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从业人员培训知识
药品从业人员培训知识
1、企业(单位)应遵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2、GSP的中文意思是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MP的中文意思是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3、审核供货方的资质资料包括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药品GMP(GSP)证书,营业执照,生产企业还要查看药品注册证书,必要的话还要该批药品的检验报告书,企业法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业务员的身份证,上述证件注意查看是否在有效期内,营业执照应当每年进行年检。
4、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5、药品批发企业不能从事药品零售活动,药品零售企业不能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医疗单位配制的制剂只限于在本医疗机构内使用。
6、特殊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7、进购进口药品时必须索取供货方提供的该批药品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
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
8、我国药品实行分药管理制度,可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两大类。
9、处方药的警示语是凭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的警示语是请仔细阅读药品使用说明书并按照说明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10、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
和使用。
11、非处方药的包装必须印有国家指定的非处方药专有标识,消
费者有权自主选购非处方药,并须按非处方药标签和说明书所示内容使用。
12、进购的药品必须经验收,并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13、药物不良反应是指正常用法,用量的情况下出现的对人体有害
的或意外的反应。
14、药品适宜相对湿度范围是45%---75%、适宜相对温度范围常温库
是10~30℃、阴凉库是不高于20℃(0~20℃)、冷藏库是2~10℃。
15、药品的的摆放要做到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处方药与非处
方药分开;内服与外服分开。
16、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17、药品经营企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18、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
19.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与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
20.对陈列的药品应按月进行检查并记录,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处理。21.GSP是《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简称。它是药品经营企业质量
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中国境内经营药品的所有专营或兼营企业。
22.门店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23.企业对特殊管理的药品,必须实行双人验收制度。
24.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含特殊药品(麻黄碱)复方制剂不得超过5个最小包装。
25.为发挥药物最大的疗效,减少毒副作用,便于临床应用及贮藏、运输,根据药物的性质、用法目的及给药途径,将原料药加工制成适宜的形式,称为药品剂型,如汤药、散剂、丸剂等。
26.《中国药典》规定,制剂规格是指一支、片或其他每一个单位制剂中含有主药的重量、效价、含量(%)或装量。
27.处方药是指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可购买、调配和使用的药品。
28.OTC药即(非处方药),是指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29.保健食品不可以用于治疗疾病,它是人体机理调节剂。30.门店从事质量管理的人员,不可以在其他单位兼职。31.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当分柜摆放。
32.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发给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33.企业从事质量管理的人员,每年应接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
34.企业应配置调节温、湿度的设备,做好库房温、湿度的检测和管理,早,中,晚对库房的温、湿度进行记录。
35.企业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企业购进记录应完整,内容包括: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等。
36.特殊管理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37.药品的包装中,需要有产品合格证。
38.验收人员对购进药品,应根据原始凭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逐批验收。药品验收应做好记录,验收记录记载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
39.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22.药物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
40.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是指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现、报告、评价和控制的过程。
41.药品信息的来源是指国家制定、公布的药事法规、标准互联网上提供的药品信息。
42.药品包装标签分为内标签、外标签。药品包装、标签上印刷的内容对产品的表述要准确无误,除表述安全、合理用药的用词外,不得印有各种不适当宣传产品的文字和标识,如“国家级新药”、“中药保护品种”、“GMP认证”、“进口原料分装”、“监制”、“荣誉出品”、“获奖产品”、“保险公司质量保险”、“公费报销”、“现代科技”、“名贵药材”等。
扩展阅读:药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药品知识
药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药品知识
1、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从何时开始施行?答:自201*年12月1日起施行。2、制订《药品法》的目的是什么?
答: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
3、药品购销记录需哪些内容?
答: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4、何为假药?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5、何为劣药?
答: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6、对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有何健康要求?
答: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一般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谷丙转氨酶监测、粪便细菌培养、胸透、皮肤科等项检查;质量验收、养护人员应增加辨色力项目的检查,确保体检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7、药品标签有何要求?
答:药品的内标签应当包含药品通用名称、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规格、用法用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等内容。包装尺寸过小无法全部标明上述内容的,至少应当标注药品通用名称、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等内容。
药品外标签应当注明药品通用名称、成份、性状、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规格、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贮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等内容。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不能全部注明的,应当标出主要内容并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
8、药品广告有何规定?
答: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
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
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9、药品的含义是什么?
答: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
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10、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否在市场销售?答: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11、购进药品有哪些要求?
答:企业购进药品应以质量为前提,从合法的企业进货。对首营企业应确认其合法资格,并做好记录。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购进票据和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两年。
12、药品零售从业人员上岗有何要求?
答: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质量管理、药品检验和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经专业或岗位培训,并经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发给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13、药品保管有何要求?
答: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药品入库和出库必须执行检查制度。
14、销售药品有何要求?
