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文件
林场行(201*)26号
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加强林木种质资源清查、收集、保存和管理工作,扭转我国林木利质资源保护工作存在的家底不清、保存量小、流失严重的局面、为林木育种和种苗生产提供充足的基础材料,推进林木良种选育进程,确保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和林业部产业健康、顺利、快速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林木种质资源是遗传多样性的载体,是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的基础;不仅关系到国家的生态安全的可持续发展,而且是林业生产力发展的基础性和战略性资源。各地要充分认识抓好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和战略作用。当前,我国林木种质资源收集、保存和利用体系不健全,而且还在以每年15%的速度流失,形势十分迫切。各地要尽快成立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组织力量,多方筹集资金,开展林木种质资源清查工作,搞好林木利质资源管理规划,加强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地的建设,切实推进林木种质资源的收集、保存、交流和利用工作。二、进一步加强林木种质资源清查,摸清资源家底,是搞好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和利用的基础。目前,全国有一半以上的省(区、市)尚未开展林木种质资源清查工作;已进行过普查的省(区、市),普查时间距今已有10年以上或没有整理出完整的普查材料,也需要重新开展资源清查工作。因此,各地要把林木种质资源清查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查工作方案,尽快开展林木种质资源清查工作。三、制定林木种质资源管理规划
林木种质资源的清查、保存、利用、交流、和保存地的建设等多方面内容,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制定科学的规划。各地要在开展林木种质资源普查的基础上,广泛开展调查研究,了解资源的数量、分布、利用价值和濒危状况,并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合理的林木种质资源管理、保护策略,以主要造林树种的种质资源为基础,以珍惜树种、濒危和渐危的种质资源为重点,以建立科学有效的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和利用体系为目标,做好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地项目的建设规划,制定有效的资源整理、公布和交流计划。
国家林业局将在各地规划基础上,组织力量制定全国的林木种质资源管理保护、利用方案,并依据该方案安排项目资金,开展林木种质资源收集、保存工作。今后,未制定林木种苗资源管理规划的省(区、市),国家将不予安排林木种质资源建设项目。
四、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做好林木种质资源的收集、保存工作林木种苗生产基地,历来是我国林木种质资源收集和保存工作的主战场。最近几年,国家投资建设了一批林木种苗工程项目,各地要抓住生态建设和林木良种基地建设及生产需要,当前开展工作的重点是积极收集、保存优良林木、乡土树种和珍稀濒危树种的种质资源,为林木育种事业提供坚实的种质资源基础。同时,要面向六大林业工程和种苗市场的需要,充分利用已有的林木资源,开发新品种,加强林木种质资源的交流,使之发挥更大的效益。
为了有效利用现有资金,切实加强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工作,加快林木种质资源清查、规划、资源保存和利用等工作的进度,国家林业局决定实行以奖代补政策,从今年起使用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工作专项资金,对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开展好的省(区、市)予以奖励,以带动全国林木种质资源清查工作方案和林木种质资源管理规划一式五份(连同软盘)于10月30日前报送国家林业局场圃总站。联系单位:国家林业局场圃总站行业处联系人:陈英歌
联系电话:101-84238811
201*年8月23日主题词:种苗资源管理通知
==============================================================================抄送:天保办、林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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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发送:造林司、资源司、保护司、计资司、科技司。==============================================================================
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201*年8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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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场工字[201*]37号
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关于201*年全国种苗工程项目大检查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深入贯彻“质为先”和“慎用钱”的要求,更好地掌握林木种苗工程建设的实际进展情况,督促各地做好种苗工程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发挥种苗工程建设成效,确保“相持阶段”林业建设对种苗的需求,根据局领导的指示,6月17日,我站下发了《关于开展林木种苗工程项目大检查工作的通知》(林场工字[201*]15号),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种苗工程项目大检查活动。现将这次大检查结果通报如下:
1一、检查依据、形式和总体情况
这次大检查是按照《林木种苗工程管理办法》的规定,重点对种苗工程项目的组织管理、设计与施工、建设进度、资金使用和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对种苗工程项目的运行及发挥作用情况进行调研。大检查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由各省(区、市)组织自查。第二阶段,我站从27个省(区、市)抽调专业技术人员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进行重点抽查和交叉检查。
(一)第一阶段各省自查情况
