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参政议政意识的调查
关于城乡居民参政议政意识的调查一树立大局意识积极参政议政
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将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推向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不仅特别需要争取和平的国际政治经济环境、保持和谐稳定的国内社会环境、把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力量凝聚起来,同心同德,还特别需要制度创新和体制创新。各民主党派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参政党,切实履行参政议政的职能,任务光荣而艰巨。牢记使命,保持高度的政治参与热情
胡锦涛同志指出:“只要紧紧围绕我们的共同目标和共同事业,多党合作才有坚实的基础,才能保持旺盛的生机和活力,才能造福于人民和国家。”牢牢把握国家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大局,保持高度的政治参与热情,是参政党及其成员的神圣使命。
要牢记使命,保持高度的政治参与热情,必须真心实意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断实践和完善“一党执政,多党参政;一党领导,多党合作”的政党制度;对祖国和人民的事业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既对事业置身如内,又要将荣辱得失置之度外。
中国共产党作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代表,其核心和领导地位是由中国特定的历史条件所决定的。实行共产党领导下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制度,是一种既能表达不同阶层不同利益群体的愿望和要求,充分体现全民族共同利益,协调统一最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政党制度。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多党合作制度进一步发展的重要的战略机遇期,参政党及其成员必须从国家未来发展的战略高度认清肩负的历史责任,抢抓机遇,以更大的热情、更高昂的斗志,参与到国家改革与发展的进程之中,殚精竭虑,有所作为。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把自身融入整个民族繁荣发展的进程之中,以小我为大我,置荣辱得失于度外,乃至忘却自我,才能抓住机遇,实现自身价值。着眼于统筹发展,扎实有效地参政议政
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必须着眼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兼顾“五个统筹”。把经济社会发展的长远战略目标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阶段怀任务统一起来,把实现人民的长远利益和当前利益结合起来,围绕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来落实,是参政党履行参政议政职能需要抓住的最关键问题。
(一)要把参政议政的视角放在全面的协调的发展上。改革和发展的实践告诉我们:一腿长一腿短,站不稳走不快。新的形势和任务迫切需要我们以新的科学的发展观,去研究、解决改革发展中的一系列重大的理论和实际问题,统筹协调城市与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国内与国际,以及区域之间的发展和平衡,这一切,都给参政党的参政议政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为参政党发挥自身优势开拓了新的极其广阔的空间。参政党及其成员要与时俱进,在参政议政过程中实现观念创新、理论创新和参证议政方式的创新,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二)要把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上。人的生活水平、生活质量乃至人的素质的提高,既是社会前进的动力,也是发展的目的;既是中国共产党为之不解奋斗的动力,也是参政党参政议政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确定的实现现代化建设“三步走”的战略,从解决温饱、达到小康,到中等富裕,每一步都把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提高作为重要目标。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以提高城乡居民特别是农民收入、提高城乡居民消费水平和生活质量、加大扶贫工作力度等为重点,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人民切身利益、对人的全面发展的极度关注。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困难和需求、捕捉情绪信号、坚持取信于民,这四个方面争取实效。将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评判参政议政工作的最高标准。