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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建设用地的调查报告材料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9 00:17:53 | 移动端:城镇建设用地的调查报告材料

城镇建设用地的调查报告材料

加强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

****镇城镇建设用地的调查报告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土地资源的稀缺性是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直接动力。我镇土地资源有限,在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的形势下,如何加强用地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对解决我镇当前耕地保护和城镇化发展之间的矛盾,实现土地资源科持续性利用具有重要意义。一、我镇建设用地现状概况

鉴于前几年整个社会现象都偏重于民营企业的发展,一味注重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外延扩张而忽视了内部挖潜,很多用地被严重粗放利用,造成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总体偏低。目前,我们正不断加大监管力度,盲目外延扩张势头得到了较好控制,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持续提高,逐步走上节约集约用地的轨道。我们对全镇245宗城镇建设用地进行了认真调查,总共用地面积3355亩,其中工业用地182宗,2636亩;住宅用地27宗,567亩;办公用地29宗,116亩;其他用地7宗,36亩。

二、我镇城镇建设用地取得的成绩

近年来区委、区政府及地方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国土管理工作,加大了对违法用地查处力度,尤其是今年为认真贯彻扬州市部署的创建土地执法模范镇的要求,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一是加强对新增建设用地的统一管理,无论是经营

性用地还是工业用地,一律实行挂牌上市。201*年的江苏飞达液压用地42亩,江苏凯捷机械用地17亩,201*年的勇龙置业用地40亩,全部实行招拍挂。二是盘活了建城区内、外许多闲置、低效率的用地。盛华电器利用产品优势合并了鑫科电器,壮大了企业规模。201*年为招商引资由各村承建的标准化厂房,也都化整为零全部出租得到了充分的利用。凯威体育一次性并购了中武刚铁,置换出闲置土地32亩。三是服务企业,加大技改力度和强度,提升产品质量,调整产品结构规模。金鑫集团、雷宇集团、永坚集团等多家重点企业利用现有厂房加大了技改,先后投资数千万元进行技术更新和设备的更新。通过上述一系列的规范管理,既保证了新的企业落户我镇园区,又能够实现规范合理用地。

三、我镇城镇建设用地存在的问题

1、城镇发展占用耕地过多。每年的招商引资,尤其是4月17日的花卉节以及今年的区委、区政府督办的“四有一责”签约项目,虽然在此过程中我们采取了多项措施来保护耕地,但粗放利用土地和侵占农田的现象依然存在。

2、土地利用结构布局不够合理。一是工业用地比例偏大,公共配套设施用地比例偏低;二是各类用地空间布局不够合理,没有很好体现土地的级差经济效率。

3、部分企业土地集约利用率较低。因为利用率低下,导致企业内部大量土地闲置,极大的降低了城镇土地的利用效率。

4、违法占地现象屡禁不止。在我们调查的245宗建设用地中,有70%以上的属于违法用地,特别是新增的工业用地,这些违法占用土地的存在,不仅严重破坏了耕地资源,也直接造成了大量闲置土地的存在却供不出去的现象。

四、加强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建议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城镇建设用地的侧重点和要求的不同,以及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土地供需矛盾已经凸现,统筹安排各类建设项目,提高节约集约用地已经势在必行。

1、从盘活存量上着手,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坚持把盘活挖潜土地作为缓解用地供需矛盾、提高土地利用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大盘活土地的处置力度,对闲置两年以上的土地依法收回,对各个被撤并事业单位以及关停、倒闭企业的遗留土地资产和低效率的土地,重新规划布局或腾笼换鸟,促进其二次入市流转,进一步显化土地资产价值,使存量闲置土地得以地尽其用,最大限度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2、从批后监管上着手,确保项目规范用地。建立用地批后公示、用地监管警示、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等制度,切实加强加强警示用地批后监管工作。项目用地批准后,在用地现场显著位置设立“项目用地公示牌”,对项目的面积、位置、各项指标、开竣工时间、监管机构、举报电话灯内容进行公示。项目竣工后,相关部门严格对照土地出让合同内容,对项目建设用地各项指标进行复核检查,对符合条件的准予通过竣工验

