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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科研工作管理办法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9 01:20:48 | 移动端:医院科研工作管理办法

医院科研工作管理办法

XXX医院科研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医院科技进步和学术发展,充分调动和鼓励医务人员的科研积极性,实现对科研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以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上级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医药、护理、医技及其他专业的科研项目。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三条申报条件

凡我院从事医药技护和其他专业人员,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并能认真执行科研课题计划者,均可申报科研课题或科研任务,积极鼓励学科带头人申报各类课题。第四条申报时间

申报者应在以下各类项目规定的申报时间截止20天前,向医教科递交项目申请书,以便院学术管理委员会评审和推荐上报。

1、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按规定时间申报。

2、院内科研,申报时间为每年年底前上报次年院内科研项目,特殊情况可直接向医教科申报。第五条申报审批程序

申请者结合本专业特点,提出科研项目,做好查新工作和科研设计,按申请书要求,认真填写项目申请书,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医教科,医教科对项目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合格后,提交院学术管理委员会对其科学性、先进性和可进行性进行评审,由业务院长审批后由医教科上报有关部门。

第三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六条我院为基层医院,科研项目的选题应注重临床应用和新技术、新项目使用推广价值,积极鼓励院内科研。

第七条科研项目实行主研人负责制,项目组成人员采取自愿组合形式,主研人负责制定和完善项目研究设计、项目进度及完成周期、经费开支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医教科对项目实施进度督促检查,积极做好协调工作,为课题组创造条件,确保科研任务按计划顺利完成。

第九条科研工作结束后,项目组应及时整理好研究资料报医教科申请评审和鉴定。

第四章科研成果管理

第十条按国家科技部有关规定,科技成果必须经同行专家确认在理论或实践上具备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三个特点的新理论、新发明、新技术、新药物、新产品等,院内科研包括临床研究、新药总结等。

第十一条凡本院职工开展的纳入医院管理的科研项目,或利用医院设备、条件开展的科研项目,其知识产权(包括成果权、转让权)归医院所有,个人享有发表权和署名权。第十二条鉴定申报程序

1、课题组在课题鉴定前30天,将有关资料报送医教科审查合格后,由医教科向主持成果鉴定单位办理申请手续。

2、我院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科研课题,我院为第一主研单位的,由我院负责办理成果鉴定工作,我院为协研单位的课题由对方办理,但需要在我院医教科备案。第十三条鉴定申报材料及鉴定形式

1、市级以上科研鉴定申报材料及鉴定形式按有关规定执行。2、院内科研由医院学术管理委员会负责鉴定。第十四条科技成果登记

凡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必须在鉴定后一月内将鉴定成果登记材料上报医教科。

第五章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科研经费来源:

1、医院按有关规定计提科研经费,专项用于科研工作。2、县级及以上科研项目配套资金。

第十六条医院财务科统一管理各项科研经费,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求,及时、正确地反映和监督各项科研经费的收支情况。

第十七条为了鼓励科研工作,在厉行节约的前提下,对上级部门下拨的专项科研经费结余部分按80%奖励课题组。

第十八条科研经费必须用于专项研究工作,其主要开支范围包括:查新费、印刷费、观察费、申报费、评审费、鉴定费、邮寄费、实验费、材料费、检测费、出差费、仪器使用费、协作费等。第十九条科研项目开支,均由课题组的经办人按财务制度办理报销手续,由课题组负责人签字,经医教科审核后,报分管院长批准,院长签字方可报销。

第二十条对无故终止课题的,医院有权追回已支付的科研经费,未在项目周期内完成科研项目者酌情扣减科研经费,并责令课题组限期完成。

第六章奖励办法

第二十一条为了充分调动本院职工的科研积极性,表彰和鼓励科技人员,医院对结题并通过鉴定的成果实施奖励,每年评奖一次。

第二十二条以我院为第一主研单位的科研项目,获各级成果奖后由课题负责人持获奖证书原件到医教科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医院配套奖励标准:

1、国家级一等奖,医院奖励课题组300000元。2、国家级二等奖,医院奖励课题组201*00元。

3、国家级三等奖,医院奖励课题组100000元。4、省部级一等奖,医院奖励课题组50000元。5、省部级二等奖,医院奖励课题组30000元。6、省部级三等奖,医院奖励课题组201*0元。7、市级一等奖,医院奖励课题组8000元。8、市级二等奖,医院奖励课题组5000元。9、市级三等奖,医院奖励课题组3000元。

