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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管理办法执行情况报告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8 22:19:23 | 移动端:书记员管理办法执行情况报告

书记员管理办法执行情况报告

书记员管理办法执行情况调研报告

书记员工作是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司法工作。书记员的参与是审判活动合法性的体现,书记员制作的法庭笔录更是重要的文书,审判工作中大量的事务性工作都是由书记员完成的。我院现有书记员27名,全部为录用制书记员,其中26岁至30岁的有14人,31岁至36岁的有10人,36岁以上的有3人;大学本科学历的有25人,大学专科学历的有2人;已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有3人。201*年有4名书记员已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一、我院书记员管理体制的现状

关于书记员管理工作的法律规定并不多。《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0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书记员,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在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中,均有关于书记员职责的规定,主要包括接收诉讼材料、做好开庭前的准备工作、法庭记录、宣判与送达、协助执行、诉讼文书的立卷归档等工作。1995年7月起施行的《法官法》对审判人员的管理体制进行了明确,但对书记员没有规定,仅在第48条规定:“人民法院的书记员的管理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但对书记员的管理,还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直到201*年,中组部、人事部和最高院才以法发[18]号文件下发了《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用以专门

规范书记员管理和工作。

我院目前在书记员管理上的做法与全国大多数法院都是基本一致的,通常做法是:

一是书记员实行分散管理,分布于刑庭、民庭等各职能庭和基层法庭。

二是书记员从事的工作相对稳定,如刑庭书记员只负责刑事案件的记录,而不负责民事案件的记录。

三是书记员的晋升方向是助理审判员、审判员,书记员只是一个过渡阶段,很少有终身当书记员的。

四是书记员职能低于助理审判员,且书记员没有单独的职务序列,书记员不再划分等级。

实行当前的书记员管理办法,也取得了一定成效。首先促进了书记员素质的提高。书记员职责明确,改变了过去审书代劳的现象。书记员有统一的工作规范,改变了由审判员考核评价标准不一的问题,不少书记员均已采用电脑或速录机记录,记录的速度、质量、美观程度都大有改善。卷宗装订井井有条,各种审判内勤工作质量都得到明显提高;其次促进了监督机制的健全。当前书记员管理模式,包揽了审判前后的一切琐事,促进了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有利于保证及时开庭和在审限内结案,提高了办案效率,而且使审判重心真正放到了庭上,符合控辩式庭审及时开庭、当庭宣判的要求。从制度上减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庭前与法官接触的问题,有利于公正办案。二、《管理办法》试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这种传统书记员的管理体制曾经发挥过很大积极作用,但与形势发展越来越不相适应,出现的弊端也不少。主要表现在:

一是忽视了书记员工作的特殊性。书记员工作的核心是记录工作和其他审判辅助工作,不同于法官的职能。《法官法》第2条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工作虽与审判工作是相辅相成的,但二者并不存在附属或递进的关系。从书记员中选拔助理审判员、审判员,不仅造成书记员队伍不稳定,而且使审书比例失调成为一个老大难问题,有的法院只得让助理审判员同时兼任书记员,甚至审判员之间互相代为记录或者到别的庭去“借”书记员。有的法院干脆从社会上招聘书记员,素质难以保证。

二是忽视了书记员工作的独立性。将书记员分散各庭,由法官传、帮、带,完全附属于法官的一审一书关系会在工作中过多地融入个人感情因素,甚至形成某些共同利益而可能发生违法违纪现象,书记员对审判员对监督作用甚微。

三是忽视了书记员工作的专业性。由于书记员职务的过渡性,使书记员失去钻研业务的源动力,造成书记员队伍素质很难提高和思想的极度不稳。书记员大多重视法律业务的学习,而忽视记录、归档等书记员基本素质的训练,不能为审判工作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书记员和审判员都是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人员,其工作都是相当重要、缺一不可的。因此,不改革书记员工作管理体制,就很难发挥书记员的职能作用。

三、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的思路

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化,为改革书记员管理体制创造了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已经于1998年7月1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也提出了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行政审判方式改革也在进行。按照控辩式庭审的要求,法官不再包揽调查取证,举证责任由当事人负担,这使审书分离成为可能。总结我国书记员管理工作的经验,借鉴国外书记官管理方法,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实行职业化、专业化的书记官管理体制。书记员与书记官虽只有一字之差,但反映了其地位、工作性质的不同。书记官的工作虽以事务性为主,但并不全是事务性的,他的工作也体现一定的职权,产生一定的诉讼效力。实行书记官制度,可以考虑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实行书记官集中管理制度。对没有通过司法考试的书记员,在法院内部设书记官处,作为书记员的业务主管部门,地位与法院其他内设机构平行。书记官与审判庭分离,使书记员完全附属于审判员的工作关系转变到辅助审判员办理个案的合作关系。书记官处的职责不仅包括接收案件材料、法庭记录等工作,还亨有分送案件、安排开庭日期、确定出庭的书记官等权利。

二是实行书记官单独序列管理制度。可以书记官职务的特点,设立相应的职级,如助理书记官、书记官、副主任书记官、主任书记官、书记长等。书记官的最低职级可以考虑低于法官最低职级一级。但不实行书记官职务终生制,如录用制书记员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就可以迈进法官行列,并保障可以按序列同等正常转任晋升。

三是健全书记官管理制度。包括书记官的任职录用、培训、考核、奖惩、工作程序等均要有相应的制度落实。任用书记官的条件除了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外,要着重看是否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记录水平、计算机应用能力,任职资格应有别与法官。通过建立《案件材料移送制度》、《书记官分案制度》、《安排开庭制度》、《法庭记录制度》等日常工作制度以保证书记官处工作的正常运转。

