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融资培训学习心得
投融资培训学习心得
为进一步拓宽公司投融资管理团队的运作思路,提升团队的整体业务水平,也为确保公司融资工作的顺利开展与项目运作资金的安全与顺畅提供强有力的人力资源支持,近期公司安排公司相关人员参加了由国家发改委培训中心举办的“十二五”时期重点领域投资项目申报、资金筹措、拓宽融资渠道及风险管控专题培训班。此次培训班邀请了众多国内在项目投融资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重点对地方政府可持续融资问题、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创新融资案例分析、融资平台债券融资实务、可行性研究、项目核准及资金申请报告编写、项目风险管控等相关内容进行了精彩讲授。在此过程中,参加培训的人员着重在公园未来BOT项目的操作流程与风险控制方面得到了一些启示,也进行了一些思考:一、特许经营权期限的确定特许经营权期限是BOT协议中的关键部分,其直接关系到公园与投资方的利益分配,如果期限偏长,则公园的利益受损;如果期限偏短,则影响投资方的利益,进而导致融资方式失败。因此,在具体确定特许经营权期限的决策中,要具体考虑时间指标和经济指标,并可以主要从公园和投资方的特许经营期收益现值模型来考虑:投资方的特许经营期收益现值要不低于项目签订时各方认可的预期回报率;公园2的特许经营期收益现值应该不小于零。以此原则取得的特许经营期一般是一个范围区间,具体的期限确定还取决于签订项目时双方的谈判博弈。二、创造良好的项目建设环境BOT模式并不是灵丹妙药,由于其内在的许多不确定性因素和风险,如果缺乏必要的支持性条件,此类项目是无法取得成功的。BOT项目的建设需要参与方的积极配合才能取得成功,公园应当研究BOT项目适用的法律文件,积极为项目建设提供各种条件,帮助项目承办人完成准备工作,为项目的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三、项目运营管理模式BOT项目完工后,投资方可以直接管理项目,也可采用委托代理方式管理项目。在项目经营和管理上,公园和投资方的目标取向存在差异,容易引发一些矛盾。不论采用哪种管理方式,如何既能使公园享受项目带来的益处,又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是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公园在确立实施BOT项目初期,就应该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并在项目运营全过程中充分运用政府监管的力量,保证项目健康、有序、持续地为公园的整体运营服务。四、规范合同文本BOT项目融资操作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目前国家尚未出台一部专门针对项目融资的法律法规。实际工作中,目前主要参照《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操作,由于项目双方操作人员法律意识和专业结构参差不齐,3其操作程序、内容和方式往往差别很大。这样一来,使得本身具有很强专业性的BOT项目融资方式,由于缺乏科学规范的操作细则,使合作双方的随意性增大,加大了合作双方沟通交易成本。再加上BOT项目合同期限较长,合同中不但要明确甲乙双方在项目建设期间的权利和义务,还要明确甲乙双方在项目完成后使用期间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公园要加强同投资方的多方沟通,在项目签订期就规范合同。五、收益权、所有权与成本、风险分担由于公园建设资金紧缺,“求资若渴”的状况往往造成公园的BOT项目在特许权协议中遵循“成本加分红价格”的原则,即在一定的条件下,价格将根据成本而调整,并确保投资者的利润回报。这不仅带来了高额的固定回报,同时还使投资方面临的市场风险减到了最小程度,投资方在特许经营期获利很多。但特许经营期满如何保证项目设施完好移交,却没有现行法律条文可供依据,整个项目呈现收益与风险分担严重不合理状况。公园BOT项目有稳定的投资回收期及较高的收益率,公园应充分利用此优势处理好BOT项目的收益权、所有权与成本、风险分担问题。公园可适度投资,成为BOT项目股东,直接参与项目建设和经营,确保项目设施在特许经营期满后的完整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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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融资专题研究班培训学习总结
根据组织安排,我于201*年10月15日至26日到中国人民大学参加了云南省投融资专题研究班培训学习。在学习过程中,我严格按照培训学校的管理规定参加研讨班培训学习,我认真聆听了罗云毅、朱青、庞红、顾海兵等多位专家、教授的专题讲座,与学员们进行了讨论交流,受益匪浅,收获颇丰,进一步增长了知识,开阔了视野。
一、总体认识
通过研究班培训学习,我不仅对地方政府投融资体制及创建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有了进一步认识,而且对我国当前投融资形势、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及财政金融政策、如何加快构建现代金融体系及推进金融产业发展、如何创新投融资平台、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经济对策、区域融资与投资环境评价、金融与区域经济发展、金融政策与利率市场化、促进投资与创新的财税政策、服务“三农”的金融体系、构建本土金融服务体系、我国发展方式转变与结构调整、政府公共资本投资的长期经济增长效应等方面有了进一步了解,同时,对切实引领做好我县地方政府投融资工作,有了新的思路及新的思考。