收,确保项目单位按规定用地。

3、从加强执法上着手,严格打击违法用地行为。立足于“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早查处”,进一步完善区、镇、村、组四级执法监察网络,实现了对土地违法行为全方位、多层面的监控。从严从速打击未批先用以及乱占滥用土地行为,提高执法监管能力,确保依法依规用地,解决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有效遏制各种乱占滥用土地行为。

4、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上着手,探索节约集约用地新模式。我镇从201*年以来就大力实施土地增减挂钩,3年来净增耕地581亩,今年又积极筹划万顷良田项目工程。通过这些项目的实施,,对农村田、水、路、渠、林、村进行综合整治,优化了土地利用结构,推动了耕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农民居住向集镇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实现耕地数量增加、质量提高,农民生活条件改善,农村面貌大为改观,同时也大大促进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缓解了建设用地供需矛盾。

扩展阅读:第一部分 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报件材料的组件和填报要1

第一部分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报件材料的组件和填报要求

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上报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的建设用地。

一、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准权限和报批主体

(一)审批权限: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审批权限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准权限一致。征收土地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二)报批主体:市、旗县(市)人民政府申请,具体由市、旗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报批材料。市辖区或开发区组织的建设用地报批材料,须经市、旗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数个市辖区或数个乡镇可以组成一个批次用地,由市或旗县对各种地类和数据汇总,盟市的审查意见中各类数据应为汇总数。每个旗、县(市、区)按照自治区下达各地的土地利用计划每个年度原则上不超过5个批次用地。

城市(镇)人民政府申请的分批次建设用地,地块选址不得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因特殊原因,小部分建设用地确需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的,经批准可以按照规定作局部调整。

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报件材料的组成和填报(一)“一书三方案”的拟定

“一书三方案”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统一编号,涉及面积、资金有关数字保留四位小数,用计算机打印填报。1、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

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采取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行文请示的形式呈报,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中“县(市)人民政府审核意见”栏和“市(地、州)人民政府审核意见”栏可不填写内容。⑴申请用地单位:×××人民政府(批次项目以政府名义申请)。

⑵申请用地项目名称:×××旗县(市区)××××年第×批次城市(镇)建设用地。⑶申请用地总面积:本批次拟申请用地的总面积(只填数字)。

⑷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指本批次申请用地总面积中转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未利用地面积的总和。⑸土地利用现状:要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勘测定界技术成果进行归并,如实填写。其中国有土地、集体土地要区分开。

⑹拟开发地块名称:已确定项目的要写项目名称,暂时没有确定项目的要把地块编上号,地块位置应与勘测定界图上的地块对应。⑺用地面积:各地块的面积。

⑻开发用途:指地块建设的用途,按实际情况填写工业、教育、道路,仓储、医疗等,多种用途的,可以填写“综合”,主要是可以反映出拟开发区、块应采取的供地方式。2、农用地转用方案

农用地转用方案主要涉及农用地转用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用地转用计划。⑴转用面积:本批次中涉及农用地转用面积,包括国有和集体。耕地:指农用地面积中的耕地面积。

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批次项目在规划文本和规划图上涉及哪级规划的在相应级别栏内注明(划√)⑶农用地转用计划:⑴本年度计划指标:自治区下达的本年度批次指标计划;⑵结转指标:建设项目应当先使用当年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在当年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不够情况下,可申请使用上年度结转指标;⑶本项目拟使用计划指标:指本批次需使用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3、补充耕地方案制定补充耕地方案时,必须注明与补充耕地挂钩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名称,并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范围以及用于补充耕地的地块位置。

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内占用耕地进行建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通过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实施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内的耕地转为建设用地,由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通过土地整理补充占用的耕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占用耕地进行建设的,必须实行先补后占。通过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农用地转用。(今后,未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验收的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不能作为已补充耕地填报)⑴补充耕地责任单位:指申请用地的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

⑵补充耕地承担单位:负责补充耕地的企事业单位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⑶对应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名称,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是按照有关规定立项有效,属列入自治区、盟市、和旗县(市区)项目库的。面积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设计可以新增加的耕地面积。