要想人民群众所想,急人民群众所急。为人民群众而谋,帮人民群众所需。使参政议政工作更好地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要把切入点放在促进政府加强法制、创新机制上。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和,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特别需要政府在加强法制和体制、机制创新上有新的突破。笔者经过两年时间调查研究,提出了“以务实渐进的方式协调农村人口发展”的建议,中央领导责成相关部门抓紧对建议提出的对奖励扶助农村计划生育家庭问题进行研究部署。这次参政议政的实践表明,把切入点放在促进政府加强法制和体制、机制创新上,能收到好的参政议政效果。自强素质,不断提高参政议政水平
在中国共产党不断总结执政规律,提高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在背景下,参政党及其成员就必须适应时代发展和历史前进的要求,在参政议政的五个环节上提高能力和水平:(一)增强大局意识。贾庆林同志在接见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领导班子时,对参政党成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希望大家尽快实现,由专家学者向政治社会活动家的转变;由基层工作者向高层领导干部的转变;由从事具体专业领域的工作向领域广泛的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工作的转变。“不谋万世,不足谋一时;不谋全局,不足谋一域”。作为参政党成员,应当加强学习,了解全局,在服务中心工作时,善于选择未来发展的重大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提出新观点和解决问题的新思路。
(二)发挥专业特长。参政议政的选题要与党派自身优势相结合,真正做到执政党和政府的需要和自身优势结合起来,做到选题既要关大政方针,又能力所胜任。参政党成员中人才荟萃,他们对专业知识看得深,说得透,反映问题切中要害,提出的建议不仅有操作性,而且有前瞻性和宏观性。他们是参政党提高参政议政质量和水平的主要依靠力量。有针对性地组织他们运用自己的专业特长,对熟悉的领域开展调研。通过发挥专业特长,参政议政所反映出的问题、提出的建议才能达到一定的深度和高度。
(三)掌握调研本领。调查研究是“谋事之基,成事之道”。参政党成员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参政议政不能说空话、大话、套话,要说老百姓的心里话。要为政府出谋划策,就必须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调查研究要深;调查问题要实;调查研究要拓宽调研思路。在调研中,不能只满足上门了解情况,要把调研对象同时请进来,共同探讨,这样才有利于避免片面性,找准问题的症结。
(四)恪守诚信之本。参政党及其成员,要强化“政党”意识,真心诚意做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的挚友、诤友。参政党成员不仅要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而且要具备良好的道德素质和心理素质。以天下为己任,忧国忧民,决不能把自己的身份仅仅作为荣誉和政治资本,无所作为。要舍得牺牲自己的时间和利益深入群众,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建言献策。要敢讲真话,道实情。把人民利益看得高于一切,敢于坚持真理,通过合适的渠道反映自己深思熟虑的想法和意见,真正做到不辱使命,无愧于国家和人民的重托。
稿件来源:宿松新闻网
让农民更好地参政议政
昨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这份选举法修正草案中“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提法,无疑是广大百姓,尤其是利益表达仍较为困难的农民群体最关注的焦点。中共十七大报告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而如今这一建议终于有望真正落实到法律中去。这对于中国政治改革而言,无疑是一个突破性的举措,从最初的8∶1、4∶1到有望成为现实的1∶1选举人大代表,这简单的数字变化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其标志着中国公民在选举权这一现代民主政治中最重要的权利上真正地走向平等,意味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的中国民主进程又向前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而城乡人口“同比、同票、同权”对于占中国总人口四分之三左右的农民群体而言,其意义更是深远。应该说,在过去的几十年时间里,农民这一群体为中国的发展做出了卓越的贡献,完成了用世界7%土地养活了全球20%人口的壮举。但不可否认的是,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民兄弟却始终处于弱势地位之中,而四个农村人口才抵得上一个城镇人口的选举权,则让这一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更加难以表达。以首位农民工全国人大代表胡小燕为例,在公开手机号之后就因为无法应对每天几千个的电话而被迫关机,如果农民代表能更多一些,农民的表达渠道能更多一些,胡小燕又何至于如此狼狈?而“开胸验肺”等事件无疑是这一群体哭诉无门之下的无奈选择。不过让人欣慰的是,近几年来每年的“一号文件”都聚焦“三农”,国家对于“三农”的扶持力度也在不断加大,而此次城乡人口“同比、同票、同权”制度改革,则让农民能够更好地参政议政,能够拥有更多机会发出自己的声音,能够从根本上提高农民利益表达的能力。
