荟聚奇文、博采众长、见贤思齐
当前位置:公文素材库 > 公文素材 > 范文素材 > “检调对接”工作现状及对策分析

“检调对接”工作现状及对策分析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9 00:36:52 | 移动端:“检调对接”工作现状及对策分析

“检调对接”工作现状及对策分析

“检调对接”工作现状及对策分析

为把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正确引导民生诉求、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贯穿于检察工作的全过程,我院制定了《关于建立“检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及检调对接工作手册,明确了该机制的指导思想、主要原则、调解范围以及调解程序、方法、步骤等,成立了检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检调对接办公室,负责检调对接案件的受理登记、移送、反馈和回访等工作。在实施“检调对接”试行机制过程中,我院借政法委“政法部门大联动、案件纠纷大联调”动员大会之东风,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检调对接”机制,巧借人民调解制度,积极引导当事人和解,到目前为止,我院共成功调解故意伤害(轻伤)案件等轻微刑事案件16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一、检调对接的主要做法

根据检调对接机制,我院在办案过程中,对于可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应告知当事人刑事和解内容和双方权利义务,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提交调解申请书并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对调解成功的案件制作《刑事和解协议书》;调解不成功的案件,人民调解程序终止。对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如果是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我院可建议公安机关撤回自行处理;如果是移送审查起诉的,则对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法定量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对犯罪情节较重、需提请公诉的,则建议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

如:201*年6月25日下午,在现代手机商城销售手机的犯罪嫌疑人马某与相邻柜台的陈某及时任商城保安的王某因小事发生争执。马某的柜台被王某等人砸后,马某打电话叫来妻舅徐某。徐某到场见状后,随手拿起柜台上折叠的裁纸刀追打王某,致王某头皮裂伤。我院公诉科干警在审查起诉期间,认为此案属于我院“检调对接”机制中可调的案件,及时将案件移送我院检调对接办公室。9月10日,经过我院检调对接办干警细致的讲法说理,耐心地调解后,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马某、徐某向被害人王某赔礼道歉,并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王某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3.8万元,王某及其亲属表示接受道歉,对马某、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建议司法机关对二人从轻处理,最后我院也建议公安机关撤案处理。

对于有和解可能性的案件,我们一方面耐心细致地向犯罪嫌疑人讲解与案件有关的法律知识,调动犯罪嫌疑人参与民事赔偿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认真做好被害方的释法说理工作,让他们分清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的联系与区别,明确赔偿请求中什么是合理合法的,什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从而比较容易接受调解意见。并引导当事人双方进行换位思考,实事求是地提出自己的要求,或接受对方的意见,尽量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的恩怨和矛盾已得到有效化解的,按规定落实从宽处理的刑事政策。如:我院在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郭

某涉嫌直接经济损失5000余元的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时,我们认为社会危害性小,主观恶性不大,造成的经济损失也是刚达到立案标准,本着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的原则,对三方当事人进行了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犯罪嫌疑人郭某认识到自己触犯了刑律,并表示愿意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受害人也谅解了郭某的不理智行为,三方当事人心平气和地达成了和解协议,我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郭某做出了不逮捕决定。

我院在办案过程中运用“检调对接”机制,不仅促成案件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进而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节约了诉讼资源,达到了化解社会矛盾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双重效果.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

由于各种原因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也在呈上升趋势,特别是一些权益纠纷和突发性纠纷数量居高不下,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我们认为,“检调对接”工作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需要加以重视:

一是受理案件的渠道单一,办案干警工作压力大检调对接工作开展时间不长,群众尚不够了解,主要是通过侦查监督科和起诉科在办案中发现有可调意向的案件后,才适时进行调解。同时,由于承办干警每天要面对的案件很多,案多人少的问题比较突出,不仅要从事实上、法律上,对刑事案件有一个正确的判断,对于涉及到的民事问题同样要高度去认识,面对复杂、疑难、大型的纠纷往往显得力不从心。

二是纠纷解决的传统理念,束缚了调解工作的发展诉讼具有费时、费力、费钱且对抗性强等弊端,而调解成本最低,具有简洁、便民、经济、及时和快捷等优势,应当大力宣传和适用调解方式来解决矛盾纠纷。三、对策和建议

