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
一、建筑企业法务风险现状
建筑施工企业在经营中最起码面对“两难”:接工程难,干完工程要钱更难。为清理拖欠工程款,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不组织专门的力量进行清收,其中大多数工作都涉及法律事务。条件好一些的企业已逐渐在清欠队伍的基础上成立了专门的法律部门,有专门的法务人员从事维权工作;说到维权,施工企业也难,维权主要依靠法律手段,而建筑施工企业处在市场“生物链”的下游,(你不做这个工作很多人都抢着做)弱势地位决定总担心赢了官司、丢了市场,说明在善于用法、精于用法、巧于用法方面功夫还不够。另一方面,在市场激烈竟争中建筑施工企业的利润越来越薄,俗话说“家底薄经不起折腾”,一旦发生损失,企业“背不起”也“扛不住”;再加上国家实施宏观调控,治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企业在经营中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大,有来自市场本身的,有政策层面的,也有管理方面的,而这些风险无一例外的最终都将以法律风险的方式表现出来,因而法律风险的防范与控制愈发显得重要。因此可以说,推进建筑施工企业维权工作,提升企业法务能力,既有解燃眉之急的迫切性,又有未雨绸缪的必要性。相对建筑施工企业在管理、融资、技术、装备等方面的承包能力来讲,企业法务工作能力近年来虽有提高,但还不能适应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需要。笔者以为,突出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兼着干”。受各方面条件的制约,大多数施工企业都没有专门的法务工作机构和人员,法律事务大多由其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兼办”,尤以“清欠办”兼职的居多。二是“溜边站”。相对来讲,企业法务介入企业管理与经营活动的较少,多数是在出现“麻烦”以后起“救火队”的作用。在正常情况下,多是“看着别人干”,活动范围和渗透力有限
三是“照着办”。企业法务未能有效参与企业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带有一定的普遍性,既使是法律事务本身的操作,法务人员工作的独立性也不强,混同于其它行政事务,多是根据领导安排行事即可,未能很好地体现法务工作的专业性并发挥其优势。
四是“绩效淡”。尽管企业法务人员在人力、经费、条件、执业环境都不甚理想的情况下为企业维权做出了艰辛地努力,但工作绩效却很难让企业管理层满意,提升法务工作的维权绩效是企业领导层的普遍愿望。(现状)
法律风险管理战略对于整个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特别是法律风险控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法律风险战略需要公司管理层确定和批准,涉及的问题也十分复杂和重大,大多数企业在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开展之初,都有意回避或淡化法律风险管理战略对法律风险管理的重要性,试图通过企业工作层的努力,弥补体系的内在不足。(自己处理)
二、提升建筑企业法务能力
由我公司承接建设的A省大型工程,为A省下设筹建指挥部投资兴建的集商场、娱乐、住宅、写字楼为一体的综合性大楼。由于业主建设资金不到位,项目立项等手段不规范,设计图纸变更多,给我公司具体实施该项目部门的合同管理带来了诸多困难,为此经我公司项部申请,公司决议,率先在此工程项目上引进了法务经济管理机制,建立法务风险评估机制,经过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现有条件下,提升建筑施工企业法务能力,至少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一是创造条件,设岗定员。应当成立专门的法务工作机构,吸收和培养既懂经济和企业管理又懂法律及其实务的复合型法务人才。二是提升法务人员在企业管理中的地位。“有位才有为”。有条件的企业应当设立法务经理,使企业法务进入决策层,从某种意义上说,现代企业的重大经营活动很少有不涉及法律层面的。
三是改进法务工作的方式方法。逐渐实现由事务型向管理型转变,由静态服务向动态监管转变,由被动应对向主动参与转变,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控制作为核心业务。
四是提升法务人员的工作能力。人是决定因素。尽管目前国家尚未出台统一的法务人员资格培训、认证、晋升等管理办法,但专职法务人员及法务经理已在企业普遍得到发展,上海市已率先实施法务经理的培训和认证工作。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重视和加强法务人员的培训,改善工作条件,以提升维权“战斗力”三、加强建筑企业法务风险管理1、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科学决策机
制,从源头上防范法律风险通过重大决策的预先审查制度、审慎合理的决策授权制度、科学规范的议案组织程序等,逐步建立起科学的决策机制,并将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与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机结合起来,有效地提升了公司决策层和高管人员法律风险的防范意识,抵御法律风险的自觉性和能动性逐步增强,使法律风险的防范机制成为建筑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在企业重大决策和经营管理中的作用【参考文献】[J].施工企业管理,201*,(07).
