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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台县林木种苗管理情况简介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9 00:07:24 | 移动端:高台县林木种苗管理情况简介

高台县林木种苗管理情况简介

高台县林木种苗管理情况简介

甘肃省高台县林木种苗管理站成立于201*年12月12日,共有工作人员18名,其中工程师以上职称的11人,有大专以上学历的12人,有办公设施150平方米,电脑2台,没有专用的林木种苗检验设施。主要有该站自成立以来,紧紧围绕“为造林绿化服务”这一主题,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甘肃省林木种苗管理条列》为核心,以全面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管理、提高种苗质量为主线,以服务森林资源培育,提供品种对路、质量优良的种苗为目标,坚持管好种苗、发展产业、依法行政、强化服务的工作方针,认真做好种苗生产供应、种苗行政执法、质量监管、种苗科技创新和良种推广、社会化服务等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为全县林业事业的发展奠定坚实的苗木基础。

一、深入开展《种子法》宣传,全面提高公众法律意识高台县林木种苗管理站充分利用县乡林业服务体系,结合科技活动周、科技三下乡、科技培训等活动,利用广播、电视、标语、黑板报、印发资料等形式,多层次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甘肃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的学习宣传,扩大种苗法律法规宣传的深度和广度,将林木种苗管理的宣传普及到了每一个育苗单位,使广大苗木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都能够了解和掌握相关的法律规定,保证其生产经营的合法性,提高了林木种苗生产者与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形成依法制种、依法用种的良好法制氛围。先后出动宣传车12次,播放广播、电视稿件39期,印发宣传资料1201*余份。

2、调整优化种苗生产布局,加大种苗基地建设多年来,高台县林木种苗管理站根据全县林业建设新形势的要求,结合现有良种基地建设现状,按照“基地化、良种化、产业化”的发展思路,以基地建设为基础,以种苗质量为核心,大力加强林木种苗基地建设。现已初步形成了以县良种苗木繁育基地、三鑫苗圃、国有三桥湾林场、国有三桥湾林场、黑河生态园苗圃等重点育苗大户为主体,个体村户育苗为补充的多层次林木种苗生产供应体系。目前全县有采种基地1处、骨干育苗基地9个。育苗面积大于10亩的单位及个人共10个,其中国有单位4个,个体及私营企业6个。育苗面积大于50亩的单位及个人共6个,其中国有单位4个,个体及私营企业2个。全县苗圃经营总面积109436亩,可育苗面积4200亩,总资产2.05亿元,其中固定资产0.216亿元。从业人员281人,其中技术人员69人。全县苗木基地水、电、路、房屋等基础设施齐全。全县每年繁育新疆杨、俄罗斯杨、垂柳、国槐、馒头柳、樟子松、刺柏、侧柏、圆柏、云杉、红柳、沙枣、毛条、梭梭、花棒、经济林、花卉等各类苗木50余种,生产各类苗木1540余亩,培育各类苗木1685万余株,年产值达1523.5万元。

三、加大执法监督力度,规范种苗市场和生产秩序一是加强“两证一签”发放管理。为加强种苗市场管理,规范种苗从业人员的生产经营行为,实行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凡从事苗木生产和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必须持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我们对全县种苗生产企业

进行摸底调查,对符合相关条件,具备生产经营能力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颁发《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整改。目前对10亩面积以上的育苗单位已进行了核查,并对符合条件的10家育苗单位颁发了《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发证率达100%。同时,为保障种苗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我们严格执行了林木种子标签挂附工作,要求全县所有经营的林木种苗在进入市场时,都要挂附统一规定的标签,对种苗流通过程中“签、证”不齐全的,坚决予以打击,既规范了种苗市场的流通,又树立了林木种苗管理者的形象。二是加大对林木种苗市场的监管力度。在每年春季,我们组织执法人员加大对无证经营和调运苗木的稽查力度,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种苗、乱引滥繁、虚假宣传、无证无签生产经营林木种苗的违法行为,有效扼制了林木种苗的盲目调运和违法调运行为,规范了种苗市场秩序。三是每年春、秋两季,我们都组织力量对全县苗木生产的品种、面积、数量及规格标准进行调查、验收,详细掌握苗木信息。四是每年冬季,结合林木检疫,对春季造林出圃的苗木都严格的进行产地检疫,杜绝蛀干性(白杨透翅蛾,青杨天牛)害虫扩散蔓延。五是对全县重点工程的造林苗木,我们采取了招投标制、合同制等方法,采取签订购苗合同、专人监管苗木起挖、专人负责调运的方法,对全县造林用苗实行统一采购、统一调配供应,确保良种壮苗投入造林,为提升造林质量奠定了种苗基础。四、正确引导,积极鼓励与扶持非公有制林业发展

