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塔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雁塔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雁创业办发〔201*〕4号
(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保障雁塔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的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据中共雁塔区委、雁塔区人民政府《关于改善创业环境推进全民创业的实施意见》(雁发[201*]17号)、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雁政发[201*]3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孵化基地包括孵化间、共享孵化间、孵化基地物业等。本办法适用于孵化基地内所有创业的组织和个人。第二章定位
第三条孵化基地是经雁塔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在区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专门为大学生创办企业提供含有中小企业生存与成长所需的共享服务项目和系统空间的孵化器组织。
第四条孵化基地以扶持大学生创业为核心目标,以公益性、示范性、专业性为主要特征,以信息和服务为主体,搭建政策理论研究、创业指导培训和综合服务为一体的创业孵化平台。
第五条为进入孵化基地的大学生创办企业提供具有丰富服务内容的孵化空间及项目相关信息,组织咨询与培训见习实习,以提高创业者的各种技能,促进企业快速成长并独立经营。第三章机构设置与工作机制
第六条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是孵化基地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决定孵
化基地的重大事项,监督决定事项的执行,负责组织实施孵化基地的各项措施,协调孵化基地各项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七条孵化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工作人员5--8名(由区创业办、劳动、人事、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第八条孵化基地设顾问委员会,邀请教育、金融、法律、工商管理、企业营销、风险投资机构等方面专家学者,以及相关部门同志为顾问委员会成员。第九条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下设综合服务、政策指导培训、项目开发等工作机构。
第十条孵化基地主管机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孵化基地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孵化基地实行申报审批制,由企业申报,街办、主管部门负责培育推荐,区管理办审核。第四章功能与运行模式
第十二条孵化基地具有下列功能:1、为孵化企业提供综合服务。
(1)提供创业孵化场地和孵化企业基本办公条件。
(2)协助创业人员成立公司及相关业务。
(3)为创业带头人及孵化企业聘用人员协助,接转党组织关系、转正定级、办理保险等相关服务。
(4)搭建科技信息网络平台,提供科技和产业信息。(5)创业项目的开发和对接,引进融投资服务。
(6)提供管理咨询服务;为入驻企业进行行业研究、项目投资分析等。(7)积极协助孵化企业申请专项扶持资金和创业基金。2、开展创业教育和指导培训。
(1)积极开展创业带头人培训和师资培训。(2)成立大学生创业社团,开展社团活动。(3)进行大学生创业理论与实践性课题研究。
(4)营造创业文化氛围,帮助创业者提高科技创业能力。3、组织创业见习实习实训。
第十三条孵化基地的运行模式
1、每年高校毕业生中的创业带头人名单和创业项目相关材料,经审核批准后,择优选拔进入孵化基地。
2、原则上孵化期最长为两年,每年对孵化的企业进行评估,满两年的企业,离开孵化基地独立经营。对重点扶持的创业带头人和重点项目,可以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适当延长孵化时间。
3.实行创业企业业绩季度统计、年度评估的管理方式。第五章扶持与考核
第十四条孵化基地要积极协调协助,使孵化企业享受市、区鼓励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按照孵化基地的审核标准,对进入孵化基地的孵化企业进行考核,确定孵化企业毕业、结业、延长孵化或者因孵化失败而终止的标准。
第六章促进和保障
第十六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设立或引进创业资金,采用考核、分期资
金投入、信用担保、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孵化基地孵化企业从事技术创新等创业活动。
第十七条鼓励孵化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在孵化基地依法设立信用担保机构。
第十八条孵化基地的组织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鼓励孵化基地内企业及其相关人员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对自主知识产权采取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孵化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十条孵化基地内的基础设施具备开放条件的,可以向社会开放;孵化企业具备开放条件的,也可以开放。第七章经济技术合作
第二十一条域外有条件的组织或个人可以在孵化基地兴办合资、合作的高新技术企业。第八章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孵化基地及其创业企业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可以向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投诉。
第二十三条孵化基地各管理部门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事项,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各街办、各主管部门参照制定。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出台之日起实施。
