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 押 监 管 业 务 操 作 规 范
质押监管业务操作规范
监管员工作纪律
一、目的:
规范监管日常操作,提升监管服务水平,防控监管风险。
二、适用范围:监管员三:内容:
1、监管员必须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工作认真、细致,诚实守信,严格按照《质
押监管操作规范》和《监管手册》及相关程序文件进行业务操作。
2、监管员的各项工作记录要字迹清楚,日常的日报、周报、月报等各类报表要及时完成,做到日事日毕,日清日高。
3、监管员必须恪尽职守,自觉遵守监管纪律,严禁擅自脱岗、离岗,如有紧急事务处理,需要暂时离开工作岗位的,需向金融物流部办公室按照程序进行请假,得批准后,安排好替班人员并做好工作交接后方可离开,待回到工作岗位后,应立即交接工作。
4、监管员轮岗、换岗等调动工作时,须办理交接手续,交接双方应按照公司的规定签署交接清单,并分别对交接前后的工作承担责任。
5、监管员保持手机24小时畅通,确保与公司金融物流部和银行的工作人员随时取得联系。
6、监管员不得接受业务单位的吃请或收受实物、现金等赠品,一旦发现,公司将按照规定对当事人和负责人给予严肃处理。
7、监管员不得在工作期间酗酒、吸烟、赌博或进行其他不良活动,一旦发现,公司将对当事人和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
8、遵守公司的各项规定,和出质人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但不得介入与监管工作无关的其他事项。
9、监管员进入厂区时,须遵守两人成排、三人成行的规定,严禁嬉戏打闹。10、监管员除遵守本工作纪律以外,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11、本监管员工作纪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后期如有更新,则按照新下发的工作纪律执行。
监管员工作职责
一、目的
加强对质押物的控制力度,确保动产质押担保的合法性和监管的有效性,防范和控制风险,提高监管效率。
二、范围
监管员三、内容
1、监管员工作直接向监管监督中心负责,并向金融物流部办公室通报所有监管信息。保证上报信息的的真实、及时和完整性,确保质押物足值有效。接受监管监督中心督察员的工作检查。
2、全面了解监管库区的进出通道、货物流向、控制方法,确保24小时对质押物进行连续不间断的占有和监管。
3、督促仓库方对质押物进行集中堆放,在集中堆放的质押物前设有标记或在质押物上粘贴标签。
4、监督质押物的日常出、入库操作手续,确保质押物账实相符。5、监督客户按照项目协议规定和业务流程进行操作,对客户的违规操作要立即制止,并及时向部门经理汇报。
6、在质押物标牌上所附的质押物库位明细要及时更新,监管员须每日至少两次现场巡查,检查质押物库存情况,监控质押物库存量是否符合我公司和银行的质押要求。
7、根据我公司或银行的解押指令,及时、准确地办理质押物发货、提货手续。按照要求,每天执行随机盘点、定期对货物进行全部盘点(每月对质押物进行全面盘点一次),以核实是否帐物一致。
8、每日下午五点前完成对出质企业和仓库签发的《质物库存管理表》的真实性的核实工作,必要时可以抽查仓库的出入库凭证;负责每日向金融物流部办公室提供最新的《质押物明细表》和《质物库存管理表》电子邮件,原件传递过
程由监管人负责封闭操作。
9、
扩展阅读:动产质押监管业务操作规程
动产质押监管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部分总则
一、为适应现代银行的业务发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及担保问题,提高公司竞争实力,规范业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公司管理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本规程所称动产质押监管是指我公司接受银行委托对其动产质押项下的动产进行日常监管的行为,动产质押指委托银行借款企业或者第三人,以其具有处分权或合法占有的动产移交银行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在银行贷款、银行承兑汇票敞口的担保。三、动产质押监管业务当事方
1、借款人:是指以动产质押为担保方式向银行申请办理短期信用业务的企(事)业法人。
2、出质人:是指以其合法所有并符合银行要求的动产为借款人向银行办理信用提供担保的企(事)业法人、自然人。
3、监管人:是指银行指定或认可的资产管理咨询公司,即本公司。4、银行:是指为借款人办理动产质押短期信用业务的银行。四、本业务项下的出质人可以是借款人,也可以是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但不得为本公司。
五、公司是受银行委托对质押物进行监管,无银行指令的情况下,不得随意让出质人提取质押物。
第二部分合作仓储企业、业务对象及条件