答:根据201*年5月1日起施行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26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违反的,责令整改,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根据GSP要求,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
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
15、有哪些药品要特殊管理?
答: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
16、对药品储存的温度和相对湿度有何要求?
答:冷库温度为2~10℃;阴凉库温度不高于20℃;常温库温度为0~30℃;各库房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
17、购进药品应按照可以保证药品质量的进货质量管理程序进行。程序应包括哪些环节?
答:程序应包括以下环节:
(一)确定供货企业的法定资格及质量信誉。(二)审核所购人药品的合法性和质量可靠性。
(三)对与本企业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进行合法资格的验证。
(四)首营品种,填写“首次经营药品审批表”,并经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和企业主管领导的审核批准。
(五)签订有明确质量条款的购货合同。(六)购货合同中质量条款的执行。18、药品质量验收,应检查哪些内容?
答:药品质量验收,包括药品外观的性状检查和药品内外包装及标识的检查。包装、标识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每件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
(二)药品包装的标签和所附说明书上,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有药品的品名、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药品的成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
(三)特殊管理药品、外用药品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按分类管理要求,标签、说明书上有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非处方药的包装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
(四)进口药品,其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的名称、主要成分以及注册证号,并有中文说明书。
进口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进口预防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有《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进口药材应有《进口药材批件》复印件。以上批准文件应加盖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机构或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
(五)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每件包装上,中药材标明品名、产地、供货单位;中药饮片标明品名、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实施文号管理中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在包装上还应标明批准文号。
19、药品零售企业应在店堂显著位悬挂什么证件?
答:药品零售和零售连锁企业应遵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
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应在营业店堂的显著位悬挂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与执业人员要求相符的执业证明。
20、目前哪些药品需凭执业医师处方销售药品?
答:粉针剂类、大输液类、抗生素类处方药以及已经正式发文明确的其他品种(如含可待因制剂等)。201*年1月日所有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处方销售。
21、销售处方药的人员有何要求?
答:药品零售中处方审核人员应是执业药师或有药师以上(含药师和中药师)的专业技术职称。
22、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应配哪些设备?答: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应配以下设备:(一)便于药品陈列展示的设备。(二)特殊管理药品的保管设备。
(三)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常温、阴凉和冷藏保管的设备。(四)必要的药品检验、验收、养护的设备。(五)检验和调节温、湿度的设备。
(六)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备。
(七)药品防尘、防潮、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霉变等设备。(八)经营中药饮片所需的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的设备。23、药品陈列和储存的要求是什么?
答:药品应按剂型或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和储存:(一)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应分开存放,易串味的药品
与一般药品应分开存放。
(二)药品应根据其温湿度要求,按照规定的储存条件存放。(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
(四)特殊管理的药品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存放。
(五)危险品不应陈列。如因需要必须陈列时,只能陈列代用品或空包装。危险品的储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存放。
(六)拆零药品应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并保留原包装的标签。(七)中药饮片装斗前应做质量复核,不得错斗、串斗,防止混药。饮片斗前应写正名正字。
24、药品的养护工作包括哪些?
答:(一)定期检查陈列与储存药品的质量并记录。近效期的药品、易霉变、易潮解的药品视情况缩短检查周期,对质量有疑问及储存日久的药品应及时抽样送检。
(二)检查药品陈列环境和储存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三)对各种养护设备进行检查。
(四)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质量负责人汇报并尽快处理。25、对药品拆零销售使用的工具、包装袋有何要求?
答:药品拆零销售使用的工具、包装袋应清洁和卫生,出售时应在药袋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
26、什么是首营品种?
答:本企业向某一药品生产企业首次购进的药品。27、药品零售企业应制定哪些质量管理制度?
