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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会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9 00:14:29 | 移动端:关于工会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工会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工会参与集体劳动争议和群体性事件处理

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禹城市总工会201*年5月7日

根据德州市总工会法律部的工作安排,为及时了解掌握我市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和群体性事件处理情况,近日,市总工会成立联合调查组深入部分企业,采取座谈、走访形式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禹城市辖7镇3乡,一个街道办事处,一个高新技术开发区。全市共有基层工会委员会819个,其中独立基层工会196个,基层工会涵盖单位2540个,职工77067人,女职工2.9万人,农民工3.5万人,专职工会干部678人。从本次调研情况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建率较高,发挥一定作用,小型非公企业建制率低,且调解人员多为兼职,不能积极主动维权,尚行不成有效的维权屏障。但从总体上看,各级工会劳动争议调处组织能够积极调处劳动争议、化解矛盾纠纷,为构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提供了保证。

二、主要成果

一是普遍建立了工作制度。各级工会加强了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制订了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办法,建立了工作制度,多数企业都制定了《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办法》。对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成立、工作职责、受理案件的范围和工作制度进行了规定,使调解工作有章可循。二是化解了许多劳资矛盾。工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在劳动争议预防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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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了劳动争议预防组织网络和劳动关系预警机制,贯彻了“预防为主,防调结合”的方针,使大量的争议解决在萌芽状态。三是发挥了调解组织的作用。市总工会早在201*年,就在市司法局聘请了两名法律顾问,帮助职工解疑释惑,解决和调处职工遇到的法律问题。近几年,市总工会把工作重心向街道、乡镇和小型非公企业延伸,及时化解劳资矛盾,对预防劳资矛盾的激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特别是系统和各协调小组工会超前预测,争取做到“问题不出辖区,力争就地解决”,将劳动争议调解纳入维护社会稳定的大调解格局中,既服务了大局又服务了职工。

三、存在的问题

(一)劳动争议调解人员的调解能力有待提高。影响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作用发挥的原因有许多种,如工会在单位的地位不独立,调解人员兼职多、调解人员能力差等。根据我们的调查了解,50%的职工认为是调解人员能力水平不高影响了劳动争议调解作用发挥。调查资料显示,具有法律大专以上学历的调解委员数只占16.1%,兼职调解员占87.1%。41%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未实行调解员培训制度。在这种状况下调解员的专业素质、调解水平很难承担起调解任务。

(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尚欠规范。虽然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名义上有组织、有制度、有规范,但被“束之高阁”而不用。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原因是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中缺乏中立的第三方参与,而且工作机构又设在工会,所以在职工有问题找到工会后,也分不清该按信访还是走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去处理,反正都是工会的事,只要把问题解决了就行了。根据我们的调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的日常工作,都是由工会负责的。其工作方式一般为:职工向工会反映情况,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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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做解释疏导,职工理解了问题也就解决了。如果问题较复杂,工会要进行调查、与行政沟通协调,经过一系列工作后,大多数问题基本能得到解决。

(三)工会组织软弱无力,行政支持力度不够。以亚纺为例,在今年4月中旬,我市亚纺公司群体性事件中,由于老国有企业遗留问题严重,特别是在职工工资、保险、合同解除、住房以及企业设备更新改造方面存在许多问题,造成职工停工上访。职工涉及的问题集中在工资偏低,保险欠缴,住房困难以及不签订劳动合同等问题。这些问题,集中体现在企业漠视职工民主管理,不推行厂务公开,造成民主管理渠道不畅,引发职工积怨,造成职工大面积上访。

(四)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仍需加强。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形式上,街道、乡镇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的建立,是对现有劳动争议处理法律体制的补充,在小企业较多的地区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它属于机制上的创新,缺乏规范,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在名称上不统一,易造成混乱。二是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大多合属办公,工作细化程度不高。三是区域性调解组织存在等靠思想,工作主动性不高。

四、对策与建议

(一)大力加强工会组织建设畅通职工民主管理渠道。工会组织是联系职工的“桥梁和纽带”,企业必须依法建立工会组织,配齐配强工会干部。靠工会干部协调处理劳资纠纷,缓冲双方矛盾。要注意发挥企业职代会的作用,凡是涉及职工利益和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职代会研究通过,通过推行厂务公开,让职工知情、参政、提出自己的建议和主张,避免决策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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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丰富完善新型劳动争议调解体制的运作模式。劳动关系属于相互依存性强的一种关系,劳资双方都不愿发生摩擦和矛盾。因此,作为劳动者更不愿看到“赢了官司,丢了工作”局面的出现。所以,为了取得双赢的结果,劳动争议处理中,应强化调解功能。根据我们对职工问卷的调查发现,有79.4%的人愿意在争议发生后首先通过调解解决,认为有必要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劳资调解有方便、及时、低成本的优势,在解决纠纷制度中有独特优势。

