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信息工作的通知(佛银监发〔201*〕18号)
佛银监发〔201*〕18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佛山监管分局文
关于加强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
信息工作的通知
农发行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行,各城市商业银行佛山分行,各外资银行分(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佛山分行,美的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各农村商业银行,各区农信联社,各村镇银行:
为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和银监会关于加强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相关政策精神,及时跟进辖内相关工作开展情况,促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信息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联系人员名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为更好地推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加强各方交流联动,请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以下简称“各银行”)明确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分管负责人和日常工作联系人,填写《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工作联系人员名单》(见附件),并于201*年3月30日前按要求报送对口监管科室。今后联系人员如有变动,请及时进行报送更新。
二、建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信息采集机制。为及时收集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第一手素材,积极宣传和推广先进经验,请各银行从本文发出之日起按要求定期报送以下材料:
(一)小微企业基础数据。各银行应于每月7日前向佛山银监分局统信科报送上月度小微企业户数、授信余额、贷款余额,新增贷款余额、贷款增速,不良余额、不良率等基础数据。
(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经验材料。各银行应于每季度后1日前向佛山银监分局对口监管科室报送至少一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开展情况的材料,内容包括各银行支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最新动态、先进做法、相关产品和典型案例、在媒体或其他信息渠道发布的有关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信息稿等。
(三)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媒体报道稿。各银行应加大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宣传报道,并自201*年起将在媒体或其他信息渠道发布的有关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信息稿与经验材料一并报送佛山银监分局对口监管科室,同时注明刊发刊物名称及日期。
(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年度总结材料。各银行应及时对
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和成效进行年度总结,并提出下一年相关工作计划。有关材料应于次年1月10日前报送佛山银监分局对口监管科室。
三、创办信息简报。佛山银监分局将根据各银行所报材料,结合辖内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最新情况,按季编发信息简报,主要内容包括辖内小微企业贷款发放情况、监管部门工作动态、各银行的有效举措和典型案例等。
四、建立信息报送通报制度。佛山银监分局将对各银行的信息报送及采用情况进行通报,并将好的信息材料推荐给上级单位,加大宣传力度。
请各银行通过办公综合业务系统向对口监管部门报送联系人。
联系人:监管一科何莉娜82732313
监管二科周鹤峰82730717监管三科朱婉明82732336
附件: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工作联系人员名单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金融文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信息通知内部发送:局领导,办公室,统计信息科,各监管科室。
联系人:何莉娜联系电话:0757-82732313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佛山监管分局办公室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印发
(共印6份)
扩展阅读: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1*〕94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
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
银监发〔201*〕94号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精神,巩固和扩大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成果,促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业务可持续发展,银监会此前印发了《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监发201*59号),现根据新的政策精神,就有关要求补充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工作目标(一)商业银行应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贷款投放,努力实现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并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
(二)商业银行应继续深化六项机制建设,加强内部管理,形成对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前中后台的横贯型管理和支持机制。
二、关于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机构准入(一)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网点覆盖面,将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向社区、县域和大的集镇等基层延伸。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在已开设分支行的地区加快建设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分中心。
(二)对于小型微型企业授信客户数占该行辖内所有企业授信客户数以及最近六个月月末平均小型微型企业授信余额占该行辖内企业授信余额达到一定比例以上的商业银行,各银监局在综合评估其风险管控水平、IT系统建设水平、管理人才储备和资本充足状况的基础上,可允许其一次同时筹建多家同城支行,但每次批量申请的间隔期限不得少于半年。
前述两项比例标准由各银监局自行确定后报送银监会完善小企业金融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原则上授信客户数占比东部沿海省份和计划单列市不应低于70%,其它省份应不低于60%。
(三)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积极通过制度、产品和服务创新支持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成长,进一步探索建设符合我国国情的科技支行。
三、关于支持商业银行发行专项用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债
(一)申请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的商业银行除应符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现有各项监管法规外,其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应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应高于上年同期水平。
(二)申请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的商业银行应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将发行金融债所筹集的资金全部用于发放小型微型企业贷款。
(三)对于商业银行申请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的,银监会结合其小型微型企业业务发展、贷款质量、专营机构建设、产品及服务创新、战略定位等情况作出审批决定。对于属地监管的商业银行,属地银监局应对其上述情况出具书面意见,作为银监会审批的参考材料。
(四)获准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的商业银行,该债项所对应的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在计算“小型微型企业调整后存贷比”时,可在分子项中予以扣除,并以书面形式报送监管部门。
(五)各级监管机构应在日常监管中对获准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的商业银行法人进行动态监测和抽样调查,严格监管发债募集资金的流向,确保资金全部用于发放小型微型企业贷款。
四、关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优惠计算风险权重商业银行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应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权重法下适用75%的优惠风险权重,在内部评级法下比照零售贷款适用优惠的资本监管要求。
五、关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的监管标准(一)各级监管机构应对商业银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执行差异化的考核标准,根据各行实际平均不良率适当放宽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
(二)各级监管机构应结合当前经济金融形势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风险点,及时做好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风险提示与防范工作。
六、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除银团贷款外,商业银行不得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七、各商业银行应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300号)规定的企业划型标准,并按照银监会201*年非现场监管报表制度要求,及时、准确填报相关数据。八、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含商业银行向小企业、微型企业发放的贷款及个人经营性贷款。有关企业划分标准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300号)规定执行。
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参照本通知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辖内银监分局和有关商业银行,组织做好贯彻实施和信息反馈工作。
201*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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