答:药品零售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⑴有关业务和管理岗位的质量责任;
⑵药品购进、验收、储存、陈列、养护等环节的管理规定;⑶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的规定;⑷药品销售及处方管理的规定;⑸拆零药品的管理规定;
⑹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保管和销售的规定;⑺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报告的规定;⑻质量信息的管理;⑼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⑽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⑾服务质量的管理规定;
⑿经营中药饮片的,有符合中药饮片购、销、存管理的规定。28、药品零售企业应建立哪些台帐、档案?⑴购进、验收记录台帐
⑵首营品种、首营企业登记台帐⑶养护记录及质量可疑药品处理台帐⑷温、湿度记录⑸职工教育培训记录⑹职工健康档案⑺购进合同档案
⑻进口药品注册证、药品检验报告书档案
⑼处方单留存档案⑽药品广告资料档案⑾首营品种资料档案⑿顾客意见记录⒀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档案⒁不合格药品处理台帐⒂特殊药品购进及管理台帐⒃首营企业、首营品种审批表29、怎样识别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
答:目前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由一个汉字、两个大写英文字母和7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汉字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一个英文字母表示:A为批发企业,B为零售连锁企业,C为连锁门店,D为单体药店;第二个英文字母表示: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单体药店的A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B为非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连锁门店的A为加盟店,B为直营店;前两位数字为省辖市地区编号;批发企业的第3、4、5位数字为流水号,后两位数字为分支机构号码;零售连锁企业的第3、4位数字为总部专有流水号,后三位为分部流水号;连锁门店的第3、4位数字为总部专有流水号,后三位为门店流水号;单体药店的第3位为城乡代码,1为县城以上药店,2位乡镇药店,3位乡镇以下药店,后四位为流水号。
30、质量负责人质量责任应包括哪些?答:质量负责人质量责任应包括:
⑴在药店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分管领导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和有关药品法律法规;负责分管领导执行国家和上级机关颁布的法规、政策和标准。
⑵负责建立、实施和保持企业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主持质量体系审核活动;负责向最高管理者报告质量体系运行情况。
⑶负责具体制订、实施企业质量方针、目标,维护质量体系及有效运行;负责对公司的质量管理及相关的企业管理进行计划、指导、实施和协调,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奖惩。
⑷对工作质量、服务质量负有指导、督促、检查责任;负责对全过程质量控制的指导、督促和检查;推行科学管理,改进质量管理。
⑸对服务质量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负责处理顾客的投诉。31、从事药品验收人员质量责任应包括哪些?答:从事药品验收人员质量责任应包括:
⑴在药店质量负责人领导下,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和有关药品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机关颁布的法规、政策和标准。
⑵在质量负责人业务领导下,对入库药品进行质量验收,对入库药品质量中有关指标负责任。
⑶对入库药品逐批进行验收。针剂应进行澄明度检查。二类精神药品应两人验收。
⑷经验收合格的药品,验收人员必须在原始凭证上签字;未经验收合格并签字的药品,不得作正常药品入库,并应进入待验区域或挂黄牌标识。
⑸经验收不合格或有一定质量问题的药品,应进入不合格区域、挂红牌标识,及时向质量负责人报告确认,并妥善处理。
⑹在验收中,对质量有疑问的药品,应进入退货区域,挂黄牌标识,并及时向质量、业务部门报告确认,并妥善处理。
⑺验收药品应按质量记录要求逐批做好台帐记录,包括质量查询、退货处理、不合格(有问题)药品等记录。并妥善保管。
32、从事药品养护人员质量责任应包括哪些?答:从事药品养护人员质量责任应包括:
⑴在质量负责人的领导下,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和有关药品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机关颁布的法规、政策和标准;做好在库、陈列药品的检查养护工作。
⑵对在库、陈列药品进行定期质量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质量负责人进行复查处理;对由于异常原因可能出现质量问题的药品应抽样送药品检验机构检验。
⑶根据季节的变化,按药品的性能,采取密封、通风、防潮、防热、防冻降氧及熏蒸等养护措施,保证在库药品质量;开展日常的药品分类存放、温湿度管理和色标管理工作,做好仓库和经营场所的温湿度记录。
⑷负责养护用仪器设备、温湿度检测和监控仪器和仓库在用计量仪器的管理工作。
⑸对本岗位的质量负全部责任。
33、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质量审核的规定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质量审核的规定应包括:
⑴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应严格执行质量审核制度,企业在签订首次经营品种进货合同后,应填写《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批表》,并随附规定的资料。首营企业还应填写《合格供货方档案表》。由质量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货。
⑵质量检查验收人员应以办完手续后的审批表作为可以验收或检验入库的凭证。
⑶对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进行质量审核时,应按GSP的规定向供货方索要有关资料。
⑷药品验收人员在验收首次经营品种时,应索取同品种、同规格、同批号的检验合格报告书,并按要求进行验收。
⑸对首营企业的质保体系和产品情况要进行调查了解。必要时,由质量负责人部门到供货方处进行实地考察和验证,以确保药品质量。
⑹做到首营企业、首营品种记录,并建立档案。34、药品不良反应的含义是什么?
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35、药品严重不良反应的含义是什么?
答:是指因服用药品引起以下损害情形之一的反应:⑴引起死亡;
⑵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
⑶对生命有危险并能够导致人体永久的或显著的伤残;⑷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⑸导致住院或住院时间延长。
36、药品零售企业是否需要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答: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应按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
37、盐酸克伦特罗可否在药品零售企业销售?
答:国食药监安[201*]255号《关于加强盐酸克伦特罗管理的通知》文件中规定:盐酸克伦特罗为国家按兴奋剂管制的蛋白同化制剂,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盐酸克伦特罗。
38、国家对枸橼酸西地那非、前列腺素E1乳膏、甲苯磺酸酚妥拉明、前列地尔尿道栓及前列腺素E1粉针剂等治疗男性性功能障碍药物流通使用有何管理要求?
