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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公安监管民警队伍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9 03:20:17 | 移动端:当前公安监管民警队伍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

当前公安监管民警队伍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

当前公安监管民警队伍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

公安监管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社会系统工程中是不可或缺的一环。公安监管职能作用发挥如何,直接关系到刑事诉讼活动能否顺利进行,关系到能否最大限度地减少刑满释放人员以及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被判缓刑等罪犯重新犯罪的几率,关系到当地的治安形势。要做好当前的公安监管工作,更好地为中心工作服务,必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公安监管民警队伍。为积

极响应部长提出的“要加深研究公安机关面临的新形势、加深研究公安工作面临的新任务、加深研究公安队伍建设面临的新课题”的号召,现结合实际,就当前公安监管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谈点肤浅的认识。

一、当前公安监管民警队伍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一)警力不足、主体不纯目前,就全国公安机关而言,警力不足问题普遍存在,在公安监管部门来说,显得尤为突出。按照看守所勤务模式改革和看守所等级化管理的要求,小型看守所(关押量在100人以下)民警配备数量不得少于15人,中型看守所(关押量在100250人)民警配备数量不得少于25人。这一标准是从公安监管工作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确实是基于看守所工作的实际需要。根据本人的调查了解,在河南省看守所,民警配备数量达不到这一标准的达60%以上。这不仅加大了公安监管民警的劳动强度,也制约了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新的勤务模式无法推行和落实,给监所安全留下隐患。

在公安监管部门,仍存在以工代警人员从事监所工作,特别是还参与对关押人员的提审讯问等执法工作。这一问题的存在,既有历史的原因,更是思想认识偏差的产物。

(二)年龄偏大,文化偏低

目前,监管与反监管,改造与反改造的矛盾十分尖锐,看守所发生袭警、行凶、脱逃、自杀等事故时有发生,形势不容乐观。而反观公安监管民警队伍现状:年龄偏大、体质偏差、文化偏低、能力偏弱(指与其他警种相比,“四偏”比重高)。这种现象虽说不是全部存在,但也决不是个别现象。如有一个小型看守所,14名民警中,25岁以下的2人,占该所民警总数的14%;34岁37岁3人,占21%;55岁以上7人,占50%。大专以上文化6人,占43%;高中及高中以下文化程度8人,占57%。究其原因,主要还是对公安监管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有些地方公安机关把看守所当作“养老院”和“收留站”,把一些接近退休年龄,身体有病或其他警种不愿要的“问题”民警塞给看守所充数。

(三)负荷过重、待遇不高

监管民警工作环境特殊,民警患病比例高,心理压力大。有的监管民警集收押、值班、巡视、监控于一身,每月工作时间近300个小时,甚至更高,是其他警种工作时间的2倍,实在是不堪重负。而另一方面,监管工作又是一个高风险职业,一旦发生事故,就要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因此,从事公安监管工作的民警真是整日拼尽精力,拼尽体力,尽全力保安全,所承受的心理压力他人是难以理解的。高负荷、高强度的工作,巨大的精神压力,致使很多监管民警身患多种疾病。就拿我县看守所来讲,14名民警,患有心脏病的4人,风湿病的7人,胃病的9人,糖尿病的2人,肾病的1人。

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公安监管民警待遇不高,除每月领取数额有限的特殊岗位津贴及卫生保健津贴外,少的每月仅领取几百元的基本工资,多的参加几十年工作快要退休的老同志每月工资也不足201*元。有的家庭仅靠监管民警一人的工资维持全家人生计,生活十分困难。

(四)轮岗不畅,长期监守由于种种原因,很多地方公安监管民警轮岗交流工作都不尽人意。有的民警在看守所工作好几年、十几年,有的甚至二十多年,都未曾岗位交流。这种情况弊大于利:一是长期从事监管工作,压力过重、心力焦悴,容易产生思想麻痹,对监所安全极为不利。二是很多监管民警易按老经验、老传统办事,不利于监管工作的开拓创新。三是轮岗不畅,容易使监管部门形成一潭死水,不利于调动民警工作积极性。当然,保持监管民警队伍的相对稳定,保留一些热爱监管工作,肯钻研,会管理,善于做教育、挽救、转化工作,有丰富狱侦工作经验的人也是必要的,关键是看是不是有利于公安监管工作,是不是有利于监所安全。因此,对公安监管民警进行合理流动是十分必要的。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

