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储备粮情况介绍
中央储备粮、临时储备粮情况介绍
**粮库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引,以实现“两个确保”为中心,狠抓仓储工作,重视提高职工综合素质。全库干部职工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同心协力,真抓实干,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现将我库一年来的仓储工作总结如下:
一、总体概述
仓储工作规范开展,为确保储备粮质量安全,实现“两个确保”,我们严格遵守中储粮总公司《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以及各项规章制度,从领导到职工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观念,积极应用现代化、科学化的保粮新方法,规范性的开展仓储工作:一是做好仓储基础工作。按照我库“卫生值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清扫库区卫生,清除杂物,确保库区干净卫生;二是严格遵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每年3月、9月进行粮食品质鉴定,对储粮一年的品质有了总体掌握。每月进仓查虫测水,每一仓布置20-30个抽测点,分上、中、下三层检测,并对重点部位重点检测,发现问题及时分析处理,确保把坏粮苗头扼杀在初始状态。每天利用粮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粮温,每周召开仓储例会,分析本周储粮变化情况,制定下一步工作措施,做到了储粮情况明、底码清;三是坚持“风、雨、雪三查”制度,保管员在雨前、雨中、雨后,三级动态管理检查,以确保仓顶、门窗不漏雨,仓底不返潮,保证了储粮安全;四是绘制三温曲线图,全面掌握一年中粮情变
化情况,并根据粮情变化,总结工作不足,完善保粮措施,使保粮工作月月有起色,年年有进步;五是根据中储粮总公司仓储规范达标要求,仓外悬挂“ZC”标志、仓号标志,仓内账、卡、簿齐全规范,填写准确。定期打扫仓内卫生,做到“口吹无尘,手摸无灰”,克服人员少,任务重的困难,几次重新整理粮面,做到了“粮面平如镜,工作道直如尺”,仓内美观大方。机械设备专人管理,摆放整齐,统一编号,并定期保养维护;六是加强药品管理,制定药品库管理制度,严格领用手续,确保了用药安全;七是进一步完善化验室建设。根据需要分别购进了小麦硬度仪等先进的粮食检测设备,使化验室检测能力进一步提高。我库广大干部职工严格遵守仓储保管制度,规范性、按部就班、有章可循地开展仓储工作。一年来,没有发生一起结露、发热、霉变等坏粮事故,储粮质量良好,品质稳定,“一符”、“三专”、“四落实”达标,常年科保率达到100%;08年我库被市粮食局评为“一符四无”先进单位,仓储工作受到了各级检查组的充分肯定。
二、现有中央储备粮、临时储备粮情况介绍
我库现有国储晚籼稻4497吨,其中07年4300吨、08年197吨(正在收购)分布在4、7、15、18、19、24、25号仓,国家临时储备晚粳稻1644吨(正在收购)分布在3、5号仓。各仓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粮情稳定。
08年8月,根据淮安直属库的安排,由盱眙分库对我库空仓进行了验收后,开始接收4300吨的07年国储籼稻,这批稻谷入库后我们及时平整粮面,布置测温电缆,在9月份对各仓进行了五面封低剂量熏蒸。从10月中旬开始选择适宜天气对各仓进行降温、降水通风。目前这批稻谷平均粮温在9度以下,无虫、无发热、结露等异常现象。我们计划在年前使粮温降至5度以下,为来年科学保粮打好基础。
08年临时储备稻谷于12月份下达计划后开始接收,截止昨天已收购入库1644吨,这部分稻谷都是本地粮,质量较好,均为二等以上。水分在15.5以内,杂质1.5以内。3号仓在12月底收满后,我们及时进行了机械通风,并结合人工深翻粮面,现平均粮温在1度左右。
我库在***分库的直接监管和大力协助下,各项储粮工作正朝着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目标迈进。回顾一年来来的工作,有成绩,也有不足。09年为我库展开了新的篇章,我们将继续发扬艰苦创业、努力拼搏的工作精神,以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工作态度,再接再历,不断创新,不断探索储粮的新技术,新方法,争取更大的工作成绩。
**粮库
二九年一月十一日
扩展阅读: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
为规范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认定行为,依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申请
第一条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受理实行属地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申请受理工作。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以及其他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管理的从事粮食仓储业务的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企业集团)直属企业申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由企业集团负责进行现场考察,汇总后报至国家粮食局,同时抄报申请企业所在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条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包括粮食类和油脂类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粮食类、油脂类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均需单独申请。
第三条申请企业提交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申请材料应使用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申请软件制作,包括纸制文本(三份)和电子文本(一份),其中纸质文本应使用A4纸印制(总平面示意
图除外)。
申请企业应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第四条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申请软件可从国家粮食局政府网站()下载。
第五条申请企业有多个独立库区的,每个独立库区的仓容量、交通条件、设备种类和数量、化验室、检化验仪器品种和数量等条件必须符合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条件。其中,每个独立库区提出申请的有效仓容不得低于2.5万吨或者有效罐容不得低于0.3万吨。
第六条申请企业的粮油保管员和粮油质量检验员应取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证书,且数量满足以下规定:
粮食类:2.5至5万吨(含2.5万吨,不含5万吨,下同)仓容,粮油质量检验员不少于2人,粮油保管员不少于4人;5至10万吨仓容,粮油质量检验员不少于3人,粮油保管员不少于7人;10万吨及以上仓容,粮油质量检验员不少于4人,粮油保管员不少于10人。
油脂类:0.3至5万吨(含0.3万吨,不含5万吨,下同)容量,粮油质量检验员不少于2人,粮油保管员不少于2人;5万吨及以上容量,粮油质量检验员不少于3人,粮油保管员不少于3人。
第七条含有地下仓(含洞库)的申请企业除满足通用条件外,地下仓仓门前应有能满足80吨额定载重量货车进出的场地。
第二章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受理核报
第八条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规范的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受理工作制度,并以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布负责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受理工作的机构名称、联系方式和工作流程。
第九条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受理工作于每年五月和十月的第三个星期一开始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如受理时间发生变化,国家粮食局提前向社会公告。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企业书面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企业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第十条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应直接派人到现场复核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一条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在受理时间截止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送至国家粮食局。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需要上报的资料包括:
(一)企业申请材料(二份);
(二)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审查意见表、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现场核查情况表(各一份);
(三)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申请企业汇总表、本地区开展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工作情况说明(各一份);
(四)通过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省级受理软件制作的电子数据(一份);
(五)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正式文件(二份);(六)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企业集团也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要求向国家粮食局提交材料(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审查意见表除外)。