(一)对地方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有了进一步认识。1978年以来,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大致经历了4个阶段的探索和实践,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1979年~1987年,为起步阶段。1988
年~1991年,是对政府投资范围、资金来源和经营方式进行改革阶段。1988年7月,国务院颁发《关于投资管理体制的近期改革方案》。1992年~201*年,为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阶段。201*年7月颁布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投融资体制改革进入创新阶段。投融资体制改革使我国投融资运行机制发生了积极的转变,投融资领域出现了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决策分层化、融资渠道多源化、投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建设市场化的新格局,投资宏观调控体系出现了采取多种手段相互协调运作的局面,有力地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二)对创建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必要性有力进一步认识。一直以来,我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由于其政府背景,受到许多学者的质疑。但对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起源及发展历程看,创建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对于解决地方政府资金不足、提高财政资金运作效率、创新财政管理体制等多个方面有其存在发展的现实必要性。一是在现行的财政体制下,地方政府经常性收入不足,无法弥补资本性投资的需要,政府有巨大的融资需求;二是在现行的制度环境中,地方政府掌握大量资源,为其进行融资提供便利;三是利用市场手段整合经营政府资源,也是解决政府投资效率低下、防范风险的重要举措。
二、对创新地方政府投融资工作机制的思考(一)地方融资平台的概况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融资平台的真正发展是自201*年以来,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给我过带来的冲击,中央政府推出4万亿投资计划,原有地方投资平台难以满足投资拉动和基础设施建设需求的新形势。201*年,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组建投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拓宽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配套资金融资渠道”,在宏观政策指引下,地方融资平台出现了快速发展的势头,其中有接近四成的信贷资金流向了地方融资平台。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主要通过银行贷款、债券融资、信托融资和股权融资这四种方式进行,其中以银行贷款为主。
(二)地方融资问题分析
1.过分依赖商业银行贷款。银行贷款是地方政府最重要的融资渠道。据统计,目前地方融资平台的项目融资中85%以上靠银行贷款,但是这部分资金的使用大多是没有直接经济效益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贷款多由地方政府提供隐性担保,然而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有限。因此,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蕴含着多重信用风险,使商业银行贷款政策性使用,这将导致银行不良贷款隐性化和长期化趋势,最终将形成银行坏账,可能会导致全系统的金融风险。
2.融资渠道单一,融资压力巨大。目前,政府城建资金的融
资渠道仍局限于银行信贷和财政拨款两种方式。由于我国地方财权和事权的不配比,地方财政并没有过多的财力投入到城市建设当中,融资结构中,银行信贷占较大比重。但银行贷款的利用也并非毫无限制,例如国家政策性银行规定贷款项目到位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概算的20%,并要求地方政府以政府信誉为担保,以财政拨款、财政补贴、人大出函等形式作出还款承诺。而地方政府在项目资本金投入和提供信用担保等方面又受到财力限制和法律限制。这使得在融资渠道单一的现状下,资金需求难以保证,这与地方城建投资规模日益扩大,资金需求量不断上升形成了明显的矛盾,融资压力不断扩大。
3.缺乏制度性设计、规范与监督。整体上讲,我国地方政府的债务融资较为混乱,缺乏整体性的设计、规范与监督机制,造成资源配的低效率。首先,现行法律框架下缺乏合规的融资渠道,“假平衡,真赤字”的地方财政催生了各种变通方式,地方政府债务的急剧膨胀缺乏必要的监管与约束。其次,201*年地方债的发行只能是现行的制度框架下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博弈的短期均衡,从国外实践来看,这一发行模式存在固有的弊端,如信息的不对称使中央政府的代发在债券的种类、数量与期限等方面不能很好地满足地方政府的需求,也带来道德风险。
4.地方政府融资信息披露机制不完善,地方政府的信用评估机制缺乏,导致地方政府融资风险难以控制。从目前来看,我国地方政府财政与融资信息披露机制尚未建立,或某些方面已经建
