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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局工作规则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9 00:06:55 | 移动端: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局工作规则

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局工作规则

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为切实履行地区行署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责,促进财政监督检查局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阿勒泰地区财政局工作规则》并结合财政监督检查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财政监督检查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务实、高效地履行财政监督职能。

三、财政监督检查局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行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第二章财政监督检查局职责

四、财政监督检查局局长、工作人员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财政监督检查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财政监督检查局的工作。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处理的重大事项,监督检查局工作人员要及时向局长报告,来不及请示的,事后应及时报告。

六、财政监督检查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财政监督检查局全体人员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七、财政监督检查局日常工作由局长分工负责处理。工作人员按照各自的分工或局长的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八、局长、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要相互通气,团结协作。局领导参加上级召开的会议后要及时将会议精神向局全体人员通报。会议文件应送局全体人员传阅后存查。第三章依法行政

九、财政监督检查局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十、各项工作要紧紧围绕服务于财政中心工作开展,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地委行署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财政监督检查局己有的制度办法要根据形势变化随时修订。

十一、财政监督检查局代表地区财政局制定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地委行署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涉及财政监督检查局与其他科室职权范围交叉的事项,应与有关科室联合制定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十二、财政监督检查局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行政监督以及社会监督。第四章政务公开

十三、财政监督检查局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和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

十四、根据法律、地委行署、地区财政局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财政监督检查局均应按“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办理。第五章廉政建设

十五、财政监督检查局坚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规范工作流程,按流程和时限认真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说明理由,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十六、财政监督检查局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坚持勤俭办事的原则,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厉行、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

十七、财政监督检查局所有干部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自治区党委和地委行署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友,不得利用身份谋取私利。

十八、财政监督检查局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滥用职权、失职渎职造成损失的事件,严肃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权钱交易、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违法的行为,坚决严肃查处。

第六章会议制度

十九、财政监督检查局实行全局会议制度。

二十、财政监督检查局提请局领导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经监督检查局全体工作人员讨论决定的重要建议,都必须深入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研究;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的,应事先征求意见。

二十一、局内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召集。参会人员,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召集会议的工作人员决定。主要任务: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上级财政部门、地委行署的决定及局领导的重要指示;

(二)组织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

(三)研究局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局年中和年度工作总结;

(四)研究局内业务工作,确定工作重点和各县(市)工作中的重要专题事项;(五)通报财政局内的重大事项和主要活动,研究、部署工作;(六)局内其他重要工作及应由局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局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局内会议要做详细记录存档。二十二、财政监督检查局工作人员不能出席局全体会议的向局长请假。

二十三、视实际工作需要,按照财政局批准的年度会议计划,召开地区财政监督系统工作会议。会议具体时间、地点按工作需要定。原则上不召开计划外的地区性业务工作会议,如确属需要,报局领导批准后实施。第七章公文审批

二十四、财政监督检查局公文应当符合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1*〕23号)的规定,按照《财政部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财办〔201*〕35号)办理。

全局干部要严格按照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公文的起草、审核工作确保网络办公安全、准确,提高公文质量和处理效率。

二十五、财政监督检查局收到的重要公文,送局领导阅批后转有关人员办理。二十六、具体经办人员要及时办理相关文件,对文件的进展情况随时跟踪,不发生拖拉、压文情况。

二十七、综合性的重要文电和呈报局党组、局领导审定的事项和以财政监督检查局名义发的文件,按照财政局公文发送流程进行签发。第八章作风纪律

二十八、财政监督检查局工作要与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以及地委行署保持高度一致。局领导发表涉及重要政策的讲话和文章,须按办公室对外宣传统一口径;若无统一口径,须事先报局领导批准。

二十九、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三十、建设学习型机关,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财经、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通过参加或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财经、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

三十一、按照财政局相关规定,严格执行请销假等制度。

扩展阅读:丰台区财政局监督检查工作程序规定

丰台区财政局监督检查工作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履行财政监督职能,规范监督检查程序,保证查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检查规则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拟定检查项目。全局各业务科室根据当年市局有关处室的统一安排和我局工作目标,结合财政业务管理的重点和难点确定检查项目、检查内容,经主管局长同意后,统一报财政监督科汇总、备案。

第三条确定检查计划。监督科根据上一年度部门预算安排和专项资金拨付情况及各业务科室的检查项目,归集整理,并与其他经济监督部门协调,本着统一部署,避免重复的原则,编制年度检查计划(草案)。计划内容一般包括:牵头科室、检查范围、检查单位、检查依据、检查目的、检查日期、检查方式等。检查计划(草案),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形成全局正式年度检查计划。

第四条重点检查由检查所实施。市局布置的专项检查、局检查计划安排的日常检查、调查由主管科室实施。科室在日常检查、调查中发现违法违纪问题,及时向主管局长汇报,并由各科室填制重点检查呈批表,由监督科主管局长签批。转交检查所按重点检查程序进行检查。

