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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有人口、特殊人群、及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经验总结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9 00:21:54 | 移动端:关于实有人口、特殊人群、及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经验总结

关于实有人口、特殊人群、及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经验总结

关于实有人口、特殊人群、及预防青少

年犯罪的经验总结

**市公安分局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坚持以人民满意度为评判标准,注重民生所向,打破传统模式的束缚,创新理念、创新思路、创新举措,得到了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也得到了辖区居民群众的广泛赞誉。一、实有人口管理

**市公安局在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坚持以人民满意度为评判标准,注重民生所向,打破传统模式的束缚,创新理念、创新思路、创新举措,得到了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也得到了辖区居民群众的广泛赞誉。**市公安局创新举措,建立社区警务站,把派出所部分职能“搬进”社区,明确由警务站工作的社区民警开展一般的暂住证办理和流动人口出租房屋采集工作看,有效缓解了基层派出所工作压力,节约了警务成本。同时境外人员只需携带入出境证件及租房协议等至前台完成信息录入,即可完成临时住宿登记。警务站工作的社区民警在对入住境外人员办理登记过程中,参照“以房管人”的宾馆住宿登记模式,采取酒店式管理,做到“人来登记、人走注销、实时登记”,从源头上杜绝漏管失控。同时,由社区民警会同物业管家一道对相关信息进行上门核实,确保信息真实鲜活,进而有效为境外人员提供针对性服务。**市公安局积极倡议外来人员融入小区,为小区安全环境出一份力。一些暂住人员也积极主动报名,目前小区152名义务巡逻队伍中有流动人员25名,为小区的群防群治增添了色彩。

二、特殊人群服务管理

201*年初至今的重点人口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动员社会各方力量,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减少了重新违法犯罪,社会风气明显好转,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1、健全了机构:

我市成立了重点人口管理小组,把重点人口管理工作摆上了议事日程,做到常抓不懈,明确了各单位的工作目标,各个村对重点人口设立档案,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2、完善了措施

采取每一个重点人口由三人组成帮教小组对其进行帮教,帮教小组人员必须做到“四知道”、“六熟悉”。即(一)知道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职业、违法犯罪性质处理情况;(二)知道家中的经济状况;(三)知道平时经常交往的人员;(四)知道现实表现情况。六熟悉是(一)体貌特征;(二)犯罪同伙;(三)姓名、外号;(四)作案手段;(五)活动规律;(六)着装变化。

3、制定了计划、落实了责任

我们针对一些有违法的人员,我们的帮教人员制定计划加以引导,一般在三年内就要转化过来,而对一些刚释放回家的人员。我们采取区别对待的办法,对一些被减刑回来,罪行不重,且确属改造好了的,帮教组人员尽可能提供各种帮助,包括生产、生活、经济等各个方面,对一些没有改造好的人员,我们的帮教组人员也很有采取推不管了的方法,而是想方督促其转化,让其坚信可以转化好,社会不会抛弃他。

三、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

**市公安局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演讲稿演讲稿的要求,在上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组织,狠抓落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取得一定成效。1、认清形势,统一思想,进一步增强做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201*年,**市公安局以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工作为契机,与各有关部门大力协同、综合防治,教育与法制相结合,使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得到明显好转,维护了社会稳定,同时也充分体现了党委、政府、社会各界对青少年的关爱和对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高度关注。

2、突出重点,多措并举,进一步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针对青少年违法犯罪呈现的特点、趋势,强化打击力度,全面清理整治,开展警校共建,落实帮教措施,有效地维护了青少年的合法权益。扎实推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道德和法制教育。

3、积极开展各种专项整治活动。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与司法、教育、文化、劳动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有力措施开展综合治理,严厉打击侵害青少年人身权利等违法行为;开展网吧、娱乐场所专项整治和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净化社会空气;加强学校周边环境整治工作,维护了学校周边的社会治安,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扩展阅读:英国青少年犯罪预防的经验及启示