《关于开展林木种苗工程项目大检查工作的通知》下发后,各地积极行动,制定检查方案,抽调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项培训,并召开专门会议迅速部署和开展检查工作。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安徽、湖北、广西、云南、宁夏等11个省(区、市)和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专门成立了林木种苗工程项目检查领导小组。自查工作结束后,北京、天津、内蒙古、上海、江苏、浙江、山东、湖南、重庆、贵州、云南、陕西、宁夏、青海、新疆等15个省(区、市),大兴安岭、龙江、内蒙古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要求以林业厅局的正式文件上报了自查结果;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甘肃等15个省区没有以
2林业厅(局)的正式文件上报,上报文件的形式不符合要求;西藏自治区未按要求正式上报任何材料。从总体上看,北京、河北、山西、辽宁、吉林、上海、浙江、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等15个省(区、市)和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自查工作做得扎实,予以表扬。
(二)第二阶段全国重点检查和交叉检查情况9月6日全国重点检查和交叉检查动员会在北京召开,随后16个检查组到各地进行抽查。除海南省由于台风原因未进行抽查外,其余30个省(区、市),大连、青岛、宁波、厦门4个计划单列市,大兴安岭、吉林、龙江、内蒙古4个森工集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都进行了抽查。16个检查组按照《201*年全国林木种苗工程项目重点检查和交叉检查实施办法》的要求,共抽查了229个种苗工程项目,其中国家级林木种苗示范基地1个,省级林木种苗示范基地29个,林木良种繁育中心16个、良种基地项目49个、采种基地项目36个、苗圃项目51个、种质资源项目1个、种子加工调制项目4个、省级种苗基础设施项目34个(含计划单列市)、地县种苗基础设施项目5个,其它项目3个。
二、种苗工程项目实施和建设进展情况
据各地上报材料统计,从1998年开始截止到201*年6月30日,国家林业局、国家发改委和各省(区、市)发改
3委共批复各类林木种苗工程项目3051个,批复总投资达61.14亿元;实际开工建设种苗工程项目3094个,累计到位投资50.7亿元,其中中央投资41.8亿元,地方配套8.9亿元。已开工建设的种苗工程项目主要有10类。即:国家级林木种苗示范基地项目2个,已通过国家林业局组织的竣工验收;省级林木种苗示范基地项目31个;林木良种繁育中心项目26个;林木良种基地和林木采种基地项目各602个;国有苗圃项目1638个;种子加工调制项目8个;种质资源项目1个;省级种苗基础设施项目42个(含计划单列市、森工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县种苗基础设施项目及其它项目142个。到目前为止,全部已开工建设项目中,已竣工项目1905个,占61.6%。
三、种苗工程项目建设初步显现成效
根据这次检查反映的情况,各地对种苗工程项目建设都给予了高度重视,90.5%的项目成立了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工程项目建设总体进展顺利,大部分项目的资金使用管理比较规范、工程质量良好,部分项目已开始在生产供应中发挥作用。种苗工程建设初步显现成效:一是增强了林木种苗生产和供应能力。据统计,通过种苗工程建设新增种子生产能力1430万公斤、新增优质苗木生产能力36亿株,分别占目前全国种子、苗木生产供应能力3000万公斤和360亿株的
447.7%和10%。二是改善了林木种苗生产条件,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种苗生产中水、电、路、房等长期难以解决的老大难问题,林木种苗生产的技术装备水平也有了大幅度提高。三是促进了林木种苗的结构调整,生产的科技含量和产品质量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四是各类种苗基础设施项目的实施,大大提高了种苗管理机构和种苗质量检验机构的履职能力。五是有力地推动了种苗工程建设单位的改革和社会化群众育苗的兴起,促进了种苗产业化的发展。
四、检查发现和反映的主要问题
(一)没有进行总体设计或总体设计不规范。根据这次检查的情况,绝大多数项目都能严格按照总体设计的要求进行建设,但也有部分项目存在无设计施工或总体设计不规范的问题。这次检查发现,在已开工建设的项目中,有49个项目没有进行总体设计,占1.5%;115个项目的总体设计是由无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占3.7%;593个项目的总体设计未经批准变更了立项批复文件的内容,占19.2%;有的省出现同类的多个项目只做一个总体设计的情况。一些项目由于总体设计把关不严,出现建设内容不合理,工程设施不配套,土建规模不断扩大等问题,不仅直接影响项目的施工建设,而且对项目建成后正常运转产生不利影响。
5(二)没有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执行。
主要表现在:一些工程建设单位,不按规定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及工程监理制;有些工程建设单位,不按总体设计组织施工,存在边施工、边调整,甚至私自更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和建设标准等现象,严重影响了工程的进展和质量。具体情况是:总体设计未经批复就施工的项目536个,占17.3%;没有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276个,占8.9%;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的项目251个,占8.1%;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规模的项目129个,占4.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地点的项目109个,占3.5%;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标准的项目75个,占2.4%。
(三)配套投资不到位。
据这次大检查上报材料统计,全部种苗工程项目累计下达投资56.68亿元,其中中央投资41.8亿元,地方配套14.88亿元。累计实际到位总投资50.7亿元,到位率89.45%;其中中央投资到位41.8亿元,到位率100%;地方配套投资到位8.9亿元,到位率59.8%。配套投资到位率低于50%的省区主要有:陕西省配套投资到位为零,江西省19.1%,山西省26.6%,青海省28.5%,内蒙古自治区30.4%,重庆市31.3%,吉林省38.3%,贵州省39.3%,辽宁省45.3%。由于地方配套投资到位情况不理想,导致许多项目无法按期完成建设任
6务,或无法达到预定的建设标准和质量。这也是一些项目建设单位不按总体设计施工,调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的主要原因。
(四)资金管理和使用不规范。
