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法警押解
法警支队出台司法警察安全押解工作报告
押解人犯是司法警察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责任十分重大。保证押解人犯安全,不仅直接关系到刑事案件的庭审活动能否顺利进行,也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前一阶段,最高人民法院正式下发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了《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的通知》,这将为司法警察的押解工作提供了正规、具体、操作性较强的执警依据。泰州中院法警支队按照上级的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学习《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以下简称《规则》,逐条逐项查找本单位在押解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并结合其他单位发生的人犯脱逃和被押解人袭警的事件,认真总结,深刻反思,研究制定出《泰州中院司法警察安全押解“八步法”》。具体方法如下:(一)、严格按时。司法警察在担任押解任务时,应根据审判业务庭交给的提押票,对登车出发时间、提押时间、到达羁押室时间、开庭时间及人员、车辆等要素,进行计划、分工和明确,严格按时将被押解人准时押解到指定地点,做到不迟不误,保障庭审活动的按时顺利进行。(二)、准确押解。押解前认真检查有关手续是否齐全和合法有效,是否符合法律和监所的有关规定,对押解的时间、人犯羁押的监所、押解到达的地点,仔细核实,切实做到准确无误。并且特别要重视对被提押人身份认真进行核对,对数量认真实施清点,防止提错和漏提。(三)、高度戒备。由于押解工作的主要对象是人犯,而且押解过程通常处于运动状态,法警从一上手就“短兵相接”,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而且一旦发生人犯脱逃、行凶、自伤、自残或者其他问题时,都会造成严重后果,给审判工作带来一定的影响。所以在执行押解任务过程中,必须保持高度戒备,对进出通道口、安检门、羁押值班室、审判区、旁听区等重要地段或场所派警警备,实施盯人战术,分片负责,时时处处把安全放在首位,确保被提押人死不了,伤不了,残不了。(四)、制定预案。制定方案是搞好押解工作的前提条件,可以增强其计划性和科学性。对一些重要庭审活动,通常情况下要制定押解方案,对任务的详细分工、组织领导、预想情况、处置方法、携带的武器械具、着装、车辆保障及要求注意事项等,进行具体的明确。这样,执行警务的同志任务清楚,个个明白,胸中有数,处置有序。(五)、强制依法。押解过程中处置各种情况应严格按照法律、法令、条令、条例及有关制度规定,针对押解工作中的不同对象、矛盾的不同性质、问题出现的不同场合、可能产生的不同后果,慎重采用不同的处置方法,做到处理得有理、有据、有利、有节。尤其是在使用武器、械具和采取强制措施时,更要严格有关规定。紧急情况下可以请示使用武器。(六)、及时报告。押解工作中经常会出现突发性情况和意外情况,对这些情况的处置直接涉及到处置效果和后期的责任问题。因此,在发生情况时,如来得及请示报告的,必须先行请示报告,后再按上级意见处理,处置后结果应及时上报。来不及请示报告的,应边处置边报告或处置后及时报告。对于其它原因,实在来不及请示的情况处置,应遵照依法、安全、文明的原则办理。(七)、严肃纪律。司法警察是一支准军事化的武装力量,是一个特殊性的群体,严肃纪律、严格要求是司法警察的性质所决定的。既然押解工作规定明确,要求具体,每一位法警应当无条件的自觉执行好。对于警力不够、械具不足、车辆装备等客观原因,要及时主动织协调;如果是主观努力不够,不尽职或工作失职,强调客观,造成责任事故或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尤其是领导者的责任,把板子打到具体人身上。(八)、文明押解。司法警察执行押解任务是代表国家和人民法院行使职能,我们的押解对象大多数是罪犯,有的甚至罪大恶极,国家法律已对其罪恶给予了应有的惩罚和制裁,我们只能在职权范围内执行公务,使用司法警察规范的文明用语,即《告知词》,而不能不讲文明,不讲道德,一定要持之以恒地按照行业特点的规范要求,切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规则》要求去做好,坚持文明押解,安全顺利押解,这是检验司法警察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的标准,也是国家文明程度水准在执法环节上的具体体现。
扩展阅读:《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执法行为,正确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责:
(一)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二)执行传唤;(三)参与搜查;
(四)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协助追捕逃犯;(五)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六)送达法律文书;
(七)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
(八)负责检察机关专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
(九)执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履行职责必须忠于职守,严格执法,服从命令,遵守纪律,严守秘密,廉洁奉公。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履行职责。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应有《执行警务令》。执行重大警务活动,《执行警务令》由分管检察长签发。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必须按规定着装,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使用警械具或枪支。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必须出示警官证。
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执行保护犯罪现场任务时,应当做到:(一)做好现场警戒,维护秩序,制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现场;(二)防止突发事件,保护现场侦查人员和群众的安全;
(三)发现可疑人员或可疑情况应及时向现场指挥人员报告,并听从现场指挥的调遣,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可疑人员逃离现场或转移物品;
(四)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现场侦查活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传唤任务,应当做到:
(一)执行前应核实被传唤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地址及传唤内容等;(二)送达《传唤通知书》应交给被传唤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交由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人代收;
(三)送达《传唤通知书》应填写送达回证,并由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签名盖章,如果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名盖章,则应邀请收件人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传票留在该处,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送达日期等;(四)传唤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须先行与采取强制措施的执行机关联系,到被传唤人所属派出所登记后方能予以执行;
(五)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口头传唤,但不应采取间接转告或者捎口信的方式。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执行参与搜查任务时,应当做到:(一)参与执行搜查任务,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明确搜查的对象、任务,了解搜查观场的环境等方面的情况;
