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小组活动制1
人大代表小组活动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为了保障镇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依法行使权利,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结合本镇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按照便于组织开展活动的原则,以村、居委、企事业为单位,根据代表人数建立若干个代表小组,区域内的县代表纳入本代表小组参与代表活动。代表小组推选组长、副组长。代表小组活动由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召集。
第三条代表小组应当制定年度小组活动计划,并报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计划内容要与镇人大主席团年度工作计划和本地区实际相结合。
第四条代表小组活动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传达、宣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主要内容,动员选民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
(二)进行视察、检查。代表小组可以根据镇人大的年度工作要点或者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视察。在视察中可以约见被视察单位的负责人,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三)密切联系选民,认真听取选民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选民的监督,同时,积极反映选民意见;(四)认真审阅人代会预发的各项工作报告(草案),广泛听取选民的意见,为在人代会中审议作好准备;(五)总结交流代表工作经验;(六)其他活动。
第五条代表小组活动每年至少一次,形式要灵活多样,并要有实在的内容和明确的要求。代表要积极参加小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应向组长请假。
第六条对代表小组在活动中所反映的意见和问题,由各代表小组指定专人负责记录,活动后将综合情况报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第七条代表在小组活动时反映的有些重要问题,可以按一事一议的要求,用书面提出,填写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由镇人大主席或副主席与人民政府有关领导研究协商后,交由有关部门或单位研究处理,并及时告知代表。
第八条代表应根据代表小组的活动计划和要求,适时向本地区或本单位选民汇报履行代表职务的情况,接受选民的监督。第九条代表在本地区范围内调动工作,或长期外出学习,须书面告知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及代表小组组长,以便邮寄文件和联系工作。
第十条本规定自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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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小组活动制度代表小组学习制度
一、学习时间和次数
1、每季度本组代表至少集中学习1次,其他时间自学,学习时间全年累计不少于5天。
2、代表小组每次开展活动前,都要先组织代表进行学习。学习内容要与视察、调研等活动内容结合起来,进一步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二、学习内容
1、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宪法和法律法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人大工作业务知识。2、镇党委的决策部署。
3、镇人大下发的各种文件、学习材料,有关经济知识和致富信息。
人民代表的权利
1、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
向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在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时,对不清楚的问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可以依法向大会提出质询案。可以依法提出罢免案。
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可以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2、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小组开展代表活动。开展代表视察活动
可以应邀列席县级人大常委会会议。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可以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人民代表的义务
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保守国家秘密。
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接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代表联系制度
一、代表在每次人代会前和代表小组活动前,应积极主动深入选区,围绕人代会的议程和代表小组活动内容,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听取选民的意见和建议。二、代表应当在广泛联系选民的基础上,每年选择5-10名有代表性的选民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听取他们对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并作好相关记录。
三、代表要认真受理和接待选民的来信来访,对于选民的来信来访所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代表小组或镇人大反馈,努力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
四、代表应当积极向选民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向选民认真传达镇人大的各项决议、决定精神。
五、代表在任期内应当向选民汇报履行职务的情况,虚心接受选民的监督。
代表小组视察调研制度
一、代表小组在任职期间内至少应参加由镇人大组织1次到2次视察或调研活动。
二、代表小组进行视察、调研活动要围绕党委的中心工作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选取题目。应提前制定好活动方案,并于活动前5天通知本组人大代表,以便于代表提前做好准备。
三、每次视察、调研活动前,应提前3天将活动方案报镇人大办公室,接受指导。
四、视察的主要内容:宪法、法律、法规;本辖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点工作进程;本辖区有关行政、司法机关执法情况和工作情况;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等。
五、代表视察、调研的内容、对象、时间由代表小组召集人提出,并组织做好视察、调研前的准备工作。六、代表小组在视察中不直接处理问题。代表在视察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代表小组召集人或指定专人统一整理登记,通过镇人大转交县人大及有关部门研究办理。七、代表小组视察、调研结束后,应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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