一、与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的仓储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核准的仓储业务经营范围,并持续仓储业务2年以上;2、具有仓储资质,有固定的保存货物的仓库,仓储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仓储出租率在60%以上;3、仓库所在地原则应在常州;
4、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已经法人授权,公司治理规范,制度健全;5、有良好的管理能力和现代化的管理技术,经营正常,财务指标良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6、商业信誉优良,无不良信用记录;二、与我公司合作的仓储企业需收集以下资料:1、仓库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无独立法人资格的仓库应提供法人授权书原件;3、仓库所有权或经营权证明、仓库出租情况证明;4、近两年财务报表;5、其他需提供的资料;三、使用企业的自有仓库作为质押物存放地的需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独立的库房或能明确区分的区域并与我公司签订租赁仓库协议(协议我公司另行制订);
2、企业需出具仓库平面图注明质押物区域并经银行、本公司、借款企业三方同时认可盖章确认;
3、在平面图上还须注明固定物品质押存放区域及等值同类物品质押的存放区域;
四、按银行要求与我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的担保公司条件:1、担保公司必须是在常州市注册的企业;
2、担保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3、担保公司必须成立1年以上(含1年);五、出质人提供的质押物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所有权明确为出质人所有、没有权属争议的;2、应是易变现的适销对路产品、原材料;
3、质押物的品质应符合相关的产品质量要求,符合有关行业标准,符合环保要求,便于计量;
4、质押物货物应为近期内(一般为近一年内)生产、未超过保质期的易保管物品;5、易变质、易燃、易爆等质押物应办理以银行为第一受益人的质押物财产基本保险及附加险,相关费用应由出质人承担;
第三部分基本操作流程
公司动产质押监管的基本操作流程为业务受理、业务开展、业务结束整理。一、业务受理
1、接受银行委托,确定日期后,会同银行客户经理及企业指定人员对企业仓库进行实地审核,共同确定质押物,由银行核实质押物的所有权,确定质押物的折率、价格;
2、确定存放地点,监管人员对质押物实际数量进行盘点、汇总,经由公司、银行及企业三方认可后,进行实地拍摄,包括场地、质押物、厂区、厂貌,索取企业的厂区平面图,标明质押物的堆放方位。特殊质押物,如煤、废铁等盘点难度较大的,应汇报公司,共同商量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后再进行操作;
3、整理材料,填写质押物(动产)监管协议(一式肆份)及附件(一)至(四)完毕后递交银行客户经理。二、业务开展1、贷款发放前一日,银行发放书面通知,要求监管公司再次确认质押物数量、质量并根据银行定价汇总质押物总金额,并书面答复银行;
2、监管员应严格按公司规章制定的《监管员工作职责》、《监管员工作要求》开展工作,每日认真填写《质押物日记帐》,发现质押物总金额达到预警线时,及时汇报公司、银行,并向银行出具《预警报告》,在此之前,监管公司有权代表银行对质押物保全;3、如企业在质押物不够充足的前提下,按约定向银行规定帐户存入相应数额的保证金后,由银行书面通知监管公司,监管公司接通知后方可允许企业使用质押物;
4、每周汇总企业质押物情况,并向银行出具书面报告《质押物情况表》、《监管情况报告书》,如质押物价格异动则向银行出具价格信息报告。三、业务结束
1、企业还清贷款后,由银行向监管公司出具《解除监管通知书》,监管公司根据银行通知,解除对企业质押物的监管工作;2、如企业贷款继续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依旧是动产质押,监管公司则按银行要求重新按此流程操作。附《监管工作管理条例》第四部分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
一、出质人应按协议支付监管费用,费率原则上按每月0.8‰-2.4‰标准收取;
二、收费费率定价权在公司总经理,如遇特殊情况收费标准可适当降低。
第五部分附则
一、建立客户档案管理制度,一户一档,编号成册存档。二、本规程由本公司制定并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执行。
佳欣物流投资限公司201*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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