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雷州供电局补充医疗药费报销应知事宜的通知
关于雷州供电局补充医疗药费报销
应知事宜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电网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方法(试行)》(广电人资[201*]97号)和《广东电网湛江雷州供电局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要求,为确保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报销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院报销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住院治疗必须在雷州市社保局职工定点医院(雷州
人民医院、雷州市中医院、雷州市龙门农恳医院、雷州市瑞祥医院、雷州市妇幻保健院、雷州市精神病医院)及湛江市、广州市等职工定点医院。2、使用药品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
项目、医疗设施标准等。
3、报销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证明:(1)疾病入院诊断
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3份;(2)出院证明书;(3)住院手册;(4)正规定点医院发票及复印件3份;(5)住院期间费用明细清单。二、门诊报销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镇级以上医疗单位正规医院发票及复印件3份;2、正规医院处方或门诊手册及复印件3份(处方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项目、诊疗项目、医疗设施标准等)。
以上报销从201*年11月1日起实施。特此通知。
局工会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扩展阅读:3.6《补充医疗报销范围》-201*年版
补充医疗保险责任针对北京就医人员5.1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5.1.1:小额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
在保险有效期间内,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要求,被保险人符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支付范围的合理门急诊医疗费用,累计支付下表中约定的金额以上至北京市基本医疗大额门急诊医疗费用互助基金起付线之间相对应个人自付一的部分,保险公司按照下表中约定的比例给付“小额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金”。人员类别在职人员退休人员符合规定支付范围的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限额200元1800元200元1300元社保报销比例0%0%(自付一部分)乙方赔付比例90%90%5.1.2:大额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
在保险有效期间内,对于被保险人符合《规定》支付范围的合理门急诊医疗费用在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大额门急诊医疗费用互助基金起付线以上至该项互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付一的部分,保险公司按照下表中约定的比例给付“大额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金”。人员类别在职人员5.2.3:大额住院补充医疗保险
在保险有效期间内,对于被保险人符合《规定》支付范围的合理住院医疗费用中超过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至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范围(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最高限额10万元)内,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付一的部分,保险公司按照下表中约定的比例给付“大额住院医疗补充保险金”。
5.2.4:超大额住院补充医疗保险
在保险有效期间内,对于被保险人符合《规定》及《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报销目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报销目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设施目录》要求的合理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范围部分,保险公司按照下表中约定的比例给付“超大额住院补充医疗保险金”,累计支付金额以15万为限。补充住院医疗保险责任见下表:补充住院医疗保险责任小额住院补充医疗基本住院补充医疗符合规定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限额0元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线(第一次1300元、第二次以后650元)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线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封顶线大额住院补充医疗超大额住院补充医疗大额互助基金封顶线以上15万(即保险公司累计赔付15万)5.3:女性生育责任
在保险有效期间内,对于投保人已经加入北京市社保生育保险的女性员工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法规条件下,因生育所支出的符合《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合理医疗费用,社保支付后由个人自付部分,对于门诊责任保险公司按90%的比例赔付,住院责任按100%比例赔付,累计赔付以5000元为限。
对于投保人未加入《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女性员工,因生育支出的
0%100%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封顶线以上大额互助基金封顶线按医院等级和费用段的不同而不同在职70%退休85%100%100%0%100%社保报销比例社保报销后余额(自付一部分)乙方赔付比例符合《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合理医疗费用,对于门诊责任保险公司按90%的比例赔付,住院责任按100%比例赔付,累计赔付以5000元为限。
责任项目包括:
(1)孕妇孕产期检查费;
(2)产妇分娩的费用(不包括婴儿费用);
(3)已婚者人工流产或由于终止妊娠手术而支付的医疗费用,已婚者由于节育手术(上环、取环和结扎)的医疗费用;
*孕产期的时间范围是指从医院确认为怀孕之日起到产后42天。
*孕产期检查费指建立孕妇保健卡后并事先预约符合当地生育医疗保险规定的检查费用
*女性生育费用应在孕产期结束后一次性申请,如在保险期间届满时,孕产期还未结束,且该项保险责任未续保,保险人只承担保险期间届满前发生的相关费用。
综合医疗保险责任针对其他地区就医人员5.4.1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
在本保险有效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疾病、意外事故在工作地的指定医院(各地基本医疗保险指定的二级(含)及区、县以上医院)进行门诊、急诊治疗所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扣除累计免赔额200元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90%的比例赔付,累计给付以保险金额为限。
5.4.2在本保险有效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符合其社保所在地医疗保险规定的在工作地的指定医院(各地基本医疗保险指定的二级(含)及区、县以上医院)进行住院治疗所发生的符合社保所在地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需先到社保所在地医保部门进行分割),保险公司按100%的比例赔付,累计给付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责任见下表:保险责任保险金额责任描述主被保险人:保险金额201*0元,门诊补充门诊、急诊和住院201*0元医疗保险金赔付比例90%,年累计免赔额200元;住院赔付比例100%,年累计免赔额0元。5.5:女性生育责任
