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低保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
泸州市纳溪区安富街道办事处
低保工作情况汇报
各位领导: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我国目前社会保障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安富街道办事处自1998年开始建立最低生活制度起201*年底,低保人口从218户到现在的1623户,(其中218户为区划调整前的总数,1623户则为区划调整后的低保户数),低保户数增长10余倍,累计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一千多万元,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下面我就低保审批及管理过程中的一些存在问题汇报如下:
一、现行低保政策及审批程序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第271号令)第二条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审批的程序是申请调查小组评议公示街道评议上报审批几个程序。其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八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规定:对经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由管理审批机关采取适当形式以户为单位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低保审批管理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1、收入数额确认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差额补贴,因此如何准确核算低对象的家庭收入就成为低保审核的关键环节,由于目前对居民收入的监控体系还很不完善,加之当前城市就业的多样性、隐蔽性,造成低保家庭收入难于确定。民政部门界定的收入居民又不接受,社区干部在确认居民收入上面临两难的境地。
2、收入及资产情况核实难。家庭资产状况也是确认是否应享受低保的重要条件,但低保户是不是一定额度的存款,是否有股票帐户,是否大量购买彩票,是否有经营性资产和超面积住宅等由于受部门对个人信息的保密要求不予提供,社区干部没有取证的资格,因此对低保户个人资产核实困难。
3、低保对象入户调查难。无论街道还是社区,其职能是全方位的、综合性的,没有专职人员负责低保人员的动态管理,人手严重不足,常常是一个人负责几百户低保户的跟踪随访工作,加之由于城市改造,人户分离的现象比较严重,居住分散,人的甚至居住在农村,无论是时间、精力、经费都无法逐一入户核实情况。
4、历史原因造成规范管理难。低保制度自推行以来,在我区经历了经济体制改革和城市旧城改造,为化解一部分社会矛盾,低保已经形成了“箩筐效应”,特别是我区长化公司破产、两轮取缔、老上访户、粮食部门改制、航运公司、二轻企业改制、旧城改造拆迁、两劳刑释教人员,一部分就是不符合政策的低保对象,这部分人就生活在居民当中,造成居民存在攀比心理,使用基层低保管理工作人员面
临取消原有对象户难,不取消要说服新申请对象难,使用社区干部面临比较大的工作压力。
三、造成低保人群不断扩大的主要原因
一是上级要求不符合基层工作实际,但又必须要服从于上级的工作安排,比如201*年低保的扩面,从201*年底的480户增长到1198户,增长286%;
二是解决我区部分历史遗留问题,领导承诺纳入低保范畴人员;三是改革开放的经济发展造成人口流动性增大,无法及时了解掌握人员就业和收入情况;
四是低保优惠政策增多,如低保可以享爱水电气补助(100元左右);可以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助政策(1000-201*);可以免交社保滞纳金(几千-万元不等);可以享受社保补贴政策(201*多),这些低保身份背后潜在的高于低保的利益价值也使得不少居民通过种种关系和渠道层层施压挤入低保行列;
五是街道和社区所处的层面和地位,使低保审批的部分程序无法发挥监督作用。
四、对加强低保审批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1、城市低保户审批原则。低保资金是上级政府和当地政府财政共同承担的公共支出,据了解为上级财政承担70%,地方财政承担30%,根据物价指数上涨的实际情况,即当地生活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际调查需要260元左右,现在执行的标准为195元,低于实际调查
水平,因此,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应政策规定范围内本着宜粗不宜细原则审批确定,促进低收入群体的社会稳定。
2、加大对城市低保管理工作的投入。城市低保管理工作工作量大,涉及面广,群体特殊,政策性强,管理环节多,需要上级组织给予高度重视,并加大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在城市低保管理工作中,社区承担了接受申请、填报表册、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监督等重要环节,特别是入户调查,由于人户分离现象比较突出,有的在其它区,有的在城郊,有的在乡镇,无论是调查时间还是调查经费都无力承受,特别是要加强对这部分人员的动态管理工作,一是建议设立专职干部从事此项工作;二是应增加社区专职人员的工作补贴并按一定标准增加社区的管理经费,或者是区级主管机构增加工作人员,减轻社区干部的工作负荷。
3、加强与涉及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城市低保对象中,很大一部分是下岗失业的困难职工,这些职工下岗后是否有生活费?有多少?是否参加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情况只有通过与相关部门取得联系,加强协作,才能够了解手掌握这些信息。一是应加强与劳动、经商局的联系,全面了解每一位下岗职工下岗时领取安置费、一次性补助费情况以及单位是否为其缴纳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情况;二是要加强与社保部门的联系,通过社保部门可以充分掌握低保对象何时或已开始领取养老金,领取的金额是多少;三是要加强与就业部门的联系,加强与就业部门的联系有两个意义,一是可以通过就业部门