当然,在法律上确定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之后,如何让这一条款真正地落实好,如何产生更多为农民说话,能够真正代表农民、为农民解决问题的人大代表,则是更关键也是更需要考虑的问题。要做到这一点,首先,应该更为严谨地修订法律条文,目前在基层和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过程中,干部、企业家等群体占用农民、工人代表名额的现象并没有完全被杜绝,因此在新修订的选举法中,应该更加明确地表述各社会群体代表应有的比例,防止顶替现象的发生。
其次,应该进一步提高农民代表参政议政的能力。应该说农民们的利益诉求有很多,农民两会代表的履职意识也很强,积极性也非常高,像胡小燕那样希望为每个有困难的农民解决问题的代表绝不在少数。但同时也要看到,代表一个人的力量毕竟是有限的,要靠一己之力帮助千千万万个农民是不可能的,所以这就要求农民代表提高参政议政的能力,将农民们的实际困难归纳总结,形成提案,提供解决方案,并通过两会将其上升为法律法规,让所有有这类困难的人群受益。
最后,在广大农民代表为农民利益奔走的同时,其他社会阶层也应该更加关注这一群体的利益。比如政府部门应该进一步出台有关强农惠农的政策,而媒体也应该加强这方面的舆论导向,让广大农民能够有更多、更通畅的利益表达渠道。相信在社会各阶层的共同努力下,农民群体的利益能够得到更好的维护,这也将促进城乡共同发展和社会的和谐进步。
扩展阅读:关于城乡居民参政议政意识的调查报告
关于城乡居民参政议政意识的调查报告
社会实践的参加者:政府官员
实践的主题:城乡居民参政议政意识实践时间:201*年1月16号实践地点:当地政府
现将此次实践活动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城乡居民政治参与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题中应有之意。近年来,我国不少地方出现了城乡居民采取大规模上访、抗议与暴力等非制度化参与方式伸张利益诉求的事件,这些状况反映了城乡居民政治参与在制度范围内的不足甚至缺失。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的宏伟目标下,思索当前我国城乡居民政治参与不足与缺失的主客观原因,探求扩大城乡居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实现方式与保障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城乡居民政治参与:构建和谐新农村的重要维度
城乡居民的利益实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实现农村社会和谐的关键,而城乡居民利益能否实现,首先取决于城乡居民是否具有广泛而有效的政治参与机制、机会与途径。换言之,城乡居民的政治参与是实现城乡居民利益的先决条件,党和政府提供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渠道让广大城乡居民畅言利益所需,是农村社会和谐的基础与重要表征。
中国共产党和政府始终高度重视“三农”问题,通过不断发展和完善村民自治组织以及信访、司法制度等多种渠道,让城乡居民利益与主张尽可能在制度范围内得以表达。但是,由于各种制度设计仍存在不少漏洞与缺失,导致了农村基层民主不充分和城乡居民利益表达机制不畅,削减了本来就不充分的城乡居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使城乡居民只能以非理性的方式寻求制度外的利益表达,导致诸如城乡居民集体上访、告状、群体性恶性事件等屡有发生。非制度化参与的利益表达方式、非理性群体事件的激增,正是城乡居民政治参与在制度内缺失的折射。因此,保障城乡居民拥有广泛的政治参与权利,畅通利益表达机制,是构建和谐新农村的重要维度。
首先,城乡居民政治参与的实现,有利于惠农政策的落实,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的提高。建设和谐农村必然会有一些惠民利农政策出台,这些惠民利农政策需要各级政府去实施。根据公共选择理论,各级政府又有自己的利益追求。只有有效扩大城乡居民政治参与,保证各级政府不以自己的私利干扰政策的实施,才能使和谐农村建设收到预期效果。
其次,城乡居民政治参与有助于培养城乡居民的现代公民意识。城乡居民的政治参与有利于树立积极、平等、公正、参与、竞争的新风尚,促进思想观念的更新和道德水平的提升。通过广泛的政治参与使更多的城乡居民树立起主人翁意识,强化他们作为现代公民应在社会生活中做到守法、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宽容和尊重他人权利以及维护村容整洁和建设农村生态文明的自觉性。
第三,城乡居民能够有广泛的制度化的政治参与是民主政治发展的体现。“管理民主”是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内涵,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在农村的集中体现。城乡居民有通畅的政治参与渠道,并能通过这些渠道来发表自己的政治观点,表达自己的政治诉求,正是“管理民主”的体现。反之,如果没有广大城乡居民的政治参与,整个农村社会甚至整个国家的政治文明建设将只能是一种畸形的发展,不会有实质性的进步和坚实的基础。