现实中,存在着不同形式的劳动争议调解,包括企业内的调解、区域性行业性的调解、行政调解和劳动争议仲裁和法院诉讼中的调解。有工会干部提出,改革现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人员构成,吸收企业外专家、律师等第三方参与,使工会在调解中真正代表职工。还有人建议:“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撤消,成立一个不依附企业、不依附工会的由政府主导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这个调解委员会设在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下,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劳动争议处理的机构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

现实中,多数职工更相信政府部门的权威性,认为政府办事更公正,才能起到中立第三方的作用。因此应建立由政府主导下的劳动争议调解体制。其机构可以依托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体制下,设在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三方会议办公室”内,名称可以叫“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可以建立专兼职调解员队伍,负责具体案件的调解,应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请求,提供方便及时的调解服务。

(三)创新基层工会参与劳动争议调处方式。企业工会要真正扮演职工利益代言人的角色,当职工有意见、不满时,工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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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疏导化解,遇到劳动纠纷时要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交涉协商解决。过去工会在劳动争议预防、协调稳定劳动关系方面也建立了一些制度,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普遍缺少疏导化解劳动矛盾纠纷的机制和程序,各单位工会工作水平差异较大。俗话说:“解决纠纷靠制度,规范工作靠程序”。程序就是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手续来处理问题。程序是与公正相连的,程序的公正性就是排除恣意,为当事人解决纠纷营造一个平等对话、自主判断的场所。在构建企业内部疏导化解劳动矛盾纠纷的机制时,要考虑职工需要我们做什么和工会有能力做什么

目前企业内部缺乏疏导化解职工不满情绪的制度,职工诉求渠道不畅通,这样易造成劳动关系的紧张对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受到威胁。许多时候劳动争议的发生是因误解和缺乏沟通引起的,由于沟通交流不够使本来可以协商解决的纠纷发展为火药味十足的情绪对立,甚至导致职工采取极端做法。所以在企业内部急需拓宽职工诉求渠道,给职工一个诉说发泄的平台。

(四)加强对工会劳动争议协调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会劳动争议协调人员的素质决定着协调劳动关系的水平,多数职工认为,调解人员能力水平不高影响了劳动争议调解作用的发挥。所以,应健全工会劳动争议协调人员的培训制度。在培训层次上,除了新上岗人员的持证上岗培训外,特别要加强在岗人员的继续培训;在培训内容上,除了理论业务知识外,还要增加操作技能的培训;在培训形式上,除办培训班外,探索新的形式,如案例研讨、仲裁旁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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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阅读:高安工会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高安市总工会参与集体劳动争议

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为及时了解掌握我市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和群体性事件处理情况,近日,市总工会成立联合调查组深入部分企业,采取座谈、走访形式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高安市共有基层工会委员会1000多家、工会会员77023人。其中:行政、事业单位178家,乡镇工会联合会23个(涵盖非公企业工会920家);村级工会451家;社区工会16家;国企2家;工业园区非公企业工会205家。从本次调研情况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建率较高,发挥一定作用,小型非公企业建制率低,且调解人员多为兼职,不能积极主动维权,尚行不成有效的维权屏障。但从总体上看,各级工会劳动争议调处组织能够积极调处劳动争议、化解矛盾纠纷,为构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提供了保证。

二、主要成果

一是普遍建立了工作制度。各级工会加强了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制订了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办法,建立了工作制度,多数企业都制定了《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办法》。对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成立、工作职责、受理案件的范围和工作制度进行了规定,使调解工作有章可循。

二是化解了许多劳资矛盾。工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在劳动争议预防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建立完善了劳动争议预防组织网络和劳动关系预警机制,贯彻了“预防为主,防调结合”的方针,今年各调解委员会共调解劳动争议1012件,其中调解成功777件。使大量的争议解决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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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发挥了调解组织的作用。今年,市总与司法局联合建立了一支20人以上的法律志愿团队伍,开展了4次法律援助进企业、进社区乡镇,开展维权帮扶活动。帮助职工解疑释惑,解决和调处职工遇到的法律问题。近几年,市总工会把工作重心向街道、乡镇和小型非公企业延伸,及时化解劳资矛盾,对预防劳资矛盾的激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特别是系统和各协调小组工会超前预测,争取做到“问题不出辖区,力争就地解决”,将劳动争议调解纳入维护社会稳定的大调解格局中,既服务了大局又服务了职工。