⑷补充耕地方式:属于自行补充或委托补充的在相应栏中填补充面积。

⑸自行补充:是指建设单位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自行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补充耕地的方式。

⑹委托补充:是指申请建设用地单位由于没有条件补充耕地,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造地费)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他旗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补充耕地的方式。采取委托方式补充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由建设用地所在旗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填写,其中承担单位应填写安排补充耕地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⑺缴纳耕地开垦费情况:⑴收费标准:应按照前五年平均年产值确定收费57倍;⑵缴纳金额:指实际缴纳耕地开垦费金额。同时附具缴纳资金证明。

⑻已完成补充耕地面积:指已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验收的或由厅委托盟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验收并经过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复核确认的。同时附具验收文件或验收合格证。

⑼计划补充耕地情况:按照规定,批次项目应该先补后占,不存在计划补充情况,考虑到我区的情况,批次项目补充耕地的实施年度,必须在上报申请用地的年度10月底前完成。计划补充耕地的,须附具委托单位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定的委托补充耕地协议书。

⑽补充耕地地块情况:要求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划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范围,标出用于此次补充耕地的地块位置,并给地块编号。在方案中要填写拟补充耕地所在的图幅号、图斑号、土地现状、补充面积。使用已验收的补充耕地储备库内的耕地进行“先补后占”的,可以实行台帐管理,进行指标划转。在备注中,对指标划转后库内剩余耕地指标作出具体说明(已验收的补充耕地面积、已使用数、本次使用数、结余数)。

凡利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新增加的耕地,不能用于建设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多方筹集资金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应按资金渠道核算新增耕地面积,利用耕地开垦费新增加的耕地,才可用于建设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4、征收土地方案

组织建设用地项目报批材料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拟征(占)收土地进行现场勘察,复合土地权属。⑴被征收土地涉及权属单位:填写乡(镇)、村的名称。

⑵权属状况:填写被征收土地的权属是否清楚,四至是否明确,有没有权属争议等。⑶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标准的确定

土地补偿费是因国家征收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补偿的对象包括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这里的“该耕地”,是指实际征收的耕地数量。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农作物主产品的平均年产量乘以当地政府公布的主产品价格,加上前三年主要副产品的平均年产量乘以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副产品价格,确定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统计部门出具)

土地补偿倍数: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制定的具体补偿倍数。⑷土地补偿费用的计算方法: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土地补偿费。征收其他土地(如林地、草地),其土地补偿可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确定。⑸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的确定

安置补助费是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所给予的补助费用,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这里的“该耕地”,则是指被征收土地所在地,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

⑹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方法:

⑴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征地前人均耕地的面积×年均产值×倍数;⑵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被征收耕地的面积÷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面积;⑶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总额=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被征地耕地面积×年均产值×倍数。

举例说明:a、如政府需要征收某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耕地1000亩,征地前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为2亩,征地前三年产值为800元,那么,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的具体计算公式为: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2×800元×6(倍)=9600元;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1000亩÷2亩=500人;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总额=500人×9600元/人=4800000元(即480万元)

B、如政府需要征收某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耕地1000亩,征地前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为1亩,征地前三年产值为800元,那么,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的具体计算公式为: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1×800×6(倍)=4800元;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1000亩÷1亩=1000人;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总额=1000人×4800元/人=4800000元(即480万元)

这样规定,是将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与人均耕地面积挂钩,从而使安置补助费标准更加公平、合理,有利于保护农民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一般来说,征收有收益的土地,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征收无收益的土地,不应支付安置补助费。

对已制定颁布了征地补偿具体标准的地区,“费用标准”可引用文件名称,报批材料中附文件。⑺征地费用综合标准:是指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等征地费用总合折算到每公顷的单价,单位为万元/公顷。

⑻安置途径:包括货币安置、用地单位安置、农业安置、征地款入股安置、社会保险安置、土地开发整理安置等,应按实际安置途径具体填写。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238号)文件,对关于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除以上安置办法外,又提出了新的意见,如重新择业安置、异地移民安置等,按照实际安置情况填到对应栏中。

涉及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需安置劳动力人数按照实际安置人数填写。使用国有土地的补偿,根据实际情况可参照“征收土地方案”填写。5、续表征收土地情况调查表