二九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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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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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实施创业带动就业战略,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发挥创业促进就业的倍增效应,根据泰州市《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自主创业的工作意见》(泰办发〔201*〕81号)和《泰兴市促进农民自主创业的工作意见》(泰委办发〔201*〕79号),参照《泰州市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创业促进就业孵化基地(简称孵化基地),是指为我市有创业意愿的创业者搭建的制度性、智能化的服务平台,为创业者新创办的小型创业实体(个体工商户、小企业、小公司、专业合作社等)提供有利于存活、发展的服务环境和空间环境的公益性服务机制。
第三条市促进农业创业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孵化基地的管理和运作,并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章孵化基地职能
第四条市、镇(乡)、村“三级”创业服务网络平台为进驻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提供服务通道,帮助创业者联系协调所需的各项创业服务。市创业服务中心负责创业孵化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推行创业“十位一体”服务,即项目推介、小额贷款、社保补贴、税费减免、项目认证、创业培训、技能培训、能力测评、创业指导、跟踪服务。第五条孵化基地的服务职能
(一)为孵化实体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基本办公条件。(二)为孵化实体提供咨询、物业、商务、会展、中介等服务。(三)协助孵化实体办理开业手续。(四)协助孵化实体落实有关创业优惠政策。
(五)协助孵化实体进行风险投资、项目申报、科技开发、企业策划、国际交流。(六)帮助孵化实体代理人事、工商、财政、专利、法律等相关事务。(七)免费为孵化对象开展创业指导培训和企业管理业务培训。(八)做好宣传发动,积极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与氛围。
第三章孵化基地的类型和条件第六条孵化基地的类型和条件
孵化基地按产业可分为农田型、园区型、门面型、市场型和楼宇型等类型。(一)农田型孵化基地:基地面积达30亩以上,按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要求建设,主要用于入驻生态农业、观光旅游农业、高附加值种养殖业等创业项目。(二)园区型孵化基地:具有一定的企业群集规模,基地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着重于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升级,企业扩展的工业集中园区。
(三)门面型孵化基地:方便消费者、地理位置相对适宜,至少由10个独立门面集中组成,每个门面不少于6平方米,各创业人员有独立的营业执照,主要用于经营、销售、服务类等创业项目。
(四)市场型孵化基地:基地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地理位置适宜,市场经营项目相对专业化,各摊位相对独立,有专门的市场管理小组及管理制度,主要用于对外经营、商品买卖等创业项目。
(五)楼宇型孵化基地:属于多层写字楼,总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有独立办公室,各创业人员有独立的营业执照,主要用于生产、代理、经销、广告等创业项目。
第七条孵化基地的条件
(一)创业孵化基地应具有独立的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及对孵化实体的考核制度。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服务管理人员。
(二)有相应的道路、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和职工生活等基础配套设施。
(三)创业孵化基地应有专门管理办公室,为进入基地创业项目推介,帮助开业登记、租金减负、后续跟踪指导、就业登记及参加社会保险等服务。(四)创业孵化基地一次性入驻个体工商户或企业不少于10家,安排从业人员100人以上。孵化成功率在70%以上,一个孵化周期内至少孵化1-2户成为规模以上企业。
(五)孵化基地有很好发展前景,具有安置本地户籍人员创业达40%以上的能力,带动就业效果明显,并与入驻基地的创业人员签订一年及以上的书面租赁协议。
第四章创业实体的入住孵化
第八条创业实体是指我市范围内有创业愿望的下岗失业职工、农村劳动力、失业农民、大中专毕业生、退伍转业军人等创业者创办的个体工商户、小型企业、小公司、专业合作社等经营性实体。创业者可以申请自己创办的创业实体入驻孵化基地进行创业孵化。第九条入驻孵化基地的条件
(一)创业实体注册地及办公经营场所须在认定的市创业孵化基地场地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申请入驻孵化基地的企业,必须是申请入驻前在工商部门注册时间不超过1年的企业;
(三)申请入驻孵化基地的企业,必须自备生产设备及符合国家安保、环保规定项目;
(四)企业注册资金超过200万元的,不得入驻孵化基地;(五)创业实体入驻孵化基地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第十条入驻孵化基地申请材料:
(一)《泰兴市创业孵化基地入孵申请表》(附表一);(二)身份证明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三)符合条件申领过《再就业优惠证》的,提供《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四)入驻可行性报告(入孵服务要求、入孵项目基本介绍、经济和社会效益市场分析等);
(五)属迁入企业的需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财务报表;(六)市创业服务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五章孵化基地的申报认定
第十一条孵化基地的认定:我市范围内,凡符合标准的楼宇、门面、市场和园区均可申报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填写《泰兴市XX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附表二),报所在地创业服务中心初步确认签署意见后上报到市创业服务中心;城区街道建办和街道辖区内社会力量建办的孵化基地,由街道统一申报,街道创业指导中心(设在劳动保障服务所内)初步确认后上报到市创业服务中心。市创业服务中心组织创业领导小组专家评审团对上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由市创业协调领导小组予以认定。
第十二条对被认定的孵化基地,由市创业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泰兴市创业孵化基地》牌匾。
第六章孵化基地的管理
第十三条孵化基地在市创业服务中心的统筹协调下按《泰兴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为进驻的创业实体提供服务和便利,并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对已确认的孵化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机制,每年由市创业协调领导小组进行考核评估。对不符合创业孵化基地标准和条件或存在下列情况的,将取消其孵化基地资格,收回《泰兴市创业孵化基地》牌匾。