改革书记员管理体制,从理论到实践都是一项大胆的尝试,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审判机关应大胆实践,不断总结经验。立法部门应完善立法,对书记员的管理体制及早规范。只有这样才能为书记员管理体制的改革提供法律保障,不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为依法治国服务。

扩展阅读:西部地区聘任制书记员制度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

前进还是后退

关于西部地区聘任制书记员制度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

【内容摘要】: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年联合发布《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启动书记员职业化改革。广西桂林市两级法院从201*年开始大规模招录聘任制书记员。在调研中,我们发现聘任制书记员制度在落实中存在以下问题:(1)聘任制书记员制度名存实亡;(2)书记员队伍重返“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模式;(3)聘任制书记员制度落实异化,忽视书记员工作专业性,职业化难以实现,录用标准过高,标准混同,聘任合同签订流于形式,单列未实行,

社保缺失;(4)聘用书记员责任心缺乏和技能不足等问题。综合调研情况,调研组建议:(1)坚定书记员队伍职业化信念,停止招录司法行政人员;(2)更新观念,正视聘任制公务

员,聘任制书记员是书记员职业化的一条可行之路;(3)加

大宣传,减少对聘任制公务员制度的误解;(4)认真贯彻落实聘任制书记员制度,落实合同管理,完善社保体系,变更招录专业要求,侧重专业性,降低招录要求,稳定书记员队伍,完善书记员职级晋升制度;(5)合理规划,科学建设法院队伍;(6)

加强对现有书记员的技能培训,与聘用书记员签订保密协议和责任状,增强聘用书记员的保密意识和责任心。

关键词:聘任制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职业化、改革

一、调研背景、目的、方法及经过(一)调研背景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民法院书记员与审判人员同属行政干部序列,一直沿用着“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的晋升模式。这种高度计划性的人事管理体制与计划经济相适应,但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变革,它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审判制度的需要,存在“书记员队伍不稳,专业素质不高;”“法官队伍膨胀”;“法官与书记员比例失调,审判工作受到影响”;“录用标准混同,人才资源浪费”等弊端。1针对如上弊端,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多年的调查研究以及试点改革,结合我国法治现代化的需要,最终确立了书记员聘任制。201*年10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也发布了《人民法院书记员聘任合同(示范文本)》,人民法院的书记员被定义为“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并实行单独序列管理,彻底斩断了以往“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的法官晋升模式。桂林市两级法院从201*年开始大规模招录聘任制书记员,但在两年之后我市两级法院纷纷停招聘任制书记员,改招录大量司法行政人员。201*年11月广西高

1参见刘武俊《我国法院书记员管理制度及其变革》载《郑州经济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1*年第12期;刘武俊《论法院书记员管理制度》载《中国司法》201*年第3期;郑晓静《书记员制度改革的反思与展望》载《云南大学学报》201*年11期。

院组织考试从聘任制书记员中选拔初任法官。我市乃至全广西各级法院对聘任制书记员制度的去留感到迷茫.(二)、调研目的

本调研报告意在通过对我市两级法院书记员队伍建设情况进行调研,了解《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后人民法院书记员队伍的实际情况和聘任制书记员制度的实施情况及存在问题,并试图提出解决方案。(三)、调研方法和调研经过

调研方法:1、从政治部获取我市两级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相关数据,统计各法院书记员情况;2、通过问卷调查,了解法院书记员队伍的实际情况,聘任制书记员制度的实施情况、存在问题;3、通过与法官和聘任制书记员座谈研讨,更直观的发现问题,听取建议;4、通过网络和报刊收集全国其他地区书记员招录信息及书记员制度改革的做法。

调研经过:在201*年9月拟定调研大纲后,调研小组于10月中旬在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获取了201*年至201*年全市两级法院录用聘任制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和法官助理的数据。在本次调研中,调研小组设计了三种调查问卷,第一种为关于书记员队伍建设的调查问卷(法院)(下文简称为法院卷),反映所在法院书记员队伍的基本情况,由法院政工部门填写,第二种为关于书记员队伍建设的调查问卷(法官)(下文简称为法官卷),反映法官对书记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由办案法官填

写。第三种为关于书记员队伍建设的调查问卷(聘任制书记员)(下文简称为书记员卷),反映书记员的态度和意见,由书记员填写。201*年11-12月调研组开展问卷调查,法院卷共发出18份,收回18份2;法官卷共发出526份,收回526份;书记员卷发出75份,收回75份3。201*年12月至201*年3月期间,调研小组分赴桂林市恭城县法院、荔浦县法院、全州县法院、灌阳县法院、兴安县法院、龙胜县法院、资源县法院、永福县法院、秀峰区法院、雁山区法院、七星区法院、象山区法院实地调研,并与兄弟法院法官和书记员座谈。此外,调研小组还通过网络,收集了201*年至201*年全国各省市招录聘任制书记员的招考公告和职位表,以及部分地区书记员制度改革举措。二、调研的基本情况

(一)桂林市两级法院书记员队伍基本情况1、桂林市两级法院招录聘任制书记员情况

桂林市两级法院自201*年开始招录聘任制书记员,201*年至201*年共招录聘任制书记员76人,招录聘任制书记员最多的是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在201*年至201*年期间各招录了6名聘任制书记员,招录聘任制书记员最少的是永福县人民法院,在201*年至201*年期间没有招录1名聘任制书记员。从年度招录来看,201*年和201*年招录人数最多,分别为37人和32人,201*年招录6人,201*年招录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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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1份,17个区县基层法院每院1份。除实地座谈研讨的法院外,法官卷和书记员卷通过内网发放到桂林市两级法院,由各法院打印,组织填写,然后邮寄给调研小组。