按照实际调查情况具实填报。(二)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汇总表按照表格要求,由市、旗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填报。表中土地总面积、其中耕地面积可不填。(三)建设项目拟供地情况说明

已有具体建设项目的,应附具项目名单,列明拟建项目名称、性质、规模、用地面积和供地方式。下半年上报批次用地时,要对上半年已批准的批次供地情况作出说明。

(四)关于补偿费用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及妥善安置被征地农牧民生产、生活保障措施情况的说明

1、简述征地情况(面积、安置人数等);2、说明征地补偿费用标准情况及拟订依据,采用征地统一年产值或区片地价的,附具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3、具体说明对被征地农牧民拟采取的安置途径。4、承诺能够保证被征地农牧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证。

(五)拟征地块的书面告知文书和听证材料及旗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关于征地程序的有关说明

按照国土资源听证文书格式填写。在征地依法报批前按规定履行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其内容包括: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对确需听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并附具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听证记要;对被征地村民未申请听证的,说明当事者放弃听证的有关情况,并附具听证告知书。旗、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征地程序的有关情况做出说明。

(六)拟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的确认书、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的基础上具实填写。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物权人共同确认,并签字画押,同时要加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公章。

如被征(占)土地尚未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的,须由当地旗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土地权属证明。已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的提供复印件。

土地利用现状图与勘测定界技术报告确定的地类不一致的,须由旗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地类变更情况证明材料。地类的权属落实到农户。

(七)补充耕地协议书或验收文件(验收合格证)(见补充耕地方案内容)

补充耕地边占边补的要提供补充耕地协议。补充耕地委托方与受托方要对补充耕地面积、补充耕地位置、补充耕地方式、补充耕地质量、补充耕地费用、完成时间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要在协议中体现。实行委托补充方式的,从耕地储备库中划转指标的,附具耕地开垦费(造地费)足额缴纳证明。占用基本农田的,补充耕地费用标准按当地最高标准执行。(八)建设项目现场查看记录表

建设项目上报之前,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执法监察机构)要到实地进行现场查看,对未实施占地行为的建设项目,按照现场查看记录表内容要求填报。对已形成未批先占的建设项目,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并已结案。组织报件时,要附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罚没款收据,对涉及处分责任人的,提供行政处分决定书或行政处分建议书。(九)林地审核同意书

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须提供有审批权的林业部门出具的林地审核同意书。土地勘测定界林地面积须与林业部门批准的面积一致。

(十)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建设项目用地按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试行)》的要求执行;土地分类符合《全国土地分类》规定。

要求:1、必须由有勘测定界资质单位来完成;2、必须使用完整的国家统一坐标系统;3、附勘测定界资质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十一)土地利用现状图(1:1万)报国务院审批的批次建设用地,须提供土地利用现状分幅原图,报自治区审批的可附局部图,并在图上标明拟征地块位置、范围,加盖旗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公章。对于该地区没有1:1万现状图的,要作出说明。

(十二)补充耕地位置图、补划基本农田位置图(1:1万)

报国务院审批的批次建设用地,须提供土地利用现状分幅原图,提供拐点坐标,并在图上标明补充耕地位置、范围;报自治区审批的可提供局部图,标明补充耕地位置、范围。对补充耕地与土地整理项目挂钩的,要求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划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范围,标出用于此次补充耕地的地块、位置,并在图上给地块编号,加盖旗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公章。

占用基本农田的,提供乡级土地利用现状图,并提供拐点坐标,与补充耕地位置图相同。(十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将本批次用地地块标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上,并加盖盟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印章或规划审核章。同时提供城市(镇)规模控制图。

(十四)盟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内蒙古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盟市、旗县(市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国土资发[201*]77号)文件规定,盟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旗县(市区)上报的建设用地报件材料依法审查,按要求出具审查意见并承担主要责任,要对报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盟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核责任主要反映在出具的审核意见中,也是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查工作的重要依据。主要内容应包括:1、用地情况概况:对于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要介绍申请用地的城市(镇),是本年度的第几批次,申请用地面积、区块数量和拟开发用途。