1、及时解决警力不足、主体不纯问题笔者个人认为解决的途径主要有3种。一是加大招警的力度,从警察院校毕业生和其他大专院校毕业生中录用新警。这是实现公安监管民警队伍年轻化、正规化、专业化的有效手段和最佳途径;二是从部队转业干部中录用一批热爱公安工作,愿意献身公安事业的人。将部队转业干部充实到公安监管民警队伍中来,既减轻军转干部的安置压力,也是对国家国防建设的贡献,更重要的是能把部队的管理经验带进公安监管场所,真正实现管理部队化

公安监管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社会系统工程中是不可或缺的一环。公安监管职能作用发挥如何,直接关系到刑事诉讼活动能否顺利进行,关系到能否最大限度地减少刑满释放人员以及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被判缓刑等罪犯重新犯罪的几率,关系到当地的治安形势。要做好当前的公安监管工作,更好地为中心工作服务,必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公安监管民警队伍。为积极响应部长提出的“要加深研究公安机关面临的新形势、加深研究公安工作面临的新任务、加深研究公安队伍建设面临的新课题”的号召,现结合实际,就当前公安监管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谈点肤浅的认识。

一、当前公安监管民警队伍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一)警力不足、主体不纯目前,就全国公安机关而言,警力不足问题普遍存在,在公安监管部门来说,显得尤为突出。按照看守所勤务模式改革和看守所等级化管理的要求,小型看守所(关押量在100人以下)民警配备数量不得少于15人,中型看守所(关押量在100250人)民警配备数量不得少于25人。这一标准是从公安监管工作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确实是基于看守所工作的实际需要。根据本人的调查了解,在河南省看守所,民警配备数量达不到这一标准的达60%以上。这不仅加大了公安监管民警的劳动强度,也制约了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新的勤务模式无法推行和落实,给监所安全留下隐患。

在公安监管部门,仍存在以工代警人员从事监所工作,特别是还参与对关押人员的提审讯问等执法工作。这一问题的存在,既有历史的原因,更是思想认识偏差的产物。

(二)年龄偏大,文化偏低

目前,监管与反监管,改造与反改造的矛盾十分尖锐,看守所发生袭警、行凶、脱逃、自杀等事故时有发生,形势不容乐观。而反观公安监管民警队伍现状:年龄偏大、体质偏差、文化偏低、能力偏弱(指与其他警种相比,“四偏”比重高)。这种现象虽说不是全部存在,但也决不是个别现象。如有一个小型看守所,14名民警中,25岁以下的2人,占该所民警总数的14%;34岁37岁3人,占21%;55岁以上7人,占50%。大专以上文化6人,占43%;高中及高中以下文化程度8人,占57%。究其原因,主要还是对公安监管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有些地方公安机关把看守所当作“养老院”和“收留站”,把一些接近退休年龄,身体有病或其他警种不愿要的“问题”民警塞给看守所充数。

(三)负荷过重、待遇不高

监管民警工作环境特殊,民警患病比例高,心理压力大。有的监管民警集收押、值班、巡视、监控于一身,每月工作时间近300个小时,甚至更高,是其他警种工作时间的2倍,实在是不堪重负。而另一方面,监管工作又是一个高风险职业,一旦发生事故,就要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因此,从事公安监管工作的民警真是整日拼尽精力,拼尽体力,尽全力保安全,所承受的心理压力他人是难以理解的。高负荷、高强度的工作,巨大的精神压力,致使很多监管民警身患多种疾病。就拿我县看守所来讲,14名民警,患有心脏病的4人,风湿病的7人,胃病的9人,糖尿病的2人,肾病的1人。

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公安监管民警待遇不高,除每月领取数额有限的特殊岗位津贴及卫生保健津贴外,少的每月仅领取几百元的基本工资,多的参加几十年工作快要退休的老同志每月工资也不足201*元。有的家庭仅靠监管民警一人的工资维持全家人生计,生活十分困难。