201*没有法院招录聘任制书记员。

表一、桂林市两级法院201*-201*年度录用聘任制书记员数量

全市法院各年度录用聘任制书记员数量201*年201*年201*年323102232321232333201*322031222201*10100030100005

201*年0000000000000000201*年0000000000000000共招录人数6552045546534545中院荔浦龙胜雁山永福平乐阳朔临桂灌阳秀峰象山七星恭城叠彩资源全州灵川兴安合计2137223201*10100053762、桂林市两级法院执行书记员职务人员情况

桂林市两级法院从201*年开始招录聘任制书记员,至201*年总共只招录聘任制书记员76人,而201*年桂林市两级法院共有51名聘任制书记员转为初任法官,招录的聘任制书记员远远不能满足审判业务需要,现在桂林市两级法院执行书记员职务的人员主要有三类人员4:聘任制书记员、执行书记员职务的司法行政人员(下文简称为司法行政人员)、执行书记员职务的临时聘用人员(下文简称为聘用书记员)。

表二、桂林市两级法院执行书记员职务人员情况表

桂林市两级法院执行书记员职务人员情况表聘用书记员,38,28%聘任制书记员,25,18%司法行政人员,75,54%

目前桂林市两级法院执行书记员职务人员中聘任制书记员有25名,占全部执行书记员职务人员的18%,所占比重较少。执行书记员职务人员中司法行政人员有75名,占全部执行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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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少量审判岗位招录人员和法官助理在任命为法官前也承担了少量的书记员工作,由于人数只有几个,且只是短暂承担部分书记员工作,本调研报告没有将其计入。

职务人员的55%,是目前执行书记员职务的主力军;执行书记员职务人员中聘用书记员有38名,占全部执行书记员职务人员的28%,也是执行书记员职务的重要力量。3、桂林市两级法院招录司法行政人员情况

司法行政人员一般指法院招录的会计、出纳及网络管理等不直接从事审判业务的行政人员,桂林市两级法院在201*年之前招录司法行政人员的规模一直很小,但在201*年急剧上升增加至41人,201*年34人,201*年21人。桂林市两级法院在201*年至201*年期间共招录司法行政人员107名,除去从事财务、网络管理及转为法官的人员后,大部分司法行政人员担任书记员。

表三、桂林市两级法院录用司法行政人员数量表

桂林市两级法院录用司法行政人员数量年份人数201*年5201*年6201*年201*年4134201*年21共计107表四、司法行政人员去向表

转为法官,10,9%从事行政事务的司法行政人员,22,21%执行书记员职务的司法行政人员,75,70%执行书记员职务的司法行政人员从事行政事务的司法行政人员转为法官

表四显示在201*年至201*年期间桂林市两级法院招录的107名司法行政人员中,目前共计有75名司法行政人员执行书记员职务,占所有招录的司法行政人员的70%,是司法行政人员的主要去向;有22人从事财务、网络管理等行政事务占所有招录的司法行政人员21%,反映了法院对行政人员的需求,尤其是近年对网络管理人员的需要;有10人通过了司法考试转为法官,占所有招录的司法行政人员的9%。4、桂林市两级法院书记员的待遇情况

目前在桂林市两级法院充任书记员的聘任制书记员和司法行政人员都是在编的法院干警,和法院其他干警完全一样。聘任制书记员没有实施单独序列管理,没有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用。聘用书记员属于雇佣性质,平均工资每月在700元至1600元之间,城区法院较县法院工资稍高,桂林市两级法院均按国家规定为聘用书记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5、桂林市两级法院书记员的学历和专业情况

桂林市两级法院招录的聘任制书记员要求专业主要是法学

类,要求学历普遍为本科以上,有个别法院要求学历为大专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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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进行法律专业考试,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者专业笔试计满

分。桂林市两级法院招录201*年至201*年总共招录聘任制书记员76人学历层次很高,其中有:硕士研究生1名6,大学本科71名,大学专科4名。

表五、聘任制书记员学历情况表

聘任制书记员学历情况大学专科,4研究生学历,1研究生学历大学本科大学专科大学本科,71

桂林市两级法院招录司法行政人员作为书记员使用时,专业要求法学类,作为行政人员使用时专业往往要求是财会、计算机及文秘,12个县区法院和桂林市中级法院要求学历为本科以上,有5个县区法院要求学历为大专以上。聘用书记员的聘用由各法院自行决定,没有具体的专业和学历限制,但从调研中获悉,聘用书记员学历均达到大专以上,且本科占很高比例,专业主要是法学,这些聘用书记员主要是大学毕业后没有在当年考上公务员,又想进公务员队伍的年轻人。

(二)关于法官和书记员的态度和建议调研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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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星区法院、龙胜县法院招录聘任制书记员要求学历为大专以上。

在任书记员期间考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博士生导师为著名法学家吴汉东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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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书记员队伍职业化的态度

关于书记员队伍是否应该职业化,法官和书记员的态度存在一些差异。在本次调研中,我们发出并收回的526份法官卷,有379名法官认为书记员队伍应当职业化,占所有受访法官的72%;有147名法官认为书记员队伍没有必要职业化,占所有受访法官的28%。