第十二条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后连续3年未承储中央储备粮的企业,其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自动失效。企业再代储中央储备粮时,需要重新申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
第十三条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有效期为5年。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按照《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延续申请办法》的规定提出延续申请。
第十四条出现《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特殊情况,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在粮食入库后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粮食局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执行代储任务的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代储中央储备粮的数量等。
第三章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审核
第十五条国家粮食局负责对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集团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行预审。预审内容包括:申请企业是否属于本批认定范畴,企业名称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集团是否直接派人到现场复核。预审通过后交评审专家组审核。
第十六条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需要经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组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是否授予企业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建议,然后由国家粮食局决定是否授予企业中央储备粮代
储资格。
第十七条国家粮食局建立由粮油储藏、粮油检验、粮库建设、仓储管理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库。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成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由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成。
第十八条国家粮食局在接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如不能按期完成,经局长批准可适当延长审核时间,但最长不能超过3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企业。
第十九条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审核实行公示制度。国家粮食局将审核结果在国家粮食局政府网上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
国家粮食局鼓励实名举报并保护举报人信息,对于匿名举报信息,将视情况处理。
第二十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申请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有义务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和澄清。
第二十一条国家粮食局向社会公告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名单,并向企业颁发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证书。符合政务公开规定的信息同时在国家粮食局政府网及相关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二条国家粮食局向未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抄送相关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集团。
第二十三条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申请企业如果对审核过程
或结果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国家粮食局应加强对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的监督检查,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集团有责任协助国家粮食局加强对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国家粮食局报告检查结果。
第二十五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定期对承储中央储备粮的资格企业仓储管理行为进行检查,并在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向国家粮食局通报有关检查结果。
第二十六条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的资格条件发生重要变化,企业应及时报告。资格企业需要报告的变更事项有:
(一)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所有制性质已经发生变化;(二)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仓房灭失;
(三)申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时申报的设备、设施及检验仪器损坏、灭失后数量已不能满足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条件;
(四)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数量减少后已不能满足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条件;
(五)企业库区环境及交通条件发生变化后已不能满足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条件或出现了可能危及库存粮食储存安全的危险源、污染源。
第二十七条企业变更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程序:企业应在
变更事项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报告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企业集团。涉及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所有制性质变化的,企业应同时上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有关变更证明资料的复印件;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企业集团对企业报告的变更事项进行核实,汇总后随同每年的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申请资料一并上报国家粮食局;国家粮食局确认变更事项。
涉及企业名称、资格仓容、资格仓号等变化的,国家粮食局应同时将变更情况向社会公告。涉及证书内容变化的,国家粮食局应重新向企业颁发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企业集团,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企业集团应在接到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至国家粮食局。
(一)企业出现违反粮食法规、政策的事件;
(二)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储粮安全事故,发生人员死亡或3人及以上重伤的安全生产事故。
第五章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证书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证书由国家粮食局颁发。证书包含以下内容:证书编号、资格类别、企业名称、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仓容仓号、有效期等。
第三十条有效期届满或因其他原因被国家粮食局注销的中
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证书不再具有法律效力,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企业集团负责收回并销毁。
第三十一条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证书遗失或损坏,企业可向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企业集团提出补发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经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企业集团核实后,报国家粮食局核准补发。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自20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粮食局201*年3号通告、201*年1号通告、201*年第2号公告、201*年第1号公告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以下附件为本细则的组成部分:附件1.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审核标准附件2.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申请表
附件3.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省级管理表附件4.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变更报告表附件5.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证书补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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