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小组活动制度
县人大代表小组活动制度一、代表小组组长职责
1、负责制定本小组年度活动计划,组织落实本小组的各项活动,完善活动记录,及时总结小组开展活动的经验,搞好与县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的联系与沟通工作。
2、组织代表学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人大通过的决议、决定以及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提高代表的履职能力和水平。
3、组织代表进行视察、调研,了解宪法、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等,组织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
4、组织代表经常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5、加强与其他代表小组的联系,交流代表活动的经验,促进代表小组工作,提升整体水平。
二、人大代表基本职责
1、人大代表应当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行使代表职权,积极履行代表义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2、人大代表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3、人大代表要按时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自觉遵守大会纪律,依法认真行使大会期间的各项职权,积极参加闭会期间县人大常委会和县代表小组组织的各项活动。每年至少提出一条高质量的议案或建议、批评、意见,撰写一篇有价值的调研报告或反映一条有份量的社情民意,参与或开展一次有影响的视察或检查活动,不缺一次县、乡(镇)人大会议或代表小组括动。
4、人大代表要密切与选区选民的联系,在村、基层站所、个体户、特困户等民情一线建立联系点,认真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参加选区组织的各项代表活动,定期向选民报告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5、人大代表应积极参加“七带头、当七员”活动,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在各行各业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三、代表小组活动制度
1、代表小组活动由小组长组织安排,活动主要内容:学习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相关知识,检查了解有关法律法规、上级及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组织开展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开展扶贫帮困,联系选民等。
2、代表小组每季度开展一次活动,代表每年向选民或选民代表进行一次述职,由选民对代表进行一次评议,每年参加一次以上中心活动组组织的学习培训或视察、检查。代表小组要积极引导代表开展创业活动,每位代表至少要创建一个农业产业示范基地或示范点,或创办一个不限规模的加工企业,或引进一名在外创业成功人士回归创办实业,或引荐一名村(居)民到县园区企业就业,或帮扶一户困难户或一个回归创业实体。
3、代表小组组织活动应提前3天将活动时间、地点、内容和方式等通知本组全体代表,代表应安排好本职工作,准时参加活动。
4、代表小组活动安排和活动结果要及时书面报送其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
四、代表请假制度1、代表因身体原因或其他原因不能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应提前写出书面请假报告,向县人大常委会请假,未经批准,不得缺席。
2、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全体会议时,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代表团团长签署意见后,报大会秘书长批准,交大会秘书处备案,不能参加代表团全体会议的,由代表团团长批准,报大会秘书处备案;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原则上不得请假,确需请假的,必须经大会秘书长报大会主席团第一执行主席批准,大会秘书处备案。3、代表未办埋请假手续或请假末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依法终止。4、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大代表必须参加县人大常委会和县代表小组组织的活动,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提前2天分别向县人大常委会和县代表小组长书面请假并获批准,2次不参加代表活动的,取消本年度评选优秀县人大代表资格。
五、代表学习制度
1、代表小组原则上每季度组织本小组代表集中学习一次。
2、人大代表应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学习宪法和法律、法规;学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人大工作业务知识。
3、结合工作需要,采用专题讲座、座谈会等形式,邀请有关领导或专家讲课,提高代表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
4,结合代表活动,采取通读与辅导相结合、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理论学习与工作交流相结合的方式,组织代表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人大业务知识。
5、代表要按时参加学习,认真做好笔记,积极参加讨论,提高依法履职自觉性。
六、代表视察调研制度
1、每年应组织代表进行2次以上视察或调研活动。
2、视察、调研的内容包括:县人大常委会即将审议的议题,法律、法规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实施、执行情况,县“一府两院”的工作情况,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等。3、每次视察、调研活动应提前3天将活动安排通知代表。
4、视察、调研的内容、对象、时间由代表小组长提出,并组织做好视察、调研前的准备工作。
5、视察方式可采取集中视察、专题视察、个人持证视察等形式。
6、视察中代表及代表小组不直接处理问题。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代表小组统一整理登记,通过县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转交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研究办理。7、视察、调研结束后,应形成专题视察、调研报告。
七、代表联系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制度1、代表在人代会和小组活动前,应积极主动深入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中听取意见和建议。2、代表应当在经常联系选举单位的基础上,每年选择2至5名有代表性的群众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听取意见和建议,作好相关记录,并及时向代表小组和县人大常委会反馈。
3、代表应当积极向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并认真传达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决定精神。
4、代表在任期内应当向原选举单位汇报履行职责的情况,虚心接受监督。
5、代表应至少半年一次主动将联系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具体情况向小组长反馈。
八、人大代表述职制度
