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30多万所中小学均将配置“挂牌”责任督学
我国30多万所中小学均将配置“挂牌”责任督学
年底前,我国30多万所中小学均将配置“挂牌”责任督学,他们将承担起监督、指导的责任,对学校的招生、管理、课程设置、师德建设以及学生减负等问题进行经常性督导。日前,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我国正式建立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
实际上,这项制度在一些地区已经实施。4个月前,湖南省醴陵市王坊中学就发生了这样一幕:醴陵市东片教育督导部门于5月13日派督学来学校进行随访督导,当即向校方指出了男生宿舍水管严重漏水等问题,要求学校召集相关人员(主要是后勤总务主任、宿管人员、学校负责安全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进行当面交流,并随即下发了书面整改通知书
同湖南醴陵一样,目前我国已经有一半以上的县(市、区)建立了中小学校责任督学制度。这一举措,被比喻为“教育警察”来了。
谁来监督
主要从在职和退休的校长、教师、教研人员和行政人员中遴选,专兼结合
“在中小学校实施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责任督学依照《教育督导条例》和《办法》对学校实施常态化、公开化监督指导,有利于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坚持依法办学,切实解决教育热点难点问题,提高教育质量。”教育部督导办主任何秀超介绍。
《教育督导条例》第七条规定了督学应具备的6个条件,包括政治素质,政策水平,道德品行,基本学历,业务能力,身体条件。《办法》也规定责任督学应符合这些基本条件,并由教育督导部门聘任,颁发督学证。责任督学主要从在职和退休的校长、教师、教研人员和行政人员中遴选,专兼结合。《办法》还规定教育督导部门要对责任督学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和完成任务情况进行考核。
根据《办法》,挂牌督导是指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教育督导部门管辖区域内每一所中小学校设置责任督学,对学校进行经常性督导。根据区域内中小学校布局和在校生规模等情况,按1人负责5所左右学校的标准配备责任督学,兼顾小学、初中和高中各个学段(含直属学校)。县级教育督导部门应按统一规格制作标牌,标明责任督学的姓名、照片、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在校门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很多社区里都会公示片区警察的照片、姓名,教育督导与之类似,有问题时,公众第一时间能够联络到该督导。”何秀超介绍。
怎么监督
采取随机听课、问卷调查、校园巡视等方式,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督导
据了解,责任督学有五项基本职责:对学校依法依规办学进行监督;对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进行指导;受理、核实相关举报和投诉;发现问题并督促学校整改;向教育督导部门报告情况,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
根据《办法》,责任督学对每所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月不得少于1次。进行经常性督导可采取随机听课、查阅资料、列席会议、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校园巡视等方式。督导结束后,要填写督导记录,将督导结果当场向学校反馈,并及时向教育督导部门提交报告。
记者了解到,实行责任督学制度是世界上教育制度较完善国家的普遍做法。英国、法国是教育督导制度建立较早、较完善的国家。英国于19世纪30年代开始建立教育督导制度。为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1993年英国成立了国家教育标准局,其负责人为总督学,现有皇家督学400余人,独立督学3000余名,对所有公立学校和一些独立学校及各种类型教育机构开展督导工作。法国于19世纪初开始建立教育督导制度,现有总督学220名,学区督学600名,省督学1600名,各级督学对学校的监督、指导包括学校执行教学大纲和学校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及教学质量情况以及小学、初中和高中教师的工作情况。
监督能否到位
将督导结果作为对学校综合评价、主要负责人考评问责的重要依据
如何让督学发挥实效是落实责任督学制度的关键。记者了解到,很多地方探索了不同的思路。
为实现督学“有地位”、有“底气”,湖南醴陵实现了督学的“五个有”有专门的办公机构、有专职的督导人员、有工作经费、有独立的财务账目、有严格的督导工作规章制度。目前全市五个片区共有29名专职督学、33名兼职督学,每个片区还聘请了2030个人民评议员,评议责任区内学校工作。
山东省潍坊市赋予责任督学更多职权。市县两级责任督学除享有《教育督导条例》规定的有关职权外,还被赋予了评优表彰和“一票否决”建议权。
据介绍,以往评价教育办得好不好,主动权掌握在主管教育的地方政府手中,甚至学校手中。教育出了问题,教育质量不高,公众无从反映,地方政府或者学校也不会主动“追究”自己的责任。因此,让社会评价,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是教育督导的重要目标,也是教育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更是我国教育未来发展的重要方向。
因此,《办法》对有关部门和学校提出了相应要求教育督导部门要定期听取责任督学工作汇报,重视督导结果和责任督学建议,将其作为对学校综合评价、主要负责人考评问责的重要依据。在学校评优评先、干部任免、教师考核方面,要充分听取责任督学的意见。为保证经常性督导工作的顺利实施,《办法》明确要求,学校必须接受责任督学的监督和指导,按要求提供情况,并进行整改。对不按要求接受督导和整改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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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今年底,我国30多万所中小学均将配置“挂牌”责任督学(9月24日《扬子晚报》)。
配责任督学,这一经验来源于英国,其出发点甚好,也是教育改革的一次“跨步”。我们在欣喜的同时,亦保持谨慎的期待。
之所以说是“谨慎”,源于我们熟悉的一个常识,即“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毕竟,国情的不同,很多事情是不能简单复制的。
首先一个问题便是,督学如何出任?教育部的《办法》中明确规定,责任督学由教育督导部门聘任,颁发督学证。这意味着,督学其实是任命制。任命制的弊端,早已显现出来。可以预料的是,既然是任命制,一些领导自然会把督导部门当成二级部门,又加上督学的工作性质会对自己的工作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那所谓的督学,很可能是一些领导的亲信。
此外,《办法》还规定,责任督学主要从在职和退休的校长、教师、教研人员和行政人员中遴选,专兼结合。这虽然说是“专兼结合”,但主要还是“兼职”性质。这样的模式,并不是专业化的操作模式,这样的队伍能否做好督导工作,的确是存疑的。
最后,仍有一个问题无法忽视,那就是教育行政化一直饱受质疑,而任命制的督学,显然是教育行政化的又一注脚。因而,“配责任督学”机制要想行得更远,先要去行政化,改为聘任制,然后要走专业化路线,如此,才能确保督学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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