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经费管理工作做法
严格规范从严控制健全制度落实责任
**“三公”经费管理工作做法
为有效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厉行节约的各项规定,进一步规范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的管理,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开支,树立勤俭节约的良好风气,**不断强化责任意识,在保证正常工作开展的前提下,进一步挖掘节约潜力,从源头上控制“三公”经费支出,确保每年“三公”经费支出较前一年有所下降,取得了明显成效。从近三年该市系统“三公”经费的开支情况来看,“三公”经费开支总数在公用和业务费用支出中的比例均有所下降,公务用车购置费、出国(境)费用近两来的支出下降更为明显。主要做法:
一、提高认识。各单位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进一步认识到“三公”经费公开是机关事务的法定项目,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开支对于树立勤俭节约的良好风气,打造廉洁、阳光、节俭型政府和促进民主监督具有重要意义,把“三公”经费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以“三公”经费管理工作为契机,统筹兼顾,加快推进**事业全面发展。各级领导干部切实增强勤俭节约意识,以身作则,认真维护消费纪律,做好廉洁自律的表率。各单位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制定“三公”经费控制办法或措施,杜绝奢侈浪费行为。二、健全制度。一是严格控制外出学习考察活动。干部职工外出学习考察严格执行《》要求,实行事前审批、事后报告和相应的经费报销制度。因工作需要出国(境)的,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知》要求。严格出国(境)报批制度,财务部门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的核算和管理,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经费报销规定,按照批准的人数、天数、路线、公务活动情况、经费计划等进行核销,未按要求审批报备的或与公务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发生因公出国(境)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严格规定和落实机关干部职工因公出国(境)不得以任何形式由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补助,不得向下属单位、企业和地方摊派、转嫁出国(境)费用,如有违规者,除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外,公款出国(境)费用,一律由个人承担。二是严格公务接待管理。各单位公务接待坚持本着热情、必要、周到,坚持节约简朴、严禁奢侈浪费的原则,加强对本单位公务接待费用列支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公务接待审批制度,明确公务接待范围、严格遵守接待事前审批制度和接待标准。需要接待的客人,由办公室负责接待人员(或对口业务经办人员)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报单位领导审批。财务部门加强对财政性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办公室接待部门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管理,凡超出审批标准的接待费,不得报销,坚决制止奢侈浪费行为。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提倡对口接待,食堂就餐,控制陪客人数。三是严格公车管理。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和配备标准规定。公务用车的配备和更新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列入年度预算且不得超编,未纳入当年度预算的或超编的,原则上不予安排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对特殊情况确需追加的,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省**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安全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印发机关车辆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强化对车辆维修、加油、保险等环节的内部控制,严格执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杜绝公务用车使用中的浪费现象。车辆定点加油点应选择“中石化”、“中石油”等企业,并推行“一车一卡”制。在车辆定点维修店的选择上,各单位根据在用车辆的品牌、数量,维修地点、维修费用等综合因素选择多家定点维修企业;公务车辆平时的维护保养,遵循安全、经济的原则上,全部选择信誉良好、售后服务有保证的“4S”店维护。
三、落实责任。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公”经费管理的通知》,对落实加强“三公”经费管理工作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做到“三公”管理人人有责。各级单位结合实际制定细化“三公”经费使用用途、经费限额、使用权限、违规问责等规定,将“三公”经费控制在合理的范围。规定对不按规定程序执行的,将追究责任。严格要求各单位应根据经费预算制定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支出计划,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三公”支出。
下一步,该**将继续强化“三公经费”管理工作,将通过削减公用经费指标、量化“三公经费”指标、加强接待费管理、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等措施,切实加强三公经费”管理各项工作,为推进**事业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扩展阅读:三公经费管理规定
岳阳县坚持厉行节约规范“三公”经费
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款参观学习和出国(境)考察(简称“三公”)的管理,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巩固我县治理“三公”经费工作成果,推进“三公”经费管理的长期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每年年初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制定“三公”经费详细预算,并将预算报告报县廉洁自律办公室审批,年终实行监督检查。公务接待经费实行限额制。凡超出预算审批和限额的,超额部分由县纪委、县监察局全额收缴县财政作为扶贫帮困资金。