(四)轮岗不畅,长期监守由于种种原因,很多地方公安监管民警轮岗交流工作都不尽人意。有的民警在看守所工作好几年、十几年,有的甚至二十多年,都未曾岗位交流。这种情况弊大于利:一是长期从事监管工作,压力过重、心力焦悴,容易产生思想麻痹,对监所安全极为不利。二是很多监管民警易按老经验、老传统办事,不利于监管工作的开拓创新。三是轮岗不畅,容易使监管部门形成一潭死水,不利于调动民警工作积极性。当然,保持监管民警队伍的相对稳定,保留一些热爱监管工作,肯钻研,会管理,善于做教育、挽救、转化工作,有丰富狱侦工作经验的人也是必要的,关键是看是不是有利于公安监管工作,是不是有利于监所安全。因此,对公安监管民警进行合理流动是十分必要的。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

1、及时解决警力不足、主体不纯问题笔者个人认为解决的途径主要有3种。一是加大招警的力度,从警察院校毕业生和其他大专院校毕业生中录用新警。这是实现公安监管民警队伍年轻化、正规化、专业化的有效手段和最佳途径;二是从部队转业干部中录用一批热爱公安工作,愿意献身公安事业的人。将部队转业干部充实到公安监管民警队伍中来,既减轻军转干部的安置压力,也是对国家国防建设的贡献,更重要的是能把部队的管理经验带进公安监管场所,真正实现管理部队化的目标;三是迅速解决以工代警人员的转警问题。据笔者了解,目前,个别地方监所仍然存在以工代警现象,上级三令五申非执法主体不能参与执法和对在押人员管理,但这一现象和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究其原因,首先是这部分人的去留问题,如何安置,确实很棘手。其次是大多数以工代警人员工作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很多同志还是本部门业务骨干,工作确实需要,不解决这些人的从警问题与情与理都讲不通。笔者呼吁要消除用人制度上的弊端,做到视才而用,人尽其才。建议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组织进行一次对以工代警人员全面调查,对具有一定执法能力,政治合格,作风可靠的录用为正式民警,对不适宜做公安监管工作的人员予以调离或从事非警务工作,彻底解决执法主体不纯问题。

2、切实解决监管民警年龄普遍偏大、文化普遍偏低问题作为公安机关的领导尤其是主要领导,要充分认识公安监管工作的重要作用,不能说起来重要,落实起来次要。在年龄结构、文化层次上合理搭配,给予倾斜和照顾。监管部门是公安机关的一个窗口,事关公安机关的整体形象。同时,监管工作既是一项社会工程,也是一项帽子工程,公安监管工作的成败,直接关系到当地的社会治安形势和经济发展。监管工作做好了,就能增进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了解、理解和支持,就能促进社会建设。而监管场所一旦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不仅会造成负面的社会政治影响,给公安工作造成很大被动,也给当地党委、领导带来麻烦和精神压力。同时,一些人不仅要丢掉乌纱帽,还要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给民警当事人、家庭、亲人造成伤害。

随着形势的发展,公安监管工作日趋艰巨和繁重,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公安监管民警队伍。根据监管工作的现实需要和看守所勤务模式改革的要求,笔者认为,公安监管民警的平均年龄为35岁左右最为合适,年龄最大不宜超过55岁。因为监管民警每天时时刻刻都要与罪犯和犯罪嫌疑人打交道,随时随地都有可能受到暴力攻击的危险,这就要求监管民警必须要有强健的体魄,身手敏捷。同时,要做好对形形色色的在押人员的教育、转化、挽救工作,还要求我们的监管民警必须具备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法律知识素养和教育管理能力。因此,配足配强监管民警队伍,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3、认真解决监管民警工作负荷过重,待遇偏低问题

第一,要按照公安部《看守所等级评定办法》和看守所勤务模式改革专业化分工的要求,切实为看守所配足配强所领导班子和监管民警队伍,真正落实专业化分工,实行定岗定责;第二,要大力实施科技强警战略,进一步加大硬件建设力度,充分发挥“第一生产力”的作用,把民警从繁重的体力劳动、重复劳动中解脱出来;第三,要实实在在地落实从优待警政策,改善他们的工作、生活,提高他们的福利待遇,兑现监管民警特殊岗位津贴和卫生保健津贴,营造拴心留人的环境;第四,要为监管民警提供干事创业、施展才干的平台,大胆提拔重用热爱公安监管事业,勇于开拓进取,成绩突出的优秀干警,养成奋发有为,争创一流的氛围。