2、农用地转用情况:农用地转用面积,其中耕地面积;是否符合规划,是否涉及规划局部调整;用地计划指标安排情况。

3、补充耕地情况:占用耕地面积、需补充耕地面积、补充耕地采取的方式、补充耕地资金是否落实、挂钩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名称及新增耕地数量,此次用于补充耕地的数量;是否已经完成并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检查验收;边补、边占的,补充耕地的计划安排。

4、征收、使用土地的有关情况:包括征地总面积,涉及安置农业人口数量,征地费用综合标准;涉及安置的劳动力数量,劳动力安置途径等;征地补偿标准的合法性、安置途径的可行性、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等。

5、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的说明: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以有偿方式供地的,需对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做出说明。

6、结论性意见: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列入年度计划,补充耕地是否落实,征地补偿费用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劳动力安置途径是否合理等。

(十五)盟市、旗县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应包括那些内容

盟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对上述基础材料组织并进行认真的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并代同级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草拟该批次用地请示。其内容包括:报批的法律依据、申请用地情况(申请用地总面积、农用地转用面积、耕地面积、其它地类情况),土地权属情况、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和新增费准备情况、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安置途径是否可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和年度用地计划、补充耕地措施、资金、地块落实情况等。

三、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报件材料质量要求

必须用计算机打印填报,凡是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文件及表格一律要正式文件,其他可提供复印件,但要保证文件材料的清晰。报件材料一律采用统一格式,统一用A4纸,附件目录要与材料名称一致、排列顺序一致。有关数据不得有涂改痕迹。图件部分要按照制图要素制作。

第二部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件材料的组件和填报要求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等建设项目依照法律规定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

一、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准权限、申报单位

(一)批准权限: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国土资源部《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规定,有四类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需报国务院批准。

⑴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只要是国务院批准的项目,不论项目占地大小,涉及农用地转用,需报国务院批准;

⑵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⑶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⑷中央军委批准及解放军四总部批准的军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其中,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是指由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直接行文批复的建设项目,或由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文,但在批复文件中注明经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

上述规定之外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面积超过法定权限,报国务院批准。

(二)申报单位: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向用地涉及旗县人民政府申请,具体由市、旗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报批材料,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报批。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多个旗县的,相关旗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分别组织报批材料,由盟市统一汇总情况后,以盟市为单位报批。

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件材料的组成和填报要求(一)建设用地申请表

由申请用地单位填报,并提供经年度检验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外合资企业须提供相关批准文件。

(二)“一书四方案”的拟定

“一书四方案”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统一编号,涉及面积、资金有关数字保留四位小数,用计算机打印填报。1、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

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采取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行文请示的形式呈报,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中“县(市)人民政府审核意见”栏和“市(地、州)人民政府审核意见”栏可不填写内容。⑴申请用地单位:与建设用地申请表中用地单位印章一致。

⑵申请用地项目名称:填写建设项目名称(与建设项目批准的名称一致)。⑶申请用地总面积:建设项目拟申请用地的总面积(只填数字)。

⑷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指申请用地总面积中转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未利用地面积的总和。⑸土地利用现状:要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勘测定界技术成果进行归并,如实填写。其中国有土地、集体土地要区分开。

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应认真填写,特别是预审意见要填写清楚,“项目批准文件”指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工程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总平面规划批准文件,“功能区分名称”应与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规定的功能区分名称一致。⑺用地面积:各地块的面积。2、农用地转用方案

农用地转用方案主要涉及农用地转用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用地转用计划。⑴转用面积:本批次中涉及农用地转用面积,包括国有和集体。⑴耕地:指农用地面积中的耕地面积。

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建设项目不需要调整的,在相应的规划级别中注明(划√)。对需要局部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需编制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同时在规划级别中注明(划√),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标明调整位置。

⑶农用地转用计划:⑴本年度计划指标:自治区下达的本年度指标计划;⑵结转指标:建设项目应当先使用当年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在当年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不够情况下,可申请使用上年度结转指标;⑶本项目拟使用计划指标:指本次需使用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3、补充耕地方案

