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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安监站考核办法(试行)》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9 00:10:24 | 移动端:《乡镇安监站考核办法(试行)》

《乡镇安监站考核办法(试行)》

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乡镇安监站考核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乡镇安监站履职履责效能的监督考核,规范乡镇安监站安全监管行为,提高安全生产执法水平,实现基层安全生产工作持续稳定好转,特制定本办法。

一、乡镇安监站工作目标

(一)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在县政府下达的范围之内。(二)全面完成年初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状工作目标及县政府、县安委会、县安委办安排的各项工作。

二、考核内容(一)基础工作:

1、建立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台帐、记录;

3、乡镇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上半年小结、年度总结及重要时段工作的情况汇报、学习笔记;

4、及时传达贯彻上级安全生产工作精神,结合本乡镇实际进行安排部署;

5、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其他组织、单位责任的明确与落实;6、企业安全管理组织、制度建设及其内部管理责任分解。

(二)日常工作:1、加强安全生产执法;2、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3、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监管;4、安全教育培训、宣传工作;5、信息报送情况。

(三)临时性工作: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进行安排部署。三、考核方法

(一)考核工作由县安监局牵头组织。

(二)采取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相结合,考核人员深入乡镇安监站、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看记录、查资料、看现场、听汇报、询问从业人员,同时查阅安监站向县安委办、安监局报送的信息登记和安监局执法检查记录。定期考核分为半年初步考核和年终考核,考核时间为截止月份下一月的上旬或中旬。不定期考核视工作需要安排,选取部分工作内容进行重点考核。

(三)县安监局每季度后七日内通报上季度乡镇安监站各项工作完成情况。每月以安全生产月报的形式通报日常工作情况。

(四)年度考核总分=月度考核的平均分×60%+年终考核得分×40%。

四、考核结果评定及奖惩

年度考核按评分细则(附后)所列考核内容和记分办法进行,每项考核得分最高为满分,扣分时扣完本项满分为止,以审定分为最终得分,按以下分级进行奖惩:

(一)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年度先进安监站,由县政府予以表彰,给予2万元的奖励。

(二)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不满90分的,为达标安监站,给予1万元的奖励。。

(三)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上(含70分)不满80分的,列为整改安监站,加强日常指导,尽快整改到位。

(四)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由县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由县安委办约谈乡镇分管副职、乡镇安监站长,同时作出书面检查和承诺。

五、考核纪律

考核必须严肃、认真、公平,如在考核中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中阳县乡镇安监站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分表中阳县乡镇安监站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分表