建立建筑企业法律顾问制度,配有专职人员负责法律事务管理,建立起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在建筑企业各项建设的立项、改制、外事活动、投资及招投标工作中,都有专门的法律人员严格把关,为确保建筑企业的经营活动合法有效和规避经营风险,提供了可靠保证。3、制订和完善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监控机制,为防范法律风险提供制度保证建筑企业经营管理过程的法律风险相当一部分来源于建筑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或执行不到位,法律风险防范的终极目标是把建筑企业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都纳入法制化轨道,并外化于各级经营管理者和全体员工的行为规范。因此,建章立制工作在法律风险管理方面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
(一)只有实现信息化,才能固化已有的风险管理成果,提高成果的利用效率。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建设过程中会形成大量的成果,包括风险行为、风险分析、法律后果、法律建议等,如果没有信息化手段,这些成果只能被少数人使用,会大大降低成果的价值。
(二)只有实现信息化,才能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实现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及时有效的更新。法律风险管理涉及到大量风险信的采集、汇总、计算、分析、传递、查询等工作,采取人工操作的方式,不仅严重影响工作效率,而且容易出现信息处理的误差。(三)只有实现信息化,才能固化风险管理流程,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法律风险管理是一项创新性的工作,不仅改变了法律工作的模式,也改变了其他相关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习惯做法,比如法律风险控制的一项有效措施就是流程控制,将法律风险管理的内容嵌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流程,没有刚性的管理手段,很难持久综述:
建筑企业将进一步开拓管理思路、创新管理模式,提高法律风险预见和防范能力,将法律风险防范纳入企业经营管理的每一个环节,建立起稳定的管理流程,以更好地适应新变化、新形势,妥善解决新问题。
扩展阅读:建筑施工企业所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
建筑施工企业所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
曹晓东律师,青年法律学者,中国建设工程法律风险控制领域顶级专家。
曹晓东律师是律师行业最早专业从事建筑工程法律风险控制的专业人士之一,首次把法律风险控制系统论引入建筑工程管理,实现对建筑工程法律风险控制的专业研究和理论实践,并成为中国建设工程法律风险控制第一人,目前已经培训了大量立志从事建筑工程法律风险控制的律师和专业人士,并有多部著作问世。
作为中国律师业的先行者和见证人,曾就职于国内多家著名大型律师事务所,系北京市中勤律师事务所创建人之一。现担任多家大型建筑企业的法律顾问。其认真的工作态度、丰富的实践经验及严谨的专业素质得到客户的一致信赖与好评。
曹晓东的律师团队在业内首次实现对大额债务催收的全风险代理,五百万以下诉讼标的的,可以代交诉讼费。
建筑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项目经理挂靠、项目部公章使用、送货单签收、劳务用工、表见代理人、垫资、竣工、签证索赔、结算、工程款拖欠催收等。
一、施工企业挂靠项目经理的风险
施工企业承接工程业务后,必定会安排项目经理,并组建项目管理班子,确定项目部经济考核指标等。一般来说,项目经理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施工企业内部的项目经理,另一类为挂靠的项目经理(或称老板、包工头)。
虽然国家明文禁止项目经理挂靠,但挂靠承包的事实依然存在。挂靠的项目经理一般不受施工企业行政上真正的约束,一次性或单一性的合作居多,很多挂靠的项目经理没有企业制度的概念,他们随意性很大,凭个性办事,很可能会发生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1)挂靠项目经理在建设单位面临倒闭或该项目进展不顺利、工程款拿不到、项目测算亏本的前提下,极容易产生中饱私囊的做法,甚至做得更加离谱(如以企业的名义在外面乱打欠条,赊取材料后倒卖),因此企业的风险无法估量。(2)挂靠的项目经理如无经济实力,那就意味着其所挂靠的施工企业风险加大。因此,项目经理一旦不诚信或无实力,那企业就面临着非常严重的经济法律风险。
二、项目部公章使用的风险
1.项目部公章的法律效力
在分析项目部公章的使用风险前,很有必要说明项目部公章的法律效力。项目部公章的使用已越来越受企业领导的重视,各家施工企业所刻制的项目部公章样式也多种多样。但不管项目部公章的内容怎样刻制,一旦在合同或送货单上盖章,只要有未付款,没有一家企业被起诉时会不输的。因此,施工企业千万不能忽视项目部公章的效力。
2.遭材料商起诉的风险
项目部的公章往往由项目经理主管,如果项目经理采购材料不经过企业总部,签订采购合同不经过企业法务部门审查,那就会用项目部公章来签订经济合同;如果该项目经理法律知识淡薄,对合同内容把关不严,到时遭材料商起诉,最终买单的还是施工企业。
3.被建筑劳务敲竹杠的风险
项目部的公章同样会被项目经理用来签订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如果项目经理把关不严,企业同样受损。
4.被业主方利用的风险
项目部公章大多用于工程技术资料、签证资料等,对业主方的发函或工作联系单也经常使用项目部公章,但一旦函件内容组织不严谨,可能会导致施工企业严重的经济损失,届时,企业无法否认项目部公章的权限。
三、送货单签收的风险
送货单看起来很简单、不起眼,但往往是施工企业的致命点,因此,项目部对送货单的签收必须重视,要严格把关。
1.送货单打官司的风险
现在材料商用项目部签收的送货单起诉绝对胜诉!法律讲依据、讲事实,而材料商提供的经项目部签收的送货单就是依据(项目部不盖章同样有效),尽管有企业认为材料商和项目部签收人有串通虚报量价的嫌疑,但在法庭上,送货单中的量价已成为事实,法院会判企业照单全买!