二、当前我国城乡居民政治参与不足与缺失的表现及根源探究
(一)冷漠与低效:当下城乡居民政治参与不足与缺失的集中体现1.政治参与热情不高
目前,相当数量的城乡居民政治参与的主动性和自觉程度不高,不能正确利用国家赋予自己的政治权利,习惯于行政越权安排。他们热衷于能带来实利的经济活动,忽视政治生活。部分城乡居民政治参与态度比较消极,对于村务不管不问,对参加农村的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表现冷淡,对于村民自治中出现的贿选、干部涂改选票、宗族家族干预选举等违法行为听之任之,对干部的制约监督不到位,对自身政治参与权利的损害持无所谓的态度,参与目标也仅仅停留在经济层面。个别村民缺乏为村民服务的意识,不愿当村干部,甚至有的村民被提名后拒绝参选。
2.政治参与的质量较低
由于受自身素质的限制,城乡居民政治参与的有效性较低、质量不高。主要表现在:(1)自觉性参与不足。当前我国大多数城乡居民的政治参与具有随大流的从众性,属于动员型政治参与,真正自主自愿参加政治生活的城乡居民所占比例不高。(2)参与的范围窄。目前城乡居民的政治参与被限制在农村社区之内,且大多数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具体利益而进行的问题性参与。(3)缺乏目标性。从实际情况来看,大多城乡居民没有把政治参与当作一种目标追求,或者至少是当成目标之一来追求,而是把政治参与仅仅当作实现其他目标的手段。3.参与的制度化程度较低,非制度化参与有扩大的趋势
我国的基本社会制度为城乡居民政治参与提供了根本的保证,但规范参与行为、畅通参与渠道、保证参与实施的具体制度却不够健全,加之城乡居民自身素质的限制,导致城乡居民政治参与的制度化仍较低,非制度化参与时有发生,且有扩大的趋势。常见的形式主要有行贿、越级上访、写小字报,甚至以毁庄稼、毒牲畜、烧草垛等形式报复村干部,更严重的还有人身攻击、暴力冲击政府部门等。非制度化参与的扩大必然对农村基层政权的权威和制度构成严峻挑战,直接威胁到农村的社会政治定。
(二)主体意识缺乏与制度性缺陷:制约我国城乡居民政治参与的重要因素1.主体意识缺乏:城乡居民政治参与不足与缺失的内在因素
政治参与主体意识是指以主人翁的态度和责任感积极参与到政治中来。我国的村民自治对于培养城乡居民的政治参与主体意识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自身素质限制,城乡居民进行有效的政治参与仍然比较困难,基本上还是现实政治的被动接受者。这有几个方面的原因:(1)经济地位的限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城乡居民生活水平有了较大改善,但很多城乡居民经济状况依然较差,整日为生计而劳碌,较少关心政府的决策,一般只有在自己的切身利益受到侵害时才会进行申诉、反抗。(2)文化素质的限制。总体而言,我国城乡居民的受教育程度不高,具有较强的封闭意识和小农意识,对自己的利益缺乏明确的认识。在一般情况下,城乡居民群众不会主动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而是把利益表达的希望寄托在各级政府。(3)城乡居民利益表达的个体化。随着社会阶层的分化、利益群体的逐步成长以及利益诉求表达热情的高涨,国家在一些重大决策时也尽可能地通过一些措施,如互联网的讨论、听证制度的召开等,尽可能地把利益群体的意见纳入国家决策系统。但是,当前城乡居民缺乏一个能整合其利益需求的组织。
2.制度性缺陷:城乡居民政治参与不足与缺失的根本因素
利益表达的关键是有关行动者能够获得进行表达的渠道或途径。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群众的利益问题,尽可能地为公民的政治参与提供基本政治制度方面的保障,城乡居民可以通过“投票行动、交涉行动、诉诸舆论、诉讼行动”等方式表达利益需求。但是,实践中由于一些具体制度设计的缺陷和操作的偏颇,使得城乡居民的政治参与仍然存在诸多障碍。
(1)乡村关系的“准行政化”倾向弱化了村民自治的发展。村民自治制度的施行,为广大城乡居民提供了比较畅通的、合乎制度的利益表达渠道,中国乡村治理因此也取得了里程碑式的进展。然而,在实际运作中,村民委员会并未像预想的那样成为城乡居民利益的组织化代言人,而是成为乡镇政权的“代言人”。乡(镇)政府也一直将村委会视作它们在村里的“代理人”,在工作方法上,习惯于把村委会当成乡镇的“腿”,以“指挥”、“命令”、“指示”等行政手段安排工作,甚至一些本应由乡镇完成的职责也被“分解”到村委会,使村委会不得不跟着上级跑、乡里转。在工作中主要考虑的是先向政府负责而不是向群众负责,实际上自治组织成为一种政权性组织或者是乡的附属行政机构,政府对村委会的指导关系演变成实实在在的领导关系,这些都弱化了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使城乡居民本可以通过村委会向基层乡镇政府进行利益表达的制度化渠道效能削弱。(2)城乡居民在人代会代表中的比例不足造成城乡居民参政议政不充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人数的原则分配。因此,在各级人代会中,城乡居民代表所占比例相对较少。而且,由于选举制度的不完善,城乡居民并不能选出真正维护自己利益的代表,城乡居民代表中的绝大多数都是“城乡居民精英”。由此,普通城乡居民的意愿和心声不能充分得到表达。(3)法律途径的困境。法律手段是公民利益不受侵害的根本保障,任何矛盾和纠纷在理想的状态下,通过法律途径都应得到解决。但是,由于广大城乡居民对法律知识的不熟悉,再加上我国司法体系本身不是很完善,存在有法不依、执