被考核乡镇:(盖章)自评总分:考核总分:类别项目考核内容(1)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2)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3)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制度建设(5)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10分度。(6)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7)安全生产专项一、基础工作(30分)督查制度。(8)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1、监管对象台帐(要求详见文件正文);2、安全生产会议台帐;3、安全检查台帐;4、宣传教育2、台帐建立培训台帐;5、特种作业人员台10分帐;6、特种设备台帐;7、隐患和危险源台帐;8、事故调查处理统计台帐。1、年度计划;2、周学习笔记、3、工作计划月度计划;3、月度小结;4、半和总结各种台帐健全,登记全面,能全面动态反映主要监管对象、主要监管活动基本情况记满分。每缺一种台帐扣1分,每遗漏一个主要监管对象扣0.5分,台帐登记不全面的每项扣0.5分。第1、4、5、6项须报县安监局,各种制度健全,平常能遵守制度,执行制度有书面记录。每缺一种制度扣0.5分;执行制度差或未执行制度的,每缺一项扣0.5分满分记分办法自评考核分分缺报每项每次扣1分,迟报一次扣10分年小结;5、年度工作总结;6、0.8分;第2、3项留安监站保存,重要时段工作情况汇报。1、按县安监局要求组织各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缺一项一次扣0.3分。培训率完成90%以上(含90%,下同),按比例乘标准分得分;培训率85-90%,扣3分;80-85%,扣64分分;60-80%扣10分;培训率60%以下本项目得分为零分。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从业人员未参训一人次扣0.5分。4、安全教育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培训员参加培训;2、辖区内各行业企业落实企业内部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二、日常工①未按要求报送扣0.3分;②每缺一期安全形势分析扣1分;③每缺1、安全隐患报告;2、突发事件作(30一期重要时段及时电话零报告的及时报告;3、每季度安全生产分)5、信息报送4分扣2分;报告天数不足当期要求形势分析;4、重要时段安全状80%的扣1分;④安全事故无电话、况及时零报告;书面报告的各扣2分,未按时完成报告的各扣1分。1、安全宣传月活动有方案、有6、安全宣传总结;2、针对乡镇特点开展有4分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安全生产宣传进村、进企业;按要求开展了安全宣传月活动,有方案、有总结的各记1.5分;按要求开展了安全生产宣传进村进企业的记3分。类别项目考核内容满分记分办法每少一次安全例检扣1分,检查记录不完善扣0.5分,每少一次重要时段前的隐患排查扣1分;重大隐患未落实监控责任的每例扣1分,未对隐患整改复查、验收销号的,每例扣1分。自评考核分分1、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安全例会,7、安全隐有检查台帐记录;2、重要时段、隐患整改及其前开展安全隐患集中排查;3、4分对隐患整改有复查和验收销号监控记录。辖区内出现非法生产经营点,未发现未向县安监局报告的,每例扣2分;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上报积极开展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或需要提请相关部门协助解决处品、烟花爆竹等重点行业安全生理而未及时书面报告的,每例扣2产专项整治,督促加强管理,查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水平下8、安全执法5分处(或提请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降、安全设施、设备数量减少、功安全条件改善,安全水平提高。能缺失的,每发现一例扣1分。辖二、日打击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区内企业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手常工续非法生产,1户扣2分;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未办理安全许可手作(30续,1户扣2分分)辖区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9、证件手续烟花爆竹等重点行业,安全设施初审情况“三同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初步审查情况报县局1、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申报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如实签10、安全监署审查意见,对反馈的情况进行查核,完善工作档案;2、配合管工作配合5分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监管工作,做情况好县安监局依法委托的其他工作;3、对非职权范围内或需要协调处理事项及时如实报告。辖区内直接监管行业企业证件未4分审查,每发现一例扣1分:证件审查不严格,发现一例扣1分①未对生产经营单位申报事项审查,不如实反映情况的每例扣1分;②发现或接到举报的严重违法违规事实未及时报告的,每例扣2分,隐瞒不报的,每例扣4分;③被反映不配合其他部门安全监管工作的每例扣1分;④不认真做好县安监局依法书面委托工作的,每项扣2分,其他事项每例扣0.5分三、临时性11、临时性县政府、县安委会和安委办、乡工作工作(40分)1、超额完成培训计划,每超10%人加1分;四、加分减分办法2、在县级以上刊物、政府网站发表体现安全生产特色工作信息的,每条加1分;3、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实行否决。4、同样隐患重复出现或者隐患长期存在未能整改到位的,发现一处扣2分;出现重大隐患未及时上报的,发现一处扣5分;在上级督查过程中,发现存在渎职、失职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乡镇分管领导(签名):安监站长(签名):考核人员(签名):

镇政府安排的临时性工作,开展40分视完成情况扣分。的各种创建活动完成情况。

扩展阅读:区域安监站管理及考核办法

区域安监站管理及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监站的管理和绩效考核,充分发挥安监站“独立检查、异体监督”职能和动态突击检查作用,落实各煤矿管理人员和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实现现场管理的常态化、动态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域安全监督管理站(以下简称安监站)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安监局)的派出机构,代表安监局行使区域安全监督管理职权,同时履行专职安全监督检查小分队(以下简称安全小分队)的职责。未经领导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调动和支配小分队。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依照《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安监站负责对公司所属煤矿、施工队伍、监理队伍实施全面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第四条监督检查煤矿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及上级管理部门的法律、法规、指示、指令,具体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规程、专项整治、隐患排查的闭合管理、组织机构、挂牌责任制度的落实、质量标准化工作进展及执行等情况。第五条监督检查煤矿严格执行采掘计划和煤矿安全规程、技术作业规程、工种操作规程;监督和指导煤矿按有关规程、规范、规定做好安全基础工作和安全技术工作。

第六条检查员必须按规定深入到煤矿井下对采、掘、机、运、通、地测防治水等各个生产环节进行安全检查,查处煤矿“三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越层越界生产和出现“三非”(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行为,以及“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重大危险源(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等方面的隐患,监督煤矿对矿井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公示,同时对检查的各类隐患有权要求进行限期整改,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所查隐患整改不彻底重复出现的,要加大处罚力度。

第七条检查煤矿井上下各生产现场的安全情况,特别是各重点头面、薄弱环节、边远死角等安全情况。

第八条检查所属区域煤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并对“三级培训”工作,转岗工人、重新上岗工人的培训工作、新工人岗前培训和全员安全培训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检查煤矿领导和职能部门领导井上、下值班、双带班、管理人员跟班以及干部上岗指挥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条检查煤矿井上、下基建工程的安全情况和基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落实执行情况、施工工程的质量、文明生产等。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煤矿质量标准化建设以及动态达标情况。