“检调对接”工作要充分适应形势的要求,就要不断提高调解能力和工作实效。

一是要加大宣传,提高调解解决纠纷的认识

可以在地方电视台开辟一个专题节目,对调解案件中的一些比较成功的、和群众生活息息相关典型案例进行及时报道,引导社会舆论方向,树立“检调对接”在群众中的影响力,强化调解意识,推动调解工作的新发展。

二是要提高调解队伍的整体素质

主要还是调动办案干警主动发现纠纷、靠前调处纠纷的积极性,由法律功底深厚、实践经验较强的干警向群众提供法律

咨询服务,更好地适应新时期矛盾纠纷多发的实际需要。

孝义市人民检察院控申科马妍

扩展阅读:民行申诉和解的检调对接工作探析

民行申诉和解的检调对接工作探析

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检察机关受理审查后确认判决、裁定正确,决定终止审查,并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使申诉人接受判决、裁定,是为息诉;审查后认为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则进行抗诉。息诉和抗诉是民行检察部门办理案件的传统方法,但一方面实践中还存在着大量不可抗不可息的案件,这类案件的妥善处理考量着民行检察部门的运用法律的能力,另一方面社会管理方式研究日益深入,社会和谐呼声渐高,申诉和解由此被摆到重要位置。作为一种低成本、高效益的解决诉争矛盾的方法,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探索。

一、民行申诉和解检调对接工作是多重效果的统一

1、客观、实际地维护当事人利益,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纠纷。对符合条件的进行抗诉,不符合条件的进行息诉是简单直接地处理民行申诉案件的方法。抗诉是把纷争重新交由法院要求其再次审查,申诉的当事人开始了漫长的等待。由于现在息诉说理的工作还未完全成熟铺开,因此对于被息诉的当事人而言,其纠结的矛盾仍在。因此对检察机关而言,抗诉和息诉意味着从程序上办结了案件,事实上对矛盾纠纷的解决和利益分配的安排并未起任何作用。而通过检调对接工作达成和解则是充分尊重和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使其处分权得到充分行使,是检察机关实质性开展工作的体现。申诉当事人的根本目的在于解决纠纷,改判只是其实现目的的方式之一,但不一定是最好的方式。选择检调对接则使当事人获得了自主选择解决矛盾纠纷的机会。当然,和解的方式大大节约了当事人时间、金钱等各方面的诉讼成本。

2、节约司法成本,维护法律权威。第一、对法院而言节约了再审的成本,化解了执行难的问题。抗诉再审意味着一个案件至少经过两次审判,实践中甚至有一审、上诉二审、抗诉后发回重审、重审后再次抗诉的案件,这大大浪费了法院的审判成本,使本来审判任务繁重的法官再加重工作量,客观上也导致错案率的提高。同时很多案件的当事人不服生效判决拒不执行而向检察机关申诉,这类案件不论是否抗诉、抗诉是否成功,本身就存在执行难的问题,而检调对接后和解能比较好地解决这些问题。第二、对检察机关而言,维护了司法的权威,实现了法律监督的功能。抗诉后再审是法院接受监督被动地重新启动审判程序的结果,与主动地内部监督不同的是,对抗诉再审的案件,法院存在着一定的抵触情绪,认为是对其审判权威的挑战。检察机关虽然是法律监督机关,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但与法院一样是司法机关,同样应当承担维护法制统一、法律权威的职责。抗诉是对法院裁判活动所产生的结果的否定,也导致了我国司法体制中为人诟病的“二审非终审”的问题。而和解并未否定原裁判的效力,却实际地解决了矛盾纠纷,较好地维护了司法的稳定性,检察机关在这个过程中完成了法律监督的职能并收到了监督的实际效果。

3、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社会转型期应慎重对待和及时妥善处理各种纠纷和诉求,充分利用协商性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矛盾,实现社

友情提示:本文中关于《“检调对接”工作现状及对策分析》给出的范例仅供您参考拓展思维使用,“检调对接”工作现状及对策分析:该篇文章建议您自主创作。

来源:网络整理 免责声明:本文仅限学习分享,如产生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


“检调对接”工作现状及对策分析》由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转载分享请保留原作者信息,谢谢!
链接地址:http://www.bsmz.net/gongwen/6388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