对年中追加的检查项目,应有局领导批示。委托检查所检查的追加项目,由监督科主管局长批示。

第五条成立检查组。在实施检查工作前,应选择具备相应业务水平、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能胜任检查工作的人员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不得少于2人,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对检查工作质量及上报的检查报告负责。

第六条财政检查实行回避制度,检查人员如遇到需要回避事项时,应当主动向财政监督科汇报,申请回避。

第七条委托检查。财政检查任务一般由财政部门有关人员负责具体实施,在检查人员少、任务重、专业性强的情况下,对于不涉及国家机密的检查项目,经局领导批准后,可以由财政监督科通过签订《委托检查业务协议书》或《聘用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人员检查协议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实施。被委托的事务所应达到《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聘用注册会计师进行各项财政检查的暂行办法》规定要求,具备一定规模且与被检查单位没有会计、税务等事项的代理关系,以及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并对其检查行为负责。

第八条查前培训与调查。检查人员应接受查前培训,学习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被查单位会计核算程序和方法以及必要的检查技术和方法等。检查组在实施项目检查前,应调查、了解被查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收集相关材料。

第九条制发检查通知书。财政检查通知书由监督科负责制发并统一编号。财政检查通知书内容包括:被查单位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查单位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检查组组长及成员名单;财政机关公章及签发日期。检查通知书可附相

关情况调查表。

财政机关认为需要被查单位自查的,应在检查通知书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

第十条检查通知书送达。检查组应于实施财政检查3日前将《财政检查通知书》送达被查单位。

财政机关认为事前向被查单位下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成效有明显不利影响时,检查通知书可在事前适当时间下达,或直接持检查通知书到被查单位实施检查。

送达检查通知书时,应要求被查单位签收。所形成的送达回执,作为证明当事人收到相关文书的凭据。送达方式一般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也可采用留置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

第十一条单位基本情况表。实施检查时应要求被查单位填写基本情况表,并盖章确认。

第十二条调用单位会计资料清单。检查组根据检查需要,经财政监督科主管局长批准,可向被查单位调阅检查年度(如需要也可以调阅以前年度)会计决算报表、银行对账单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有关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检查组填写调用会计资料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留检查组,一份给被查单位。检查完毕后(一般不超过3个月),检查结束必须按会计资料清单退还被查单位。

第十三条检查人员外出检查,要严格遵守《丰台区财政局外出检查人员规定》。

第十四条制作财政检查工作底稿。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要认真填

写《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工作底稿中应记录被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依据,其主要内容包括:违法、违规事项发生的日期、凭证号、原会计分录、金额和文件号等。工作底稿还应附有被查单位上述违法违纪的取证资料,主要取证材料包括以下四项内容:

1.与被检查事项有关账簿、报表、凭证等资料的复印件。2.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会计记录,往来信函的原件、复印件或摘录件照片及录像等。

3.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包括:时间、地点、询问对象、单位、职务等,询问完毕后被询问人应在询问笔录上签字。对有关人员或知情人的面询必须有两名检查人员参加。

4.其他有关资料。相关取证资料均须被查单位签字盖章。具体方法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具体规则》(财监字〔1999〕11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编制检查报告。检查组在实施全面检查、编制工作底稿以后,根据发现的问题和取得资料进行认真筛选、分析、整理、综合评价,确定本次检查的主要问题,经检查组成员讨论后编制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包括:财政检查实施的依据,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被查单位的基本情况;被查单位主要违法违规的事实;以及对被查单位提出的整改建议和行政处罚意见的建议。检查报告应在检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财政检查报告书送达。检查报告编制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报告附上《财政检查报告反馈意见书》送达被查单位,要求被查单位对检查报告送达回执签收。

第十七条财政检查报告征求意见书。财政检查报告送达后,被查单位应核实检查事实,认真填写财政检查报告征求意见书,并在5个工作日内返还检查组。被查单位对检查事实有异议的,检查组应当认真复核检查报告,必要时重新取证和修改检查报告。被查单位自收到财政检查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没有交回征求意见书的,视同对财政检查报告没有异议。

第十八条财政监督检查回访调查表。检查组对被查单位检查结束后,向被查单位发放财政监督检查回访调查表。对被查单位回访反馈的意见和建议,由监察科进行认真分析、核实,使财政部门实施检查的同时得到有效的监督。

第十九条此规定由丰台区财政局财政监督科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此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十日

日常检查转为重点检查呈批表

拟转承办科(所):拟重点检查单位:地址: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转入重点检查理由简述:呈报科长:(签字)

年月日主管局长意见和签字:

年月日

监督科主管局长意见和签字

年月日

呈报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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