表六、法官对书记员职业化的态度表

法官对书记员是否应当职业化的态度无所谓,6,1%没必要,141,27%应当没必要无所谓应当,379,72%

本次调研,发出并收回书记员卷75份,有36名聘任制书记员认为书记员队伍应当职业化,占所有受访任制书记员的48%;有39名聘任制书记员认为书记员队伍没有必要职业化,占所有受访法官的52%。

表七、聘任制书记员对书记员职业化的态度表

聘任制书记员对书记员职业化的态度没必要,39,52%应当,36,48%应当没必要

从表六、表七可以看出,法官对书记员是否应当职业化意见较为统一,大部分法官认为书记员应当职业化;聘任制书记员对书记员是否应当职业化争议较大,认为书记员队伍没有必要职业化和认为书记员队伍应当职业化人数相当。在座谈研讨时,调研组发现倾向于书记员队伍没有必要职业化的法官往往年纪较大,他们认为书记员职业化会使聘任制书记员失去上升渠道;认为书记员应当职业化的法官往往是从书记员工作的专业性和稳定性出发,希望建立一支稳定、专业的书记员队伍。聘任制书记员本身对书记员是否应当职业化较为矛盾,专业化意味着其不能担任法官,但从其工作来说又体会到了书记员专业化的客观需要。

2、关于书记员最需具备的能力的调研情况

在书记员最需具备的能力的问题上,法官和聘任制书记员的观点大致一致,较多人赞同记录、速记、打字速度等专业技能为书记员最需具备的能力。我们发出并收回的472份法官卷7,有345名法官认为书记员最需具备的能力为记录、速记、打字速度

7

本次问卷发出并收回的526份法官卷,但出现了54份问卷在该题同时选了记录、速记、打字速度和法律专业知识两项,成为废卷,本题只有472份属于有效问卷。

等专业技能,占所有有效问卷的73%;有127名法官认为书记员最需具备的能力为法律专业知识,占所有受访有效问卷的27%。

表八、法官认为书记员最需具备的能力

法官认为书记员最需具备的能力法律专业知识,学历,0,0%127,27%记录、速记、打字速度,345,73%法律专业知识记录、速记、打字速度学历

我们发出并收回的56份书记员卷8,有44名聘任制书记员认为书记员最需具备的能力为记录、速记、打字速度等专业技能,占所有有效问卷的79%;有12名聘任制书记员认为书记员最需具备的能力为法律专业知识,占所有有效问卷的21%。

表九、聘任制书记员认为书记员最需具备的能力

聘任制书记员认为书记员最需具备的能力法律专业知识,学历,0,0%12,21%法律专业知识记录、速记、打字速度学历记录、速记、打字速度,44,79%

3、对广西高院从聘任制书记员中遴选法官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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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问卷发出并收回的75份书记员卷,但出现了19份问卷在该题同时选了记录、速记、打字速度和法律专业知识两项,成为废卷,本题只有56份属于有效问卷。

对广西高院从聘任制书记员中遴选法官问题上,法官和聘

任制书记员的观点高度一致,绝大部分法官和聘任制书记员表示赞同。在本次调研中,我们发出并收回的526份法官卷,有512名法官赞同从聘任制书记员中遴选法官,占所有受访法官的97%;有14名法官不赞同从聘任制书记员中遴选法官,占所有受访法官的3%。

表十、法官对从聘任制书记员中遴选法官的态度

法官对从聘任制书记员中遴选法官的态度不赞成,14,3%赞成不赞成赞成,512,97%

本次调研,发出并收回书记员卷75份,有65名聘任制书记员赞同从聘任制书记员中遴选法官,占所有受访聘任制书记员的87%;有10名聘任制书记员不赞同从聘任制书记员中遴

选法官,占所有受访聘任制书记员的13%。

表十一、聘任制书记员对从聘任制书记员中遴选法官的态

聘任制书记员对从在编聘任制书记员中遴选法官的态度不赞成,10,13%赞成不赞成赞成,65,87%

在座谈调研时,我们询问了大量支持书记员专业化的法官为什么还赞同从聘任制书记员中遴选法官,他们认为201*年以来招录的聘任制书记员实在是太优秀,大部分人比现在的法官优秀,且都符合担任法官的条件,没有理由阻止其担任法官,广西高院的举措非常及时,否则将会出现大量优秀人才流失。

4、法官对当前实施的聘任制书记员制度的评价

在本次调研中,我们发出并收回的526份法官卷,有415名法官认为当前实施的聘任制书记员制度不能实现书记员职业

化,占所有受访法官的79%;有111名法官认为当前实施的聘任制书记员制度能实现书记员职业化,占所有受访法官的

21%。调研显示,法官认为聘任制书记员制度的实施已偏离

初衷,无法实现书记员职业化。

表十二、法官对现行的聘任制书记员制度的评价

现行聘任制书记员能否实现书记员专业化能,111,21%能不能不能,415,79%

5、关于聘任制书记员问卷调查的其他情况9

本次调研,发出并收回书记员卷75份,有22名聘任制书记员在报考前了解聘任制书记员制度,占所有受访聘任制书记员的29%;有53名聘任制书记员不了解聘任制书记员制度,占所有受访聘任制书记员的71%。在前期报考的聘任制书记员中了解聘任制书记员制度的较少,后期报考的聘任制书记员了解聘任制书记员制度较多。有32名聘任制书记员报考聘任制书记员为找一份稳定工作,占所有受访任制书记员的42%;有43名聘任制书记员称报考聘任制书记员是由于不了解聘任制书记员制度,属于误报,占所有受访聘任制书记员的58%。为找一份稳定工作的聘任制书记员中大多数为女性和少量未通过司法考试的男性。在受访的75名聘任制书记员中,有27名聘任制书记员满意现在的工作状况,占所有受访任制书记员的36%;有48名聘任制书记员不满意现在的工作状况,占所有受访聘任制书记员的64%。在48名不满意现在的工作状况的聘任制书记员中,有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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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篇幅问题,书记员卷的未在上文叙述的项目将在本段一起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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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因待遇问题不满意现在的工作状况;有35名因不能当法官而不满意现在的工作状况。10三、调研中发现的问题及分析(一)聘任制书记员制度名存实亡

