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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9 01:58:23 | 移动端:萧山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萧山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新昌县县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

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合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82号)和《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昌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办[201*]210号)等文件精神,提高我县各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县级机关各部门。二、考核内容

1.领导重视:成立本部门预算绩效评价管理领导小组并明确分管领导。

2.职能明确和落实专人:明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职能部门和工作职责,建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并落实专人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3.制度制订和组织培训:认真制订符合本部门实际的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实施意见或操作办法,并能组织、参加预算绩效管理业务培训或学习。

4.组织实施:按照《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昌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办[201*]210号)等文件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项目单位自评和主管部门评价工作;对下属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积极配合财政部门重点评价工作。

5.结果应用:充分利用绩效评价结果,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能认真整改,并将评价结果作为编报部门预算和加强内部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有关建议被领导决策所采纳。

6.资料报送:按规定要求报送评价报告(包括自评报告)、项目预期绩效目标申报表、项目绩效预期目标评审表,及时报送本部门制订的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制度或评价信息。

7.其他:提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合理化建议,并较好地完成其他各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三、考核实施

考核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统一由新昌县财政局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年终,各部门对年度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并对照《县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评分表》(附件1)进行自评打分,并推荐上报1名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先进个人,先进个人需填报《县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先进个人推荐表》(附件2),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县财政局财政监督局(绩效管理科)。新昌县财政局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和自评情况进行打分,按分数高低评定先进单位。

四、考核结果对考核得分前6名的先进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并相应评出预算绩效管理先进工作者6名,对考核得分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五、其他

本办法由新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年起试行。附件:1.县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评分表

2.县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先进个人推荐表

附件1:

县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评分表

(年度)

单位:(盖章)年月日

自考核内容分值计分标准评分数评定分数一、领导重视1.成立领导小组2.明确分管领导二、职能明确和落实专人3.职能明确4.落实专人10部门成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得满分,5未成立的不得分。5部门明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分管领导的得满分,未明确的不得分。1043明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职能部门和工作职责的得满分,未明确的不得分。落实专人负责本部门以及所属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得满分,未落实的不得分。部门内部建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协调制度,并定期或不定期研究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得满分,未建立的不得分。5.建立协调机制三、制度制定和组织培训6.制度制定31510制定符合本部门实际的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意见或操作办法的得满分,未制订的不得分。积极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和学习,或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预算绩效评价相关培训的得满分,未组织培7.组织培训5四、组织实施训或未参加的不得分。35认真组织本部门绩效评价工作,并按单位自评、主管部门评价两层次开展评价工作的得6分,缺一个层次的扣3分;对下属单位的绩效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的得4分。1、按时完成财政部门指定的自评项目和主管部门评价项目的得满分,部分完成的酌情扣分,全部8.组织方式109.评价开展情况15未完成的不得分。2、无财政部门指定评价项目,但完成本部门确定的评价(含自评)项目的得15分。10.实际绩效10按照部门当年被评价项目的评价结论计分,该项得分=部门各被评价项目得分加权平均值/100×10;被评价项目仅指县财政局组织评价或委托中介评价项目,不含部门自评项目;列入考核的部门该年度暂无上述评价项目的,该项得分取其余部门的平均分。五、结果应用11.整改落实15对评价反映的问题及时整改的得满分;整改不到10位的酌情扣分;未及时整改不得分(未报送整改情况视同未整改)。充分利用绩效评价结果,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能认真整改,并将评价结果作为编报部门预算和加强内部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有关建议被领导决策所采纳的得满分;无应用的不得分。12.评价结果应用5六、资料报送13.评价报告15在规定时间内向县财政局报送自评报告的得满5分,逾期报送酌情扣分,未报送的不得分。按规定时间、格式向县财政局报送项目预期绩效目标申报表和项目绩效预期目标评审表的得满分,逾期报送或未按规定要求报送的酌情扣分,未报送的不得分。按规定时间、格式向县财政局评价工作总结和其他资料的得5分。14.预期绩效目标申报表15.工作总结及其他资料基本分合55计1001、向县财政局提出绩效评价工作的合理化建议,一经采纳,每条加1分,最高不超过2分。2、及时将部门出台的有关绩效评价制度或评价信七、其他(加分事项)1016.加分事项息在有关媒体采纳的,加2分。3、县财政重点评价项目评价等次为优秀的,加210分。4、评价组织工作规范有序,受到县委、县政府或上级部门表彰,或在有关绩效评价会议上作经验交流的,或组织开展本单位预期预期目标评审的,加2分。5、除财政规定项目外开展评价项目的,加2分。总分合计

1附件2

县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先进个人推荐表

(年度)

年月日姓名单位(部门)职务先进事迹:联系电话所在单位盖章年月日

扩展阅读:嵊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嵊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嵊州市本级财政支出管理,健全财政资金分配管理体系,合理配置财政资金资源,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金分配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使用的高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设置、选择合适的评价指标,按照统一的评价标准和原则,对财政支出运行过程及其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衡量比较和综合评判的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有关主管部门是指参与分配财政性资金的政府组成机构或承担相应公共职能的部门;单位是指财政性资金的具体使用或项目的组织实施机构(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有关主管部门,下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财政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绩效评价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绩效评价管理工作包括财政支出事前确立绩效预期目标或编制绩效预算、事中和事后实施绩效评价及评价结果应用等环节。