英国青少年犯罪预防的经验及启示

刘桃荣7501

青少年犯罪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一个突出社会问题,学者们把它与吸毒贩毒、环境污染并称为“三大社会公害”。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世界各国都在进行有意义的探索,并形成了许多富有创造性的经验和科学的对策措施。笔者在英国进行了为期半年公共管理专业学习,特别是到司法行政机构进行岗位实习,了解司法体系运作的全面状况。在学习与实践中,对英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给予了重点关注,现结合我国实际,就如何借鉴他国经验,加强我国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谈点粗浅的想法。

一、英国青少年司法制度简况

英国由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及北爱尔兰四个地区组成,各地区都有自己的法律制度,在法律内容、组织和措施方面各有不同。比较而言,英格兰与威尔士地区的刑事司法制度较为一致。本文对英国青少年司法制度的介绍,以英格兰和威尔士为范本。

英国无全国统一的司法机构,司法行政机关由法务大臣、内政大臣管理。法务大臣为司法行政机关首脑。刑事法院体系由下而上分别为治安法院、皇家刑事法院、刑事上诉法院、上议院。另设有专门法院,如少年法院等。在英国,无违法、犯罪之区分,超速驾车、在公共场所醉酒、小偷小摸等都属于犯罪行为。

英国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国会通过的成文法、不成文法及欧共体法。有关青少年犯罪的立法既在其他法律中有体现,也有专门立法。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1994年修改)、《1988年犯罪与动乱法》、《1988年人权法》(内容包含《欧洲人权公约》)、《1994年录音实施法》、《1996年警察与证据实践法》对未成年人司法涉及的各个方面都作了专门规定。1997年工党上台执政后针对青少年法律体系存在的程序缓慢、很少关注及时预防犯罪的问题,致力于改进青少年司法制度。为此,于1998年成立了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委员会,检查青少年法律体系的运作。同时,该委员会监督少年法院的工作,制定加快青少

年犯罪刑事处理程序的标准,保障青少年犯罪惩治和预防工作的一致性和有效性。201*年该委员会探索建立了一个青少年犯罪基因危险的结构性评估模式。这个模式通过下列方式来预防青少年犯罪:运用快捷的司法行政程序保证每一个违反法律的青少年在指控中得到毫不迟延的处理;促使青少年罪犯考虑其犯罪后果;用国家干预来减少把青少年置于犯罪危险的因素;对严重的和持续的犯罪加大惩罚;鼓励青少年犯罪的受害人得到赔偿;加强父母的责任。并在政府内阁办公室内成立了社会排斥小组,主要检查穷人的集中状况及无家可归的原因和后果,以及这些因素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1997年内政部发表白皮书《没有任何借口:英国和威尔士处理青少年犯罪的新方式》;1997年12月发布了《犯罪和扰乱秩序法案》,1998年议会讨论通过了《犯罪与扰乱秩序法》,1999年出台了《少年司法及刑事证据法》。《犯罪与扰乱秩序法》着眼于下列目标:形成一个预防青少年犯罪和重新犯罪的清晰策略;构建一个多部门参与的、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团队;英国和威尔士青少年法律委员会制定标准来监督这个体系的运作;对儿童和青少年的行为进行早期干预以防止滑入犯罪;儿童、青少年和他们的父母要对孩子的行为负责;减少青少年法律程序的延迟,从而加强对犯罪的预防和提高社区的安全性。该法成为英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指导性文件。