(一)孵化基地违法违规经营,或允许孵化对象违法违规经营的;(二)孵化基地被孵化对象投诉查实三次以上,没有及时整改的;(三)不能为孵化对象提供入孵时承诺的各项服务的;(四)孵化成功率低于70%的。
第七章孵化实体的考核
第十四条孵化基地须每年在上半年和年终分两次对在孵创业实体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在孵创业实体,孵化基地以书面形式通知孵化对象,并帮助分析解决有关问题,敦促其整改;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在孵实体,作放弃处理,并终止在基地的孵化协议,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在孵实体考核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泰兴市创业促进就业在孵创业实体考核表》(附表三);(二)创业实体年度工作总结(1500字以内);(三)创业实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创业实体上年度财务报表;(五)其它相关材料及复印件(新产品或高新产品证书、项目计划文件、成果或产品鉴定证书、获奖证明、专利及专有技术证明材料等);
第十五条在孵实体在孵化期内,达到下列条件的,填写《泰兴市创业孵化成功认定申请表》(附表四)申请认定为孵化成功。
(一)运作良好,管理规范,有一支稳定高效的管理队伍,一支稳定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队伍;
(二)个体工商户年收入达到5万元,并基本形成稳定的客源,解决自身的就业,并能吸纳部分人员就业;
(三)企业开票销售收入在200万元以上或产品已形成批量生产,产品销售利税率达30%以上,固定资产20万元以上。至少拥有一项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的产品,或具有行业特色的技术服务;(四)每年考核合格,无不良记录的。
第十六条孵化成功的创业实体原则上应搬出创业孵化基地,若仍需留在创业孵化基地发展的创业实体,不再享受孵化创业实体的优惠政策,按创业孵化基地的要求交纳相关费用。
第八章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孵化基地享受的扶持政策
(一)孵化基地按规定提供场地及跟踪服务的,政府给予孵化基地一定额度的孵化补贴。
(二)孵化基地为孵化对象开展免费创业指导培训的,按再就业资金管理规定申请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三)孵化基地为孵化对象免费提供创业项目的,该项目平稳运行三个月以上,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的,给予孵化基地适当项目奖励。
(四)对在创业促就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孵化基地给予相应表彰和奖励。第十八条孵化对象享受的扶持政策
(一)新注册的孵化对象,创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其出资方式、出资额不受限制,由投资者自主确定。对于创办公司制企业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一人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超过规定最低限额的,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首次出资额只要达到规定注册资本20%,剩余部分可以自公司成立日起2年内分期到位,一人公司必须一次性缴足。实行名称登记注册即时办理制度,申办冠以“泰兴市”名称的企业,不受注册资本规模和组织形式的限制。建立企业预备期登记制度,对于工商登记时非主要条件欠缺,但在1年内能够予以完善的筹办企业,可先行核发营业执照,实行预备期企业管理。
(二)孵化对象自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孵化对象属于返乡创办企业的人员,从登记注册之日起,三年内按规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所属财政按50%的比例返还给创业实体。(四)孵化对象符合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根据其人数和经营项目最多可贷20万元;,按规定给予100%的贴息。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在孵化期内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且还款信誉良好的,还可以享受1次贴息小额担保贷款和一次不贴息的创业贷款。
孵化对象当年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条件的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条件的创业实体,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5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发放贴息贷款,但贷款期限不低于6个月。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财政部门复核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贷款,由所属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利率的50%给予贴息。
(五)孵化对象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经劳动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经劳动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对象中“4050”人员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3年期满后,可相应延长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六)孵化对象为下岗失业人员,领取营业执照入驻孵化基地后,可以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七)孵化对象可享受一次免费的创业培训(SIYB培训)其中包括:“产生你的企业想法”(GYB)、“创办你的企业”(SYB)、“改善你的企业”(IYB)、“扩大你的企业”(EYB)四个培训模块。
(八)孵化对象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可享受房租(土地流转金)补贴,补贴资金不超过房租(土地流转金)的50%,补贴标准最高为1万元,最长不超过3年。
第九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泰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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