2.送货单造成项目亏损的风险
工程材料费用约占工程项目总造价的70%左右,把握住材料量价就把握住成本。一旦材料量价超预算就存在亏损的风险,而量和价往往体现在送货单上(因采购合同上的数量只是估算的)。因此,送货单必须指定两人以上同时签收,要预防“飞单子”(即货没进场,但送货单子已签收)的现象发生。
四、使用不诚信建筑劳务队伍的风险
虽然几年前建设部专门对施工企业作出了“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劳务分包”三大类资质的区分,但几年下来,建筑劳务市场秩序仍然不规范。很多劳务公司与施工企业签订劳务合同后很少过问劳务的质量。建筑劳务的特点就是流动性,虽然劳务公司不变,农民工还是一直在流动的,因此只有用了建筑劳务,才知道其施工技术和诚信度究竟如何。
1.被上访投诉或敲诈的风险
近年来确实存在建筑劳务利用“施工企业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政策敲诈项目部的现象。一旦逢年过节,建筑劳务到政府部门上访、堵路等情况层出不穷。上访时,劳务公司负责人大多会消失得无影无踪,而被上访投诉对象就是施工企业(或项目部)。不管施工企业是对是错,就行业主管部门而言,为了“维稳”,不管施工企业有何理由,也不管建筑劳务自报的工钱是多是少,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把“企业欠薪保证金”先付给农民工,不够再向施工企业拿。
2.被行业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
施工企业建筑劳务如使用不慎,会引发不利于社会稳定的大事。如处理不好,往往会被通报处罚。如通报批评,施工企业一段时间内不得在该地承接工程项目;或清退出当地建筑市场;或《诚信手册》年检通不过,无法在该地区投标。
五、表见代理风险
1、表见代理人随意签署各种文件。如尽管某公司认为自己没有授权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赊欠材料,但办公室内管理人员一览表中项目经理是他并有照片,事实上他的行为已构成职务行为。目前各地许多建筑施工企业都遇到了类似的问题,并且有相当一部分吃了官司。而作为表见代理人的项目负责人却都躲得远远的,任凭企业上法庭或者被执行。
2、对项目经理的授权时效无期限。
在建筑行业中,工程项目由项目承包人承包,且工程建设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工程项目承包人赊欠建筑材料、设备时,相对人对其不信任,要求其出具企业的介绍信,而企业在出具介绍信的时疏忽了最主要的两点,即工程的名称和有效的期限,致使项目经理长期受益于这封介绍信,赊欠建筑材料,甚至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后赊欠的材料在不能偿还债务时,债权人把介绍信作为重要的物证,把项目经理和出具介绍信的公司一并送上法庭,法庭往往把此判定为表见代理行为。3、印章使用审批不严格。
无范围无对象的即成委托授权行为:主要表现在企业公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管理不严,有的企业为了方便业务人员联系工程,给其开了较多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法人委托书,空白的工程合同,持有以上空白信函的人可以随意的在任何地点给任何人出具证明,有些人恶意利用这些空白函件骗取工程,赊欠材料、另立账户、设立分支机构、提供担保甚至抽逃工程资金、给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4、对已经授权的人员疏于监督。
企业在授权时明确了工程名称、工程地点、授权人及授权范围,但缺乏监督机制造成失控。例如:某企业在外地承接了一项工程,并将其承包给某人,签订了内部经济技术承包协议书,双方约定的条款很多,后又为其成立的分公司,刻制了分公司的印章。某人分公司又同一位项目经理签订了承包协议书,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管理混乱,人工、材料浪费惊人。工程发生了严重亏损,难以支付民工工资及赊欠的建筑材料,造成民工集体到政府上访,阻塞交通。该工程承包人避而远之,对民工说他们是给某公司干活的找他们要钱去,企业领导只好带着钱给民工发公司。在后面的一年里,公司先后收到50多份法庭传票,并派人去处理该工程的官司,工程所欠材料及人工费均由项目经理在欠据上签名。项目经理作为第一被告,企业作为第二被告被送上法庭,法院开庭时,项目经理在法庭上出示盖有分公司印章的由其个人填写的委托书,认定其为职务行为。法院认定分公司公章、委托书有效,自然判定企业偿还债务。项目经理挥霍工程资金,倒卖建筑材料,乱给自己找来的民工头打条子,到头来却不负任何法律责任,这就是无控制授权造成的恶果。由于逐级授权,或项目经理发现项目工程严重亏损,为了逃避个人责任,在空白信函上偷盖了分公司的印章,构成了表见代理,成功地逃避了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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