根据这次检查的情况,大多数建设项目都能够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的要求执行并实行建设资金独立核算,但仍有182个项目没有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占5.88%;有184个项目没有将建设资金独立核算,占5.95%。同时,一些项目因擅自调整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工程项目内容,导致出现调整概算等财务违规违纪行为;少数项目存在滞留、挤占、挪用、违规抵扣、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工程资金,账务处理混乱、记账依据不足、大额现金支付、白条报账等问题。这次各地在自查时共查出违规资金2379万元,占所检查项目总资金9.9亿元的2.4%。此外,据检查统计,在下达计划并全部到位的41.8亿元中央投资中,目前仍有约9800万元被省、市、县各级有关部门滞留或截留。
(五)建设进度缓慢,多数已竣工项目没有按规定及时验收。
在检查中发现,部分项目未按审批的期限建设完成,目前应该竣工的2196个项目中,有291个项目未能按期完成
7建设任务,占13.3%。已完工的项目大多数未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工程结算和按照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进行竣工验收,只有770个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仅占1905个已竣工项目的40.4%。竣工验收不及时影响了项目资产的交付使用和作用的发挥。
(六)文件档案和技术资料档案管理不规范。在所抽查的229个项目中,有近半数项目建设单位不重视技术资料档案和文件档案的建档、归档工作,未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没有安排专人负责,档案资料不及时收集、归档,造成文件档案和技术档案较零散、不齐全,或没有进行分类,无清册目录等。
(七)省级林木种苗示范基地的作用发挥不理想。国家级、省级林木种苗示范基地建设了一批高标准的智能温室、组培室和自动装播生产线等工厂化育苗设施设备,但目前这些设施多数处于闲状态或转向花卉生产,真正为重点工程提供种苗服务的不多。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这些示范基地建设普遍存在“贪大、求全、求洋”的问题,建设内容雷同,示范目标不明确,作为育苗基地运行成本太高,生产普通苗木缺乏竞争力。目前已在使用的省级林木种苗示范基地多数以生产花卉为主,部分基地已整体或拆散租赁给其他社会实体经营,浙江省级林木种苗示范基地已被整
8体拍卖。
(八)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的作用发挥不够。
相当部分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林木种苗工程管理办法》第3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林木种苗工程项目的管理”和第23条“林木种苗工程管理费由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解决,用于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对项目建设的监管”的规定落实不够。大多数省级种苗管理机构对项目的审核、立项以及建设管理的参与度很低,难以发挥宏观指导和管理作用,导致种苗工程项目缺乏合理的布局规划,有的项目重复建设,有的长期不能发挥作用。同时,这也是造成种苗工程建设中存在上述诸多问题的重要原因。
五、整改要求
针对这次项目大检查中发现和反映的主要问题,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对照检查,根据有关种苗工程管理及国债资金管理的规定,对存在的问题要立即纠正,保证种苗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和成效,充分发挥建成项目的作用。整改具体要求是: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与国债资金管理、使用规定。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与国债资金管理、使用规定,对出现问题的项目进行整改,确需调整的要按有关程序进行审
9批。要将目前仍被省、市、县各级有关部门滞留或截留的中央投资尽快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对于查出违规资金的,要及时用相应资金归垫,调整相应账务,并责成处理相关责任人员。
(二)尽力落实配套资金。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尤其是配套资金到位率低于50%的省(区、市),要做好协调沟通工作,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尽快及时足额落实配套资金。
(三)加快建设进度和验收工作。对未按审批期限完成建设任务的项目,要结合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限期完工。对已经竣工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要尽快按照《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办计字[201*]31号)等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并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相关手续,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加强文件档案和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制定相关的档案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建档、归档工作,及时收集、整理技术资料档案和文件档案。
(五)抓紧研究如何充分发挥种苗工程项目的作用。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如何充分发挥种苗工程项目的作用,特别是对重点建设的国家级、省级林木种
10苗示范基地、良种繁育中心以及各类良种基地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以及相关配套政策等问题,进一步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具体的对策意见,使这些工程项目真正成为今后林木种苗建设发展的骨干力量并发挥应有的作用。
(六)充分发挥种苗管理机构的作用。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着力落实《林木种苗工程管理办法》第3条和第23条的规定,充分发挥省级种苗管理机构对种苗工程项目的宏观指导和监管作用。
请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将整改情况于201*年6月30日前报国家林业局场圃总站,我们将对整改效果进行追踪。
特此通报。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种苗工程检查通报
本局发送:国家林业局计资司,基金总站
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201*年12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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