从201*年至201*年桂林市两级法院招录的聘任制书记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的情况来看,聘任制书记员完全被司法行政人员取代,聘任制书记员制度在桂林市及广西其他地区名存实亡。表十三、桂林市两级法院录用聘任制书记员和司法行政人员数量

桂林市两级法院录用聘任制书记员和司法行政人员情况504030201*0566103732413421司法行政人员聘任制书记员聘任制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201*年201*年201*年201*年201*年

桂林市两级法院自201*年开始招录聘任制书记员,201*年至201*年共招录聘任制书记员76人,201*年和201*年招录人数最多,分别为37人和32人,201*年招录6人,201*年招录1人,201*没有法院招录聘任制书记员。桂林市两级法院在201*年之前招录司法行政人员的规模一直很小,但在201*年招录的人员突然增加到41人,201*年为34人,201*年为2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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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本题时,调研组设定了假设条件“不考虑从聘任制书记员中遴选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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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十二可以看出201*年为分界线,201*年之前聘任制书记员作为书记员的主要来源,201*年之后司法行政人员成为书记员的主要来源。

(二)书记员队伍重返“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模式

书记员制度改革要求保障书记员队伍的稳定、提高书记员队伍业务素质。聘任制书记员完全被司法行政人员取代后,

书记员队伍重返“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模式,

“书记员”这一岗位又如过去一般只是一个临时性的过渡岗位。

司法行政人员在现行制度下是可以转任法官的,司法行政人员和实施聘任制书记员制度以前法院招录的人员一样,只要达到条件就可以转任法官。《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规定来看,基本上司法行政人员只需一年或两年就可以担任法官。201*年广西全区法院以司法行政人员取代聘任制书记员充任各法院的书记员,就是为了避

免出现聘任制书记员无法转任法官而导致人员大量流失。但以司法行政人员取代聘任制书记员充任各法院的书记员,又回到了书记员制度改革前的“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模式,而他们升任审判人员后,法院仍旧要重新招录书记员,这就否定了原有改革,同时也带回了书记员原有的“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模式存在“书记员队伍不稳,专业素质不高;”“法官队伍膨胀”;“法官与书记员比例失调,审判工作受到影响”;“录用标准混同,人才资源浪费”11等弊端。(三)聘任制书记员制度落实不到位

为实现书记员队伍的职业化,201*年10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实行书记员队伍单列序列管理。聘任制书记员制度就是书记员队伍单列序列管理途径。但在本次调研中,受访的526位法官,有415名法官认为当前实施的聘任制书记员制度不能实现

书记员职业化,占所有受访法官的79%。聘任制书记员制度在

落实上出现了很大的偏差,直接导致了大量问题的出现,以至于在广西全区聘任制书记员制度名存实亡,重回“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模式。

1、忽视书记员工作专业性,职业化难以实现

职业化意味着专业分工的明确,没有专业化,技术化,职业化就无从说起。在法院所有的司法辅助人员中,书记员因其与审

11

同1.

18

判活动关系最为密切,直接担负诉讼程序性工作最多,决定了其工作具有一定的专业性,非经一定专业培训,熟悉和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具有一定法律素养而不能胜任。因工作所需,书记员要承担大量的送达、记录、案卷整理等技术性工作。熟悉掌握笔录制作的要求与技巧、具有较高的文字录入水平和娴熟的案卷归档能力等基本技能,是作为一名职业化书记员胜任工作的基础和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将人民法院单列的书记员被定义为“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故书记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应在于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工作。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工作主要是庭审记录记录等文书工作,招录聘任制书记员强调的是他的记录或打字速

度,而不是专业知识。在北京、山西等地聘任制书记员已基本实现职业化管理,书记员主要负责记录等文书工作,招录聘任制书记员强调的是他的记录或打字速度,而不是专业知识。而在桂林市两级法院乃至关系全区各级法院招录书记员不考记录或打字速度,强调的是专业知识,只要通过司法考试,聘任制书记员考生便可拿到专业考试满分,从而取得考试的绝对优势,以至于招录的聘任制公务员无法胜任记录工作。

2、录用标准过高,标准混同

桂林市两级法院招录的聘任制书记员录用标准很高,且与招录审判人员的标准混同,导致人才浪费严重,军心不稳。桂林市两级法院招录的聘任制书记要求专业主要是法学类,要求学历普遍为本科以上,只有个别法院要求学历为大专以上,

要求进行法律专业考试,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者专业笔试计满分。201*年至201*年桂林市两级法院招录的聘任制书记员76人学历层次很高,其中有:硕士研究生1名(在读博士),大学本科71名,大学专科4名;且由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者专业笔试计满分,他们之中大部分人都通过了司法考试。法学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通过司法考试,这些条件都与同期招录的审判岗的条件一致,较很多法院原有的法官高。书记员从事庭审记录等文

