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社区开展“党员干部进社区”工作计划
大唐社区“党员干部进社区”工作计划
珲春市靖和街大唐社区党支部
为深化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队伍作风建设,增强党员干部党性和宗旨观念,提高党员干部为民服务意识和本领,强化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社区监督工作,推进社区建设再上新台阶,深化党员干部进社区承诺服务活动,进一步拉近党员干部与群众的距离,构建互助、互爱、互帮的氛围。大唐社区根据党工委工作要求,将“党员干部进社区”工作计划如下:
一、参加范围
在大唐社区居住的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党员干部,党的关系在我市的垂直管理单位的在职党员干部,市属乡科级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
二、目标任务
社区党支部将本着党员干部“自愿承诺、诚信践诺”的原则,充分发挥在业务素质、文化修养、政策水平、工作资源等方面的优势,围绕社区党建、文化建设、环境建设、经济建设、维稳建设、项目建设、民生建设等方面,每年承诺为社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服务。普通党员干部以积极参加社区活动为主要目标,领导干部以提供服务为主要目标,或是承诺参加一两项重要活动,或是承诺做一两件好事实事,或是承诺解决一两个实际困难,有条件的多做,没条件的力
所能及地去做。三、工作职责
认真摸底社区党组织及困难群体的帮扶需求,制定承诺项目服务指南。将尽量为党员干部提供方便条件,让党员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提供各项服务。及时把党员干部进社区承诺服务活动的情况反馈给靖和街道党工委。并构筑八小时以外党员干部监督网,对辖区内党员领导干部的不良行为做好监督的同时,做好保密工作,及时上报靖和街道党工委。
四、承诺内容
1.帮助社区照顾残障人员。2.帮助社区解决部分办公用品。3.帮助社区落实创收项目。
4.帮助社区失业人员解决就业问题。5.参加社区环境整治活动。6.帮助社区开展各项活动。
7.帮助社区解决部分文化体育用品。8、帮助社区解决院内彩砖的铺设问题。9、参加社区义务劳动。五、考核评比
年底前社区党组织,将围绕党员干部进社区的参与态度、承诺践诺、综合表现等方面对党员干部进社区活动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及时反馈到靖和街道党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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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党员和干部进社区领岗任职服务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在职党员和干部联系服务群众工作机制,拓宽在职党员和干部参与社区建设渠道,构建共同参与、共同关心、共同建设的开放性社区党建工作格局,对驻社区单位党员干部实行“工作时间单位管、在家时间社区管”的双重管理模式,建立全区党员干部进社区共建帮扶的长效机制,结合博格达尔镇实际,特制订此管理考核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提的在职党员和干部泛指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的所有共产党员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凡组织关系在工作单位、居住在城市社区的在职党员和干部实行每年到居住地社区报到领岗、任职服务的双重管理机制。
第四条对在职党员和干部进社区领岗、任职服务实行双重管理,即由所在单位党组织主体管理,工作时间之外由党员和干部居住地所在社区党组织协助管理。
第五条实行在职党员和干部进社区领岗、任职服务,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单位党组织主体管理与社区党组织协助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党员和干部组织关系不变、党费收缴渠道不变、党内统计口径不变、行政关系不变的原则。
(三)党员和干部自觉自愿与党组织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四)适时、适度、有效的原则。
(五)党员和干部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六)资源共享、共驻共建、条块结合、优势互补的原则。
第六条在职党员和干部进社区领岗、任职服务的主要内容:
(一)在单位党组织全面负责党员和干部日常教育、管理、监督的基础上,按照突出主题、因事设岗、因人设岗、自主择岗、划片定点、就进就便的原则,通过一人一岗、多人一岗等形式,把在职党员和干部纳入社区党组织,使在职党员和干部广泛参与居住地的社区建设活动,加强其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
