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业务的收费情况调研报告
对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业务收费情况的调研
根据对上海11家担保公司的咨询发现,对于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其中6家不开展此项业务,2家不独立开展而仅接受银行介绍,仅3家可独立开展此业务。
调研信息汇总:担保公司资本额标的区间收费标准反担保措施备注中汇1亿①标的金额在100一般提取30%万-200万的,收费1抵押物,也可根万;100万-5000万据保证人信用②标的金额在200状况酌情接受万以上的,收取标信用担保的金额的2%/月每月收取担保费用100万-1亿(不汇金5亿高于注册资本的20%)标的金额的1%500万以下可接受资质良好的信用担保该公司目前操作过的最大单笔金额为500万①标的金额在100万-200万的,收费1万;融真7亿100万-7000万(不高于注册一定比重的抵②标的金额在200押物、资质良好万以上的,收取标资本的10%)的信用担保的金额的1%-2%(可视风险程度酌情调整)业务量极少笔者详细咨询了3家公司对于该项业务的收费标准,总体来说,各担保公司所拟定的收费标准具有较大弹性空间,业务经理言语间透露出对该标准的难以把握之感,如中汇,对方含糊其辞半天之后报出了一个远高于同行业的价格,并承认其报价略高,但仍有商谈余地。其余如汇金、融真虽也报出了价格,但均可根据个案讨论。
在可接受的标的区间问题上,各公司标准也大相径庭,均表示该业务开展较少。因没有发生过超高额的业务,故对上限的界定尚无明确标准,上表给出的标的上限均为业务经理个人估计,仅作参考。
在反担保措施上,各公司均无明确规定,视风险程度而讨论。
以上供参考
陈伟民201*.7.
扩展阅读:财产保全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财产保全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求,规范业务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财产保全担保是指民事纠纷当事人一方拟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向我公司申请为其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我公司审查同意提供担保,该担保申请人向我司提供有效反担保的担保业务。
第二章财产保全担保的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财产保全担保的对象为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原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或法人;2、有固定的住所或办公场所;
3、法人必须具有可以自主支配的财产;
4、无不良信用记录,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三章担保金额、期限和费率
第四条单笔财产保全担保金额不低于5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担保金额视案件的实际情况和申请人提供的有效反担保价值,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五条担保期限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及法院要求确定。
第六条担保费在正式出具担保函前按照担保费计算表计算的担保费金额的200%一次性预收,担保责任解除后多退少补。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担保费计算表。
第四章业务办理程序
第七条担保申请人可通过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合法途径向我公司申请担保业务。我公司不受理除律师事务所以外的盈利性中介机构介绍的业务。第八条客户咨询及受理审查
1、由部门工作人员(项目经理及以上)负责接待。
2、向客户介绍公司的基本情况、财产保全担保业务的受理条件及基本工作程序等。3、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基本案由、拟采取财产保全的措施及标的物情况、以及申请担保的原因,引导符合受理条件的客户进入业务受理阶段,并在《财产保全担保业务(流水)登记表》上进行业务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婉拒,并在《财产保全担保业务(流水)登记表》上登记终止办理原因(不符合受理条件)。4、填写《财产保全担保业务受理表》,并即时报请部门负责人(副经理及以上)一日内决
定是否受理该客户的担保申请并通知客户。第九条业务受理
经过批准受理的担保业务,由部门工作人员(项目经理及以上)负责,指引客户填写《财产保全担保委托申请书》,并要求担保申请人按《财产保全担保委托申请书》中的资料清单内容提供担保申请资料。
第十条担保申请人应提供的资料:
1、企业法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身份证明书、章程、股东或投资者的身份或资格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承诺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或投资者可提供反担保。2、企业法人以外的其他法人:提供法人登记证书、章程、负责人身份证,成立批文等材料的复印件,承诺负责人及其上级机关可提供反担保。
3、自然人:已婚者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承诺其配偶可提供反担保;未婚者提供本人和家庭全部成员的身份证及户口本等材料的复印件,承诺其家庭成员可提供反担保。
4、申请人能提供其诉讼活动的相关材料,包括:起诉状、支持其诉讼主张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等材料的复印件。