书工作,无需太高学历和法学专业知识,要求书记员具备媲美审

判人员的条件,实属人才浪费。

且这些具备担任法官条件的聘任制书记员,经过几年法院工作的锻炼之后,足以胜任审判工作,一直让其从事记录工作,无法担任法官,长期以往必将产生怨怒之情,不得不选择从新考取审判岗或离开法院从事律师等工作。大量支持书记员专业化的法官为什么还赞同

从聘任制书记员中遴选法官,他们认为201*年来招录的聘任制书记员实在是太优秀,大部分人比现在的法官优秀,且都符合担任法官的条件,没有理由阻止其担任法官,广西高院的举措非常及时,否则将会出现大量优秀人才流失。3、聘任合同签订流于形式,单列未实行,社保缺失聘任制书记员属于公务员法上的聘任制公务员,与法院的法官有所区别,应当实行合同管理,实行协议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

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第九十八条规定:“聘任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期限,职位及其职责要求,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六个月。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于201*年发布了《人

民法院书记员聘任合同(示范文本)》,但目前在桂林市两级法

院及广西全区各级法院除了201*年的一批聘任制书记员签订了聘任合同外,其他的聘任制书记员并未签订合同;聘任制书记员的工资福待遇与法院其他干警一致,书记员单列实际上没有落实。

按照《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和《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聘任制书记员实行合同管理,合同3-5年一签,未续签即解除合同,各级法院应当为聘任制书记员办好各类社保。最高人民法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对聘任合同解除或期满后的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社会保险关系适用有关政策的通知》对聘任合同解除或期满后的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进入企业工作时,其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适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1*]13号)的有关规定。即:“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

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最高人民法院聘用制书记员招考公告》中规定:参照北京市有关政策规定,为聘用制书记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项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但在桂林市两级法院及广西全区各级法院均未为聘任制书记员办理社保,聘任制公务员一旦离职将无法享受各类社会保险。

(四)聘用书记员责任心和技能问题

目前桂林市两级法院执行书记员职务人员中聘用书记员有38名,占全部执行书记员职务人员的28%,也是执行书记员职务的重要力量。聘用书记员的聘用由各法院自行决定,没有具体的专业和学历限制,主要是大学毕业后没有在当年考上公务员,又想进公务员队伍的年轻人。聘用书记员平均工资每月在700元至1600元之间,他们担任书记员工作具有临时性,其责任心值得考虑,丢失案卷材料,没有及时装订案卷材料,粗鲁的对待当事人的事情时有发生。且很多聘用书记员大学学的是法学,也未

经过培训,很多缺乏书记员应具有的专业能力。四、解决方案与建议

(一)坚定书记员队伍职业化信念,停止招录司法行政人员

专业化是书记员制度改革的必然选择,在实践中,人民法

院的法官和书记员都认为书记员队伍职业化是非常必要的,在本

次调研中,受访的526份位法官法官,有379名法官认为书记员队伍应当职业化,占所有受访法官的72%,超过了全体法官的2/3,

书记员队伍职业化成为法官们的共识。历史已经证明人民法院

原有的“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模式存在“书记员队伍不稳,专业素质不高;”“法官队伍膨胀”;“法官与书记员比例失调,审判工作受到影响”;“录用标准混同,人才资源浪费”等弊端。以司法行政人员取代聘任制书记员充任各法院的书记员只是历史的重复,不是长久之计。桂林市两级法院以及全区各级法院应当停止招录用来取代聘任制书记员充任各法院的书记员的司法行政人员。

(二)聘任制书记员是书记员职业化的一条可行之路1、更新观念,正视聘任制公务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201*年聘任制公务员还不普遍,但至今聘任制公务员已经在很多地区大范围的招录,201*年深圳市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将把公务员原来单一管理模式划分成综合管理类、行政执法类、专业技术类,69%的公务员将被划入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中,通过职位分类和聘任制的实施,201*年后深圳市招录的主要是聘任制公务员。12201*年广东省颁布《人力资源和

12

参见《深圳近7成公务员将实行聘任制待遇与级别脱钩》,中广网,201*年2月4日,网址:

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推进公务员分类管理,试行聘任制公务员制度,单位将对聘任制公务员实行合同管理,待遇取决于自身工作业绩,增强公务员管理的弹性。今年江苏、河南、四川、湖北等地都将试点聘任制公务员制度。2、聘任制书记员是书记员职业化的一条可行之路书记员制度改革就是为了建立一支稳定、专业的书记员队伍,以更好的为审判服务。目前书记员职业化已成为广大法官的共识,怎样实现书记员职业化呢?聘任制书记员是书记员职业化的一条可行之路。《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本办法下发后人民法院新招收的书记员,实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书记员的聘任制和合同管理,是指人民法院与受聘人依照法律与本办法订立聘任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人民法院与受聘人双方履行合同规定,聘任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即解除聘任关系,受聘人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再履行书记员职责。”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制定了《人民法院书记员聘任合同(示范文本)》。书记员就属于法院中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五条关于聘任专业性和辅助性人员的规定。聘任制公务员区别于大一统的公务员类型,强调专业性和技术性,能满足书记员专业化、职业化的要求。“聘任制公务员与委任制公务员在身份和待遇上没有任何差别,都使用行政编制,履行公务员权利义务,在职责

权限、能力要求、职务升降等方面执行同样的制度。而二者的差别体现在用人方式上,聘任制公务员实行合同管理,实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与职业年金相结合的退休保障制度,相对于委任制公务员而言,其退出机制更加灵活。”13在聘任制公务员大规模招录之前,一些法院同志认为书记员实现聘任制会毁了一些年轻人的前程。这种担忧是出于他们内心中根深蒂固的公务员就是铁饭碗的想法,公务员能进能出才有激励,才是一个社会的良性机制,这也是公务员改革的目标。在组织人事部门没有大规模招录聘任制公务员前提下,我们对聘任制书记员有疑虑是可以理解的,在明确聘任制公务员性质后,我们应当理解并落实聘任制书记员制度。那些认为聘任制书记员缺乏职业荣誉感和岗位认同感的同志也是没有正视聘任制公务员的性质,没有看清社会的发展与变革趋势。