法不严的现象,诉诸法律往往要使城乡居民付出高昂的代价。因而,城乡居民即使利益受到侵害也不愿诉诸法律,司法制度对城乡居民的利益表达作用甚微。此外,利益表达对象的不作为和信访途径的尴尬也是制约城乡居民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因素。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发展,城乡居民的自主权不断扩大,作为利益表达主体的城乡居民,个体意识和个体利益的相对独立性增强,利益表达愿望更加迫切。当利益受到侵害时,他们首先会选择制度化的途径向有关部门进行利益表达,典型的如:直接或推选群众代表上访,向信访办、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等。但是城乡居民的表达多,回应少。事实表明,一些本该在基层解决的问题,往往在基层受到漠视、拖延、互相推诿,甚至不予理睬。而信访部门又不能有效地监督和制约职能部门的工作,实践中经常出现信访文件经过一番旅行后又回到信访者手中的尴尬状态。由于城乡居民的利益表达在制度内得不到有效维护,非制度参与只能成为一种必然且无奈的选择。
三、扩大城乡居民有序政治参与的路径依赖
适应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坚持党的领导,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扩大城乡居民群众有序的政治参与,构建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以民主的方式整合多元化的社会利益群体,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政治保证。“扩大城乡居民有序政治参与”实际包含“扩大城乡居民参与”和“城乡居民有序参与”两个概念。“扩大城乡居民参与”不仅表现在纵向上“各个层次”的参与,而且还表现在横向上“各个领域”的参与,它意味着政府对城乡居民参与要开通更多的渠道,增加更多的途径,采用更多的方式。在政府决策方面主要表现为城乡居民更多、更直接地介入政策的制定和社会的管理。而“城乡居民有序参与”则要求城乡居民参与的过程、形式和内容都是依法、有序进行,不是随意、混乱、无组织的参与。有序参与强调的是城乡居民参与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一)发展农村经济:扩大城乡居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基础
高水平的政治参与总是与更高水平的发展相伴随,而且社会和经济更发达的社会,也趋向于赋予政治参与更高的价值。大量研究表明,在政治上表现积极的往往都是那些生活上较富裕、受过良好教育的中上阶层,他们会更多地关注税率、政府开支等社会问题。要扩大城乡居民有序政治参与,首先就要大力发展乡村经济。只有当城乡居民生产必需的生活资料所花费的时间大大节省,才可能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参与国家和社会事物的管理,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也只有经济发展,才可能为政治传播和人们获取政治资源提供必要的技术设备保证,使城乡居民接收政治信息的能力和数量及真实性大大提升,从而提高政治参与的有效性。只有发展农村经济,使城乡居民对物质利益的追求得到合理的满足,才能进一步促进农村教育的发展。这包括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的质量和水平,加大城乡居民科技知识培训、文化素质继续教育和民主法制教育,并建立起多形式、多层次、制度化的新型城乡居民教育培训体系,以此有效提高城乡居民的法制意识、民主意识、社会意识,使城乡居民普遍地具有参加政治活动所必需的科学文化知识和担任农村管理工作的能力,具备相应的参政知识和参政议政能力,提高政治参与量。
(二)增强主体意识:扩大城乡居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内在驱动力
应切实贯彻“相信群众自己解放自己”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让广大城乡居民群众通过参与政治,“学会如何发挥自己的政治作用,变得关心政治,增强对政治的信赖感,并感到自己是社会中的一员”。具体而言,要通过改善城乡居民的政治知情状况,增强政治效能感,从而加强城乡居民的政治信任感和认同感,有效提高政治参与热情。
政治参与和政治信息有着内在的紧密联系。“政治参与要求接收一般的和特殊的信息,那些获得这些信息的人,即在效应和心理上介入更多的人,就更可能参与政治。反之,那些没有得到这种信息的人,则无动于衷,缺乏心理上的介入,也就很少有可能参与政治生活。”因此,提高城乡居民的政治热情必须努力改善选民的政治知情状况。这一方面要进一步增强政治透明度,提高领导机关活动的开放程度,增强对党务和政务活动的报道;另一方面更主要的是干部要吃透精神,领会政策,经常性地深入基层向城乡居民“面对面”地宣传政策,同时强化政策、政令畅通的渠道,最大限度地通过报纸、电视、农村有线广播三大宣传阵地,并通过村民大会、黑板报、村口宣传报栏等具体形式宣传党和政府的政策,及时公布党务、政务信息等。
当前,农村乱集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打白条、粮食直补不到位等情况还时有发生,诸如这类城乡居民利益诉求强烈的问题,如果得不到政府有关部门的及时回应和解决,就会大大削减广大城乡居民的政治效能感。因此,健全部门责任制,贯彻落实承诺制,加强有效的监管体制和廉政制度建设,从而增强广大城乡居民的政治信任感,是有效提高城乡居民政治热情、激发主体意识的另一个侧面。
(三)加强制度建设:扩大城乡居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根本保证