制定补充耕地方案时,必须注明与补充耕地挂钩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名称,并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范围以及用于补充耕地的地块位置。⑴补充耕地责任单位:指申请用地的建设单位。

⑵补充耕地承担单位:负责补充耕地的企事业单位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⑶对应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名称,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是按照有关规定立项有效,属列入自治区、盟市、和旗县(市区)项目库的。面积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设计可以新增加的耕地面积。

⑷补充耕地方式:属于自行补充或委托补充的在相应栏中填补充面积。

⑸自行补充:是指建设单位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自行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补充耕地的方式。

⑹委托补充:是指申请建设用地单位由于没有条件补充耕地,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造地费)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他旗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补充耕地的方式。采取委托方式补充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由建设用地所在旗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填写,其中承担单位应填写安排补充耕地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⑺缴纳耕地开垦费情况:⑴收费标准:应按照前五年平均年产值确定收费57倍;⑵缴纳金额:指实际缴纳耕地开垦费金额。同时附具缴纳资金证明。

⑻已完成补充耕地面积:指已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验收的或由厅委托盟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验收并经过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复核确认的。同时附具验收文件或验收合格证。

⑼计划补充耕地情况:计划补充耕地的,须附具委托单位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定的委托补充耕地协议书。大型的建设项目补充耕地实施计划最长不能超过3年。

⑽补充耕地地块情况:要求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划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范围,标出用于此次补充耕地的地块位置,并给地块编号。在方案中要填写拟补充耕地所在的图幅号、图斑号、土地现状、补充面积。使用已验收的补充耕地储备库内的耕地进行“先补后占”的,可以实行台帐管理,进行指标划转。在备注中,对指标划转后库内剩余耕地指标作出具体说明(已验收的补充耕地面积、已使用数、本次使用数、结余数)

4、征收土地方案

组织建设用地项目报批材料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拟征(占)收土地进行现场勘察,复合土地权属。⑴被征收土地涉及权属单位:填写乡(镇)、村的名称。

⑵权属状况:填写被征收土地的权属是否清楚,四至是否明确,有没有权属争议等。⑶收耕地的土地补偿标准的确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这里的“该耕地”,是指实际征收的耕地数量。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农作物主产品的平均年产量乘以当地政府公布的主产品价格,加上前三年主要副产品的平均年产量乘以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副产品价格,确定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应统计部门出具)

土地补偿倍数: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制定的具体补偿倍数。⑷土地补偿费用的计算方法: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土地补偿费。征收其他土地(如林地、草地),其土地补偿可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确定。⑸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的确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这里的“该耕地”,则是指被征收土地所在地,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⑹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方法:

⑴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征地前人均耕地的面积×年均产值×倍数;⑵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被征收耕地的面积÷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面积;⑶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总额=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被征地耕地面积×年均产值×倍数。

举例说明:a、如政府需要征收某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耕地1000亩,征地前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为2亩,征地前三年产值为800元,那么,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的具体计算公式为: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2×800元×6(倍)=4800元;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1000亩÷2亩=500人;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总额=500人×4800元/人=2400000元(即240万元)

B、如政府需要征收某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耕地1000亩,征地前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为1亩,征地前三年产值为800元,那么,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的具体计算公式为: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800×6(倍)=4800元;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1000亩÷1亩=1000人;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总额=1000人×4800元/人=4800000元(即480万元)

这样规定,是将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与人均耕地面积挂钩,从而使安置补助费标准更加公平、合理,有利于保护农民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一般来说,征收有收益的土地,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征收无收益的土地,不应支付安置补助费。

对已制定颁布了征地补偿具体标准的地区,“费用标准”可引用文件名称,报批材料中附文件。⑺征地费用综合标准:是指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等征地费用总合折算到每公顷的单价,单位为万元/公顷。

⑻安置途径:包括货币安置、用地单位安置、农业安置、征地款入股安置、社会保险安置、土地开发整理安置等,应按实际安置途径具体填写。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238号)文件,对关于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除以上安置办法外,又提出了新的意见,如重新择业安置、异地移民安置等。涉及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需安置劳动力人数按照实际安置人数填写。使用国有土地的补偿,根据实际情况可参照“征收土地方案”填写。4、续表、征收土地情况调查表按照实际调查情况具实填报。5、供地方案

