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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年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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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年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年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

商运字【2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经过各级政府和商务主管部门多年的努力,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适应新形势要求的酒类流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初步建立。但是,酒类市场仍然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流通秩序有待规范、流通监管有待加强、监管手段有待完善。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做好201*年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认识。酒是特殊商品,直接关系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酒类流通管理,既是保障广大消费者权益的必然选择,也是建立和谐文明社会关系的客观需要,更是促进酒类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134号)明确要求“加强流通领域市场信息系统和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对流通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各地要提高认识,从构建和谐社会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不断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管理水平,继续把酒类流通管理工作落到深处、实处。

二、继续贯彻落实《酒类流通管理办法》。《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我国酒类流通法制化管理、规范化建设的重大进展。落实好《办法》,仍然是今后一段时期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和手段。《办法》实施以来,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积极探索,稳步推进酒类流通备案登记、随附单溯源管理、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等各项工作,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制度和随附单溯源制度已在全国各地全面推行,“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活动得到了全社会的支持与认可。各地要认真总结《办法》实施以来的经验,完善具体实施办法,继续做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的办理和变更、随附单的发放和管理等工作,适时推进随附单使用电子化,努力提高酒类经营者的备案登记率和酒类商品流通随附单的使用率。各地要严格按照《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或许可)和执行随附单溯源制度等的专项检查,对没有履行备案登记手续(或许可),未执行随附单溯源制度的,要依据《办法》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三、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基础工作。要积极推动酒类管理立法工作,商务部将开展实地调研,积极推动酒类流通管理尽快立法,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要在法制建设、机构建设、职能和财政上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强化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各地要以备案登记制度(或许可证制度)和随附单溯源制度为基础,建立监测制度,全面、定期地调查本地酒类流通行业的企业数量、规模,酒类商品的销量、销售额等行业数据,对部分大型流通企业要进行重点监测。各地要根据掌握的行业情况,认真做好本地酒类流通行业的规划和指导,制定有效的政策,引导本地酒类流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开展“放心酒”服务体系建设。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继续把规范酒类流通秩序,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和企业合法权益,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并在此基础上开展“放心酒”服务体系建设。各地要以备案登记、随附单溯源情况和《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两个行业标准为基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充分利用酒类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等各方面力量,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本地酒类企业开展酒类标准化建设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经营者和消费者到达标酒类企业采购和购买酒类商品,有效扶持合法达标经营企业不断发展壮大,规范酒类流通渠道,促进酒类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五、继续加大培训力度。提高酒类管理者和经营者的素质是提升酒类管理工作的基础。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要加强对酒类管理人员,特别是基层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管理水平;要加强对酒类经营者的培训,使经营者知法、懂法,做到守法经营,规范经营行为。培训内容要有针对性,培训形式要因地而宜,灵活多样。

各地要高度重视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充实力量,克难奋进,把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抓紧抓好,保证广大消费者喝上放心酒。

商务部办公厅二00九年二月一日

扩展阅读: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流通随附单管理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流通随附单管理工作的通

出处:作者:发布时间:201*-09-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制度实施以来,对规范酒类流通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成效较为显著。但在使用管理过程中仍存在执行不到位、填写不规范、甚至不填写等诸多问题,制售假酒现象有所抬头。为切实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保障酒类商品来源可溯、去向可查、责任可追,进一步加强随附单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提高对随附单重要性的认识

随附单制度是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重要抓手,该制度能否有效执行,关系到酒类商品溯源能否顺利开展,关系到酒类流通秩序能否规范,关系到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维护。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随附单管理工作,强化责任意识,筛查薄弱环节,加强监管,严格执法。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2号)、质检总局、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联合开展打击假冒侵权酒类产品专项集中行动的通知》(国质检执联[201*]191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的通知》(商运字[201*]6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201*年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随附单管理工作。

二、认真部署,切实加强随附单使用管理

(一)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从保障消费者饮酒安全的高度出发,开展随附单使用情况摸底调查。全面梳理、分析和总结本地区随附单使用情况,针对具体问题,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制定切实可行的推进随附单使用管理工作方案,明确目标和措施。

(二)强化随附单领用登记管理。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大随附单领用登记管理力度,依托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企业随附单领用记录。要定期检查企业随附单领用记录,重点检查领用数量和企业业务量严重不符的异常情况,及时发现随附单领用中的问题,对涉嫌违法编造随附单等行为的企业要坚决依法查处。

(三)开展随附单使用的督导治理。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随附单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抽查批发企业、零售企业的制单、索单情况。要到酒类商品经营现场,抽查企业酒类商品进货、出货的随附单使用情况,查看企业是否执行“单随货走、货单相符”的规定。要定期重点检查随附单使用情况较差的企业,对不按要求使用随附单的企业,要依法处理;对重复使用、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等行为,要建立黑名单制度,依法从重处罚,并上报违法情况。通过督导治理,强化企业依法制单、索单的意识。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随附单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人员,明确责任。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随附单溯源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对随附单制度的认知度,树立酒类生产、流通和消费质量安全意识。积极鼓励酒类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索要、查看随附单,举报假冒伪劣产品。

(三)建立交流机制。商务部将组织开展跨区域经验交流,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通过网络平台和召开现场会等途径,开展区域内信息共享和定期经验交流活动。

从201*年第四季度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将上季度随附单管理工作情况(包括开展工作、存在问题、取得成效和相关建议等)报商务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映。

联系人:市场运行司谈丽萍、刘虎成电话:8509386785093834传真:850938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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