加强制度建设就是要在充分尊重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前提下,对城乡居民政治参与的内容、方式、途径作出明确的规定,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城乡居民政治参与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从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际出发,加强城乡居民政治参与的制度化建设,拓宽城乡居民参与政治的渠道,要努力做到:1.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和村级组织建设
村委会作为城乡居民的自治组织本应该在培养城乡居民的权利意识、提高政治参与的能力上发挥作用,但由于村委会职能的行政化倾向,其作为城乡居民的制度内表达渠道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处于虚置状态。要改变现状,一要不断完善与城乡居民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相适应的乡镇治理机制,推行政务公开,依法保障城乡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二要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在选举制度方面,深入开展以直接、公正、有序为基本要求的民主选举实践;在民主决策方面,要充分发挥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功能,虚心听取民意,尽可能地考虑群众的意见,坚决杜绝少数干部一专独大;在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方面,要结合选举监督制度和村务公开制度,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认真审查村务公开的各项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是否及时等,提倡“在阳光下办公”,推进村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2.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政治体制中人民政治权利最重要的行使渠道和利益表达机制。其中,乡镇人大是城乡居民制度化民意表达的最直接、最基本的渠道。因此,首先要加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建设,明确其职责职权,落实乡镇人大在权力运行中的地位,保证乡镇人大在乡镇党委领导下依法监督乡镇政府的工作。其次,要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扩大城乡居民在县乡人大代表中的比例,密切人大代表同城乡居民的联系,从而使更多的城乡居民平等地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实现对国家权力、国家机构以及国家事务的管理和监督,使人大制定的各项法律、决议能涵盖更多城乡居民的利益要求,以增强城乡居民对现行政治体制的认同,强化其政治参与意识与归属感。第三,要严格执行选举法和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充分尊重并保障城乡居民行使选举的权利,保证城乡居民选自己的代表,同时也能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以此保证城乡居民代表的质量和参与的有效性及真实性。3.规范城乡居民利益表达的法律机制
一要加强农村法制建设,完善涉农法律法规,增强依法行政能力,强化涉农执法监督和司法保护。同时,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搞好法律服务,提高城乡居民法律意识,推进农村依法治理。二要简化办事程序,降低依法维权成本,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确保城乡居民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能够比较便捷地运用法律维护权益。此外,还要从机制上寻求信访制度的新突破,减少人民群众的信访成本,真正发挥信访作为群众利益表达渠道的作用。4.加快城乡居民组织化进程
学者们研究发现,通过在集体中相互的交流与沟通,人们的政治意识会有显著的增强,民主素质也会迅速提升。培育农村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对提高城乡居民的文化素质和政治参与能力,进而完善社会自治功能将会发挥重要作用。一方面,各级政府可以通过各类农村社会组织平台向城乡居民进行政策宣传、法制教育、民主意识的培养等,逐步引导城乡居民有序、有效地进行利益表达。另一方面,城乡居民通过参加各类农村社会组织管理公共事务,增强政治参与意识,提高参与能力和水平。当然,在中国现有的政治制度和政治文化框架下,政治参与基本上属于政府主导型,尤其是整体素质不高的城乡居民群体,政府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他们利益表达的政治效能感。因此,无论是利益表达和政治参与渠道的设置,还是城乡居民组织化程度的提高,政府发挥作用是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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