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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街道经管站的控告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9 00:06:49 | 移动端:对街道经管站的控告

对街道经管站的控告

控告书案由:滥用职权,诬陷。

控告人:慕全玉,男,1952年3月19日生,住荣成市王连街道办事处大汛姜家村,201*年8月前任村会计。电话:13963113634

被控告人:荣成市王连街道办事处农业经营管理站(农村经济审计站),代表人(站长):王厚才。

控告请求

一、请求确认201*年8月村会计调换时,没有办清交接手续。追究被控告人在主持本村会计交接工作中,滥用职权行为的党纪、政纪及刑事责任。

二、请求确认被控告人对本村1991年至201*年会计资料进行的“审计”为假审计。因其起到假证作用,构成诬陷罪,请求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请求本案立案时查封被控告人对本村1991年至201*年会计资料进行“审计”的审计档案。包括审计通知,审计工作计划、具体审计方案、审计过程记录、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建议书等,以防被控告人在立案后进行造假。

四、请求市委、市政府主持重新办理本村会计人员调换交接工作,理顺本村财务管理工作,尽力挽回损失。

五、请求市委、市政府制定完善的农村会计人员调换与交接制度,保护农村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和工作积极性,保障农村财会工作顺利开展,以期不再发生类似案件。控告事实简介

201*年8月村委换届,控告人被免职,韩国忠接任会计。被控告人未按《会计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有关交接的规定组织办清交接手续。被控告人主张:用201*年4月办理的村帐街道代管交接手续作为控告人免职交接手续,控告人只要交出201*年以前的老档案,交接工作即算完成。控告人主张:应将201*年8月以前的帐目结清,经审计无误再办理交接手续,各方未能达成共识,交接工作出现僵局。

为了打破僵局,201*年4月被控告人竟以隐匿会计资料罪将控告人举报到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以此罪将控告人拘留5天,强行索去201*年以前老档案。201*年9月市检察院以此罪提起公诉,市法院以此罪判处控告人罚金两万元(附件1),并在威海晚报上公开披露(附件2)。

被控告人的主张实现后,造成201*年4月(实际是整个201*年度)至201*年8月的帐目无人清理的恶果。因旧账未结,无法建立新帐,新会计只能采取另建现金日记帐和代管资金帐的方式,只能办理现金收付业务,而无法办理转帐业务。201*年3月韩国忠辞职,韩国林接任,仍沿用此法。从而导致自201*年至今长达三年的时间里,大汛姜家村财会工作处于完全混乱状态。201*年7月韩国林辞职,被控告人要求其必须把第八届村委帐目清理入帐,否则不准辞职,韩国林在被控告人的指导下,将被控告人收集的部分原始资料,在没有第八届村委任何当事人配合的情况下进行了帐目处理,大量需要当事经手人核对核算后才能入帐的事项,全部抛开不管,造成形式上帐目已经理顺的假象。控告人与第八届村委的部分人员于201*年7月17日到街道找纪委殷书记协调,要求查看韩国林所清理第八届村委账目的状况,然后协商漏帐错帐的处理方法。殷书记于7月31日答复,“账目你们不能看,有漏帐可以提供资料”,试想不首先审查已清账目,怎能纠错补漏。何况韩国林根本就没有取得会计资格证,账务处理水平可想而知。被控告人指导清理这宗帐目,采取不公开的方式,村民完全不知道其中隐情。初步估算,未入帐各类收入支出吞吐总量在100万元以上,其错记现象尚不清楚。一旦帐目公开,漏记应收款的户会暗自高兴,而集体资产蒙受损失,漏记应付款的户就要闹事,而且失去解决问题的条件,极大地侵犯了债权人的利益。帐簿完全丧失应具有的作用,留下极不稳定的隐患。详细事实证据及论证依据

一、201*年4月经管站实行村帐代管以来,本村就没有建立系统的会计核算帐簿,代管业务没有进入正轨。201*年8月会计人员调换,被控告人采取不合法交接程序,影响了交接工作正常进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201*年10月11日被控告人发出《关于交接会计资料的通知》(附件3),控告人认为交接程序有问题,任期内账目没有结清,新会计接手将无法工作,不具备办理交接手续的条件。于当晚写给被控告人一封建议信(附件4,此件是底稿,)和一份未清理帐目目录(附件5,此件是底稿,原件被控告人在向公安局报案时做为证据交市公安局已在案卷中)。为了说明结清帐目的重要性,控告人向被控告人以未“清理帐目目录”报告了应由控告人办理而他人难以办理的事项,也未能引起被控告人的重视。此信12日早晨7时许送经管站,由主管会计毕艳玲接转站长。201*年10月13日,被控告人又送给控告人一份同样内容的交接通知(附件6),送通知的主管会计毕艳玲只说了一句话:“你的意见领导不同意”。被控告人违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规定的交接基本程序,两份同样内容的交接通知,只是通知进行“会计资料”交接,即只执行第29条第⑵项的内容,只是索要会计老档案,其它各条均不办理。被控告人代管帐目代而不管,视监管工作为儿戏,造成严重混乱和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二、在没有办清交接手续情况下,被控告人设置假审计,造成控告人使“审计工作无法进行”、隐匿会计资料的假象,并以此为证据,使控告人受到刑事追究。被控告人的行为构成诬陷罪。

201*年12月25日,控告人收到被控告人《审计通知书》(附件7),要求控告人于201*年12月26日将1991年至201*年所有会计资料交街道审计站进行审计。控告人当时就认为这是一次假审计行为:

1、审计内容不明确:被控告人送达的审计通知书指出的具体审计事项,不符合《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其内容含糊笼统,没有丝毫可操作性。2、审计程序不合法:《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第三章对审计程序作了明确规定,被控告人发出的审计通知书与规定严重不符。根本没有审计程序、审计小组名单、审计计划、审计方案等内容。送达时间也违反审计程序的规定。

3、审计原因不确定:按照这次换届同时调换会计,本应进行离任审计或交接审计,即对第八届村委任期内201*年至201*年财务进行审计。被控告人对应审帐目弃之不审,反而审计1991年至201*年的帐目。这宗帐目属于第3,4,5,6,7届村委帐目,均已审计过,无特殊情况,不需再审。

4、审计行为不存在:控告人于201*年12月26日携带资料到审计站,表示配合被控告人审计(附件8,现场记录),但没有人接洽审计事宜。据了解这宗资料强行索去后,事过近两年,也根本没有进行审计。

以上四点充分说明被控告人是借审计之名行索取档案之实,这是一次彻头彻尾的假审计。其意在造成控告人对抗审计的假象,以达到实现被控告人的错误主张,追究控告人刑事责任的目的。其行为已构成诬陷罪。

三、被控告人按刑事案件报案,是乱用司法程序。被控告人和村委会都不能协调做好交接工作的情况下,应按《山东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进行解决。《山东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7日内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公章、财务帐目、档案资料及办公设施等;逾期拒不交出的,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被控告人不履行指导村委按正确程序办事的职责,反而激化矛盾,使工作纠纷变成了刑事案件,其恶劣行为造成村委无法开展工作和侵犯人权两大恶果。解决的方法建议

被控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乱用职权罪和诬陷罪,必须首先追究其党纪、政纪及刑事责任。其给村委工作造成的重大损失,留下的严重隐患,本身已无力解决。必须拨乱反正,恢复法定当事人的清帐权利并参与处理遗留问题,使本村财会工作切实回到正确轨道。事到如今如何理顺本村财务,应由市委派人主持制定理顺清理方案,只有结清上届村委帐目,才能正确办理交接手续,才能建立新一届村委帐目。离下届村委换届只有半年时间,解决此事再也不能拖延。如果继续拖延下去,财务人员再有调换(控告人离任后,又有二人先后离任),原始资料不断流失和搁置,本村财务工作可能永远走不上正轨。

综上所述,控告人作为一名小小村会计,对违法行政的老上级提起控告,是依法履行职责,是对新老村委班子负责,是对全村村民负责,也是对自己33年的会计生涯负责,不存在任何不良动机和恶意故意。之前控告人一直等待被控告人能找控告人理顺第八届村委账目,现在看来已不可能,控告实是不得已之举。敬请市领导及早处理此案,并能将此事作为反面教材,从中吸取教训,提高公务人员依法行政的水平。

此致

中共荣成市委书记:王学文荣成市人民政府市长:王强荣成市政法委书记:王焕孟荣成市纪委书记:张天民

控告人:慕全玉

201*年8月7日

扩展阅读:经管站自查自纠工作报告

经管站自查自纠工作报告

为了全面落实我镇关于“治庸、治懒、治散”工作,切实解决经管站工作中存在的“庸、懒、散”行为,增强全体干部的服务能力,改进工作作风,经管站所有成员积极响应,开展了一系列“自查自纠”工作,特汇报如下:(一)摸底动员,明确思想

通过学习上级文件精神后,本站迅速召集动员大会,明确活动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并就其基本目标、方法步骤和总体要求作了详细指导,提高了大家对“庸懒散“行为危害的认识,强化“有错是过,无为也是过”的责任意识,激发干部参与活动的内在动力,使之以积极的态度投身到活动中,并针对经管站在近期工作繁忙期中,容易疲劳松懈的现象,做了针对性动员。(二)联系实际,查找问题

经管站针对“治庸、治懒、治散”活动精神,认真反省,深刻总结,总结存在的部分“庸、懒、散”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全局观念和协作意识有待提高,工作上拈轻怕重,敷衍塞责,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存在重利轻责现象,做起事来,容易推三阻四,不踏踏实实工作,办事效率低下,工作质量不高。

2、责任心不强,精神不振,安于现状。少数人在工作中不主动、不热情,一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服务意识淡漠。对自己没有严格地要求,往往满足完成任务,对如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思考得不够。进取意识不强,性情急躁,工作方法简单。缺乏进取精神,有时工作中遇到困难还产生埋怨和抵触情绪,思想消极,不主动找原因,使工作陷于被动。

3、学习缺乏主动性,往往要单位组织学习时才学习,平时也只满足于看看报纸,没有学习计划。平时较多注重业务学习,而忽略了对理论知识的学习,政策理论水平不高,工作思路不清,在学习的深入性和系统性上也做得不够,有许多东西往往浅尝辄止,钻得不深,学得不够。

(三)强化作风、治理庸懒散

1、认清形势,明确工作要求。“庸、懒、散”是阻碍我中心转变作风,提升服务职能的重大难题,我们要充分认识治理“庸、懒、散”的问题的重要性、必要性,加大对全体职工的宣传教育,增强党员干部的实干精神,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升优质服务水平。

2.强化管理,严格问责。结合当前我站工作实际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严格按照工作方案实施,按照自查整改的要求迅速部署落实,明确工作纪律,对工作不力,损害财政形象的药严格追究责任,强化自查自纠工作的执行力,加大问责力度。

3、健全机制,常抓不懈。要进一步强化管理,健全制度,完善机制,着力构建自查自纠工作的长效机制,全面加强与服务对象和群众的沟通,努力提高工作质量,树立良好形象。

4、有条不紊地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按照镇党委政府开展此项活动的统一部署,坚持两不误的工作方针,切实加强查处力度,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绝不姑息,确保此项工作健康有序推进,真正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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