二、英国青少年犯罪预防的主要特点

1、重视早预防,早介入。将犯罪早期预防的重点放在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上,及早进行控制。针对未成年人的“反社会行为”,英国法律制定了各种形式的惩戒项目,包括申斥和最后警告(reprimandsandfinalwarnings)、赔偿令(reparationorder)、行为计划令(theactionplanorder)、养育令(theparentingorder)、强制滞留和接受训练令(thedetentionandtrainingorder)、儿童安全令(thechildsafetyorder),以阻止青少年有进一步的不法行为。如养育令主要是针对孩子逃学、在犯罪的危险中或者实际已经在犯罪时向父母作出的,当孩子出现暴怒、敌意和仇恨,逃学或犯罪时,父母应向专业机构、父母组织寻求帮助和支持,甚至从那些有犯罪儿童的父母那里得到教训;儿童安全令是针对十岁以下不负刑事责任的儿童的不良行为,进行迅速快捷的干预,以在最早的阶段防止犯罪的萌芽。如201*年仅SUNDERLAND地区就由法院发出了93份养育令和2份儿童安全令。在实行早预防、早介入中也特别强调父母的责任,对父母是否尽责实行司法干预。1991年《刑事审判法》对父母的责任作了规定,治安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要根据父母责任状况决定是否让父母参与法庭,是否对父母判决罚款和赔偿令。1994年的《刑事审判和公共秩序法》进一步延伸了对父母教育孩子的约束,凡被送上法庭的未成年人要有相应的家庭状况的社会报告。201*新年伊始,英国首相布莱尔向全国宣布了一项“尊重行动计划”,目的是“根除反社会的恶行,培植良好的行为”。这项计划内容包括建立“国家养育学院”来教育孩子并且为父母提供支持和建议,对那些制造麻烦的“问题家庭”处以更严厉的处罚。

2、重视各方面资源的全面参与,特别是依靠社会志愿者队伍来承担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工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国家的力量当然是非常重要和关键的,但也是远远不够的。为此,英国非常重视动员社会的力量参与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英国救助儿童基金会参与对“问题生”的帮助,除了帮助其提高学习能力,规范其行为习惯外,还帮助他们建立适应社会的生活技能,主要是指孩子在处理社会生活中各种冲突矛盾时,能找到一个比较合理的解决办法,与人相处能力,敢于面对挫折的能力,善于倾诉的能力。同时,他们在各个机构建立了庞大的社会志愿者队伍。如在治安法庭中,社会志愿者对触法未成年人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担任适当成年人。在证人支持服务中,志愿者帮助解答儿童证人对法律的疑问并带儿童提前了解法庭。对社会志愿者都要有选聘、学习的过程和考核、奖惩的配套措施,以保证他们能够承担起相应的职责。参与社会志愿者活动的人员非常广泛,有公务员,也有大学生,他们应具有品行端正、行为良好、无不良记录等基本素质要求,同时还要掌握一些专门的知识和能力。根据《1998年犯罪与扰乱秩序法》成立的“青少年犯罪研究小组”即“YOTs”,是一种由地方政府牵头,将警察、社会福利机构、卫生部门、教育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志愿机构等方面人士联合组织起来,有规范的工作章程、固定的办公地点、稳定的经费来源的预防和干预青少年犯罪的专门机构。目前每一个地方政府都成立了YOTS,其目的在于通过多个机构的参与,运用各方面的专业知识,提供迅速的及时的青少年罪犯处理和社区服务的完整链,实现资源共享,相互支持和尊重。主要工作有:通过处理危险因素对青少年犯罪进行及时的、集中的、可信的早期干预;当儿童受到警告令处理时评估其矫正状况;为儿童和青少年法庭保释程序提供支持服务;为儿童和青少年在还押候审中找到一个合适的住所;帮助因犯罪必须进入司法程序的青少年准备详细的法庭答辩报告,为其提供咨询与指导;监督受到犯罪处罚的青少年执行法庭判决并采取多种手段帮助其矫治等。这一组织有效地将国家力量与社会力量融合在一起,从而构建一个孩子与父母、学校与社会的强有力的关系。