绩效评价的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及政府性负债等财政性支出资金。

绩效评价的对象可以是单位财政性资金的整体收支或单位财政性资金的项目支出。

第五条绩效评价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科学规范、客观公正和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体系和职责

第六条绩效评价管理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财政部门组织,并按财政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三个层次开展。

第七条市政府成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审核年度绩效评价工作总体方案、组织实施年度绩效评价计划、协调绩效评价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审议重要绩效评价报告等工作。

第八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市本级绩效评价管理的统一组织和实施工作。

(一)起草市本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相关制度文件,逐步建立健全绩效评价考核制度以及绩效评价指标库、绩效评价项目信息库、绩效评价中介机构与专家库等评价信息库;

(二)根据市政府工作重点,拟订年度绩效评价总体方案;

(三)结合年度预算编制,协调落实各单位绩效预期目标或绩效预算的申报工作;

(四)指导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及相关专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组织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和审核,抽查中介机构的评价报告质量;

(五)定期向绩效评价管理工作领导机构汇报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提出需要协调的具体事项;

(六)牵头落实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工作;

(七)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宣传、业务培训、业务调研等其他绩效评价管理工作。

第九条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加强内部绩效评价制度建设和管理工作。

(一)结合本部门预算编制,制订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或绩效预算,并及时报送财政部门;

(二)制订本部门分类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组织实施绩效评价项目,并将绩效评价报告报送财政部门;

(三)配合财政部门对本部门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整改本部门绩效评价中所反映出的问题,落实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十条审计部门在安排年度审计计划时应及时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避免同一项目重复审计和绩效评价,同时实现审计结果与绩效评价结果的信息共享。

监察部门负责核实、查处财政部门在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协助财政部门共同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绩效评价事前管理

第十一条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在编制预算草案时,应当同时编制本部门绩效预期目标或绩效预算,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所要达到的预期目标进行科学合理的可行性分析。第十二条编制预算和绩效预期目标或绩效预算,应当统筹兼顾,按照绩效优先原则进行排序,在确保重点的同时再根据财力统筹安排资金。绩效预期目标或绩效预算一经确定,除按规定进行预算调整外,一般不予变更。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应逐步建立起绩效预期目标评审办法和绩效预算编制工作制度,组织评审各预算单位提交的绩效预期目标和预算。

第四章绩效评价实施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在每年初制定当年度绩效评价工作总体方案,报绩效评价管理工作领导机构审批后,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下达绩效评价计划通知书,布置实施评价项目。

第十五条绩效评价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重大项目,一般项目的绩效评价,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组织内部相关业务人员实施,也可由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组实施;重大项目的绩效评价,原则上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或由财政部门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联合评价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组等形式组织实施。第十六条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按财政部门下达的绩效评价计划通知书要求,建立绩效评价工作责任制,确定相应评价机构或指定专人,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绩效评价报告报送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绩效评价自评单位的业务指导,加强绩效评价工作质量管理,并对单位自评项目实施抽查。

财政部门可对有关主管部门评价项目和单位自评项目实施抽查。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加强对中介机构和专家参与绩效评价的业务指导和考核,提高绩效评价的工作质量,确保客观公正。

第十九条绩效评价工作程序、工作方法、评价指标与标准、评价文本格式等有关绩效评价的具体业务按《嵊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嵊政办〔201*〕161号)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条绩效评价结果是财政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编制部门预算和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

财政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改进建议,以书面形式反馈给被评价单位,并督促整改落实;被评价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在规定时间内报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建立完善绩效评价结果与财政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日常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做到财政资金安排与项目绩效优劣挂钩,对绩效优秀的,在下年度预算安排时给予优先考虑、重点支持;对绩效较差的,在下年度预算安排时应从严把握;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评价报告的,视同该项目未达到绩效目标,在下年度预算安排时从紧考虑。

第二十二条对于绩效较差和未达到绩效目标的项目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属实施过程绩效评价的项目,经绩效评价管理工作领导机构审批或市政府同意后,整改期间暂停已安排资金的拨付或支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整改的,暂停该项目的实施;

(二)属完成结果绩效评价的项目,在安排该单位新增项目资金时,应从紧考虑,并加强项目前期论证和综合分析,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的安全有效。

第二十三条绩效评价结果整改情况由财政部门进行汇总,形成专题材料,及时报送绩效评价管理工作领导机构。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应逐步建立绩效评价管理工作责任制、考核机制以及财政资金使用和绩效评价工作信息公开机制。有关绩效评价工作执行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和被评价单位整改情况,报请绩效评价管理工作领导机构同意后,可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五条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对本部门支出的真实性、效益性负责。

第六章工作责任与纪律

第二十六条绩效评价机构对项目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业务文件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七条参与绩效评价人员(包括专家)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绩效评价,确保绩效评价结果的独立、客观、公正。不得在规定程序之外对绩效评价工作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干预和影响项目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八条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需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的,提交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嵊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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