4、注重解决公安监管民警轮岗不畅问题

公安监管民警以所为家,爱岗敬业,甘守清贫,无私奉献是值得褒奖的。但长期从事这一单调乏味,机械性的重复劳动,难免心生急躁和厌烦情绪,或产生麻痹松懈思想,给别有用心的在押人员以可乘之机,给监所安全埋下隐患。实行轮岗交流,一是有利于树立广大民警公安工作一盘棋的思想,增强大局意思,克服监管工作与其他警种两张皮的状态。二是有利于提高民警的综合素质,达到一专多能,一警多用,培养复合型人才。同时,也有利于充分调动广大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三是公安监管场所是一块特殊的阵地,要求监管民警要时刻保持旺盛的精力和枕戈待旦的状态,落实轮岗交流,既是对监管民警的爱护,也是公安监管工作现实的需要。

扩展阅读:公安队伍建设与对策

公安队伍建设与对策

10刑技一区队陈柯位学号:201*02140235

内容摘要:

近几年来,公安机关法制执法监督工作日趋完善和规范,我市公安机关通过建立健全法制执法监督体系,加强内部执法监督职能,提高监督力度,各项执法活动逐步走上了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一些突出的执法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执法质量逐步上升,公安队伍整体形象和警民关系大大改善,有力地促进了各项公安工作的开展。但是,法制执法监督仍然存在队伍不强、监督内容不全面、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方式不规范等方面的问题。如何完善法制执法监督机制,强化监督效能,实现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重大战略部署的需要,是公安机关在实现依法治国之路上的一项根本性措施。本文通过我市公安法制执法监督工作现状的分析,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公安机关在转变执法思想观念的同时,如何从执法机制建设和制度落实上加强对公安执法活动的监督和制约,确保法制监督部门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增强监督力度和效果,不断提高公安机关执法质量作了全面的阐述。

关键词:公安机关;法制执法监督;存在问题;对策思考一、引言:

随着国际国内大环境的变化和公安内部自身的改革发展,公安队伍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面临着新形势、新挑战。公安监管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系统工程中是不可或缺的一环。公安监管职能作用发挥如何,直接关系到刑事诉讼活动能否顺利进行,关系到能否最大限度地减少刑满释放人员以及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被判缓刑等罪犯重新犯罪的几率,关系到当地的治安形势进一步增强公安队伍建设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作用,真正解决队伍建设中存在的弊端,这是一个摆在各级公安机关面前亟待研究和认真解决的课题。本文试就公安法制执法监督工作现状作浅陋的分析,并提出系列对策和建议。

二、当前我市公安法制执法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相关现象

(一)警力不足带来队伍建设的问题。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交警队伍普遍存在警力不足的问题,由于警力不足带来的问题主要有:

(1)民警长期处于超负荷工作状态,身体健康受到影响。巨大的交通管理任务,给全体交通民警带来了超负荷工作,影响民警的身心健康。从民警体检数据表明,约有65%的民警患有不同程度的疾病,大部分都长期带病工作。

(2)执法环境较差。山区农村群众素质不高,由于警力不足,执法人员较少,常发生集体抗法甚至袭警事件。

(3)由于警力不足,使许多法律、法规以及上级规定的职责、任务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到位。

(4)一警多岗,不利于相互监督。许多应该多岗位、分民警办理的业务,只能采取“一警多岗”的办法来缓解警力不足的问题,使民警“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不仅服务对象不满意,而且也不利于民警办理业务的相互监督

(5)年龄偏大,文化偏低。目前,在一些看守所中,监管与反监管,改造与反改造的矛盾十分尖锐,看守所发生袭警、行凶、逃脱、自杀等事故时有发生,形式容乐观。而反观公安监管民警队伍现状:年龄偏大、体质偏差、文化偏低、能力偏弱(指与其他警种相比,“四偏”比重高)。这种现象虽说不是全部存在,但也绝不是个别现象。究其原因,只要还是相关部门对公安监管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有些地方机关甚至把看守所当做“养老院”和“收留站”把一些接近退休年龄身体有病或其他警种不需要的“问题”民警塞给看守所充数。

