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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林木种苗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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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林木种苗工程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苗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林场发[201*]5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进一步加强林木种苗工程管理,确保建设质量和成效,我局制定了《林木种苗工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年12月5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林木种苗工程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投资安排的林木种苗工程项目。

林木种苗工程包括:国家级林木种苗示范基地、省级林木种苗示范基地、林木良种繁育中心,林木良种基地、林木采种基地、苗圃、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室)、林木种子加工贮备设施设备和林木种苗信息化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林木种苗工程项目的管理。第四条林木种苗工程的各类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建设项目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五条林木种苗工程项目的审批主要依据是国家、省级林木种苗工程建设总体规划。林木种苗工程的建设项目坚持按项目投资、按规划设计、按设计施工、按标准监督检查验收的原则,实行监理制、招投标制,进行规范管理。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林木种苗工程实行国家林业局、省、地、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四级管理体系。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七条国家林业局成立林木种苗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研究部署工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协调计划、财政等有关部门,解决工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

各地要加强对林木种苗工程的领导,成立林木种苗工程领导小组,安排、审议、协调工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林木种苗工程总体规划编制、项目审查、审批,林木种苗工程项目实施的指导、组织、管理、检查、验收、监督等,并负责国家级、省级林木种苗工程实施的科技和管理干部的培训等工作。

第九条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林木种苗工程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的编制、林木种苗工程项目的审核,项目总体设计的审批以及本辖区林木种苗工程项目实施的指导、组织、管理、检查、监督和培训工作。第十条地、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林木种苗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和技术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建立国家、省、地、县四级林木种苗工程信息管理系统,对工程实施进行监管,由国家林业局统一组织建设。信息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技术档案、工程实施进度、资金使用、信息反馈等报表、报告及总结等。第三章设计与施工管理

第十二条各级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按国家批准的建设项目组织设计,严格按设计组织施工。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对工程设计文件审核,对工程施工等进行指导,保证设计与施工质量。

第十三条林木种苗工程设计实行招投标制度、设计质量负责制。

第十四条总体(初步)设计应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核批准,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十五条总体(初步)设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指导思想及设计原

则,建设内容、规模与布局,培育工程规划设计,基础设施与设备建设规划,投资概算及年度安排,项目的经营与管理,效益估算和位置图、场区布局图、各单项工程设计图等。第十六条作业(施工图)设计应按照总体(初步)设计编制,由直接管理项目建设单位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作业(施工图)设计的主要内容分别是:

国家级林木种苗示范基地、省级林木种苗示范基地:基本情况,设计原则、依据,作业区划〔包括种质资源收集区、采穗圃,播种区、无性繁殖区、移植区、试验示范区、工厂化育苗区(包括温室区、大棚区、组培区、全光雾扦插区、炼苗区)等〕,辅助生产工程设计〔包括土壤改良、土建、给水工程(水源工程、引水工程、灌溉系统工程、喷灌工程)、排水工程、道路工程、供电通讯工程、防护工程和生产配套设施(包括生产、加工机械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工器具设备、科研设备、生产用房及现代化育苗设施)等〕。

林木良种繁育中心、林木良种基地:基本情况,设计原则、依据,建设项目及规模,生产基地区划,土建工程、设施、设备规划,建园技术设计(包括无性系来源及数量,无性系配置,定植密度,嫁接方式,补植补接,子代测定试验方法,栽培技术要点等),经营管理措施(除草、施肥等土壤管理、树体管理,留优去劣及抚育疏伐管理,病虫害防治、隔离带及防火保护管理等)。

林木采种基地:基本情况,设计原则、依据,生产作业区设计〔包括面积规划、种子生产能力、基地林分管护措施(疏伐、卫生伐、施肥抚育)、病虫害防治技术措施等〕,土建工程设计(包括晒场、种子仓库、种子加工精选室、检验室等),种子加工处理设备及处理能力,种子检验仪器设备等。

苗圃:基本情况,设计原则、依据,圃地工程(即生产用地建设工程,将苗圃划分为播种区、无性繁殖区、移植区、试验示范区、工厂化育苗区等),辅助生产工程(包括土壤改良工程、给排水、道路、供电通讯、防护工程和生产配套设施等)。

林木种子加工贮备:基本情况,设计原则、依据,林木种子库面积、贮藏能力,晒场,种实处理机具、加工设备及处理能力,种子检验仪器设备,供电设施及供电能力等。林木种子低温库还应包括:制冷方式和温度、湿度控制范围,低温库主体工程设计(包括检验室、种子加工调制室、主控机房、配电室、给排水工程、中转库等,制冷设备机组及制冷能力等)。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室):基本情况,设计原则、依据,主体工程设计包括检验室、软X射线室、贮藏室、标本室、超净工作室、准备室及办公室和检验仪器设施、设备等。

林木种苗信息化项目:基本情况,设计原则、依据,主体工程设计包括机房、办公室等,硬件、软件和网络结构等。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严格按照技术规程实施,不得二次转包,保证施工质量。土建、设施、设备等大型单项工程实行招投标和监理制,其标准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由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变更,报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批。第四章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安排和实施情况,组织编制下一年度项目建设投资建议计划,在每年9月底前上报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审核平衡后上报国家计委申请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十条未经国家林业局和国家计委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年度投资计划。确需调整,需报国家林业局和国家计委批准。