为密切代表与选民的联系,加强选民对代表的监督,实行代表向选民述职制度。(一)代表每年要向原选区全体选民或选民代表述职一次。代表述职活动由县代表小组和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
(二)代表述职的主要内容:
1、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情况。
2、参加人代会期间审议议案和各项工作报告,以及提出代表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等情况。
3、参加闭会期间各项代表活动的情况。
4、走访选民,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选民意见和要求,为群众办实事的情况等。(三)述职代表应按照述职内容要求,认真总结履职情况,撰写好述职报告。
(四)代表述职会议由原选区全体选民或选民代表参加,选民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50人。代表在述职会议上向选民述职后,应由出席会议的选民对代表履职情况进行评议,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进行测评,测评结果应当场公布。代表对选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代表所在的县代表小组,同时向选民通报。(五)代表述职报告以及汇总后的选民评议意见和测评结果等材料应报县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和乡镇人大主席团留存。
九、代表建立联系点制度
1、每个代表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基层一线建立相对固定的联系点。2、联系点可以是乡(镇)、村及基层站所、经济实体或个体户、困难户等。
3、代表应熟悉联系点的基本情况,掌握动态,积极为之出谋划策,扶贫帮因,解决实际问题。
4、代表应经常和联系点保持联系,积极收集联系点群众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和代表小组长反馈。
十、代表小组活动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
1、代表小组要建立健全《人大代表履职档案》、《小组活动情况记录簿》、《代表提出建议情况记录簿》等,对代表小组的各项活动情况进行记录。2、代表小组的活动情况记录由小组长指定专人填写。
3、小组活动的记录要内容详实、书写规范。小组活动的时间、内容、方式、参加人员、提出的建议、报送承办单位及办理情况等内容要记录准确、清晰。4、小组活动记录、影像等资料要做到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
十一、代表中心活动组活动制度1、代表中心活动组在组长组织下开展活动,活动主要内容:组织学习培训;开展视察调研;进行执法检查;交流活动经验;联系走访选民;收集反馈意见等。
2、代表中心活动组活动一般每年安排1次,如遇特殊情况或工作需要,可以随时组织,具体活动时间和内容由代表中心活动组组长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活动的形式应当因地制宜,注重实效。
3、代表中心活动组活动前,应提前5天将活动安排报联系的县人大常委会领导和委办负责人及县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同时将活动时间、地点、内容和方式等通知本辖区内各代表小组组长,以便于各代表小组按时组织代表参加活动。
4、代表活动结束后,应将活动情况书面报告县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
扩展阅读:人大代表小组活动制度1
人大代表小组活动制度代表小组学习制度
一、学习时间和次数
1、每季度本组代表至少集中学习1次,其他时间自学,学习时间全年累计不少于5天。
2、代表小组每次开展活动前,都要先组织代表进行学习。学习内容要与视察、调研等活动内容结合起来,进一步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二、学习内容
1、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宪法和法律法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人大工作业务知识。2、镇党委的决策部署。
3、镇人大下发的各种文件、学习材料,有关经济知识和致富信息。
人民代表的权利
1、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
向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在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时,对不清楚的问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可以依法向大会提出质询案。可以依法提出罢免案。
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可以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2、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小组开展代表活动。开展代表视察活动
可以应邀列席县级人大常委会会议。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可以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人民代表的义务
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保守国家秘密。
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接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代表联系制度
一、代表在每次人代会前和代表小组活动前,应积极主动深入选区,围绕人代会的议程和代表小组活动内容,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听取选民的意见和建议。二、代表应当在广泛联系选民的基础上,每年选择5-10名有代表性的选民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听取他们对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并作好相关记录。
三、代表要认真受理和接待选民的来信来访,对于选民的来信来访所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代表小组或镇人大反馈,努力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
四、代表应当积极向选民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向选民认真传达镇人大的各项决议、决定精神。
五、代表在任期内应当向选民汇报履行职务的情况,虚心接受选民的监督。
代表小组视察调研制度
一、代表小组在任职期间内至少应参加由镇人大组织1次到2次视察或调研活动。
二、代表小组进行视察、调研活动要围绕党委的中心工作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选取题目。应提前制定好活动方案,并于活动前5天通知本组人大代表,以便于代表提前做好准备。
三、每次视察、调研活动前,应提前3天将活动方案报镇人大办公室,接受指导。
四、视察的主要内容:宪法、法律、法规;本辖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点工作进程;本辖区有关行政、司法机关执法情况和工作情况;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等。
五、代表视察、调研的内容、对象、时间由代表小组召集人提出,并组织做好视察、调研前的准备工作。六、代表小组在视察中不直接处理问题。代表在视察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代表小组召集人或指定专人统一整理登记,通过镇人大转交县人大及有关部门研究办理。七、代表小组视察、调研结束后,应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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