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疫法的相关总结
动物检疫法的相关总结
一、运输者防疫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该做好动物疫病预防工作。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禁止运输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二、承运人检疫证明
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三、运输者申报检疫义务
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符《动物防疫法》相关法条:
第17条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第21条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
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第25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第42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第44条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第45条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检疫所需费用纳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58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第68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69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对符合条件的拒不
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70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
(二)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三)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在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外加收费用、重复收费的;
(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71条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职责或者伪造监测、检测结果的;(二)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进行诊断、调查的;(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73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第75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76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
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77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
(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扩展阅读:动物检疫工作总结
201*年工作总结
一年来,我所在农牧局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指出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积极履行部门职能职责,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陕西省动物检疫申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全所职工干部围绕年初签订的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目标,团结协作,顽强拼搏,开拓进取,队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全面进行依法管理,使我县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日益完善,现已形成以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为基础,市场检疫监督为保障,相互促进、层层把关的动物卫生监督新格局。开创了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新局面,保证了我县畜牧业健康稳步发展。现将一年来检疫监督工作总结如下:一、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一)认真开展产地检疫工作。今年来,进一步规范了乡镇产地检疫工作,全县共设11个定点检疫申报站,完善了各项检疫制度,公示了动物产地检疫报检程序、报检电话、收费标准、上岗检疫员名单等。全年共检疫牛0.0057万头,羊6.8075万只,猪0.2974万头,禽6.4849万只。
(二)全面开展屠宰检疫工作。长武县现有生猪定点屠宰点1家。全年共检疫各种肉类116.8吨,无害化处理病害肉类3.1吨。
(三)深入开展全县畜产品安全监管,确保上市畜产品质量安全。对全县的肉类市场、定点屠宰场、超市、活畜禽市场等进行有效监管,防止未经检疫及病死病害肉类上市。全年共出动检查人员201*多人(次),出动车辆200多辆(次),对乡镇集市的监督检查每月最少1次以上,监督检查肉类50.7吨,家禽0.24万只,其中证章齐全的肉类为116.8吨,补检肉类13.4吨,共查处违法案件134次,其中现场处罚121次,一般程序134次,累计处罚金额2.13万元。
(四)完成对规模养殖场(户)的监管指导。建立健全了免疫、用药、用料、出栏等登记,加强对养殖场相关政策法规宣传和养殖技术方面的指导和服务,督促、指导和帮助养殖场(户)依法建立科学、规范的畜禽养殖档案,科学免疫,科学用药用料,提高养殖户的报检意识。共检查指导规模养殖场(户)16家(次),通过检查指导,树立了养殖户科学养殖意识,加强了动物及动物产品报检意识,从源头上保障了畜产品质量安全。
(五)完成全县兽药、兽用生物制品、饲料添加剂的监督检查。对全县兽药饲料经营门店进行了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全年共出动检查人员112人(次),出动车辆15辆(次),检查兽药饲料经营门店6家,并对规模养殖户进行每月一次的瘦肉精监测,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查处过期药品共36种,364盒(支),价值0.3万元;对查出的过期药品均进行没收销毁,并对违规者进行了批评教育、限期整改等处理。经检查没有发现使用或销售违禁兽药及饲料添加剂现象。
