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
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
实施管理办法
为健全中小学校督导制度,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和市《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实施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管理办法。
一、责任督学的聘任
1、教育督导部门根据区域内中小学校布局和在校生规模等情况,按1人负责3-5所学校的标准配备责任督学,在201*年底前将挂牌督导覆盖到全区所有中小学校(含教学点)。
2、区直学校的责任督学由政府教育督导部门遴选聘任,中心校所属学校的责任督学由中心校负责遴选,报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聘任,政府教育督导部门为责任督学颁发督学证,实行注册登记,直接管理。
3、督学证与标牌由上一级政府教育督导室设计,按相关程序统一制作。
4、教育督导部门对新任责任督学进行入职培训,对在职责任督学进行定期培训、集中培训。
5、实行责任督学定期交流制度,原则上每3年轮岗交流一次。
二、责任督学的条件
责任督学主要从在职或退休的校长、教师、科研人员和教育行政管理人员中遴选,兼顾小学、初中和高中各个学段。责任督学应符合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2、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业务能力;
3、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文字写作能力和沟通表达能力;
4、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
5、行政机关在编人员,或者具有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6、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清正廉洁;7、身体健康,能够保证履行责任督学职责和完成任务所需要的时间。
三、责任督学的基本职责
1、对学校依法依规办学进行监督。2、对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进行指导。3、受理、核实相关举报和投诉。4、发现问题并督促学校整改。
5、向教育督导部门报告情况,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
四、责任督学的督导事项
责任督学对以下主要事项实施经常性督导:1、校务管理和制度执行情况。2、招生、收费、择校情况。3、课程开设和课堂教学情况。
4、学生学习、体育锻炼和课业负担情况。5、教师师德和专业发展情况。
6、校园及周边安全情况,学生交通安全情况。7、食堂、食品、饮水及宿舍卫生情况。8、校风、教风、学风建设情况。六、责任督学的工作规范
1、责任督学要依法督导,客观公正,廉洁自律,对有可能影响公正督导的情形要实行回避。
2、责任督学进校督导应出示督学证。
3、发现危及师生安全的重大隐患,责任督学应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对各种突发事件或重大事故,责任督学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了解并上报有关情况。
4、责任督学可采取随机听课、查阅资料、列席会议、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校园巡视等方式进行经常性督导。
5、督导结束后,责任督学要填写督导记录,将督导结果当场向学校反馈,并及时向教育督导部门提交报告。
6、对每所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月不得少于1次,视情况可随时对学校进行督导。
7、学校必须接受责任督学的监督和指导,按要求提供情况和进行整改。8、教育督导部门对拒绝、阻挠责任督学依法实施经常性督导和不按要求整改的学校,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它责任人员提出处分建议。
七、责任督学的工作保障
教育督导部门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指定学校为责任督学安排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
八、督导结果的运用
教育督导部门定期听取责任督学工作汇报,责任督学和教育督导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处理不了的问题,收集、汇总后报上级有关部门。责任督学的督导结果和督学建议,将作为对学校进行综合评价、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考评的重要依据。在学校评优评先、干部任免、教师考核方面,将充分听取责任督学的意见。
九、责任督学的管理
1、教育督导部门负责建立责任督学考核制度。对责任督学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和完成任务情况进行考核。
2、对年度考核称职的督学,予以续聘;对考核优秀的督学,给予表彰奖励。对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干扰学校正常工作或在督导活动中造成不良影响,及发现重大问题未及时上报的,视不同程度给予批评、教育和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督学资格。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扩展阅读: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
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
为健全中小学校督导制度,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挂牌督导是指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以下简称教育督导部门)为区域内每一所学校设置责任督学,对学校进行经常性督导。教育督导部门根据区域内中小学校布局和在校生规模等情况,按1人负责5所左右学校的标准配备责任督学。
教育督导部门应按统一规格制作标牌,标明责任督学的姓名、照片、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在校门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第二条责任督学由教育督导部门聘任,颁发督学证,实行注册登记,直接管理。
责任督学应符合《教育督导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责任督学主要从在职和退休的校长、教师、教研人员和行政人员中遴选,专兼结合,兼顾小学、初中和高中各个学段(含直属学校)。第三条责任督学基本职责:
(一)对学校依法依规办学进行监督。(二)对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进行指导。(三)受理、核实相关举报和投诉。(四)发现问题并督促学校整改。
(五)向教育督导部门报告情况,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第四条责任督学对以下主要事项实施经常性督导:(一)校务管理和制度执行情况。(二)招生、收费、择校情况。(三)课程开设和课堂教学情况。
(四)学生学习、体育锻炼和课业负担情况。(五)教师师德和专业发展情况。(六)校园及周边安全情况,学生交通安全情况。(七)食堂、食品、饮水及宿舍卫生情况。(八)校风、教风、学风建设情况。
第五条发现危及师生安全的重大隐患,责任督学应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对各种突发事件或重大事故,责任督学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了解并上报有关情况。
第六条责任督学可采取随机听课、查阅资料、列席会议、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校园巡视等方式进行经常性督导。
督导结束后,责任督学要填写督导记录,将督导结果当场向学校反馈,并及时向教育督导部门提交报告。
对每所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月不得少于1次,视情况可随时对学校进行督导。
第七条责任督学要依法督导,客观公正,廉洁自律,对有可能影响公正督导的情形要实行回避。
责任督学进校督导应出示督学证。
第八条学校必须接受责任督学的监督和指导,按要求提供情况和进行整改。教育督导部门对拒绝、阻挠责任督学依法实施经常性督导和不按要求整改的学校,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它责任人员提出处分建议。
第九条各地要为责任督学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专项经费。对新任责任督学进行入职培训,对在职责任督学进行定期培训、集中培训。实行责任督学定期交流制度,原则上每3年轮岗交流一次。建立督导信息直报系统。
第十条教育督导部门要建立责任督学考核制度。对责任督学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和完成任务情况进行考核。
对年度考核称职的督学,予以续聘;对考核优秀的督学,给予表彰奖励。对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干扰学校正常工作或在督导活动中造成不良影响,及发现重大问题未及时上报的,视不同程度给予批评、教育和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督学资格。
第十一条教育督导部门定期听取责任督学工作汇报,研究处理相关问题。教育督导及有关部门要重视督导结果和责任督学建议,将其作为对学校综合评价、主要负责人考评问责的重要依据。在学校评优评先、干部任免、教师考核方面,充分听取责任督学的意见。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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