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全县非煤矿山环保执法检查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doc1
XX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
全县非煤矿山环保执法检查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市环保局:
为了认真落实市局印发的《XX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全市非煤矿山环保执法检查的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非煤矿山实施全过程的环境监管,保护非煤矿山区域的生态环境良好,在我县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的基础上,认真部署、扎实安排,组织环境监察人员对我县的非煤矿山企业开展环境综合整治执法大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了处理,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检查情况
我局按照市局《通知》要求,于X月XX日开始,对我县XX家非煤矿山进行环保执法大检查,突出重点,主要就各企业的环保手续、环保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生态恢复现状等情况进行全面排查。
在检查XX家企业中,XX县XXXX有限公司处于试生产阶段,该项目生产工艺和各项环保措施能够按照环评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的要求逐一落实;环保设施能够与主体工程同时运行,各种污染物都能达标排放;该项目开展了生态恢复工作;尾矿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和防污染等措施,制定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配有应急装置、设施和场所。另外,XXXXX有限公司、XXXX有限公司等X家公司处于正常生产阶段,其中除了XXX股份有限公司是老企业外,其余X家环保竣工验收手续齐全。各企业排污申报登记工作执行良好,应急管理制度健全,能按时上缴排污费,生态恢复工作有效开展。此外,XXXX有限公司和XXXX有限公司环保审批手续齐全,但由于各种原因于201*年10月停产至今。
二、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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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县个别企业是露天采矿,对生态的破坏较严重,废渣虽然集中存储,但由于植被覆盖率低,生态恢复较慢,废渣处置不到位,遇到强降水容易引发水土流失和泥石流。
2、个别企业业主存在环保意识低,环保政策法规学习不到位,防污治污设施技术落后、资金投入不到位,“先染后治理”现象严重。
4、相关矿山企业的档案资料不全面,加之企业生产的动态性强,存在监测报告、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制度执行有不到位情况。个别企业小打小闹,管理人员素质差,环保制度、环境管理难以到位。
三、处理意见
1、加大监管力度,严格环境准入。在审批新建矿山开采企业过程中,对于位于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及国道、省道两侧可视范围内的,不予审批。对于已存在的矿山开采企业,凡位于上述区域内的建议相关部门一律不予延续《开采许可证》,从源头上控制污染。。
2、加大宣传力度,开展部门联动。联合相关部门,督促企业采取措施,对具有保护价值的动、植物进行保护;对表土、底土和适于植物生长的地层物质进行保护性堆存和利用;建造专用尾矿库,防治尾矿二次污染,切实推进生态环境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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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展废弃矿山复垦措施,恢复采完区域植被;对露天矿、废石场、尾矿库等进行稳定性处理。
4、健全“一企一档”制度,进一步摸清底子,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我局将在以后的工作中,加大对非煤矿山企业的监管力度,对逾期未完成我局要求的或在开采过程中存在的环保问题,将依据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XX县环境保护局
XX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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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阅读:关于开展全市非煤矿山环保执法检查的通知
商洛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开展全市非煤矿山环保执法检查的通知
各县区环保局:
按照省厅陕环函[201*]553号文件要求以及省厅党组于201*年5月13日印发了《中共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党组关于印发陕西省环保厅巡视整改方案责任表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我市非煤矿山实施全过程环境执法监察,保护和治理非煤矿山开发区域的生态环境,市局决定在全市开展非煤矿山环保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
各县区要提高对非煤矿山环境执法检查工作的认识,周密部署,严密组织,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将此项工作层层分解落实到责任人和非煤矿山开发单位,加强对非煤矿山项目施工、试生产期和新老矿山生产过程以及闭库前后的全过程环境执法监察。重点对各企业是否办理环评手续、是否落实环保“三同时”要求、是否建成固定渣场等环保设施、是否加强扬尘污染控制、生态恢复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督促辖区内各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保障各类非煤矿山企业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确保本次检查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工作内容
(一)按照“预防为主”的方针,对矿山建设项目的施工建设、试生产(运行)、生产及闭矿前后等全过程进行执法监察,及时发现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理。