高台县林木种苗管理站结合全县林业生产与发展的现状以及林业发展总体目标,加强了对非公有制苗木基地的引导和指导,激发和调动了社会各界投资种苗,发展林业事业的积极性。如外地客商成建华投资120万元,在南华镇南滩打井2眼,开发土地780亩,建成了高台县华海苗圃,繁育以俄罗斯杨、侧柏为主的各类苗木447.5万株。甘肃省三鑫苗木基地更是向上争取项目,向外扩展基地,内引外联,按照市场要求不断丰富自己的种苗资源,同时承包绿化工程,开拓销售市场,走出县域,发展自己,现在三鑫苗圃已在高台、兰州、东风航天城、敦煌、嘉峪关、酒泉等地建成基地,育苗面积达2189亩,成为我县私营绿色企业界的一面旗帜。由于积极引导和鼓励支持,使我县私营企业和个体育苗在苗圃个数、育苗面积、产苗量中所占比例逐年加大,为全县林业工程提供了大量优质合格苗木,促进了全县林业快速发展。

五、大力推广新技术,提高林木种苗质量

多年来,高台县林木种苗管理站结合本县实际特点和正在实施的林业重点工程项目,精心筛选和引进科技含量高、实用性强、推广效益明显的林木种苗繁育新技术、新成果,有针对性地设立科技推广项目,在全县育苗单位范围进行应用、推广。先后引进推广GGR植物生长调节剂、化学除草技术、地膜覆盖技术、日光温室快速育苗技术、旱地龙在育苗上应用等新技术16项,大面积应用于育苗生产,提高了苗木的产量和质量。

六、积极引进新品种,丰富林木种苗资源

高台县林木种苗管理站多年来始终把林木种苗优良品种

的引进筛选工作当作增强林业发展的后劲来抓,常抓不懈。根据本县林业生产的需要,共投资560多万元,先后从河南、青海、新疆、辽宁、山东、江苏、宁夏、兰州等到地引进杨树、柳树、槐树、榆树、松树、柏树、果树、花卉等各种树种的优良品种近57个,其中林木新品种31个,果树新品种15个,花卉及花灌木新品种11个,繁育苗木1680余万株,使全县苗木良种率达85.3%,进一步提高了全县林木良种生产档次和水平,丰富了全县林木种苗品种资源,为全县林业的长足发展奠定了基础。

七、加强指导培训,搞好社会化服务

高台县林木种苗管理站始终把为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提供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的社会化服务,作为全年工作的重点来抓,摆在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一是开展种苗信息服务。我们每年都及时搜集储备种苗信息,发布县内、外种苗生产、经营动态,及时掌握各树种在本县生产和供求情况,及时、准确地分析研究种苗生产供应形势,搞好种苗生产预测预报,制定生产计划,及时将外地苗木市场的供求信息反馈给种苗生产、经营企业,减少或避免盲目生产和供求失调带来的损失。二是开展科技培训。每年我们结合全县林木种苗生产的需要,按照“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不同的生产季节,向广大育苗单位和个人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林木种苗繁育的科技覆盖面,提高了种苗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的科技素质。五年来,共举办各类培训班37场(次),

培训1300余人(次)。三是开展技术服务。在搞好信息服务与培训的同时,我们在种苗生产的各个季节,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深入生产一线,开展了科技服务活动,指导种苗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生产和管理。五年来,共指导育苗7590亩。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扩展阅读:林木种苗管理

林木种苗管理

一、林木种苗生产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申请领取林木种苗生产许可证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林木种苗质量生产许可证申请表(种子专用、苗木专用);

(二)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三)注册资金证明材料;

(四)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五)晒场情况介绍和加工设备清单及产权证明;林木种苗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证明;

(六)林木种苗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或旗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生产用地的使用权或所有权证明;林木种苗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年。

二、林木种苗经营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申请林木种苗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种子专用、苗木专用);林木种苗质量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加工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林木种苗检验仪器、加工设备、仓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林木种苗经营场所照片;注册资金证明材料;晒场情况介绍和加工设备清单及产权证明。

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种子法、林木种苗条例办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对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四、收费:工本费10元。五、相关政策法规:

(一)种子法、林木种苗条例对林木生产的规定

1、林木种苗生产实行许可制度。林木种苗生产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林木种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林木种苗生产活动。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核发。

2、申请领取林木种苗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繁殖林木种苗的隔离和培育条件。(二)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生产地点或者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三)具有与林木种苗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四)具有相应的生产、检验技术人员。

3、林木种子生产基地生产的种子由其生产经营者组织采集。禁止在非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和劣质林内及劣质母树上采集林木种子。禁止抢采掠青和损坏母树。林木种子采摘期由旗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确定并发布。

(二)种子法、林木种苗条例对林木种苗经营的规定

1、林木种苗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林木种苗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取得林木种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林木种苗的收购、运榆、加工、包装、销售等活动。林木种苗经营许可证由旗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核发。

2、申请林木种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营一般林木种苗的,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经营林木良种种苗的,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三)具有林木种苗质量检验人员和林木种苗数量、种类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和检验设施设备。

3、经营林木种苗应当持有质量合格证和检疫证。调入、调出的林木种苗,应有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并出具检验合格证。林木种苗长途调运需要保鲜的,必须采取保鲜措施。销售的林木种苗加工、分级、包装,应当附有林木种苗标签。六、服务承诺:

恪尽职守以法办证严格监督服务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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