5、申请人能提供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具体标的物的基本情况。6、申请人拟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7、申请人拟提供的反担保物基本情况。第十一条业务调查
1、由项目主办和协办人员(2人或以上)共同负责,应于2日内完成调查工作;2、调查了解担保申请人基本情况;
3、调查了解该案件案由、诉讼请求、诉讼理由、案件证据及相关材料、财产保全要求及保全方式、财产保全标的物情况;
4、调查了解法院对担保条件的要求并与法院进行沟通;
5、根据调查情况写出《财产保全担保调查报告书》,作出初步的风险判断,并提交部门负责人(副经理及以上)于1日内签署初步审核意见,同意的转风险控制部,不同意的于《财产保全担保业务(流水)登记表》上登记终止办理原因并及时通知申请人。第十二条反担保情况
1、以下主体不得作为我公司的反担保人:(1)国家机关
(2)以公益为目的的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内部职能部门,经企业法人授权的分支机构除外。2、以下财产不得作为我司的反担保:(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担保法》另有规定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和我司规定不得抵押、质押的财产。第十三条计算收费及征询客户付费意愿1、由项目主办或协办人员负责;
2、根据《财产保全担保收费计算表》计算该项目的收费金额,征询客户是否同意支付该费用,并向客户征求对《财产保全担保协议书》的补充意见。
3、如客户同意则进入业务审查和审批阶段;如不同意则终止该业务,并在《财产保全担保业务(流水)登记表》上登记终止办理原因。第十四条业务审查和审批
1、项目主办出具《财产保全担保业务审批表》,并将《财产保全担保调查报告书》及相关材料送部门经理审核。
2、部门经理根据调查人员的调查及判断,核实相关资料于1日内签署意见后送风险控制部审核。
3、风险控制部视情况决定是否召开项目评审会议,于1日内签署意见后送总经理助理审核。4、总经理助理审核后,根据审批权限按顺序送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审批,并请董事长在该项目审批通过的同时在《财产保全担保协议书》上签名。
5、项目主办或协办人员跟进上述审核审批过程,如审批通过则向人事行政部办理《财产保全担保协议书》及《财产保全担保书》的盖章手续,并进入下一阶段业务程序;如不通过则终止该业务,并在《财产保全担保业务(流水)登记表》上登记终止办理原因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6、整个业务审查与审批应于1周内完成,特殊情况经总经理批准可以延长。第十五条办理担保事项
对于经审批同意担保的项目,由项目主办或协办人员负责下列事宜联:1、络客户签订《财产保全担保协议书》。
2、通知客户及反担保人携有效证明文件上门签署反担保文件。3、向客户收取担保费预收款。
4、在完成反担保文件签署及收取担保预收款后,向客户提供《财产保全担保书》。
第五章保后管理
第十六条由项目主办或协办人员负责,办理以下工作:
1、建立项目档案,填写《财产保全担保项目档案目录》,登记《财产保全担保台帐》等事务性工作。
2、案材料整理完毕,向行政人事部移交档案。3、月末编制《财产保全担保在保项目月报表》。
第十七条项目主办应定期与法院联系,了解财产保全具体情况,发现异常应及时拟定处理方案,送交总经理审批后,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章解除担保
第十八条由项目主办或协办人员负责,办理以下工作:
1、根据法院提供的解除担保有关法律文件编制《财产保全担保费结算表》。2、根据财务管理规定办理结算审批手续,通知客户上门办理结算手续。
3、编写《申请涂销抵押、质押备案登记报告》,参照业务审批流程进行审批后,交客户办理抵押或质押反担保物的涂销登记手续。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的解释、修改权归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附件:财产保全担保收费计算表
年月日币种:人民币受理序号基本收费速算风险与收费增幅计算担保申请人申请担保金额□50万元及以下的基本收费(固定):10000.00元;□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基本收费速算:申请担保金额×1.5%+2500.00=元;□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的基本收费速算:申请担保金额×1%+7500.00=元;□1000万元以上的基本收费速算:申请担保金额×0.5%+57500.00=元。财产保全措施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能性:□机会极微(收费增幅为0)□有可能(收费增幅为50%)□极可能(收费增幅为100%)对该项目可能造成经济损失风险的收费增幅计算:基本收费×%(收费增幅)=元。诉讼结果的可能性:□胜诉可能性极大(收费增幅为0)财产保全措施经济损失诉讼结果预测与担保条件要求与收费增幅计算□胜诉/败诉可能性各半(收费增幅为50%)□败诉可能性极大(收费增幅为100%)对该项目诉讼结果预测影响的收费增幅计算:基本收费×%(收费增幅)=元。□受理法院接受银达公司提供的信誉保证担保,不加收费。□受理法院只接受物权担保,按基本收费加收100%,加收金额为元。收费增幅计算以上收费合计元让保责任与收费折物权承担部分担申请人首先提供□申请人提供10%申请担保额度物权首先担保的,按以上收费合计的3/4计收,即元。□申请人提供20%申请担保额度物权首先担保的,按以上收费合计的1/2计收,即元。□申请人提供40%申请担保额度物权首先担保的,按以上收费合计的1/4计收,即元。预收担保费(200%)本项目基本担保期(不超过90天)的担保费制表人(签名):复核人(签名):部门经理意见: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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