1.施工建设阶段
(1)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完备。
(2)检查项目是否在国家规定禁止开采的区域内:是否在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进行探矿和采矿;是否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和易导致自然景观破坏的区域内采石、采沙、取土;是否在铁路、重要公路两侧安全距离以内,重要河流、堤坝两侧内采矿。
(3)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等是否符合环评及其批复要求,有无重大变更,是否依法履行相关变更手续。
(4)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工程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5)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保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措施是否落实。
(6)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状况(包括矿山污水的排放、固体废物的堆放、生态的恢复以及噪声、扬尘等)。
2.试生产(运行)阶段
(1)对已进入试生产(运行)的建设项目,检查企业是否向环保部门提交试生产(运行)申请,是否得到环保部门同意。
(2)项目生产工艺和各项环保措施,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的要求逐一落实。
(3)环保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运行,各种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排放量是否达到总量要求。
(4)是否开展了生态恢复工作。
(5)尾矿库是否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和防污染等措施。(6)是否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装置、设施和场所。
3.正式生产阶段(1)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是否齐全。
(2)是否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及缴纳排污费。(3)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转;污染物排放是否控制在总量范围内。
(4)水环境保护是否达到要求:
水重复利用率是否达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中的要求。
污水处理是否达到要求,排放污水是否符合排放标准。
露天贮存废渣、废矿石等,是否设置了专用的贮存设施、场所。尾矿渣是否排入尾矿设施,尾矿设施是否有防流失、防扬散、防渗漏等措施,是否存在超量储存等环境安全隐患。
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是否按照环保规定进行封场。
(6)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是否到位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等,是否采取防燃、防尘措施。
采矿作业区和料场,其运输、装卸、加工、倾倒矿石、废渣、尾矿等,是否采取封闭覆盖堆放或喷洒覆盖剂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选矿作业区是否建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7)生态恢复工作是否按计划和要求实施。三、加强监管,建立案件移交制度
在工作实施中,各县区环保部门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各类矿山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验收、污染防治、隐患排查等各项环境管理工作,对属于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内的、
(5)固体废物是否按要求进行贮存或处置:.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处理。属于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外的试行案件移交移送制度。发现因采矿涉及毁林的,向林业行政部门移送;涉及河道采砂的向水利部门移送;发现尾矿库(坝)存在安全隐患的,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移送;因环境违法需依法关停的,需吊销采矿许可证的向国土资源部门移送、需吊销营业执照的向工商部门移送、需断电的向电力部门移送、需追究行政责任的向监察部门移送、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向司法部门移送;需对企业关闭、搬迁或涉及重大案件及特殊案件的报当地人民政府。对已移送的案件进行全程跟踪,处理结果在环保部门备案。对移交后未得到处理的案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
四、发挥舆论宣传作用,建设全社会参与的环保工作局面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公开曝光,震慑违法分子,教育人民群众。
五、请各县区在7月25日前提交工作进展情况报告,10月24前提交工作完成情况报告。
联系人:贾玉龙联系电话:2328851邮箱:408869564@qq.com
附件:商洛市非煤矿山环保执法检查表
商洛市环境保护局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商洛市非煤矿山环保执法检查表
企业名称企业法人及联系方式企业地址(具体到乡镇)各项目“环评”、三同时落实情况(“环评”审批、验收文号,“三同时”执行情况)厂区周边环境(距离周围群众居住地、主要道路、农田、河流等情况)在线监测使用及联网情况固定资产总值年产量(吨)生产工艺产品名称生产情况产生废水量(吨/年)处置方式废水处设计处理能力(吨/年)理情况实际处理能力(吨/年)排放去向废气处处理方式理情况设计处理能力实际处理能力排放去向产生废渣量(吨/年)废渣处处置方式理情况设计处理能力(吨/年)实际处理能力(吨/年)排放去向生态恢是否制定生态恢复方案复情况生态破坏面积(平方米)计划投入生态恢复资金实际恢复面积企业有无环保组织机构、有无突发污染事故应急设施和物资储备。目前企业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及整改情况案件移交情况
注:此表全部报送电子版,不得手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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