(六)完成对规模养殖户和动物经济管理人的资格审查。根据新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我们对全县的规模养殖户和动物经济管理人重新进行了资格审查和认定,合格的发放动物防疫合格证,不合格的予以注销。截止6月底,发放动物防疫合格证47份,审核合格的动物防疫合格证25份,注销22份。(七)做好对检疫证章票据的发放与审核工作。对票据证章的管理采取专人负责、专库存放、专帐登记、统一领取、统一发放、统一回收、统一审核、统一销毁。主抓源头管理,规范书证填写,对全县的票据证章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没有发现“隔山开证、出伪证”等现象。全年共用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32本,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65本,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16本,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8本,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23本。
(八)及时上报畜产品安全动态信息。建立健全信息工作规章制度,落实目标责任制,规范信息工作管理,明确了食品安全信息联络员,确保了信息工作的正常开展。及时在县电视台及咸阳市动物卫生监督网发表畜产品安全信息,在市动物卫生监督网上发表信息23篇,上报个人短息361条。二、采取的措施
(一)加强组织纪律、转变工作作风。为了提高干部职工的整体素质,转变工作作风。我所以创先争优活动为契机,健全考勤制度和学习制度,扎实开展学法律、学业务活动。除了局里组织的统一学习外,每周周一周五例会组织全站职工开展学习业务知识、法律知识活动。全年每人完成政治学习笔记1万字,业务学习笔记2万字,法律学习笔记5000字,心得体会八篇。(二)强化产地检疫、全面提高产地检疫率。一是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规定,实行产地检疫报检制,动物持有效产地检疫证明才能上市,没有免疫标识的动物不得上市或出具产地检疫证明,二是规范出证程序,严格实施现场检疫和临栏检疫,坚决杜绝“隔山开证”和只收费不检疫现象的出现;三是根据有些乡镇兽医站存在检疫报检率低、收费难的问题,协助兽医站积极开展产地检疫工作,拔除钉子户,协调解决基层检疫工作中存在的疑难问题。
(三)规范屠宰检疫、确保消费者吃上放心肉。为了进一步规范屠宰检疫,根据新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对定点屠宰场进行了审核,对不符合防疫条件提出了整改意见,督促屠宰点不断完善防疫条件,健全相关制度,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求驻场检疫员严把进场关,杜绝无检疫证明及免疫标识的动物进场屠宰;严把宰前检疫关和屠宰检疫关,发现疑似病畜禽或染疫畜禽,及早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防止疫病的扩散和蔓延;严把出场关,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并加盖或加封检疫验讫印章或检疫标志,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坚决杜绝未经检疫及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上市,以确保消费者的食肉安全。
(四)加强畜产品安全监管、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为了确保上市畜产品质量安全,保证广大群众食肉安全,我所采取专项检查、日常检查、突击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定点屠宰点、肉类摊点、餐饮业、超市等场所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贩卖病死畜禽及其产品、无证经营、逃检漏检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确保我县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五)加大兽药、生物制品、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监督检查。为了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兽药、饲料添加剂违法行为,净化兽药、饲料市场,保证兽药、饲料质量,促进养殖业稳定健康发展。我所开展兽药、生物制品专项检查工作,主要以兽药饲料经营门店、畜禽养殖场为检查对象,重点检查禁用,未批准的兽药及过期药品,防止养殖环节添加使用违禁兽药及饲料添加剂,杜绝源头污染畜产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六)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防范意识。利用宣传活动日和专项整治活动,向广大养殖户和动物经纪人大力宣传《动物防疫法》、新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及《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办法》,提高广大养殖户及动物经纪人的防疫意识和报检意识,使申报检疫、向经营者索要检疫合格证明等成为经营者、消费者的自觉行为。共举办大型宣传活动6次,出动宣传人员68人(次),出动车辆12辆(次)。发放宣传材料共计9300余份,解答咨询380余人次。
三、今后的工作打算
(一)规范产地检疫及屠宰检疫工作。协助指导基层兽医站,规范基层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继续推行产地检疫报检制度,强化各类检疫报表规范化管理。
(二)加强规模养殖户的监管。一是加强对规模养殖场出栏动物的监管,提高检疫报检率;二是加强对规模养殖场异地引进动物的申报审批关,做好引进动物落地后的监管,防止外疫的传入;三是加强对养殖场防疫条件的审核,对达不到防疫条件的限期整改。
(三)以举办学习培训班等活动,不断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等其他法律法规,以办讲座、散发资料等形式加强宣传,让畜牧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深入人心。
(四)积极探索、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着力推进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更好的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五)加强兽药、生物制品、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市场监管。继续加强对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的全程监督管理,开展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专项检查行动,严厉打击使用违禁药品、过期药品、生物疫苗及添加剂。(六)加强生鲜乳质量监管工作。加强对生鲜乳的监管,确保生鲜乳在生产、运输环节的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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