10、县级奖,医院奖励课题组与科协下发同等金额。11、通过课题鉴定但未获奖者,医院奖励课题组1000元。

12、院内科研奖,医院奖励课题组1000元,同时获得新技术、新项目奖励的按最高级别执行,不重复奖励。

同一项成果同时获两个以上成果奖的,奖金以最高一个级别执行,不重复奖励。第二十四条奖金由课题组负责人按贡献大小、工作量对课题组成员进行分配。第二十五条奖励经费由医院在科研经费中开支。

第二十六条已申请立题的项目,必须按期完成,如不能完成的需要书面说明理由,提交院学术管理委员会审议以后不再受理第一主研人新报项目。

第七章开展新技术、新项目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医院鼓励开展和推广的新技术、新项目。新技术、新项目必须是本院尚未独立开展的理论先进、技术成熟,符合疾病诊疗常规及道德伦理规范,具有先进行和实用性的特点,由本人申请,科主任同意,书面报请医务科备案,业务院长同意后方能开展。

第二十八条新技术、新项目申报。每年12月15日前各科室(班组、个人)向医教科上报本年度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注明项目名称、主研人、协作人、开展时间、例数、学术价值、本地区影响、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第二十九条新技术、新项目的奖励。医院学术管理委员会每年底前评审上报的新技术、新项目,根据其临床实用价值、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确定其评奖级别。

第三十条新技术、新项目奖励级别,设立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鼓励奖,本年度未达到奖励标准的可虚位空缺。特等奖201*元。一等奖1500元。二等奖800元。三等奖500元。鼓励奖300元。

第三十一条奖励办法。奖金由获奖科室(班组)负责分配。原则上要求主研人不低于50%,科室

(班组)不低于20%。

第三十二条XX医院学术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修改《科研工作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从201*年11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者,以本办法为准。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XX医院学术管理委员会。

20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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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201*年是我院科研年的战略指导思路,为加强我院医学科研计划管理,促进医学科技发展,根据上级计划下达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藉以推动医院科研工作。

第二条:科研工作的总目标是,大力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实行产学研结合,加强科研队伍建设,加大科研投入,提高科研水平,多出科研成果,并做好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三条:科研水平是学院医师素质的表现。科研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教学实践和实用技术推广。要根据行业和地方经济发展规划,针对技术关键和薄弱环节,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地开展科研工作。科研内容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管理科学、教育科学。

第四条:充分发挥医院和学院的整体优势,加强与科研部门、施工生产单位的联合,组织科技攻关。要努力加大科研投入,实行科技合同制和课题负责承包制。科研工作与教学实习、实训演练相结合,在发挥科技骨干作用的前提下,吸收学习成绩突出、学有余力、具有科研素质的学生参加。

第五条: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创造重视科研工作的良好环境。发扬解放思想、求实创新、拼搏奉献、团结协作和勤俭创业精神。对在教研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六条: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科研工作实行两级管理体制:1、学院科研工作由科研处归口管理;

2、各系、处、部、室由主要领导负责,统一领导本单位的科研工作;3、项目申报实行课题负责人责任制。第七条:科研管理部门及人员的职责范围:

1、贯彻执行科研工作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规定、指示、定期检查、分析和总结科研工作情况:

2、编制科研工作计划,抓好组织实施;

3、组织科研项目论证,提出列入上一级科研发展计划的项目。归口与上级科研部门签订科技项目合同,组织和参加横向联合的重点攻关;

4、组织群众性技术革新,引进推广新技术和学术技术交流活动;5、编制年度科技计划,安排与分配课题经费;6、组织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审与奖励工作;

7、组织开展科技信息交流工作,及时沟通相关行业、部门、地区之间的科研信息;8、按规定向上级报送科研计划、总结和统计报表。

第三章科研工作计划、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计划管理包括课题申报与立项、实施与管理、结题与审查。

第九条我院将采取倾斜政策,大力支持和发展重点、优势学科,提倡国际、国内及科室间协作,注意保持科研的连续性及先进性,努力提高课题层次,逐渐形成我院的科研优势。

第十条:科研计划实施与检查。

1、承担上级科研发展计划项目,与外单位横向联合的项目,以与发起单位合同为准,学院不再另签科技合同。列入学院科研计划的项目,以《项目申请书》为准,也不再另签合同;

2、项目负责人应组织科研课题的实施、协调和检查,应对课题的学术、技术、经费及研究任务的完成等全面负责,课题组成员做到科学分工,团结合作,按期完成科研任务。

3、要严格执行科研计划,按时完成科研项目规定的任务,并及时申报鉴定。不能按时完成课题计划的,不予报销科研经费,已报销的转由项目负责人单位列支。如由于不可预见因素造成不能按时完成,须及时报告;