聘任制书记员既符合建立一支专业化和稳定的人民法院书记员队伍要求,又符合法律规定,故聘任制书记员是书记员职业化的一条可行之路。

(三)加大宣传,减少对聘任制公务员制度的误解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是于201*年10月联合发布《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桂林市两级法院是于201*年始招录聘任制书记员,但是还是很多报考聘任制书记

13

参见《多省市将打破铁饭碗今年拟试点公务员聘任制》载新华网,201*年2月22日,网址:-02/22/c_122738859.htm。

员的同志不了解聘任制公务员制度,误报了聘任制公务员。本次调研,受访的75名聘任制书记员中,只有22名聘任制书记员在报考前了解聘任制书记员制度,占所有受访任制书记员的29%;有53名聘任制书记员不了解聘任制书记员制度,占所有受访聘任制书记员的71%。大部分报考聘任制书记员的同志并不了解聘任制书记员制度,他们条件较好,符合担任法官的条件却限于制度无法担任法官,于是怨声载道。领导和其他同志听多了这些怨声,也对聘任制书记员制度产生了误解。在48名不满意现在的工作状况的聘任制书记员中,有35名因不能当法官而不满意现在的工作状况。

受访的75名聘任制书记员中有32名聘任制书记员报考聘任制书记员为找一份稳定工作,占所有受访任制书记员的42%;有27名聘任制书记员满意现在的工作状况,占所有受访任制书记员的36%。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除去那些误报的且不满足的聘任制书记员,了解聘任制书记员制度的同志,愿意并满足于担任聘任制书记员。故只要我们加大宣传,在招考时进行强调,招录那些为找一份稳定工作并了解聘任制书记员制度的同志,能够聘任制书记员队伍的稳定性,并减少多聘任制书记员制度的攻击。

(四)贯彻落实聘任制书记员制度

聘任制书记员制度是书记员队伍职业化的一种有效方式,现行的聘任制书记员制度之所以会名存实亡,从本次调研来看,是因为聘任制书记员制度在落实上出现了偏差,已偏离

原来设定的制度,成为一个鸡肋。实现书记员队伍职业化关键在于贯彻落实聘任制书记员制度。1、落实合同管理,完善社保体系

《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聘任书记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期满可以续聘。书记员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双方同意续延聘任合同的,如果书记员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新聘任书记员试用期限为一年。聘任合同文本,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依照《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制定的《人民法院书记员聘任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聘任制书记员实行合同管理,合同3-5年一签,通过合同明确规定了聘任制书记员工资、职级、保险和其他待遇权利义务。但目前在桂林市两级法院及广西全区各级法院除了201*年的一批聘任制书记员签订了聘任合同外,其他的聘任制书记员并未签订合同;聘任制书记员的工资福利业与法院其他干警一致,书记员单列实际上没有落实。在今后录用聘任制书记员应当在入职初期就签订聘任合同,并就合同事项做好解释工作,明确聘任制书记员的权利义务。社会保险是聘任制公务员制度建立所必须的保障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对聘

任合同解除或期满后的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社会保险关系适用有关政策的通知》对聘任合同解除或期满后的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进入企业工作时,其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适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1*]13号)的有关规定。聘任制书记员实行合同管理,不再是捧着铁饭碗,“聘任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即解除聘任关系,受聘人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再履行书记员职责”14,为维护聘任制书记员的合法权益,各级法院应当按规定为聘任制书记员购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从201*年开始招录聘任制书记员至今,桂林市两级法院没有为一名聘任制书记员购买过社会保险。值得庆幸的是,在此期间,桂林市两级法院没有一名聘任制书记员脱离公务员队伍,否则离职的聘任制书记员极有可能对向所在法院提起人事诉讼,要求补办社会保险。社会保险体系的建立是聘任制书记员制度成功的基础,桂林市两级法院以及全区各级法院如确实想成功建立聘任制书记员制度,就必须解决聘任制书记员社会保险问题。2、变更招录专业要求,侧重专业性

在法院所有的司法辅助人员中,书记员因其与审判活动关系最为密切,直接担负诉讼程序性工作最多,决定了其工作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在工作中,书记员要承担大量的送达、

14

参见《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28

记录、案卷整理等技术性工作。熟悉掌握笔录制作的要求与技巧、具有较高的文字录入水平和娴熟的案卷归档能力等基本技能,是作为一名职业化书记员胜任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段言明:“为了建立一支专业化的人民法院书记员队伍,实现对书记员的科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专业化是书记员改革的目标,在招录书记员时应当注重书记员的专业技能。《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担任书记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具备从事书记员工作的专业技能;(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适应本条第五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书记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中、中专。”

桂林市两级法院招录的聘任制书记员要求专业主要是法学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者法律专业知识笔试计满分,无书记员专业测试,招录条件明显侧重法律专业知识,且与法官招录标准雷同。

为了实现书记员队伍专业化及避免与法官招录标准雷同,在招录聘任制书记员时,建议桂林市两级法院以及广西全区各级

法院变更招录条件,增强书记员队伍专业性,具体方法有:

(1)侧重“书记员工作的专业技能”,招录专业要求可以定在法律、中文、计算机、文秘等文科基础性专业,不应仅限于法学专业;(2)设定法律基础知识考试,但不特别鼓励通过司法考试的报考聘任制书记员,通过司法考试不计满分,以实际考试成绩计分;(3)进行“书记员工作的专业技能”测试,没有通过“书记员工作的专业技能”测试的一律不予录用。

3、降低招录要求,稳定书记员队伍

桂林市两级法院招录的聘任制书记员要求专业主要是法学类,学历普遍为本科以上,录用标准很高,且与招录审判人员的标准混同,导致人才浪费严重,军心不稳。201*年至201*年桂林市两级法院招录的聘任制书记员76人学历层次很高,其中有:硕士研究生1名(在读博士),大学本科71名,大学专科4名,且大部分通过了司法考试。条件好自然要求高,达不到其要求,队伍就会出现不稳定因素。书记员从事庭审记录等文书工作,无需太高学历和法学专业知识,要求书记员具备媲美审判人员的条件,实属人才浪费,还会造成队伍不稳定。录用一些学历层次较低的同志但任书记员,他们没有太多要求,更珍惜一份稳定的工作,有利于书记员队伍的稳定。《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第

三条第(五)项关于聘任制书记员学历要求的规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适应本条第五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在一定期限内,可以

将担任书记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中、中专。”最高人民法院

招录书记员学历要求仅限于大专以上,北京、山西等地区书记员也以大专学历的为主体。建议林市两级法院以及广西全区各级法院降低招录条件,将聘任制书记员学历要求降低至大专,甚

至是中专、高中。

4、完善书记员职级晋升制度

聘任制公务员与委任制公务员在身份和待遇上没有任何差别,在职级晋升上应当走技术职称的道路,其职位明确是非领导职务,与行政级别脱钩,工资待遇与其技术职称挂钩。“王敏表示,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独立的职务序列比较好地解决了公务员在基层工作的职级晋升、待遇增长问题。以一名22岁毕业的大学生为例,两年的基层经验,25岁进机关,只要好好工作,用22~25年的时间,就是在他40~50岁时,他的薪酬待遇不会低于走官道的处级待遇。”15

书记员队伍职业化后意味着“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的模式被废除,现行的聘任制书记员制度没有得到贯彻落实,原因之一是没有设置书记员职级制,导致书记员没有上升的渠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聘任制书记员职级晋升的规定还是与政治级别挂钩,没有体现聘任制书记员专业技术类独立的职务序列。《人民法院书记员

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人民法院书记员可以按规定正常晋

升职级。各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的最高职级配备为:最高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正处级。高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

15

同12.

31

副处级。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正科级。基层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副科级。”按照《人民法院书记员管

理办法(试行)》规定,书记员能够到达的级别过低,且是非领导

职务,很难调动书记员的工作积极性,故调研组建议向其他聘任制公务员学习,设定聘任制公务员专业技术等级,根据书记员的等级确定待遇。

(五)合理规划,科学建设法院队伍

法官是法院队伍的核心,书记员是法官的辅助人员,书记员职业化是应法官职业化而产生的;合理规划,科学建设法官队伍是书记员职业化的前提。目前西部地区法院系统尤其是基层法院出现的年龄断层、青黄不接现象,很多法院就急切的要求将聘任制书记员专任法官,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书记员队伍职业化。故调研组认为应当合理规划,科学建设法官队伍,根据案件数量确定法官员额和书记员人数,合理确定招录法官和书记员及其他辅助人员的数量。在法官即将步入五十时就应及时规划,为其寻找接班人,将招录的审判人员作为其助理或让年青的法官跟其学习几年,等老法官退休后,让其担任法官,避免出现法官荒。(六)短期措施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解决书记员职业化问题,不能一蹴而就,需要长时间建设。针对目前存在问题,调研组提出一些短期建议:1、针对某些基层法院法官紧缺的情况,从近年来招录的符合担任法官条件的聘任制书记员再遴选一拼初任法官。但遴选不能成为常态,

招录审判人员才是长久之计。

2、针对各级法院普遍缺少书记员情况,在司法行政人员转任法官后,建议短期招录聘用书记员接替,然后逐渐以聘任制书记员取代聘用书记员。

3、加强对现有书记员(包括聘任制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聘用书记员)的技能培训,尤其是庭审记录、锐兴审判系统的使用及案卷装订工作,培训合格方能上岗,培训不合格者,下岗待职。

4、与聘用书记员签订保密协议和责任状,增强聘用书记员的保密意识和责任心。

成果转化说明

本调研报告是对桂林市两级法院书记员队伍建设情况及聘任制书记员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大范围调研,了解了全区其他兄弟法院相关情况,并参考全国其他地区各级法院相关情况,而形成本调研报告。本调研报告是立足于各级法院实际情况,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希望上级法院能采纳本调研报告意见,正确认识和落实聘任制书记员制度,建立一支专业化的人民法院书记员队伍,实现书记员队伍职业化的目标。本次调研获得了桂林市两级法院的大力支持,各法院的领导认为本次调研具有很强的实践价值,主动与调研组探讨解决方案,对调研组提出的解决方案很感兴趣,本调研报告的一些短期举措就参考一些法院的做法,并加以推广。桂林市荔

浦县法院201*年进行了书记员岗位练兵,取得了很好地效果。桂林市荔浦县法院的做法又推广到了桂林市秀峰法院等县区法院,都取得了较好效果。与聘用书记员签订保密协议和责任状的做法,已得到桂林市两级法院的普遍认可,正在大范围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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