帮助弱势群体再就业,使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有更好的保障,其次可以通过就业部门了解到哪些低保对象及其家庭成员已经再就业,在什么单位就业,月收入多少,四是要加强与房监部门和金融部门的联系,了解低保户的资产实际状况,比如是不是有门市和超面积住房,是否大笔储蓄存款,是否开设帐户买卖股票或有价证券等。可以看出,通过与以上部门的联系,将为准确掌握低保对象家庭收入和资产状况提供重要的依据,为我们确定低保对象是否符合低保条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4、加强对低保管理工作的调查研究。低保工作政策性强,随着经济的发展会不断呈现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如何及时针对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减少管理程序工作中的漏洞或提高管理工作中的效率,都是一个值得调查研究和探索的问题。因此,要抓好低保管理工作,一定要多深入社区了解各时期、各阶段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多听取基层的工作建议和意见,只有在不断地发现问题和不断地解决问题才能使低保管理工作更符合基层工作实际,提高管理工作水平。
5、以人为本,简化申报审批审核程序,灵活处理审批中的特殊情况。我区由于经济发展滞后,弱势群体比重较大,但弱势群体的共通特点是水平低,理解能力差,对低保的审核审批程序的设定要针对这部分群体收入少,水平低的特点。如对低保资料的审核应尽可能地简化,对提供参考价值不大的资料应予以取消(灵活性就业无法提供收入证明和求职证明,有身份证或户口本就不必去派出所打常表,不
必提供水电气发票等);对低保群体中的不同类型也应合理确定复查审核期限,如无劳动能力(老年人及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残疾人在简化资料的同时处长复审期限,对有劳动能力低保人员患重大疾病也应延长审核期限,对劳动能力强的中青年低保人员则应加强动态管理,按规定及时审核调查收入现状。对成年子女未及时分户的情况应根据家庭的实际划定享受对象。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费用、养老保险金支出以入重大疾病的治疗费用在计算时应作合理抵扣。
6、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现行城市低保管理工作中有公示这个监督环节,但由于公示的层次较低,监督的质量和效果较差。要加强低保工作,一定要坚持好城市低保公开制度,对申请低保的条件,操作程序,政策法规等公开上墙,对上报的低保对象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同时设立城市低保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的举报和反映及时认真地进行调查和处理,这不仅对动态管理工作能起到积极的作用,也关系到政府低保政策在群众中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形象问题。
总之,城市低保动态管理将是城市低保今后工作中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只有在实践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开拓创新,规范操作程序,坚持审批原则,进一步探索新形势下的低保管理工作的规律,城市低就一定能够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就一定能够发挥它在社会保障中最后一道“安全网”的作用。
扩展阅读:关于开展低保对象核查工作的情况汇报
关于开展低保对象核查工作的情况汇报
低保工作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是构筑社会保障体系的“最后一道安全网”。如何把低保政策落到实处,把有限的“三农”资金切实用在刀刃上,民政局党组高度重视,把城乡低保工作作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中之重来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严把关口,规范运作,精心打造“阳光低保”,为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作出了不懈的努力。今年,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开展了为期两个月的低保对象全面核查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提高了群众对低保政策的知晓率和村(居)委干部执行低保政策的准确率,进一步规范了低保工作规程,提高了低保工作的透明度,在群众的积极参与和监督下,全市共取消已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1835户(其中低保户主死亡462人,村干部亲属63户,离任村干部46户,孤儿成人5户,企业退休人员128户,生活好转脱贫1131户),取消率7%。将符合条件的1340户及时纳入低保。社会反应良好,群众比较满意。现将核查工作情况汇报如下:一、主要做法
(一)领导重视,精心组织。民政局主要领导非常重视低保核查工作,亲自参与核查方案的研究和部署。一是召开3场专题会议(全市民政工作会议,局机关会议,民政办主任会议)。亲自动员部署,为全市上下步调一致、同心协力做好核查打下了坚实的思想基础。二是成立低保核查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任组长,副职领导任副组长,全体正股长为成员,实行分片包干负责,为核查工作提供了强大的人员力量。三是制订了低保核查工作方案,明确了核查的工作方法、工作任务、工作时限和工作内容。同时,市政府成立督查组(由市府办、纪委、财政、民政等部门成员组成),对全市低保核查工作进行督查,保证了低保核查工作高质量、高效率完成。