3、重视依法治理,防止失足青少年重新犯罪。一是司法分流。尽量减少对触犯法律的青少年人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即有条件地把那些涉法不深、并确有悔改之意的青少年从刑事司法程序中分流到社区、家庭和学校进行矫治,而不将他们监禁或送进监狱。虽然《1991年刑事审判法》因重新制定适用于10-17岁青少年的监禁标准,导致被监禁的青少年人数上升,但在保守党政府执政的几年中,有关青少年犯罪和刑罚的辩论逐渐增多,志愿组织(NGOs)更加强调使用监禁的替代措施。同时强调要关注那些因贫穷和社会排斥、家庭存在功能障碍、缺少正面的男性角色榜样和经济机会等而产生的不良行为案件,而工党和其他组织,包括面向青少年的王子信托基金会,也出版了一系列研究文献,认为监禁并不能改造青少年。因此,从总体上,青少年因犯罪被监禁的数量是减少的。二是实行“适当成年人”介入制度。“适当成年人”的概念源于1984年英国《警察与刑事证据法》(通常称作PACE)。该法为被逮捕、拘留和在警察局接受讯问期间的犯罪嫌疑人提供了一系列意义深远的保护措施。根据该法规定:凡不满17岁或患有精神错乱或缺陷的未成年人,当其进入警局后,须由一个“适当成年人”(AppropriateAdult)即“AA”来给予帮助。此人独立于司法人员,将参与警察的第一次讯问,为受讯问的未成年人提供意见并监督讯问公正、妥当进行,以保护该未成年的人身及其它合法权利在法律的范围内得到尊重和充分行使,避免受到警察的不当侵犯。判例法也都附有指导说明,以保证警察知道如何解释该法--否则将会受到惩诫处分。“适当成年人”可以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社会福利工作者或其他非警察雇用人员。三是运用递进的处罚,教育和制止其违法行为的进一步发展。英国的《犯罪与扰乱秩序法》针对未成年人的违法或犯罪行为,制定了多种形式的惩戒项目,如最终警告、补偿令、行动计划法令、吸毒治疗与测试令、拘留与训诫令、本地监管宵禁、短期遣返监狱,具有明显的由轻到重的层次,既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区别对待;也体现了刑罚改革的趋势,尤其是补偿令、行动计划法令和吸毒治疗与测试令,都不仅仅是针对违法者处理,还涉及了违法者与周围的环境、与受害人的关系处理。四是建立了一整套完备的保释保障机制,包括设立保释支持机构以及各种保释监控措施。比如成立未成年人保释支持小组,这是一个由警察、教育监管和医疗部门参加的组织,对地方政府负责,工作机构的经费由这些组成部门支付,也有中央部门拨款。这一机构须保障对被保释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不被中断。有时也可将被保释者放在社区志愿者家里看管。再比如,对于获保释无家可归者、或殴打家庭成员、或法官不相信家庭能防止其重新犯罪者,则建立了一个“拘禁旅馆”,白天可以出去工作、会见亲友,但要事先告知。但晚上11点以前必须回来。也就是说,未成年人很少被羁押。即使被羁押,也与成年人分开。