在保险有效期间内,对于投保人的女性员工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法规条件下,因生育所支出的符合《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合理医疗费用,社保支付后由个人自付部分,对于门诊责任保险公司按90%的比例赔付,住院责任按100%比例赔付,累计赔付以5000元为限。
责任项目包括:
(1)孕妇孕产期检查费;
(2)产妇分娩的费用(不包括婴儿费用);
(3)已婚者人工流产或由于终止妊娠手术而支付的医疗费用,已婚者由于节育手术(上环、取环和结扎)的医疗费用;
*孕产期的时间范围是指从医院确认为怀孕之日起到产后42天。
*孕产期检查费指建立孕妇保健卡后并事先预约符合当地生育医疗保险规定的检查费用
*女性生育费用应在孕产期结束后一次性申请,如在保险期间届满时,孕产期还未结束,且该项保险责任未续保,保险人只承担保险期间届满前发生的相关费用。针对以上保险责任的特别标注:
*保险人按《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报销目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报销目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设施目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它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在合同有效期内,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此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异地安及转外就医和外出急诊人员,依据《北京市基本医疗就医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基本医疗结算办法》以及相关规定执行,并按所选择的方案进行相应比例赔付。
一、责任免除
包括不属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下列情况产生的医疗费用:6.1补充医疗及住院津贴除外责任如下:
a)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除外;b)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
c)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它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d)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e)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f)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g)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h)不符合《规定》支付范围的属于个人自费或部分自费的医疗费用;i)其它不属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情况产生的医疗费用。6.2综合医疗责任免除如下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2)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行为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或故意自
伤;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
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7)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8)战争、军事行动、恐怖事件、暴乱或武装叛乱;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0)被保险人健康检查、疗养、静养或特别护理等;
11)被保险人在康复医院、联合诊所、民办医院、私人诊所、家庭病房、按摩
医院、挂床等治疗;
12)被保险人因任何原因所致的洗牙、假牙、镶牙、烤瓷牙、植牙、移植牙、
再植牙、义齿修复(包括桩冠、套冠、安装义齿)、牙体缺损修复、口腔修复、牙列正畸术、色斑牙等的治疗;
13)皮肤色素沉着、面部痤疮、面膜,疤痕美容、激光美容、脱痣、祛除纹身、
除皱、祛雀斑、开双眼皮、治疗白发、治疗秃发、植发、脱毛、隆鼻、隆胸、穿耳洞等整形美容项目的治疗;
14)矫形治疗:如腋臭、口吃、鼻鼾手术(呼吸窘迫症除外)、平足等项目;15)如减肥、增胖、增高等项目;各种健康体检项目:如体检、疾病普查等项
目;各种预防、保健性、疗养、静养或特别护理的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足部反射推拿疗法、健身按摩等项目;16)验眼配镜、装配假眼、假肢或者助听器;17)近视等屈光不正、斜视眼及其他先天性缺陷;18)各种不孕不育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19)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自费的医疗费用;20)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部分自费的诊疗项
目费用与药品费用;
21)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所致的相关费用;22)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23)各种医疗鉴定项目:如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劳动、工伤、职业病诊断鉴定),精神病人的司法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各种验伤费等;24)被保险人在非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院治疗;25)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
26)被保险人出险日在保险协议有效期外而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在中国境外、
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27)检查、治疗、用药与所诊断疾病不符的;28)非本协议约定的急诊情况在急诊治疗的费用,29)代配药、外配药;
30)无相关主述、疾病诊断的病史,直接配药或取药的;
31)索赔时未同时提供电脑打印的费用明细清单的或盖收费章注明药品价格处
方的;
32)因既往疾病(首次在乙方投保综合医疗保险前所患的已知的有关疾病或症
状)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为医疗保险责任的除外责任:34)被保险人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及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35)被保险人在参加本保险计划前曾患有的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恶性肿瘤、心脏病(心功能不全II级以上)、心肌梗塞、白血病、高血压(II级以上)、肝硬化、慢性阻塞性支气管疾病、脑血管疾病、慢性肾脏疾病、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精神病或者精神分裂、癫痫病、法定传染病、艾滋病、性病;
37)被保险人在本保险生效之前,已经患病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注:对于加入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上自费及部分自费医疗费用即为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批表中自费及自付二部分;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清单中医疗现金支付自费金额及现金支付自付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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