时;(四)担任继续教育师资的,折算24学时;
(五)参加部组织的机构评定、试验检测专项检查等专业活动的,折算12学时;
(六)参加省组织的机构评定、试验检测专项检查等专业活动的,折算8学时;
第四章继续教育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省级质监机构应当加强对试验检测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检查,督促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九条省级质监机构应采取措施对师资水平、授课效果、课程内容和组织管理等进行综合评估,适时调整委托的继续教育机构及师资,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完善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受委托的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加强档案管理,将继续教育计划、继续教育师资情况、参培学员登记表、学员学习情况及结果等纳入档案管理,并接受省级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受委托的继续教育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确认其所开展的有关工作或取消对其继续教育的委托:(一)未经委托擅自从事继续教育或者提供虚假继续教育资料的;(二)未按照继续教育计划和内容要求组织相应继续教育的;(三)发布继续教育虚假信息的。
第二十二条试验检测人员在继续教育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行为的,取消其本周期内已取得的继续教育记录,并纳入诚信记录。第二十三条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在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部质监局负责解释。省级质监机构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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