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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经费管理规定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9 02:13:10 | 移动端:三公经费管理规定

三公经费管理规定

岳阳县坚持厉行节约规范“三公”经费

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款参观学习和出国(境)考察(简称“三公”)的管理,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巩固我县治理“三公”经费工作成果,推进“三公”经费管理的长期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每年年初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制定“三公”经费详细预算,并将预算报告报县廉洁自律办公室审批,年终实行监督检查。公务接待经费实行限额制。凡超出预算审批和限额的,超额部分由县纪委、县监察局全额收缴县财政作为扶贫帮困资金。

第二条“三公”经费开支实行公示制。每年年末各单位将该年度“三公”经费开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纳入财政预算的“三公”经费单笔开支在5000元以上的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第二章公务车辆管理

第三条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配备用于非营利活动的载客汽车。

第四条公务车辆配备(一)严格实行定编管理。

(二)公务车辆的配备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相关规定。

(三)不准将在编的公务车辆擅自转让或变卖。第五条公务车辆购置。各单位凡申请新购或报废更新公务车辆,必须严格按程序审批。使用不满8年或行驶里程未超过40万公里的,不得申请更换新车。

第六条公务车辆使用管理

(一)各单位领导干部只准使用其任职单位的在编车辆,不准使用非任职单位的车辆。领导干部工作异动时,不得“车随人走”。

(二)因机构改革,单位合并或撤销时,其所有车辆一律交县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统一调配,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处理。

(三)公务车辆只能使用于公务活动。(四)公务车辆实行定点加油、定点保险。(五)各单位要严格规范公务车辆维修管理。(六)任何单位不准长期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企业的车辆,不准擅自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赠予的车辆。第七条严禁公车私驾私用。领导干部一律不准用单位的公务车辆学习驾驶技术;一律不准擅自驾驶公车;一律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和他人借用车辆并擅自驾驶;一律不准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接送亲友等非公务活动。

第八条政法机关车辆管理按相关制度执行第九条对违反公车管理的处理

(一)凡超编、超标准配备的车辆一律由县公车管理领导小组统一收缴,交县财政局国资办处置。

(二)领导干部擅自驾驶公车或利用职权借用车辆擅自驾驶的,或者无证驾车、酒后驾车的,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由县纪委、县监察局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以上处分;是市管干部的,由县纪委、县监察局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造成车辆丢失或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除对相关责任人从严处理外,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三章公务接待管理

第十条公务接待坚持节约简朴的原则,严禁奢侈浪费。

第十一条单位公务接待实行限额制,年度公务接待费用不得超过限额标准。凡超过限额标准的,超额部分由县纪委、县监察局全额收缴县财政作为扶贫帮困资金,超标严重的单位全县公开通报,并给予相关人员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第十二条单位日常会议、公务接待实行食堂就餐制,严禁发整包烟,工作日午餐一律禁止饮酒;乡镇和有独立院落的部门单位必须建有食堂,鼓励相关单位整合资源联合办食堂;不能回家就餐的县级领导干部、乡镇和部门干部除重要接待活动外应当在食堂就餐。

第十三条县级会议或其他大型会议就餐及住宿地点实行公开招投标,费用标准按中标价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十四条严禁县内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用公款互相请吃请喝,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本县行政区域以外来客的接待、重要外事和招商引资及项目签约等重大活动实行定点接待,不能到单位负责人亲友经营的场所消费。消费实行现金支付,并于开支后的一周之内报帐。

第十六条县级领导干部和县直部门干部到乡镇开展工作需要就餐的,必须在乡镇机关食堂,同时尽量减少陪同人员,并按每桌不超过150元的标准开支;县级领导干部、县直部门干部和乡镇干部到村组开展工作原则上不到村组就餐,遇特殊情况需要在村组就餐的,要按实支付伙食费。乡镇、村组非午餐接待用酒只能用啤酒或本地产的粮食酒。

第十七条接待中央、省、市来客按照县委、县政府规定的接待标准执行。

第四章公款参观学习和出国(境)考察管理第十八条规范出国(境)考察和外出参观学习活动(一)实行党员干部出国(境)考察和外出参观学习审批备案制。出国(境)考察和外出参观学习必须先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并严格按程序办理。执行党员干部出国(境)登记备案制。党员干部因公出国(境)必须按省、市、县的有关文件规定,到县委组织部、县纪委履行备案手续。公款外出参观学习必须将团组和个人往返时间、线路、学习考察内容和经费数额报县廉洁自律办公室(设县纪委党风廉政室)备案。

(二)各单位一律不准借学习考察名义用公款组织干部职工外出旅游。

(三)单位和党员干部不得用公款组织和参与没有明确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的外出参观、学习、考察等活动。