第二十一条全国重点林木种苗建设项目以国家投入为主,地方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的配

套资金。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建立严格的检查和审计制度,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变资金的性质和用途。

第二十三条林木种苗工程管理费由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解决,用于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对项目建设的监管。

第二十四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承建单位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及时准确地掌握资金到位、使用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逐级报送月、季、年度会计报表和信息资料。

第二十五条实行建设项目法人代表责任制和工程主管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对违规使用资金的,要追究法人代表、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五章监督

第二十六条建立林木种苗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制度,包括现场监督、情况报告监督、审计监督和追踪评价监督制度。

第二十七条实行国家林业局、省、地、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四级监督制度。国家林业局对建设项目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地、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12次监督检查。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通报监督检查结果,并逐级上报。

第二十八条各项目建设单位应每季度向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报送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情况和其它需要上报的情况。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本年度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3月底前上报国家林业局。

第二十九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林业局给予通报批评,视情节轻重,对项目采取缓建、停建调控措施,并建议有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项目责任人(主管项目行政领导、项目法人代表)的责任。

一、投资计划下达且资金到位一年以上无正当理由尚未开工或建设严重超工期的;二、擅自调整年度投资计划,或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

三、配套资金未按计划落实的;四、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和内容的;五、建设项目质量和标准未达到规定建设标准的;

六、项目责任人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七、未按规定报送财务和建设情况的。

第三十条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都有权直接向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反映项目建设中出现的资金违纪、建设质量等问题。国家林业局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鼓励社会各界对林木种苗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第六章检查验收

第三十一条林木种苗工程建设项目的检查验收分为单项验收、阶段验收与竣工验收。单项验收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已完成的某一单项目(如种子库、渠道、晒场、温室等),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

阶段验收是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按年度实施计划完成的任务组织的验收。

竣工验收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建设期限和内容完成后进行的验收。国家级、省级林木种苗示范基地由国家林业局组织竣工验收,其它林木种苗工程项目可由国家林业局委托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阶段和竣工验收时,要成立检查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林木种苗管理、造林管理、计划资金管理、审计和有关科研等单位的人员组成。

验收的主要内容:项目建设任务完成的质量、数量、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建设项目的效益。

第三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建设项目批准的年度或全部建设任务,通过自查,认为质量、数量符合要求,提出阶段或竣工验收申请,并向检查验收小组提供以下书面材料:项目建设工作报告;项目建设技术报告;完整的档案材料,包括有关文件、技术资料、图表及会计账目等必要的说明材料。竣工验收还应提交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第三十四条检查验收小组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各级下达的年度计划;国家、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采取内业(即技术档案、会计账目及规章制度等管理情况)与外业(生产建设情况、土建和设施、设备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验收。第三十五条验收小组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评定等级后形成验收报告,并由验收小组各成员签字。

验收报告的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概况,验收情况、评价及等级,对项目建设的意见和建议。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的竣工验收,要及时将验收报告报国家林业局备案。第三十六条根据建设项目任务完成的情况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三十七条对建设项目任务完成好、质量高的单位和贡献突出的个人,国家林业局和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给予表彰奖励;对于项目任务和质量完成差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要求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林木种苗工程申报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家林业局规划、项目和资金管理规定》(林计发〔201*〕203号)执行。

第三十九条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森工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凡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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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为加强林木种苗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监督管理,防止腐败行为发生,确保国家林业重点工程和国土绿化使用的林木种苗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一、实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林木种苗质量管理责任制。地方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内林木种苗质量的监督管理,加大造林使用林木种苗监督抽查力度,通过各种有效措施,不断提高林木种苗质量。要严格市场准入制度,杜绝关系苗、人情苗,切实防止腐败行为。

二、实行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和标签制度。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严格依法管理。凡是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的林木种苗应当附有标签;对未获得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和经营的林木种苗没有标签或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要严格按照《种子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实行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制度。各级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负责林木种苗质量的检验和监督,坚决杜绝质量不合格林木种苗的调拨和出圃现象的发生。在种苗调拨和出圃前,要按国家或地方有关标准进行质量检验,并填写种子、苗木质量检验证书。四、实行林木种苗订单制度。国家林业重点工程造林项目和国家投资及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实行合同订购的生产供应方式,各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要做好技术指导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的工作。

五、实行林木种苗使用责任追究制度。地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林业重点工程造林项目和国家投资及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必须调拨和使用有生产经营许可证、标签和检验合格证的单位和个人的林木种苗,并按有关规定使用良种和种子基地生产的种子。未按规定调拨和使用的,有关部门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以各种名义索取回扣、手续费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实行林木种苗质量案件上报跟踪制度。地方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种苗、发布虚假收购信息案件的查处力度,及时上报查处结果,并进行跟踪检查。对不如实上报或检查不力的,要给予通报批评。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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