(二)根据在职党员和干部的职业特点、个人特长,在各社区普遍设立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文化教育、医疗保健、计生服务、儿童帮教、扶贫解难、民事调解、治安巡逻、义务服务等15个服务岗位,设置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居民小组长、楼院长、居民代表等职务,同时创设各具特色的志愿者服务岗位。组织在职党员和干部开展领岗、任职、志愿服务活动,发挥在职党员和干部的先锋模
范作用。
(三)积极引导在职党员和干部参与社区建设管理,不断提高文明和谐社区建设水平。
(四)整合社区资源,发挥组织优势,构建社区“大党建”工作格局。
第二章职责任务
第七条办事处党委承担的职责任务:
(一)负责在职党员和干部在社区领岗任职服务工作的安排部署、监督检查、考核和总结。
(二)指导社区党组织开展在职党员和干部经常性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发现、培养和推广典型,做好社区党组织工作人员、联络人员和监督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加强与党员和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的协调联系,动员各方力量,开展社区共驻共建活动。
第八条党员和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承担的职责任务:
(一)建立在职党员和干部档案,做好思想发动工作,督促引导党员干部及时到社区报到,接受管理、发挥作用。
(二)主动与社区党组织联系沟通,及时提供在职党员和干部信息,每年至少到社区征求一次意见,了解掌握本单位党员干部在社区的综合表现。
(三)吸纳社区党组织反馈意见,建立党员干部党性定期分析制度,每年通报一次党员和干部参与社区工作活动情况,年底结合社区党组织意见,对党员和干部进行民主评议,并将评议情况反馈社区党组织。
(四)参与社区建设和管理,为居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促进社区经济社会发展。
(五)参与单位所在社区考核,对社区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九条社区党组织承担的职责任务:
(一)加强与党员和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联系,建立社区在职党员和干部台帐,根据居住区域和党员干部实际,将在职党员和干部编入相应的党支部、党小组或其他服务组织。在住宅小区、楼群、院落、巷道公示党员干部承诺事项,亮明党员身份,促进党员干部充分发挥作用。
(二)从实际出发,根据在职党员和干部职业特点、特长爱好、工作时间及个人意愿,指导党员干部领岗、任职,并组织开展各种服务活动,充分发挥在职党员和干部在社区建设、管理、为民服务中的先锋模范作用。(三)推行在职党员和干部承诺制,按照“实、细、小”的原则,通过个人提诺、组织定诺、公开承诺、扎实履诺、定期评诺的“五步”承诺办法,面向社区居民做出承诺。
(四)通过多种渠道了解、掌握、监督党员和干部在
社区的表现,根据党员和干部在社区的活动情况,以书面形式每年向党员和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反馈一次情况。
(五)参与辖区单位考核,对单位党组织提出意见建议。
(六)认真做好在职党员和干部个人信息资料存档保管工作,做到分类建档、专人保管。
第十条在职党员和干部承担的职责任务:(一)主动到社区报到领岗、任职,利用休息时间参加社区管理服务和创先争优活动,按时完成社区交给的工作任务,积极参加社区组织的有关活动,每年参加活动时间不少于4次。
(二)积极发挥个人特长,参与领岗、任职服务和承诺活动,每年为社区、居民办1至2件力所能及的实事。
(三)积极参与结对帮扶、扶危济困、访贫问苦活动,每名党员和干部联系一名困难党员或一户困难户,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四)发挥“十带头”作用,即带头宣传政策法律法规、带头参与维护楼院治安、带头参与创建文明楼院、带头搞好楼院环境卫生、带头参与文体活动、带头遵守社会公德、带头开展扶贫帮困助残、带头做好楼院计划生育工作、带头调解身边矛盾纠纷、带头提出社区建设意见建议。(五)关心社区建设,帮助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对社区党建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章管理流程
第十一条在职党员和干部社区领岗、任职服务的程序:
(一)社区党组织根据党员和干部住址将其分编到相应党支部(党小组),或根据工作需要赋予一定的工作职务。
(二)党支部或党小组将党员干部纳入社区或社区干部管理,并将《社区党组织接收在职党员和干部回执单》签字盖章后反馈单位党组织。
(三)党员和干部按照认领岗位、认领职务要求,参加社区党组织活动,年底社区党组织将党员和干部工作、活动情况和评价意见反馈单位党组织。
第十二条社区党组织根据在职党员情况,调整组织设置,党员人数超过3名的住宅小区、楼群、院落、巷道,建立党支部或党小组;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建立联合党支部或党小组,切实加强在职党员的双重管理。