4、重视人文关怀,突显青少年审判的教育预防功能。一是对审理青少年犯罪案件的法官和陪审团有很高的要求。每一个区域每三年任命一次专门的青少年犯罪审理专门小组,从整个区域的所有治安法院的成员中遴选。审理青少年犯罪的治安法官都是资深法官,一般年龄在50岁以上,并有相当资格能够审理青少年犯罪案件,同时即使是有丰富的审判经验也必须接受在青少年法庭审理案件的专门培训及指导。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官工作范围与成年法庭基本相同,但面临着更大的责任和更多的困难,需要更多的耐心和更好的为青少年工作的专门知识和经验。二是实行“圆桌审判”。在对未成年人的审判中,法官穿戴平常的服装,不穿法袍,目的是给未成年人一种亲切和蔼的感觉。同时,对未成年实行“圆桌审判”,法官与少年平等就座,从而更能触摸少年的情感,少年也更容易接受平易近人的法官。平等情感传递和教育信号,更有利于实现犯罪的一般预防功能。三是作出判决要注意保障青少年应当享有的权利。首先判决必须考虑到由1933年《儿童和青少年人权法案》所确立的“福利原则”,即每一个法庭在处理儿童和青少年案件时,必须关注他们应当得到的权利,采取正确的程序使他们从不利的环境中解脱出来,并且保证他们能够受教育和接受培训。于1991年生效的《未成年人法》,作为批准加入《儿童权利公约》的结果,将以前不同的立法文件(包括《1980年未成年人看护法》,《1983年健康和社会福利事业和社会保障裁判法》)中所包含的一系列争议问题汇集到一起。在肯定未成年人享有受到更充分的保护以免受犯罪侵害(例如性虐待)的权利的同时,它还主张了未成年人有受教育、健康和个人发展的权利。根据其有关青少年刑法条款的规定,刑事庭在诉讼中不再把使用看护令作为处理案件的手段(尽管它们在家事庭中仍可对实施了犯罪的青少年适用),规定了“居住地条件”,对已处于监督令之下的儿童或少年,由于受到不良家庭环境的影响又进一步实施犯罪的,可将其转移至另一居住地;并根据还押候审条款的规定(审前羁押而非依保释释放回家),地方当局应为仍处于父母监护之下的未成年人提供食宿,而非仅仅“看护”。1991年制定的《未成年人(安全膳宿)条例》,强化了该条款对有潜逃记录或有可能伤害自己或他人的未成年人的适用。

5、强调融入社区,实现对违法青少年的有效矫治。在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审理、判决之后,预防其重新犯罪的措施极为重要。英国设有青少年犯罪特别工作组,专门负责违法青少年的矫治。同时特别强调社区对违法犯罪青少年的干预和服务作用。于1973年通过的《刑事法庭权力法》创立了社区服务(CommunityService)这一刑种,其中适用于未成年人的包括“社区令”、“补偿令”、“管护令”等社区矫治。英国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被认定犯有应予监禁之罪,法院认定他有罪之前或同时,可以发布社区服务令,要求他参加法定的劳动。社区服务令,一般适用于犯有非暴力性轻微犯罪的罪犯,既可作为主刑,也可作为附加刑。内容主要是从事一定时数的无偿劳动,以此赎回罪过或赔偿被害人;或者为公益和私人从事一定时数的有偿劳动,以赔偿其对于公私法益的损害。实行社区矫治有多重意义,一是愈合被害人。在社区矫治中,犯罪者通过道歉、赔偿、社区服务、生活帮助等,使被害人因犯罪所造成的物质精神损失得到补偿,使被害人因受犯罪影响的生活恢复常态。二是使行为人直接对被害人和社区的伤害承担责任。犯罪者在参与社区服务中,为自己的行为感到羞愧,必须负责由他引起的犯罪行为的损害后果,为自己的造成的损害和痛苦向被害人和被害社区补偿。同时社区通过为犯罪者提供职业训练和文化教育,着眼于社区生活和人际交往,提高他们的情绪控制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帮助他们形成积极健康的生活态度并通过积极的负责任的行为,赢得被害人及其家庭和社区成员的谅解,更好地融入社区。三是增强社区能力。社区矫治促进各种社会力量参与进来,包括犯罪人、被害人、亲友、其他社区成员都努力去实现这一目标,形成了教育、改造青少年的合力,从而增进社区成员间的信任和团结,使对犯罪的处理成为每一个社区成员的权利和义务。201*年,利物浦在WORSLEY社区开办社区法院,探索由法官主导,社区各方面力量参与矫治青少年犯罪的新模式,同时推进青少年犯罪在社区法庭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这一项目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目前,曼彻斯特正在SALFOLD进行积极试点。