第二条“三公”经费开支实行公示制。每年年末各单位将该年度“三公”经费开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纳入财政预算的“三公”经费单笔开支在5000元以上的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第二章公务车辆管理
第三条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配备用于非营利活动的载客汽车。
第四条公务车辆配备(一)严格实行定编管理。
(二)公务车辆的配备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相关规定。
(三)不准将在编的公务车辆擅自转让或变卖。第五条公务车辆购置。各单位凡申请新购或报废更新公务车辆,必须严格按程序审批。使用不满8年或行驶里程未超过40万公里的,不得申请更换新车。
第六条公务车辆使用管理
(一)各单位领导干部只准使用其任职单位的在编车辆,不准使用非任职单位的车辆。领导干部工作异动时,不得“车随人走”。
(二)因机构改革,单位合并或撤销时,其所有车辆一律交县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统一调配,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处理。
(三)公务车辆只能使用于公务活动。(四)公务车辆实行定点加油、定点保险。(五)各单位要严格规范公务车辆维修管理。(六)任何单位不准长期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企业的车辆,不准擅自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赠予的车辆。第七条严禁公车私驾私用。领导干部一律不准用单位的公务车辆学习驾驶技术;一律不准擅自驾驶公车;一律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和他人借用车辆并擅自驾驶;一律不准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接送亲友等非公务活动。
第八条政法机关车辆管理按相关制度执行第九条对违反公车管理的处理
(一)凡超编、超标准配备的车辆一律由县公车管理领导小组统一收缴,交县财政局国资办处置。
(二)领导干部擅自驾驶公车或利用职权借用车辆擅自驾驶的,或者无证驾车、酒后驾车的,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由县纪委、县监察局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以上处分;是市管干部的,由县纪委、县监察局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造成车辆丢失或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除对相关责任人从严处理外,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三章公务接待管理
第十条公务接待坚持节约简朴的原则,严禁奢侈浪费。
第十一条单位公务接待实行限额制,年度公务接待费用不得超过限额标准。凡超过限额标准的,超额部分由县纪委、县监察局全额收缴县财政作为扶贫帮困资金,超标严重的单位全县公开通报,并给予相关人员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第十二条单位日常会议、公务接待实行食堂就餐制,严禁发整包烟,工作日午餐一律禁止饮酒;乡镇和有独立院落的部门单位必须建有食堂,鼓励相关单位整合资源联合办食堂;不能回家就餐的县级领导干部、乡镇和部门干部除重要接待活动外应当在食堂就餐。
第十三条县级会议或其他大型会议就餐及住宿地点实行公开招投标,费用标准按中标价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十四条严禁县内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用公款互相请吃请喝,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本县行政区域以外来客的接待、重要外事和招商引资及项目签约等重大活动实行定点接待,不能到单位负责人亲友经营的场所消费。消费实行现金支付,并于开支后的一周之内报帐。
第十六条县级领导干部和县直部门干部到乡镇开展工作需要就餐的,必须在乡镇机关食堂,同时尽量减少陪同人员,并按每桌不超过150元的标准开支;县级领导干部、县直部门干部和乡镇干部到村组开展工作原则上不到村组就餐,遇特殊情况需要在村组就餐的,要按实支付伙食费。乡镇、村组非午餐接待用酒只能用啤酒或本地产的粮食酒。
第十七条接待中央、省、市来客按照县委、县政府规定的接待标准执行。
第四章公款参观学习和出国(境)考察管理第十八条规范出国(境)考察和外出参观学习活动(一)实行党员干部出国(境)考察和外出参观学习审批备案制。出国(境)考察和外出参观学习必须先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并严格按程序办理。执行党员干部出国(境)登记备案制。党员干部因公出国(境)必须按省、市、县的有关文件规定,到县委组织部、县纪委履行备案手续。公款外出参观学习必须将团组和个人往返时间、线路、学习考察内容和经费数额报县廉洁自律办公室(设县纪委党风廉政室)备案。
(二)各单位一律不准借学习考察名义用公款组织干部职工外出旅游。
(三)单位和党员干部不得用公款组织和参与没有明确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的外出参观、学习、考察等活动。
(四)各单位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干部外出学习考察的,不得借机安排旅游项目。
第十九条对未按要求审批备案的因公出国(境)考察和外出参观学习活动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和外出参观学习活动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违规组织公款旅游的,全部费用由个人承担;外出学习考察活动不按规定报批备案并借机安排旅游项目的,全部费用由个人自负。对前述活动的组织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或以上处分,并追究单位相关领导责任。第二十一条按规定审批备案的外出学习、考察活动中擅自安排旅游项目的,旅游项目费用由个人承担,并给予通报批评,同时追究单位相关领导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中的公务用车管理由县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公务接待管理由县财政监督领导小组负责;公款参观学习和出国(境)考察管理由县廉洁自律办公室负责;县作风建设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监督检查;县纪委、县监察局负责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县委、县政府设立举报电话和邮箱(举报电话:7657002举报邮箱:yyxjwjbzx@163.com。)随时接受群众的举报。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县纪委、县监察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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