第十三条单位党组织要及时向新发展的党员、新增干部和居住地变动的党员和干部发放《在职党员和干部赴社区报到函》,督促党员干部到社区报到领岗、任职。
第四章工作考核机制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在职党员和干部参加社区党组织活动机制。社区党组织要按照“灵活多样、小型分散、重在实效”和“适时、适宜、适度”的原则,坚持开展党员组织生活和各类岗位工作实践活动,引导党员干部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参加活动情况应如实填写《**区在职党员和干部多岗履职记实手册》。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在职党员和干部民主评议机制。单位党组织在党员和干部民主评议中应充分吸纳社区党组织的意见。对不履行双重管理义务的党员和干部,进行批评教育,不能定为优秀格次,不能评为先进,不能晋升职称(职务),不得提拔使用。
第十六条建立社区在职党员和干部监督机制。社区成立在职党员和干部活动监督小组,从居住在本社区的“两代表一委员”、社区党员和居民中聘请5至7人担任监督员,对在职党员和干部社区活动情况进行监督。社区党组织及时收集分析意见建议,及时向党员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反馈。社区每年要组织“两代表一委员”、社区居民、驻社区党组织、党员对驻在社区的党组织、党员、干部进行民主评议,评议驻社区党组织发挥作用情况,党员、干部在社区的表现情况,将评议结果与党的建设考核和干部年终考核相挂钩,考核结果上报区委组织部和区人事局备案。
第十七条建立情况反馈和意见征求制度。单位党组织和社区党组织要加强联系,每年互相反馈一次党员、干部情况,提出意见建议,重要情况随时反馈。单位党组织在推选“两代表一委员”和党员干部提拔使用、民主评议、表彰奖励、年度考核时,书面征求社区党组织意见。社区党组织涉及在职党员和干部的评先评优时,也要征求单位党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党员和干部社区管理档案。社区党组织应确定专人具体负责在职党员和干部的报到和相关服务工作,建立好在职党员和干部的个人档案。要在《在职党员和干部基本情况登记册》上认真填写党员干部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入党时间、个人爱好及特长、工作单位及岗位职务、认领岗位、电话号码、详细住址等基本情况。
第十九条社区党组织建立《在职党员和干部参加社区领岗任职服务活动情况记录卡》、《在职党员和干部参加社区领岗任职服务活动情况反馈卡》、《解难题办实事意见建议征询卡》、《在职党员和干部联系服务责任卡》。社区党组织定期向居民发放《解难题办实事意见建议征询卡》,征集居民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实事,以及意见、建议,并进行梳理归类,填入《党员干部联系服务责任卡》,将群众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实事分配给有能力解决的党员和干部,由党员和干部负责办理,并将办理结果报社区党组织。
第二十条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结合党内统计和干部统计,建立《在职党员和干部花名册》,确保在职党员和干部双重管理工作的连续性。
第二十一条建立在职党员和干部双重管理工作考核机制。区委将所属单位党组织、社区党组织实施党员、干部双重管理工作纳入党建工作目标责任制进行管理考核。对不主动参与或组织党员干部双重管理工作敷衍了事、效果较差的党组织,在党建目标管理责任考核中扣减相应分值。单位党组织把在职党员和干部社区活动作为个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管理,严格考核。对表现特别突出的党员和干部可在年底绩效考核中优先考虑评优定档。
第五章组织领导
第二十二条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靠实工作责任,扎实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要认真抓好组织协调工作,加强督促检查,推进工作落实。各办事处党委具体负责区域内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区党组织开展在职党员和干部双重管理,及时解决在职党员和干部双重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二十三条社区设立在职党员和干部双重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与单位党组织的联络,接收在职党员和干部,
建立党组织或党小组,收集在职党员和干部双重管理相关资料,做好日常工作。在具体管理过程中,各社区党组织要充分考虑在职党员和干部特点,适时适度开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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