⑴本期拟供用地:“功能分区”严格按照建设用地指标规定的名称和内容填写。用地面积按功能分区的不同分栏填写,适用相同建设用地指标值同类功能分区,可以合并填写。“面积(公顷)”栏填写用地面积之和。“数量”栏填写功能分区的个数;公路路基等线状工程填写各有关工程长度之和。

⑵改(扩)建、增建项目等需要在原有建设用地基础上申请新增建设用地,除在“本期拟供用地”中“新增用地”栏填写本次申请用地外,还应在“原有用地”栏填写原有功能分区的用地面积。⑶指标控制面积:指按建设用地指标值计算的用地面积;⑷指标对应条件:指该建设项目用地指标所依据的条件。⑸建设用地指标适用情况:对已颁布的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按照指标规定的面积核定用地面积,并将各功能分区用地核定情况填入此栏中。当实际用地面积大于指标控制面积时,建设单位须附具体说明,同时应说明理由和依据。

⑹供地方式:填写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供地方式。

(三)关于补偿费用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及妥善安置被征地农牧民生产、生活保障措施情况的说明

1、简述征地情况(面积、安置人数等);2、说明征地补偿费用标准情况及拟订依据,采用征地统一年产值或区片地价的,附具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3、具体说明对被征地农牧民拟采取的安置途径。4、承诺能够保证被征地农牧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证。(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按照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和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内国土资发[201*]328号)文件执行。

涉及规划局部修改的,附经过论证、听证的土地利用规划局部修改方案和批准文件。(五)建设项目的核准、备案或批准文件

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1*]20号)文件精神,由建设单位提供相关文件。(六)初步设计文件或其他设计批准文件提供相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七)是否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有关文件

建设项目涉及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和已设置采矿权、探矿权的,提供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及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或国土资源部批准压覆的意见及有关材料;不压覆的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供不压覆的证明(意见)。

(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意见书及备案表

建设项目不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由建设项目所在盟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未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证明;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附具地质灾害评估专家审查意见书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盖章的备案表。(九)拟征地块的书面告知文书和听证材料及旗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关于征地程序的有关说明

按照国土资源听证文书格式填写。在征地依法报批前按规定履行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其内容包括: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对确需听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并附具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听证记要;对被征地村民未申请听证的,说明当事者放弃听证的有关情况,并附具听证告知书。旗、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征地程序的有关情况做出说明。

(十)拟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的确认书、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的基础上具实填写。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物权人共同确认,并签字画押,同时要加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公章。

如被征(占)土地尚未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的,须由当地旗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土地权属证明。已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的提供复印件。

土地利用现状图与勘测定界技术报告确定的地类不一致的,须由旗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地类变更情况证明材料。地类的权属落实到农户。

(十一)补充耕地协议书或验收文件(验收合格证)(见补充耕地方案内容)

补充耕地边占边补的要提供补充耕地协议。补充耕地委托方与受托方要对补充耕地面积、补充耕地位置、补充耕地方式、补充耕地质量、补充耕地费用、完成时间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要在协议中体现。实行委托补充方式的,附具耕地开垦费(造地费)足额缴纳证明。占用基本农田的,补充耕地费用标准按当地最高标准执行。(十二)建设项目现场查看记录表

建设项目上报之前,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执法监察机构)要到实地进行现场查看,对未实施占地行为的建设项目,按照现场查看记录表内容要求填报。对已形成未批先占的建设项目,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后,并已结案。要附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罚没款收据,对涉及处分责任人的,提供行政处分决定书或行政处分建议书。

(十三)公路建设项目用地审查表或铁路建设项目用地审查表

公路、铁路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建设用地状况据实填报《公路建设项目用地审查表》或《铁路建设项目用地审查表》。盟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对建设项目用地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的原则,在审查公路、铁路项目时,重点依据公路、铁路建设用地指标对《审查表》的各项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并将经审核合格的《审查表》与旗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编制的供地方案进行对照,审查表要与供地方案一致。对用地规模不符合用地指标的,要求建设单位重新填报审查表或调整供地方案。(十四)土地估价报告、草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以有偿方式供地的须提供具有土地评估资质机构出具的土地评估报告及与草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估价报告要符合《土地估价报告规范格式(1996)》要求。(十五)林地审核同意书