立,但整个体系不完善,使得外部利益关系部门或单位无法对地方政府的信用做出整体评估。同时,我国也未建立政府信用评估体系或机制,所以,在许多地方政府行为中,根本就缺乏信用意识,外界很难对地方政府融资规模、方式和渠道进行控制或判断,因此,难以对地方政府的融资风险做出准确的评估,也就无从谈起风险控制。另外,就算形成了相应的机制,但在目前对地方政府激励机制引导下,可能其融资规模等方面信息也难以透明。因此,如何控制地方政府融资风险也是地方政府融资面临的一个难题。
(三)促进我国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健康发展的几点建议1.提高投融资平台市场化程度,引入战略投资者。目前,我国多数投融资平台属于国有独资公司,无论是人事管理还是具体业务都受到地方政府的实际控制。资产管理在国资委,人事任免在地方政府党委,项目选择在发改委,资金管理在财政,投融资平台的话语权较弱,政企不分的现象在投融资平台依然存在。因此,提高投融资平台的市场化程度,利用市场机制提高投融资平台的管理效率,降低政府债务风险势在必行。具体措施包括:深化投融资平台的法人治理结构改革,按照《公司法》规定,完整地开展登记注册等手续,且经营期限要满足还款需要。企业在公司章程中必须建立问责机制,使利益相关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得到明确。要建立相应的制度及规定,确保所有股东、企业外部利益相关者待遇平等。在治理结构改良的基础上,引入战略投资
者,在充实投融资平台的资本实力时,引入新的管理理念和人才。
2.尽可能采用银团贷款、联合贷款等方式以分散风险。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的金额一般都比较大采用银团贷款、联合贷款等方式,可以降低单家银行的贷款额度,避免贷款集中度风险,这比由一家银行单独贷款更有优势,因此这样可以避免受到资本金比率的制约,以及贷款集中度风险的考验和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同时,参贷银行可以从不同渠道获得更多的信息,针对这些信息作出决定,可以有效防止贷款被挪用。
3.提高投融资平台透明度,建认政府债务风险顶警机制。推动当前地方政府通过投融资平台形成的隐形负债向及时公开披露的合规显性负债转变,改变当前信息披露严重不透明的状况同时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机制.通过设一套规范的指标体系和科学的评价方法,对地方政府债务可能出现的风险作出精准预测,以便尽早采取预防或治理措施。该监测预警系统的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一经确定,将保持相对的稳定性,以利于进行动态的对比分析。
4.建立政府投融资责任制度,严格管理政府的担保行为。无论是地方政府通过投融资平台的贷款行为,还是不同形式的发展行为,地方政府的债务规模必须与财力相匹配,期限必须尽可能与政府任期相一致要建立地方政府投融资责任制度,严格管理地方政府担保行为,同时在地方政府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有效清偿的情况下,要适时探索实施地方政府财政破产制度并追究主要
领导人的责任,否则一个软的预算约束加上一个宽松的信贷投放环境,必然会鼓励一些缺乏自我约束能力的地方政府对信贷资金的低效率滥用。
5.加强融资平台风险控制。一是构建对融资平台的联合监督机制。包括人大、国库、审计等部门外部监督的全程化,形成监督合力。国库部门对于有关于预算内资金用于融资平台的支出要加大柜面监督等力度,杜绝非常规拨款等违规行为发生,切实履行经理国库职能;财政等地方政府部门也应该完善监督和约束机制,统筹本地财政情况,制定合理的还本付息计划并进行日常监督,各融资平台公司应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加大社会监督力度,保证资金正常合规运作。二是强化对融资平台风险指标监控。监控内容可包括资本金是否充足、抵押担保是否规范、资金流向和使用效率、还款来源、财政风险社会化程度以及信贷政策变化可能带来的影响等。三是规范对融资平台债务的清偿保障管理,无论是规范各种担保融资方式,均应得到法律层面保障,同时,需健全各级政府的责任制度和债务的偿还保障机制。由于地方政府常因换届等问题造成责任不清,有必要对之进行事先规范,可引入问责制,从而保证经济和社会平稳健康发展,避免出现财政危机或政府债务危机。
总之,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能否健康的发展,关系到中国经济的振兴以及对实体经济的宏微观金融生态环境的构建和推动。对于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既要使其在贯彻政府宏观调控意志的
同时,又不致出现市场失灵现象,是建设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目标和关键。这就需要从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融资渠道、治理结构、资产的过度负债、贷款担保方式、资金投向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需要从完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本身、加强商业银行的风险防控、对地方政府债务进行风险控制来规范它,让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在参与经济建设的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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