第十二条经常深入煤矿井下作业场所进行检查,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危及矿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及时撤出相关人员。必要时下达停止作业通知书,并每天向安监局分管领导汇报安全小分队的活动情况,重大情况立即报告,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可越级报告。

第十三条协调与各县(市、区)行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关系,尽量进行联合检查,以减轻煤矿负担,使其能够有精力加强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公司安监局设两个区域安监站,分别为东区安监站和西区安监站。其中:东区安监站负责区域内煤矿的安全检查。西区安监站负责区域内的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安监站由安监局分管副局长负责日常管理,综合科负责对安监站的考核。

第四章安监站活动制度

第十七条安全小分队的检查活动包括日常检查、突击检查、重点检查、专项检查等活动形式,通过多种活动形式,保证不留死角,不漏地点,原则上地面活动与井下活动不同时进行,以便集中精力,做到分类检查。

第十八条安全检查活动时间以4点班和零点班为主,4点班、零点班活动比例分别不少于检查活动次数的1/3,每月对辖区内的煤矿进行两次井下、地面全覆盖检查。

第十九条参加检查活动安监站站长不得少于12次,且下井次数不得少于10次;安监员每月参加活动次数不得少于16次,且下井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2次。特殊时期针对重点监管矿井的专项突击检查每月不得少于3次,下井检查每月不得少于2次。

第二十条参加每次活动人员,不得少于3人,要明确每次活动的临时负责人和活动内容。

第二十一条所有下井检查的安全小分队活动人员必须亲自到井口检身房进行登记、签到,每次活动井下检查至少3个头(面、线),进行沿线全面检查,入井检查人员要在“三定”表上注明人员定位卡的卡号。

第二十二条日常站内留守1~2人值班,及时接听有关方面的电话,处理站内事务,及时接受安监局的紧急通知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安全小分队人员出勤天数不得少于市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规定的出勤要求。

第二十四条各安监站按规定对辖区煤矿进行管理,定期交换图纸,及时掌握矿井采掘情况,收集煤矿相关方面的信息,及时熟悉、了解煤矿各方面的基本情况,特别是安全情况。

第二十五条安监站要根据所辖区域煤矿安全状况,生产指标完成情况,重点工程完成情况以及局领导的工作部署等具体安排每天的检查行程,活动前要明确当天的活动内容和突出检查重点方面。

第二十六条安监站对煤矿采掘工作面支护质量没有执行作业规程规定,特殊环境下作业没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或者措施不能正确指导现场作业的,作业人员没有按照规程、措施规定进行支护处理或者支柱质量不符合规程、措施要求的,地质构造带或顶板破碎较为严重没有采取特殊支护措施的,对责任者按照严重“三违”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安全小分队活动期间查出各类现场隐患和“三违”,必须及时对检查矿井填写“三定表”,要求被检查煤矿限时整改,要由煤矿当天值班领导签字负责,落实整改。

第二十八条检查到的隐患整改完善后,由被检查单位写出整改报告,交安监站备案。较大隐患和严重“三违”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或上交安监局安全管理一科追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对检查到的各类隐患,小分队要根据整改内容和时限进行跟踪回查,实行闭合管理。不能按时整改的隐患问题按照事故追究,由安监站进行处罚或上交安监局安全管理一科进行追查处理。

第三十条安监站检查活动“三定表”,要及时汇总整理,填写《安监站活动汇总登记表》。每天下午5点前,要将24小时内的活动情况汇总报安监局安监一科。每月将《安监站活动汇总登记表》报安监局综合科归档备案,以备考核。