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须提供有审批权的林业部门出具的林地审核同意书。土地勘测定界林地面积须与林业部门批准的面积一致。

(十六)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建设项目用地按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试行)》的要求执行;土地分类符合《全国土地分类》规定。

要求:1、必须由有勘测定界资质单位来完成;2、必须使用完整的国家统一坐标系统;3、附勘测定界资质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十七)土地利用现状图(1:1万)

报国务院审批的批次建设用地,须提供土地利用现状分幅原图,报自治区审批的可附局部图,并在图上标明拟征地块位置、范围,加盖旗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公章。对于该地区没有1:1万现状图的,要作出说明。

(十八)补充耕地位置图、补划基本农田位置图(1;1万)

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用地,须提供土地利用现状分幅原图,提供拐点坐标,并在图上标明补充耕地位置、范围;报自治区审批的可提供局部图,标明补充耕地位置、范围。对补充耕地与土地整理项目挂钩的,要求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划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范围,标出用于此次补充耕地的地块、位置,并在图上给地块编号,加盖旗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公章。

占用基本农田的,提供乡级土地利用现状图,并提供拐点坐标,与补充耕地位置图相同。(十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将建设项目用地地块标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上;涉及规划调整的,要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前、调整后的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要加盖盟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印章或规划审核章。(二十)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或线形工程平面图

符合已颁布的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可不符,超出规定指标的需附建设项目设计平面布置图,并说明情况。

(二十一)盟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内蒙古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盟市、旗县(市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国土资发[201*]77号)文件规定,盟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旗县(市区)上报的建设用地报件材料依法审查,按要求出具审查意见并承担主要责任,要对报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盟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核责任主要反映在出具的审核意见中,也是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查工作的重要依据。主要内容应包括:1、用地情况概况:对于单独选址的建设用地项目,要介绍项目概况,包括项目类型、批准立项(可研批复、核准、备案)文件、批准设计文件、工程建设规模、投资总额;申请用地总面积,集体及国有土地地类面积。

2、建设用地项目预审情况: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应包括预审机关、预审时间、预审意见文号,预审的结论性意见,包括肯定性意见和完善性意见。

3、农用地转用情况:农用地转用面积,其中耕地面积;是否符合规划,是否涉及规划局部调整;用地计划指标安排情况。

4、补充耕地情况:占用耕地面积、需补充耕地面积、补充耕地采取的方式、补充耕地资金是否落实、挂钩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名称及新增耕地数量,此次用于补充耕地的数量;是否已经完成并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检查验收;边补、边占的,补充耕地的计划安排。

5、征收、使用土地的有关情况:包括征地总面积,涉及安置农业人口数量,征地费用综合标准;涉及安置的劳动力数量,劳动力安置途径等;征地补偿标准的合法性、安置途径的可行性、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等。

6、供地情况:单独选址建设用地项目,应包括各功能分区用地面积、建设用地指标适用情况,土地使用权提供方式等有关情况。

7、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的说明: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以有偿方式供地的,需对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做出说明。

8、结论性意见: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列入年度计划,补充耕地是否落实,征地补偿费用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劳动力安置途径是否合理,用地规模是否符合行业用地指标,供地方式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对预审提出的完善性意见的落实情况。(二十二)盟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应包括那些内容

盟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对上述基础材料组织并进行认真的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并代同级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草拟该建设项目用地请示。其内容包括:报批的法律依据、申请用地情况(申请用地总面积、农用地转用面积、耕地面积、其它地类情况),土地权属情况、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和新增费准备情况、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安置途径是否可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和年度用地计划、补充耕地措施、资金、地块落实情况等。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件材料质量要求

必须用计算机打印填报,凡是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文件及表格一律要正式文件,其他可提供复印件,但要保证文件材料的清晰。报件材料一律采用统一格式,统一用A4纸,附件目录要与材料名称一致、排列顺序一致。有关数据不得有涂改痕迹。图件部分要按照制图要素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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