(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所、办公室和人身进行搜查时,应向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出示搜查证;(三)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搜查的,应立即予以制止或将其带离现场;(四)对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人身搜查时,应该由女司法警察执行;(五)协助执行扣押、查封任务时,应注意警戒现场,保护现场检察人员安全,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拘传任务,应当做到:
(一)执行拘传任务前应核实被拘传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情况;
(二)执行拘传,应当向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或盖章,拒不签名的,执行拘传的司法警察应在《拘传证》上注明;(三)被拘传犯罪嫌疑人如有抗拒拘传行为,执行拘传的司法警察可使用警械强制到案。
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协助执行拘留、逮捕任务时,应当做到:(一)协助执行拘留、逮捕任务,应佩带警械或武器;(二)凭《拘留证》或《逮捕证》执行;
(三)执行任务前应核实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等有关情况;
(四)经授权可向被执行人员宣布纪律,并告之权利,被执行人拒绝在决定书上签名的,应予以注明;
(五)对于抗拒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依法采取适当的措施,必要时可以使用武器,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自残、行凶等事故的发生。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协助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做到:(一)协助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应详细了解在逃人员的情况,协助制定追捕计划,准备所需要的警械或武器等;
(二)协助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要采取多种方式了解在逃犯的行踪,要注意隐蔽身份,严格保密,防止走漏消息;
(三)如果捕获的犯罪嫌疑人被击伤或突发急病时,应立即通知医院急救,同时向上级报告。
第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提押任务,应当做到:(一)提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凭《提押证》执行;
(二)提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要严格遵守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的有关规定,核实被提押人的身份,防止错提、错押;
(三)对被提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一般应戴上戒具,对老、弱、病、残可视情况处置;
(四)提押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应当有女司法警察在场;
(五)提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应向其宣布纪律,并责令其严格遵守;(六)办案人员讯问完毕后,应及时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还押,并向看守人员反映被押人的动态,提押票证由看守人员签字盖章后带回。第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押解任务,应当做到:
(一)执行押解任务,应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讲有关法律规定,要严密监视,严防被押人逃跑、自杀、自残、行凶、滋事或被劫持等,押解途中如果发生突发事件,应当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安全,迅速将其转移到安全地点看管,并及时报告;
(二)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乘坐飞机,应事先与民航安全部门联系,并按民航的有关规定执行押解;
(三)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乘坐火车,应事先与列车长和乘警联系,上车后禁止被押人坐在靠窗的座位,必要时可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被押人伺机脱逃;
(四)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乘坐轮船,应事先与有关人员取得联系,尽可能与其他乘客隔离安置,禁止被押人上甲板活动,并严密监视,防止意外的发生;(五)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乘坐汽车,原则上应使用专用囚车,严禁将同案犯同车押解;(六)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指定地点后,应及时交予办案人员或送羁押场所羁押;
(七)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武装押解外,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秘密押解的办法。
第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时,应当做到:
(一)对看管、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场所及周边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告知其在被看管期间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
(二)执行看管任务,不得擅自离开,不得做与看管工作无关的事,当被看管人交出与案件有关材料时应及时交与办案人员,不得擅自处理;
(三)执行看管任务,不准让无关人员及被看管人的亲友进入看管场所,不准受人之托,给被看管人带食品和其他物品;
(四)执行看管任务,应保持高度警惕,严防被看管人脱逃、自杀、自残、行凶、串供、传递信物和被劫持,遇紧急情况时可采取相应强制措施,必要时可使用武器。
第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送达法律文书,应当做到:
(一)送达法律文书前要清点份数、册数,检查所需送达的文件是否符合法定时效,是否留有送达所需要的时间;
(二)送达法律文书应准确、及时,严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将公文带到公共场所或带回家,未能按时送达的应及时报告并说明原因;
(三)送达法律文书,被送达人需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留置送达必须由受送达人的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作见证人。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应听从检察官的指挥,按时到位,保护检察官的安全,并处理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
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维护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秩序时,应劝解疏导个别不遵守上访秩序的人员,制止不法分子的破坏活动,维护检察机关的工作秩序,保护检察官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执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时,应明确任务的性质、目的、要求及完成任务的时间等情况,制订相应的措施和方案,保证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二十二条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中违反本规则,情节轻微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友情提示:本文中关于《检察院法警押解》给出的范例仅供您参考拓展思维使用,检察院法警押解:该篇文章建议您自主创作。
来源:网络整理 免责声明:本文仅限学习分享,如产生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