第三十一条安监站监督检查中所开的罚款通知单一式两联,一联交予被处罚单位,另一联周末上缴安监局综合科查对,安监站保存复印件。

第三十二条被处罚单位收到罚款通知单,必须于10天内

将处罚款上缴公司处罚专用账户,持缴款手续复印件到安监局综合科或安监站销号。逾期不交者按每日5‰的滞纳金进行收缴,并在安全绩效考核时按规定进行扣分。

第三十三条安监站站长、副站长必须定期参加安监局例会,及时汇报安监站活动情况和煤矿安全生产动态情况。

第三十四条安全小分队检查人员要认真负责、不走过场、不得弄虚作假,认真完成相应工作职责。

第三十五条安全小分队人员要廉洁自律、不得“吃、拿、卡、要”。

第三十六条安监站在下矿检查以外的时间,要加强学习,提升自身素质,提高识别隐患和排除隐患的能力。站长、副站长要定期组织小分队成员学习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煤矿安全规程、建设矿井安全规范,集团公司和市公司的规章、规定、制度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安监站车辆设专职司机,专职司机必须经常保持车辆整洁,精心维护,定期进行车辆保养。非专职司机不得随意开启车辆。各区域安监站站长严格把关,出现违反制度的情况,将对站长进行处罚,发生交通事故,将首先追究站长和专职司机责任。其他方面严格执行市公司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安监站人员下矿、下井检查津贴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按以下标准执行:零点班下矿检查津贴30元/人,下井检查班中餐津贴20元/人,下井津贴35元/人,合计85元/人;司机补助40元/次。四点班下矿检查津贴15元/人,下井检查班中餐20元/人,下井津贴35元/人,合计70元/人;司机补助20元/次。八点班下矿检查补助津贴25元/人(包括下井检

查)。外出办事按照市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补助。下矿检查实际出勤由各煤矿上报安监局综合科考核,由市公司人力资源部按照补助发给安全小分队个人,司机其他补助仍按照市公司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安监站人员和司机按规定每天给予野外津贴6元/天。

第四十条安全小分队安检员实行轮岗制度,定期每三个月两个驻区域安监站安全小分队队员之间进行一次调换,每次调换1~2人,但不得影响各安监站安全小分队正常的安全检查工作,每年全部调换一次。

第四十一条安监站安检员与安监局机关科室人员之间也要实行调岗、转岗制度,通过安监局内部考核,及时了解每个人的工作能力,逐渐进行岗位调换,力争通过岗位调换,使每个人在合适的岗位发挥自身潜能,最大限度的完成好本职工作。

第五章考核

第四十二条为确保各安监站活动效果,充分发挥其对煤矿安全监督检查中的作用,对各安监站人员下矿、下井检查活动由各煤矿上报安监局综合科进行考核汇总,并根据每人出勤情况及时上报人力资源部。

第四十三条安监站所有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完成下矿检查和下井检查任务,否则,每少1次下矿检查扣罚100元/人,每少1次下井检查扣罚100元/人。

第四十四条每次下矿检查至少查处三条以上隐患问题或者一人次现场违章作业。否则,视同没有活动,活动次数不予考核。

第四十五条安监站人员必须按规定完成零点班下矿检查任务,站长不少于4次/月,安监员不少于5次/月,否则,每少1次扣罚100元/人(本条与第四十三条不采用合并处罚的方式)。

第四十六条法定节假日活动次数不得少于3次/月,否则,每少一次安监站负责人扣罚200元/人。

第四十七条安监站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隐瞒严重隐患、严重违章或未按规定上缴安监局管理一科进行处理者,根据情节每次给予相关责任者100~500元不等的罚款,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者追究检查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四十八条未将每天的活动情况汇总并于当天下午五点前报安监局综合科,每次扣罚站长和值班人员各100元/次。

第四十九条安监站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组织活动,在确保煤矿无重伤及其以上或二级非伤亡及其以上事故的前提下,每月给予平均每人1000元的奖励,否则,对辖区内所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事故性质和责任,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五十条专职安检员工作努力,成绩优秀的可通过与市公司人力资源部协商,逐步选拔到安监局或推荐到其他部门、煤矿合适的岗位工作。

第六章要求

第五十一条安监站安检员下矿检查煤矿应当积极配合,检查人员有权调阅煤矿相关资料,否则,以拒绝接受检查对煤矿值班领导和提供相应资料科室负责人予以5001000元的罚款,并上报安监局扣除相应的绩效考核分数。

第五十二条各煤矿每月5日前到所辖安监站交换一次采掘工程平面图(采掘工程平面图应能反映矿井实际情况,并标明当月掘进进尺和回采进尺)。

第五十三条安监站下达的检查意见书,由当班值班按照限定时间和措施落实整改,整改完善后,由相应分管副矿长验收确认,安监站回查落实时,对于没有整改落实的隐患,按照分类不同,依据有关规定,可对验收确认人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

第五十四条各煤矿对地质条件发生变化的施工工程(地质构造),必须及时上报所辖区域安监站,以便安监站掌握煤矿实际安全工作动态,特殊情况可越级上报(上报的同时报安监站备案)。

第五十五条煤矿出现特殊情况一时难以解决问题时,可以上报安监站,由安监站反映给市公司,请求协助解决。

第五十六条煤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要求及时上报已发生的煤矿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信息,事故煤矿股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续报,严禁迟报、谎报、瞒报事故。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制度由安监局综合科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本制度自201*年2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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