(二)队伍本身存在的问题。

(1)整体素质有待提高。政治业务学习制度不落实,学习教育照本宣科,造成有的民警政治理论匮乏,业务知识不精,对新的科学知识知之甚少,只注重文凭的提高,而忽略了自身工作水平的不断增长。

(2)工作作风不实。存在着宗旨不强、态度不好、效率不高、制度不落实等问题,影响了队伍形象。三是执法执纪不严。执法艺术不高,执法质量不强,执法监督不硬,有的民警不能严格履行执法程序,执法随意性大,重执法的法律效果,轻执法的社会效果,在执法中与群众发生冲突,产生不良的影响。(三)当前运行的执法监督机制不科学。

(1)法制部门事前、事中监督不足。目前,法制部门主要以执法质量考评和案件审核评判等方式进行事后监督,对容易导致执法问题发生的事前、事中环节难以掌控,使发现和纠正执法问题的难度和成本均加大;事后的案件评判扣分、记分手段加剧了法制部门和执法单位的矛盾;同时也增加了执法办案单位对法制部门的依赖性,弱化了其自身的监督作用。

(2)当前执行的执法考评导向有偏差。一些执法考评标准制定不合理,过于注重程序、过程,不重视实体和结果。如,检察院对公安监督不管有无理由,公安考评时都要扣分,不但达不到考核效果,还挫伤民警的执法积极性;再如本级公安机关自行监督的案件,超出比例的也要扣分,这在不同程度上抑制了同级执法监督部门的积极性。

(3)执法监督方式不科学、不规范。法制部门对监督工作计划不足,发现、纠正问题的方式方法存在较大的任意性,用老办法、老套路分析新问题,尚未规范化、制度化和充分运用网络技术,难以适应执法形势发展的需要。

(四)公安法制执法监督工作尚有盲区。

(1)部分执法部门和民警尚未真正纳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范畴,如市局机关办案部门及办案民警、市交警支队各办案部门及办案民警的执法情况未纳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监督体系。

(2)治安、户籍、交通、出入境、网络监察、消防等各类公安行政管理中的执法情况,特别是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尚未纳入执法质量考评。

(3)法制部门对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发现能力不够、监督不到位。法制部门的监督主要放在审查书面材料上,对于一些未从书面材料反映出来的难点敏感问题或个案就监督不了。。如立案问题,政府部门和上级公安机关考核指标要求:“案件逐年下降,破案率逐年提高”。而现实中的情况却不尽人意,为了考核,很多单位就从立案上做文章,不破不立、多案少立、破案多立等各种违背公正执法的手段都用上。面对关系公安机关考核名誉的问题,法制监督部门无所适从,只能听之任之,从而造成当事人信访投诉,甚至检察部门立案监督。三、改进我市公安法制执法监督的对策措施

上述执法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削弱了公安机关法制执法监督的制约作用,影响了执法的权威与尊严。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利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落实到公安工作中就是要加强和改进对执法活动的监督,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社会热心、历史欠账”等方面的问题,确保各项执法制度得到正确执行,树立公安执法权威。因此,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如何从制度上加强对公安执法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切实做到职责、权力、监督、法律责任的互相衔接和协调一致,确保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增强监督力度和效果,实现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执法势在必行。结合我市法制执法监督实际,本人认为可采取如下措施予以改进:

(一)严格公安教育训练,不断提升公安民警的综合素质。

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对公安队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民警整体素质不高是制约公安队伍建设和公安工作发展的“瓶颈”。民警在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偏差和违规违法问题,大多数是由于素质不高造成的。这些年,公安机关由于培训的实效性和针对性不强,培训与民警自身的发展进步没有挂钩,导致培训的效果欠佳,今后,教育训练应积极贯彻落实《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与民警的晋职晋衔结合起来,与基层实战单位的备战备勤结合起来。要积极探索时间短、见效快、质量高的培训途径,在总结近年来教育培训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不同警种、不同层次,制定并落实针对性、实用性的培训方案,采取军事化管理方式,并聘请上级领导业务骨干、专业教师授课,提高培训的品位和层次。教育培训要着眼于实战需要,做到学以致用,提高民警的实战本领。要积极推进科技强警战略,大力实施人才战略,着力提高公安工作现代化水平,积极应对当前实用技术型、智能型犯罪日益突出、侦查难度加大的问题。要在民警中大力倡导“终生学习”理念,鼓励民警自觉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从书本中学,在实践中学,通过理论学习指导工作实践。