答:国食药监市[201*]358号《关于治疗男性性功能障碍药物流通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文件中第二条规定“为满足患者合理需求,保证临床用药安全,经过评估后的药品,可在企业指定的符合下列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一)具有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并能承担用药咨询和指导患者合理用药;(二)符合《药品管理法》及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规定要求,能严格执行处方药凭执业药师处方销售,认真落实处方审核签字制度”。规定中的“企业”是指该药品的生产企业或进口代理商。处方的要求为: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泌尿外科、男性科、心血管内科、内分泌科、神经内科、精神科和老年科,以及
心血管、男性病及精神病等专科医院具有住院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经执业注册的医师,可以开具经过评估后的该类药品处方。
39、西沙必利制剂可否在药品零售企业销售?
答:国药监安[201*]321号《关于加强对胃肠动力药西沙必利管理的通知》文件中规定:自201*年9月1日起全国各零售药店停止销售西沙必利,西沙必利可以在医院医生处方下由医院药房发售。
40、米非司酮片可否在药品零售企业销售?
答:国药监市[201*]405号《关于米非司酮片销售问题的批复》文件中规定:“米非司酮片”具有终止早孕、抗着床的作用,俗称“堕胎药”。无论有无医师处方,零售药店均不得销售“米非司酮片”。
41、药品批准文号中的“H”、“Z”、“B”、“S”、“T”、“F”、“J”分别代表什么含义?
答:化学药品使用字母“H”,中药使用字母“Z”,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整顿的保健药品使用字母“B”,生物制品使用字母“S”,体外化学诊断试剂使用字母“T”,药用辅料使用字母“F”,进口分包装药品使用字母“J”。
42、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3、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44、生产、销售假药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5、生产、销售劣药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6、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
品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47、药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48、对违反《药品法》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应负哪些法律责任?
答: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49、伪造、变造、买卖、出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
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0、分类标识如何张贴?
答:张贴分类标识应做到合理、美观、醒目。椭圆形“OTC”标志应张贴于柜台左上角。“非处方药”汉字标识应张贴于柜台平面近营业员处,字体面对顾客。椭圆形“OTC”带“非处方药”字样的标志应张贴于陈列橱左上角处;其他标识按此要求统一张贴。
51、毒性中药有哪几种?
答:砒石(红砒、白砒)砒霜水银生马钱子生川乌生草乌生白附子生附子生半夏生南星生巴豆斑蝥青娘虫红娘虫生干遂生狼毒生藤黄生千金子生天仙子闹羊花雪上一支蒿红粉(红升丹)白降丹蟾酥洋金花轻粉雄黄
52、药品陈列应注意些什么?
答:(1)坚持四分开原则。首先药品与非药品分柜陈列(注意避孕药与器械分开、注意检查批准文号,有个别膏药属非药品);其次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柜陈列(注意大部分非处方药包装上已有OTC标识,部分药品需经查对目录确定为非处方药才可摆放,如果目录上没有则摆放于处方药专柜);第三口服与外用药品分开;第四串味或挥发性药品与其他药品分柜陈列(可以陈列空包装、也可以陈列于密封的容器、或者设专柜),常见的串味药有膏药、风油精、白花油、红花油、霍香水、救心丸等。(2)标签、标识应准确醒目。以药品的功
效分类时,注意查对药品的说明书(比如抗生素类、胃肠道类、心血管类等)。(3)软膏剂注意避光、阴凉处摆放。(4)药品包装上有注明冷处储存的应放于冰箱或冰柜。(5)所陈列药品的效期如已近6个月,应在养护台帐、效期催报表有所记录。
53、孕妇使用非处方药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孕妇使用非处方药应注意:1、孕妇用药的最危险时期是妊娠开始的前三个月,此时胎儿正处于发育形成期,最易受到药物的攻击,因此在此期间尽量不使用任何药物,如必须用药应咨询医师权衡利弊后在用。2、因病情必须使用药物时,疗程尽量缩短,切勿长期使用。3、即使是妊娠3个月至出生前,也尽量少用或不用药物,必须全用时,尽量选择临床长期应用而安全的药物。
54、“十九畏”是指什么?
答:硫磺原是火中精,朴硝一见便相争;水银莫与砒霜见,狼毒最怕密陀僧;巴豆性烈最为上,偏与牵牛不顺情;丁香莫与郁金见,牙硝难合荆三棱;川乌草乌不顺犀。
友情提示:本文中关于《药品从业人员培训知识》给出的范例仅供您参考拓展思维使用,药品从业人员培训知识:该篇文章建议您自主创作。
来源:网络整理 免责声明:本文仅限学习分享,如产生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