三、借鉴英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几点建议

中国是青少年犯罪问题解决得比较好的国家之一,在青少年犯罪预防方面,积累了不少行之有效的经验。但借鉴他国行之有效的经验也是十分重要的。1、健全法律体系,完善司法制度,制定适合未成年人犯罪处理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中国的刑事司法程序对于成年人与未成年人是通用的,没有专为未成年人设计的刑罚及处理方式。近年来,理论界也不断呼吁立法机关制定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司法实践中也在不断探索针对青少年的特殊处理程序及处罚方式,如缓捕、缓诉、前科消灭、社区服务令、家庭管教令等。我国签署并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加入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及《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即《北京规则》)、《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即《利雅得规则》),承诺履行缔约国的义务,改革、完善我国有关预防少年犯罪、少年司法和保护少年权利的法律制度及措施。在这样的大前提下,建立独立的未成年犯罪处理司法程序势在必行。同时,通过立法体系的建立健全,带动少年犯罪的侦查、检察、辩护、法律援助、管教等一系列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最终健全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是一项非常紧迫和有现实意义的工作。

2、坚持依法治理,实行早期介入,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要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预防体系,通过量化模式和标准及时发现并矫正青少年不良行为和反社会行为。同时,建立家庭抚养和监护未成年人责任履行的社会干预制度,通过指导家庭教育方法、监督抚养和监护以及救助脱离家庭的少年儿童等方法,来强化家庭对教育青少年的作用,用家庭的积极有效全面参与促进青少年犯罪预防和矫治。

3、把握刑事政策,多元解决纠纷,促进未成年犯罪的及时处理。司法分流是尽可能减少青少年进入刑事司法程序,防止受到不正当伤害并有效地降低司法资源消耗的积极手段。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可以由被害人和犯罪人在基层法庭主导下进行调解,由法院最后解决,实现案件的及时分流。同时,扩大各种非监禁刑、非刑罚处罚的处置方式,减少定罪和判刑给未成年人成长带来的烙印。4、突出专门作用,强化社会责任,把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贯彻诉讼始终。要明确界定各司法部门在预防青少年犯罪中的权利和责任,真正发挥法律的规范性作用。同时,借鉴英国YOTs组织和联络各相关部门参与青少年犯罪预防的经验,充分发挥学校、工会、共青团、妇联群众团体和机关工委等社会团体以及社区、村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由专门机关牵头,统一进行青少年犯罪预防,找出能够贯穿整个诉讼程序的保护方案。5、建立志愿队伍,吸纳社会力量,扎扎实实做好未成年犯矫正对象的教育保护与行为矫正工作。未成年人矫正组织应当积极开发和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如广泛吸收慈善机构、民间社团等非政府组织的积极支持和援助,更为重要的是,面向全社会招募热衷于未成年人事业的高素质的志愿者,以为未成年犯矫正对象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和全新的关怀。如聘请那些关心青少年成长的老干部、老教师和优秀共青团干部参加,通过一定的培训,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心理和法律服务。对那些正在涉及刑事司法程序的未成年人,除制定法定监护人参与司法程序的相关规则外,对于没有适当监护人的,鼓励有经验有专门知识的志愿者为未成人提供法律建议,并监督司法程序的正当进行。

6、积极探索试点,发挥社区作用,开展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社区预防。无论是基于为青少年营造健康的成长环境从而预防初次犯罪,还是基于在自然生活环境下矫治越轨少年从而预防再次犯罪,社区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都是毋庸置疑的。20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名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这一规定的出台,促进了不少地区社区矫正工作试点的开展。要认真总结这方面的经验,同时积极借鉴一些行之有效的国外举措,本着关怀被害人和被告人的人文品格,以修复和重建社会关系为目标,积极推进社区服务和社区矫正,调动犯罪人、被害人、公检法机关、律师以及社区群体的共同参与,以一种可以更好地弥补犯罪创伤的行刑方式来代替赤裸裸的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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