(二)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观念。公安机关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执法力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要高度重视思想政治工作,始终把政治建警放在首位,确保这支队伍政治上永远合格。坚持政治建警,首要的就是要加强队伍的政治理论学习,以理论上的清醒确保政治上的坚定。要针对多元文化对公安队伍的影响和冲击,坚持不懈地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广大民警的头脑,用大道理引导小道理,用主流文化消解亚文化的负面影响,使广大民警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在思想上、行动上与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永葆人民警察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坚持政治建警要把增强与人民群众的感情作为最基本的、经常性的教育来抓,夯实执法为民的根基。少数公安民警对群众缺乏感情是导致民本思想不牢、执法不公不严的重要因素。不解决与人民群众的感情问题,就无法解决公安机关为谁执法、为谁服务,如何执好法、如何服好务的问题。公安民警只有对群众怀有深厚感情,工作中才能有强烈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才能把群众的事当成自己的事办,才能真正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因此,必须教育民警牢固树立群众至上的观念,牢固树立以民为本的思想,把增进公安民警与人民群众的感情作为公安思想政治工作一项基本内容。引导民警将对群众的朴素感情上升为警察的基本职业道德和职业荣誉感,体现为具体的警务工作责任制。

(三)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增强执法监督实效。

(1)狠抓落实,明确公安法制执法监督责任。公安机关要建立办案单位、法制部门、局党委“三级”执法监督工作责任制,完善案件主办人、鉴定人、审核人、审批人的监督职责。首先要落实“一把手”责任。如果说公安法制建设是“一把手”工程,哪么执法监督就是一把手抓法制建设的主体工程。实践证明,一个单位的领导重视执法工作,各项执法措施就能落到实处,否则再完整的执法监督链条也会因某个环节的脱落导致瘫痪。其次要落实监督部门职责。将公安执法监督的日常工作全部归口到执法监督部门,对一把手负责,严格履行监督职责,保障执法监督工作有序规范开展。再者要落实执法办案单位和民警的职责。执法单位是公安机关的主力军,加强中层领导对本单位和民警的监督职责,是落实执法监督责任的重点。从而在党委和职能部门,职能部门和执法单位,执法单位和民警之间层层落实执法监督责任,一级抓一级,一环扣一环,落实到人,真正把执法责任落实到各基层单位和民警身上,从而达到强化监督的目的

(2)拓宽范围,完善公安法制执法监督制度和机制。一要完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推行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制度,对因执法过错造成严重影响的,予以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责任。二要进一步完善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制定合理科学的考核标准。切实把各项业务工作全面纳入执法质量考评范围之内,真正形成全方位执法监督的态势。对该立案不立案、该查处不查处、该办证不办证等行为,实施有效的监督。把年度考评与日常考评、专项执法检查有机地结合起来,把单位考评结果作为各部门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能否胜任现职的主要依据,使基层领导更加关注、重视执法工作,民警更加重视严格执法。三要完善同级公安机关层级监督机制。变法制部门为主监督的事后监督为执法办案单位领导为主监督的事前、事中监督。建立健全执法单位的执法监督员队伍,执法监督员由教导员兼任,直接对执法监督部门和局长负责,实行办理行政案件“单轨制”,和办理刑事案件部分“单轨制”,把案件审核的职能前移到办案单位执法监督员和审签意见领导,使执法问题解决在执法前和执法过程中。

综上所述,各级公安机关只要按照二十公关于“建立统一规范的法律审核制度和制约有效的执法监督机制,把执法监督贯穿于执法活动全过程”的总体要求,发挥公安法制部门执法监督主动性和积极性,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逐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制约有效的执法监督制约机制,就能推动我市公安机关的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稳步提高。

参考文献: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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