(四)各单位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干部外出学习考察的,不得借机安排旅游项目。

第十九条对未按要求审批备案的因公出国(境)考察和外出参观学习活动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和外出参观学习活动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违规组织公款旅游的,全部费用由个人承担;外出学习考察活动不按规定报批备案并借机安排旅游项目的,全部费用由个人自负。对前述活动的组织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或以上处分,并追究单位相关领导责任。第二十一条按规定审批备案的外出学习、考察活动中擅自安排旅游项目的,旅游项目费用由个人承担,并给予通报批评,同时追究单位相关领导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中的公务用车管理由县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公务接待管理由县财政监督领导小组负责;公款参观学习和出国(境)考察管理由县廉洁自律办公室负责;县作风建设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监督检查;县纪委、县监察局负责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县委、县政府设立举报电话和邮箱(举报电话:7657002举报邮箱:yyxjwjbzx@163.com。)随时接受群众的举报。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县纪委、县监察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扩展阅读:三公经费管理办法

XX局“三公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局(以下简称省局)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管理,有效控制“三公”经费支出,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三公”经费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局机关,XX分局和直属事业单位。第三条“三公”经费是指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因公出国(境)费。

第四条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和部门预算编制政策,合理编制“三公”经费预算,不得超预算支出。

第五条严格“三公”经费监督,及时公开“三公”经费预算、决算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省局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责,开展一般公务活动和安全监察执法所配备的机动车辆,包括一般公务用车和安全监管监察用车。

第七条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是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包括车价、相关税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停车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经费使用实行

统筹规划,预算总额控制。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批准的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编制购置经费预算;参照核定的编制数及定额标准,编制运行维护经费预算。

第九条公务用车购置严格执行“先审批、后采购”制度。公务用车购置方案由省局办公室提出,经局长办公会意见同意后,由办公室、科技装备处、财务处、纪检组监察室共同组成采购小组,按照政府采购或招标方式统一采购。

第十条加强公务用车油耗、维修、保险、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运行费用的单车核算,定期考核分析单车费用支出情况,有效控制和降低单车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公务用车原则上不得进行装饰和增配,确有必要进行装饰和增配的,要严格控制在购置价格2%以内,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第十二条公务用车通过政府采购实行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定点保险,通过专用徽通卡支付过路过桥费。

第十三条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程序:

购置费按照招标采购价格,经局长审批后,由财务处根据预算资金渠道统一支付。

燃油费、过路过桥费由办公室根据单车消费情况,适时适量进行充值,经财务部门审核、局长审批后转账支付。

维修费每季度结算一次,由办公室统一核算,经财务部门

审核、局长审批后转账支付。

保险费按照招标采购价格,经局长审批后统一支付。零星过路过桥费、停车费、洗车费等杂费,由驾驶员填单,经办公室审核,财务部门审批,按月打入报销人工资卡。

安全行车奖励由办公室统计安全行车里程,提出奖励方案,经局长审批后,按月打入驾驶员工资卡。

第三章公务接待费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费,是指由财政预算核定,确因公务接待需要而合理开支的费用。

第十五条公务接待费实行预算总额控制、只减不增,严格审批、限额报销。

第十六条公务接待应当在定点饭店或者职工食堂按规定的标准安排。

第十七条公务接待费支出程序:

(一)在职工食堂安排的公务接待用餐,办公室按月统计用餐人次,财务部门按桌餐100元/人、自助餐20元/人的限高标准核算,列入公务接待费。

(二)在定点饭店安排的公务接待用餐,办公室按月结算,经局长审批后转账支付。

(三)在定点饭店之外安排的零星公务接待用餐,经办人凭有效发票在限额内据实报销。

第四章因公出国(境)费

第十八条因公出国(境)费是指由财政预算核定,用于出国访问、考察、培训,参加国际会议以及政府间合作项目等活动的经费,包括国际旅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国际会议注册费、翻译费、个人零用费、培训费、境外保险费、办理护照、签证的费用。

第十九条人事培训处根据总局出访、考察、出国培训等出国(境)任务计划及当年财政预算安排情况,提出省局出国(境)任务计划,经省局党组会研究后报总局审批。

第二十条出国(境)任务计划的经费预算不得超过当年财政核准的出国(境)经费预算控制数额。财务处按照总局批复的出国(境)经费预算,合理安排经费支出。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国(境)团组,不得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或向下级单位摊派、转嫁出国(境)费用。

第二十二条出国(境)费支出程序:

(一)接到总局国际交流合作中心出国(境)费缴费通知后,人事培训处提出审查意见,经局长审批后,由财务转账支付。

(二)出国(境)人员回到单位一周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出国(境)前后在国内发生的交

通、住宿、伙食补助等费用,并附总局国际交流合作中心开具的出国费发票。出国(境)期间发生的国际旅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等各种费用不再报销。

第五章“三公”经费监督

第二十三条“三公”经费按规定预算科目列支。不得在“其它支出”科目列支“三公”经费,不得在培训费中列支出国培训费,不得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接待住宿费、用餐费除外)。

第二十四条财务部门定期统计分析“三公”经费支出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局长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经过总局财务司审查批准的“三公”经费当年预算和上年决算,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省局门户网站政务公开/财务信息栏目,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格式予以公开。

第二十六条财务处负责省局“三公”经费信息公开。各监察分局、安全技术中心应在子站及时公开省局批复的本单位预算、决算信息。

第二十七条办公室、财务处、纪检监察室等部门应当适时开展“三公”经费专项检查。发现违反“三公”经费管理规定的,省局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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