4、科研工作情况,年终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写出书面报告。

第四章科研经费

第十一条:科研经费衽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原则。

1、专项管理:是指全部科研经费归口科研处管理,按年度科研经费资助计划执行;2、专款专用:科研经费用于项目的实验、调查、分析以及专项设备购置。

第十二条:根据学院年度预算和年度科研计划编制科研经费预算,由主管领导审核,院长批准下达,财务部门拨款。

第十三条:科研经费使用原则:

1、由上级主管部门立项的、与学院以外单位横向联合立项的,实行专款专用、分期拨付、分期使用;

2、由学院立项的,实行专款专用;3、经费使用与报销,按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4、科研项目所需物资、设备、仪器、机具,纳入科研经费计划。

第五章科研成果鉴定、评审和奖励

第十四条:科研项目按计划、合同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鉴定或评审。在学院立项的由学院学术委员会组织鉴定或评审,完成上级科研部门的或横向联合的科研项目,按发起单位要求参加鉴定或评审。

第十五条:科研成果经鉴定、评审,认为在经济建设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具有一定学术、技术水平的,可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奖励。

第十六条:科研奖励办法

1、本办法奖励范围包括我院正式聘任人员的科研项目、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学术著作、专利及科技进步奖和科技先进集体和个人奖。

2、对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科技部、卫生部、教育部、人事部等国家部委资助的国家级项目,医院给予项目组3.0万元的奖励,同时根据项目需要予以1:3配套科研经费。

3、对获省科技厅、卫生厅、教育厅等省厅委资助的课题,一次性给予课题组项目经费5%的奖励,同时根据课题需要予以1:2配套科研经费。

4、对获省科技厅、卫生厅、教育厅等省厅委立项、市局资助的课题,一次性给予课题组项目经费2.5%的奖励,同时根据课题需要予以1:1配套科研经费。

5、对获市局级资助的项目,根据课题需要予以1:1配套科研经费。

6、结余的课题经费可转入新课题的研究,一年内未立新课题的,剩余的经费归医院综合科研费。

7、对未获上级资助的课题,经院学术委员会讨论,择优予以资助。

8、凡符合国家级科技进步奖、中华医学科技奖、省级科技奖、市级科技奖励条件的科技成果,由医院按规定组织推荐申报。

9、凡以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国家级三大科技奖、中华医学科技奖和省级科技奖、市级科技奖的成果给予如下奖励:

(1)获国家级(科技部)科技奖的,医院将重奖获奖课题组及课题成员,一等奖20

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

(2)获国家卫生部中华医学科技奖、教育部等科技奖的,医院予以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的奖励。

(3)获省级(科技厅)科技奖的,医院予以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2万元的奖励。

(4)获省卫生厅医学科技奖、省教育厅等科技奖的,医院予以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的奖励。

(5)获市级科技奖,医院予以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0.5万元的奖励。

(6)额度拨给各获奖项目组作为成果转化经费(重复获奖者按最高奖励级别计),其中30%金额作为科研基金,另70%作为课题组人员奖金。

(7)医院配套或奖励的科研经费自下发之日起,2年内无新的在科技部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以上级别发表论著或新的科研成果获奖,所余经费由院财务科全部收回。

10、医院对职务专利申请费、代理费、年费给予一定的资助。申请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职务发明专利,在专利授权后,对发明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发明专利,每项奖励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201*元;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100元。

11、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推荐年度科技进步奖先进集体。(1)基本条件:具有较强的创新、敬业与奉献精神,学风正派。

(2)突出“科技兴院”方针,重视科研工作,做到有计划、有实施,科研管理工作完善。

(3)获得本年度市级以上科研成果奖。(4)有SCI源期刊论文发表

12、受奖励的对象在晋升、年度考核评优以及先进个人评选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13、凡在科研奖励活动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实撤销其奖励,收回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六章科研成果推广使用

第十七条:经鉴定、评审合格的成果,要积极推广使用,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为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做贡献。

第十八条:科研成果均实行有偿转让。具体转让办法,按国家有关技术市场政策规定,经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章科研信息与档案

第十九条: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科技信息交流活动。善于利用科技信息,及时查询有关科技资料,避免重复性研究工作。

第二十条:围绕教学和科研,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科技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交流和反馈,及时准确地提供国内外先进适用的科技信息。

第二十一条:科研项目完成后,其产生的图样、数据、报告等技术性文件,要立卷归档,保管使用。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科教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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