三、存在的问题

(一)劳动争议调解人员的调解能力有待提高。影响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作用发挥的原因有许多种,如工会在单位的地位不独立,调解人员兼职多、调解人员专业素质不高、未实行调解培训等。在这种状况下调解员的专业素质、调解水平很难承担起调解任务。

(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尚欠规范。虽然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名义上有组织、有制度、有规范,但被“束之高阁”而不用。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原因是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中缺乏中立的第三方参与,而且工作机构又设在工会,所以在职工有问题找到工会后,也分不清该按信访还是走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去处理,反正都是工会的事,只要把问题解决了就行了。根据我们的调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的日常工作,都是由工会负责的。其工作方式一般为:职工向工会反映情况,工会先做解释疏导,职工理解了问题也就解决了。如果问题较复杂,工会要进行调查、与行政沟通协调,经过一系列工作后,大多数问题基本能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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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仍需加强。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形式上,街道、乡镇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的建立,是对现有劳动争议处理法律体制的补充,在小企业较多的地区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它属于机制上的创新,缺乏规范,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在名称上不统一,易造成混乱。二是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大多合属办公,工作细化程度不高。三是区域性调解组织存在等靠思想,工作主动性不高。

四、对策与建议

(一)大力加强工会组织建设畅通职工民主管理渠道。工会组织是联系职工的“桥梁和纽带”,企业必须依法建立工会组织,配齐配强工会干部。靠工会干部协调处理劳资纠纷,缓冲双方矛盾。要注意发挥企业职代会的作用,凡是涉及职工利益和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职代会研究通过,通过推行厂务公开,让职工知情、参政、提出自己的建议和主张,避免决策失误。

(二)丰富完善新型劳动争议调解体制的运作模式。劳动关系属于相互依存性强的一种关系,劳资双方都不愿发生摩擦和矛盾。因此,作为劳动者更不愿看到“赢了官司,丢了工作”局面的出现。所以,为了取得双赢的结果,劳动争议处理中,应强化调解功能。根据我们对职工问卷的调查发现,绝大多数人愿意在争议发生后首先通过调解解决,认为有必要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劳资调解有方便、及时、低成本的优势,在解决纠纷制度中有独特优势。

现实中,存在着不同形式的劳动争议调解,包括企业内的调解、区域性行业性的调解、行政调解和劳动争议仲裁和法院诉讼中的调解。有工会干部提出,改革现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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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构成,吸收企业外专家、律师等第三方参与,使工会在调解中真正代表职工。还有人建议:“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撤消,成立一个不依附企业、不依附工会的由政府主导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这个调解委员会设在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下,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劳动争议处理的机构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

现实中,多数职工更相信政府部门的权威性,认为政府办事更公正,才能起到中立第三方的作用。因此应建立由政府主导下的劳动争议调解体制。其机构可以依托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体制下,设在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三方会议办公室”内,名称可以叫“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可以建立专兼职调解员队伍,负责具体案件的调解,应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请求,提供方便及时的调解服务。

(三)创新基层工会参与劳动争议调处方式。企业工会要真正扮演职工利益代言人的角色,当职工有意见、不满时,工会应予以疏导化解,遇到劳动纠纷时要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交涉协商解决。过去工会在劳动争议预防、协调稳定劳动关系方面也建立了一些制度,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普遍缺少疏导化解劳动矛盾纠纷的机制和程序,各单位工会工作水平差异较大。俗话说:“解决纠纷靠制度,规范工作靠程序”。程序就是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手续来处理问题。程序是与公正相连的,程序的公正性就是排除恣意,为当事人解决纠纷营造一个平等对话、自主判断的场所。在构建企业内部疏导化解劳动矛盾纠纷的机制时,要考虑职工需要我们做什么和工会有能力做什么

目前企业内部缺乏疏导化解职工不满情绪的制度,职工诉求渠道不畅通,这样易造成劳动关系的紧张对立,和谐稳定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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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受到威胁。许多时候劳动争议的发生是因误解和缺乏沟通引起的,由于沟通交流不够使本来可以协商解决的纠纷发展为火药味十足的情绪对立,甚至导致职工采取极端做法。所以在企业内部急需拓宽职工诉求渠道,给职工一个诉说发泄的平台。

(四)加强对工会劳动争议协调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会劳动争议协调人员的素质决定着协调劳动关系的水平,多数职工认为,调解人员能力水平不高影响了劳动争议调解作用的发挥。所以,应健全工会劳动争议协调人员的培训制度。在培训层次上,除了新上岗人员的持证上岗培训外,特别要加强在岗人员的继续培训;在培训内容上,除了理论业务知识外,还要增加操作技能的培训;在培训形式上,除办培训班外,探索新的形式,如案例研讨、仲裁旁听等。

高安市总工会吴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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