(二)广泛宣传,全面自查。根据工作方案的要求,各镇(街道)、市直单位将低保核查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召开各类型会议,传达低保核查的要求,并在一个月内(4月份)完成辖区范围内的所有低保对象自查。一是组织人员力量,分组进户调查,要求进户调查率达到100%;同时填写下发的《低保对象调查登记表》,将所有低保对象的现有情况尤其是家庭收入情况如实填写,并附上调查人的签名确认及户主的签名确认。二是村(居)委、基层单位将现有低保对象全部进行上墙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有异议的对象再一次进户核实。三是召开集体会议(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对进户调查的情况进行认真审核,根据低保政策确定退出低保对象的人选。四是对拟取消户做好细致的政策宣传工作,说明退出的理由;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按程序纳入低保。五是对重新审核后符合低保条件的所存有对象进行分类建册登记。具体分为三类:孤寡户、病残户、有劳动能力户。登记表由户主签名,进户调查人签名。民政办主任,分管民政的领导签名并加盖村、镇公章确认后,如期送市民政局备案。
(三)加强督查,工作到位。为了确保低保核查不走过场,由市政府组成的8个督查组利用一个月(5月份)的时间分赴20个镇(街道)、17个市直单位,开展督查。督查工作组随机抽取3-5个村(或基层单位)进行复核。复核的方法:一是召开各类型座谈会,听取该村对本次核查工作情况,及本村低保工作情况的汇报;二是走访群众,了解对该村低保对象准确率的反馈及有无违规拿低保、办低保以及村干部私拿低保款等行为情况;三是到低保户家中实地调查,了解低保款发放情况,了解低保户对低保工作的意见。督查组到镇(街道)、市直单位的督查率达到100%。随机到村督查率20%,抽取村到户督查率50%,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四)强化监督,保证质量。本次低保核查工作得到了市纪委驻民政局派驻组的全程参与。同时,在各村公示栏上也公布了市、镇、村举报电话,可以说是一次全程阳光操作的过程,在村级基层涉及面也比较广泛,取得了广大群众的积极参与。如大坪镇鸽池村,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评议低保户,这样的形式准确率高,群众满意,使原来的问题村转化为平安村,取得了非常明显的社会效益。二、存在问题(一)低保的核查还存在空白村,原因是村干部怕得失人情,不敢大刀阔斧地开展工作,畏难,怕得罪人。
(二)低保政策宣传有待广泛深入,群众对低保政策领会不够,村干部也不能把好低保准入关。
(三)村委一级在动态管理工作上,不够大胆仔细,造成未能及时取消应该退出的低保对象。
(四)各镇(街道)民政办干部人手不足,入户调查面不够广泛。三、今后工作计划
根据目前低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今后主要做好如下工作:
(一)扩宽核查到村工作面。民政局将对未开展自查的空白村重点进行跟踪督查,确保100%的村通过核查。
(二)加大低保政策的宣传。1、将低保申请、审核、审批等有关文件在民政网站公布。2、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形式,通过组织媒体宣传、设立固定公示栏等方式,广泛宣传低保政策及其实施成效,提高公众知晓率。3、加强对镇、村低保工作人员的培训,通过举办理论与业务培训班,为基层培训高素质的业务骨干,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三)进一步规范低保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兴宁市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兴市府[201*]47号文件)和上级民政部门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按文件有关申请、审核、审批的规定,把好低保对象进出关。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按程序及时纳入低保范围;对低保户主死亡和家庭生活好转的低保对象及时取消;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做好解释工作。
(四)认真落实监督检查制度。要经常开展低保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新纳入的低保对象进行入户抽查。完善谁调查、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追究制。建立举报检查制度,对群众举报事件,举报一起,查处一起,对违法违纪行为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大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力度。根据低保对象不同情况,采取分类定期审核办法。对于收入来源比较明确、变化不大、长期贫困的家庭实行一年复审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群众产生新的异议的对象进行随时复审;对下岗工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到社保局核查其是否已领取退休金,实行半年审核一次。根据复查掌握的家庭经济状态变化,及时按程序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低保金手续,及时向社会公示。
友情提示:本文中关于《关于低保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给出的范例仅供您参考拓展思维使用,关于低保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该篇文章建议您自主创作。
来源:网络整理 免责声明:本文仅限学习分享,如产生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