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信访工作办法
移民信访接待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密切我局与移民群众的联系,保护移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和移民区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局信访工作人员进行信访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移民信访是指移民信访人采用书信、走访、电话等形式反映移民工作中的有关情况,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以及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由有关部门处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移民信访人是指移民区内进行信访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移民区是指根据工程建设需要有移民迁出的施工区、淹没区以及根据规划有移民迁入的移民安置区。第四条处理移民来信来访是我局的一项重要职能。我局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负责人应坚持阅批重要来信,接待移民来访,主持研究、协调处理和督促办理重要信访事项。
第五条移民信访工作坚持执行“首问负责制”,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移民信访人依法信访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我局应当明确管理移民信访工作的机构,配备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并为信访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移民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是:
一、处理移民来信、接待移民来访,按职责权限办理信访事项,并向移民信访人作出答复;
二、承办县政府、上级移民主管部门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机关或回复转办机关;三、协调有关部门处理信访事项;
四、进行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信访情况,及时向上级移民主管部门负责人提供信访信息;
五、向移民信访人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移民相关的政策;
六、建立健全信访工作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应当选配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责任心强,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
第十条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热情接待群众来访;认真办理信访事项,为信访人的控告、检举保守秘密。
第三章受理和办理
第十一条我局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我局及其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及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
二、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应予解决的信访人的合法要求;
第十二条我局及其信访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人提出无理要求的,应当依法作出解释,做好思想教育和疏导工作或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三条必须认真办理其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或基层,减少信访人多头上访或越级上访。第十四条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在30日内办结,并将结果书面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时限可适当延长,但一般不超过90日;
第十五条我局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不得隐匿、丢失或擅自自销毁信访材料,不得将控告、检举材料及有关情况转给或泄露给被控告、被检举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六条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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